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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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规范--新旧规范总结

防排烟规范--新旧规范总结

三、进排风井开口的间距要求
u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必须设在同 一面上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 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u 11.100m以内的住宅,50m以内的公建及厂房,靠外墙设置、且开窗面积 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烟楼梯间,当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或 前室有 两个不同朝向且各朝向开窗面积均满足规范要求的前室,楼梯间可不做防 烟系统(可以不开窗)
新规:
旧规(消规):
影响:新规明确了不同朝向要分别满足开窗面积要求,老规执行时可按两个朝 向面积合计,新规的开窗面积比老规增加一倍(对内楼梯且想要规避做加压送 风系统时,影响较大)。
50<h≤100
37100~40200
20~32层
22000~27000
表2 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风量对比 约1.8~2.3倍 约1.2~1.6倍
新规
旧规
备注
系统负担高度h (m)
24<h≤50
50<h≤100
加压送风量 (m3/h)
42400~44700
45000~48600
风量对比
约1.4~1.6 倍
约1.6~2.0 倍
约1.3~1.4 倍
约1.3~1.4 倍
结论:根据上述对比,不同部位新规加压风量约为旧规的1.5倍 以上,加压风井尺寸需相应加大到2倍以上(包括内衬风管)。
团结 务实 专业 创新
七、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u 7.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 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 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1. 引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指在火灾发生时,通过控制烟气传播和迅速排除烟气,以减少火灾带来的危害和保证人员疏散通道畅通的系统。

本文档旨在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标准,以确保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符合安全需求,有效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2. 术语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建筑防烟排烟控制系统:由控制面板、控制装置、传感器等组成的系统,用于监控和控制建筑内烟气的传播和排除。

•排烟系统:建筑内部用于排除烟气的系统,包括排风机、排烟道等设备。

•防烟系统:建筑内部用于阻止烟气传播的系统,包括防烟门、防烟窗等设备。

•入侵探测系统:用于监测建筑内部是否有人员入侵的系统,包括红外探测器、门磁等设备。

•环境监测系统:用于监测建筑内环境参数的系统,包括温湿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等设备。

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系统功能要求•排烟系统设计应能迅速排除火灾源附近产生的烟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防烟系统设计应能有效隔离烟气的传播,减少对人员的危害。

•入侵探测系统应能及时发现建筑内可能存在的人员入侵情况。

•环境监测系统应能实时检测建筑内环境参数,为防烟排烟系统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3.2 系统设计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

•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设计应考虑到建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化,以便对系统进行调整和改进。

3.3 系统安装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安装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安装过程中应保证设备的正确连接和固定,输电线路和信号线路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规范。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维护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4.1 定期维护•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建筑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烟气扩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参考。

一、系统设计标准。

1.1、排烟风机选型。

排烟风机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型,考虑建筑物的高度、面积、烟气排放量等因素,确保排烟风机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排出烟气。

1.2、排烟通道设计。

排烟通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通道应设置合理,通风阻力小,排烟效果好,确保烟气能够迅速排出建筑物。

1.3、控制系统设计。

排烟系统的控制系统设计应考虑到自动化程度高、稳定可靠、操作简便等因素,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排烟系统。

二、系统施工标准。

2.1、材料选用。

排烟系统施工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材料,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2、施工工艺。

排烟系统的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2.3、验收标准。

排烟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系统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三、系统运行维护标准。

3.1、定期检测。

排烟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系统各部件正常运行,预防故障发生。

3.2、日常维护。

排烟系统应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清洁、润滑等工作,确保系统在平时能够保持良好状态。

3.3、故障处理。

一旦排烟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以上就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一些参考,确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达到标准要求,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2018年浙江省实施《防排烟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讨论稿)

2018年浙江省实施《防排烟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讨论稿)

浙江省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研讨会纪要(讨论稿)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作为我国首部独立颁布的建筑防排烟系统专业技术标准,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以来,《标准》对我省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全省各地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中仍存在很多疑问。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国家标准管理组和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省内消防建审、验收业务骨干等,就《标准》中相关条文的理解、落实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如下:一、防烟系统设计(共15条)1、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满足《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时,“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说明:补充明确《标准》第3.1.3条中“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的防烟方式。

