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11页word资料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外国投资者通常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然而,并非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有资格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信誉和投资经验,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外国投资者,才有机会参与战略投资。
在资格审查方面,外国投资者应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投资经历等资料,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
同时,对于存在不良投资记录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外国投资者,应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投资。
二、战略投资的方式和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
协议转让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
定向增发则是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
要约收购则是外国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外国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行业垄断等领域的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三、投资审批和监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高效,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审批部门应综合考虑投资的规模、行业影响、国家安全等因素,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投资后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防止外国投资者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兴趣日益增长。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利润丰厚的投资机会。
然而,在外国投资者涌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一些监管和管理问题逐渐浮现。
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首先,修订的背景与国际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投资活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投资。
为了适应外国投资者的需求,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其次,修订的背景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有效的制度框架。
然而,在吸引外国投资者时,一些规定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修订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外国投资者资格条件的放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放宽。
现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更便利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2. 投资限制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进行了适度调整。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外国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3. 信息