2、《标准》第3.1.3条第2款中的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位置可由设计确定;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送风口至少应面对其中一扇前室门(户门),送风口出风方向宜吹向该户门,且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楼梯间疏散门或被疏散门遮挡。

说明:补充细化《标准》第3.1.3条第2款。

鉴于《标准》第3.1.3条第2款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只正对其中一扇前室门的做法是否可行并不明确,且前室防烟的主要原理是通过送风使前室保持静压,主要通过静压来防烟,因此只要能较好地维持前室静压的送风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方式,同时参照上海地方标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BJ08-88-2006第3.3.2条条文说明,应避免前室送风口正对楼梯间疏散门或被疏散门遮挡。

3、对于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其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2 m2可开启外窗;对于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或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防烟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楼梯间每层均能自然采光,5层内不小于2 m2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且顶部有不小于1 m2可开启外窗;对于防烟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布置间隔尚不应大于3层。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1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Lj =L1 + L2 (3.4.5-1)Ls =L1 + L3 (3.4.5-2)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L1= AkvN1 (3.4.6)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v——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 ( Al/Ag+1)( m/s);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2);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建筑消防安全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人员疏散和建筑内部环境的安全。

为了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标准,保障建筑内部火灾时的人员安全和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严谨的技术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和人员疏散情况,合理确定防烟分区、排烟口位置、排烟风机数量及位置等关键参数,确保系统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各项设施的安装质量和工程的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确保系统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另外,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烟排烟设备和材料,确保其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在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阶段,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系统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同时,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系统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员安全和建筑内部环境的安全。

总之,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建筑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设计、施工、设备选用和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才能有效提高建筑内部火灾时的人员安全和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得到更好地执行,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是指在建筑火灾发生时,通过科学合理的排烟系统,将烟气及时有效地排出建筑物,保障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人员和建筑物的损害。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物内部安全、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应当明确建筑物内部的烟气排放要求。

建筑物内部在发生火灾时,燃烧产生的大量烟气会对人员造成威胁,因此排烟系统应当能够将烟气迅速排放至室外,避免烟气在建筑物内部蔓延。

排烟系统应当具备足够的排烟风量和排烟口,确保烟气排放的迅速和有效。

其次,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还应当规定排烟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

在火灾发生时,排烟系统需要能够迅速启动并正常运行,确保烟气能够及时排放。

因此,排烟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排烟设备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另外,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还应当规定排烟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和智能化水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排烟系统已经成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的发展方向。

智能化排烟系统能够通过感应器实时监测烟气浓度和火灾情况,自动启动排烟设备,提高排烟系统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此外,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还应当规定排烟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排烟系统作为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排烟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应当规定排烟系统的维护周期、维护内容和维护要求,确保排烟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可靠地运行。

综上所述,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筑物火灾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应当明确排烟系统的排烟要求、运行稳定性、智能化水平和维护管理要求,确保排烟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发挥最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人员和建筑物的损害。

长沙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讨论纪要(1)

长沙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讨论纪要(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讨论纪要2018年8月9日下午,长沙市暖通空调学会就新颁布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邀请部分长沙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暖通专业专家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与会专家认为“标准”的实施对暖通专业的设计与审图工作影响巨大,目前“标准”已进入实施阶段,项目设计应按“标准”执行,现将讨论交流的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基本理解1.“标准”中的强条应严格执行,为避免疏漏,建议将需要建筑、电气专业配合实施的强条列入防排烟专项设计说明,并在图纸相关处相应标注。

2.防烟系统设计2.1防烟系统的竖向分段以建筑高度为标准判断,分段的高度按有效服务高度,即最底层的送风口至最顶层的送风口之间的距离。

2.2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即三合一前室)应对其前室加压送风,针对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是否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尚存在不同理解,详见第二部分内容;剪刀楼梯分别设置前室若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可按自然通风设计。

2.3防烟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应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2)采用独立前室且前室与走道或房间仅有一个门相通时。

2.4对于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共用前室,当剪刀楼梯间分别设置独立前室且满足2.3的两个条件时可以采用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方式,但如果其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时候应分别加压送风。

2.5仅有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如果满足首层有效面积大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地下两层及以上但高差小于10m的封闭楼梯间如果满足首层有效面积大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

2.6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而其前室设正压送风口时,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

送风口的形式应尽可能有利于在前室入口处形成阻挡烟气的风幕。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烟系统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1.2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2.1.4 自然排烟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2.1.5 自然排烟窗(口)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2.1.6 烟羽流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2.1.9 窗口型烟羽流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2.1.10 挡烟垂壁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1 储烟仓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2.1.12 清晰高度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2.1.13 烟羽流质量流量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kg/s.2.1.14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2.1.15 排烟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2.1.16 排烟口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2.1.17 固定窗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2.1.18 可熔性采光带(窗)采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2.1.19 独立前室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2.1.20 共用前室(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2.1.21 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2.2 符号2.2.1 计算几何参数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Ak—开启门的截面面积;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Am—门的面积;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Ag—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Al—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AW—窗口开口面积;B—风管长边尺寸;b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db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D—风管直径;H一空间净高;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 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HW—窗口开口的高度;Hq—最小清晰高度;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W—烟羽流扩散宽度;Wm—单扇门的宽度;Z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1一火焰极限高度;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Zw—窗口开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2.2.2计算风量、风速g—重力加速度;Lhigh—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low—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ρ—烟羽流质量流量;v—门洞断面风速;V—排烟量;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Cp—空气的定压比热;F′—门的总推力;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风管—风管系统工作压力;△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Q—热释放速率;Qc—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t—火灾增长时间;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0—环境的绝对温度;△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2.2.4计算系数α—火灾增长系数;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γ—排烟位置系数;C0—进气口流量系数;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n—指数.2.2.5计算其他符号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N3—漏风阀门的数量.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m2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3.2 自然通风设施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3.4.2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注:1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Lj =L1 + L2 (3.4.5-1)Ls =L1 + L3 (3.4.5-2)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L1= AkvN1 (3.4.6)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v——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 ( Al/Ag+1)( m/s);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2);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3;当为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1.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0.004m.△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 时,取△P =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 =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Pa.n——指数(一般取n =2);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 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3.4.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L3 =0.083×Af N3 (3.4.8)式中: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3/(s·m2)];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N3——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3=楼层数—3.3. 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Wm——单扇门的宽度(m);Am——门的面积(m2);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4.2 防烟分区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4.3 自然排烟设施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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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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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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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完整版)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于2018 年05 月01 日联合发布,2018 年08 月01 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 章和7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 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 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 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 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 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 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2018消防工程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2018消防工程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 m2 ,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 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 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 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 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规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 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 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 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 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 5.1.3 条的规定。 3.1.8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60m。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1. 引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是指在火灾发生时,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布设烟气排放设备,以减少火灾蔓延速度,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并为扑救火灾提供有利条件。

本文档将介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布局、设备选择等方面。

2. 设计标准2.1. 建筑类型根据《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适用于多层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对于特殊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2.2. 防烟目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目标是控制烟气蔓延速度,确保建筑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在火灾发生时,排烟系统要及时排除烟气,保持走道、楼梯和过道的疏散通道畅通。

2.3. 设备布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布局应合理分布在建筑的主要位置,确保烟气可迅速排除,同时减小火灾对其他区域的侵害。

设备的布局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保证全面覆盖。

2.4. 系统参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一定的参数要求,如排烟量、烟气温度、排烟速度等。

这些参数应根据建筑的类型、使用功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火灾事件的需求。

3. 设备选择标准3.1. 排烟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中的排烟机是关键设备之一。

在选择排烟机时,需要考虑排烟量、噪音、能耗等因素,并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排风效果和安全性能。

3.2. 风机风机作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重要设备之一,起着提供排烟所需的气流动力的作用。

在选择风机时,需考虑其风量、风压、噪音、耐高温等特性,以及可靠性和安全性。

3.3. 烟气探测器烟气探测器用于检测火灾发生时的烟气,并发出报警信号,触发防烟排烟系统的启动。

在选择烟气探测器时,需要考虑其探测灵敏度、响应时间、可靠性和适应性。

3.4. 排烟口排烟口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中烟气排放的出口,其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的布局和火灾分析确定。

排烟口的选择要满足排烟要求,同时考虑其结构合理性和耐火性能。

4. 系统操作与维护标准4.1. 操作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操作要求应与相关建筑的消防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是指利用各种设备和措施,将建筑内的烟气及时排出,确保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规范、消防设计规范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结构、人员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内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从而确定合适的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其次,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应当包括建筑内部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

防烟设施包括防烟墙、防烟隔离等,需要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结构确定设置的位置和材料要求。

排烟设施包括排烟口、排烟通道等,需要保证烟气能够迅速有效地排出建筑,避免烟气对人员造成伤害。

另外,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还应当包括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设计要求包括烟气扩散计算、排烟风机选型、排烟通道布置等,需要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施工要求包括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设备安装等,需要保证防烟排烟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最后,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的执行和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建筑的业主和管理方需要对防烟排烟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建筑内人员也需要定期进行防火和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人员和建筑造成的损失。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能重视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共同维护建筑的安全和稳定。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 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建筑防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风井位置的要求。

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人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送风机房的设置。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 楼梯间开窗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差异与影响20180710

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差异与影响20180710



增大至1.74~1.54 增大至2.06~1.93


注:1.旧规井道面积为按集团标准换算成”双扇门”,”一个出入口”情况下的井道面积。 2.按照新规强条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表中新规井道面积包含内衬金属风管所 需间隙(长短边各150mm)面积。
表 格 楼层 法 <20层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l 原国家规范要求部位:
• 楼梯间送风,前室可以不送。
影响:增设机房、井道及系统。
新老规范的差异与影响---防烟系统---设置部位
l 新规范应设置部位:3.1.6
• 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首层设置有效 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 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 。
差异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2.84~2.22 增大至3.35~2.39


增大至2.03~1.79 倍
增大至2.4~2.17倍
4.楼梯间自然通风, 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旧规
新规
差异
楼层 <20层 20~32层
设计风量
井道面积 (m2)
22000 ~ 27000 0.35 ~ 0.51
28000 ~ 32000 0.51 ~ 0.61
29760 ~ 30960 0.84 ~ 0.87
33360 ~ 38640 0.93 ~ 1.07 50~100m
31200 ~ 33720 0.88 ~ 0.94
差异
风量变化
井道变化
增大至1.9~1.65 增大至2.22~1.88


增大至2.48~1.94 增大至3.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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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_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018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防烟系统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1.2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2.1.4 自然排烟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5 自然排烟窗(口)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2.1.6 烟羽流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

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

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9 窗口型烟羽流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10 挡烟垂壁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1 储烟仓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

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1.12 清晰高度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2.1.13 烟羽流质量流量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 kg/s。

2.1.14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5 排烟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

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1.16 排烟口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2.1.17 固定窗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 可熔性采光带(窗)采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2.1.19 独立前室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20 共用前室(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21 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2 符号2.2.1 计算几何参数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Ak—开启门的截面面积;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Am—门的面积;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Ag—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Al—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AW—窗口开口面积;B—风管长边尺寸;b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db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D—风管直径;H一空间净高;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HW—窗口开口的高度;Hq—最小清晰高度;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W—烟羽流扩散宽度;Wm—单扇门的宽度;Z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1一火焰极限高度;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Zw—窗口开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2.2.2计算风量、风速g—重力加速度;Lhigh—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low—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ρ—烟羽流质量流量;v—门洞断面风速;V—排烟量;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Cp—空气的定压比热;F′—门的总推力;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风管—风管系统工作压力;△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Q—热释放速率;Qc—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t—火灾增长时间;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0—环境的绝对温度;△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4计算系数α—火灾增长系数;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γ—排烟位置系数;C0—进气口流量系数;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n—指数。

2.2.5计算其他符号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m2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款的规定。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2 自然通风设施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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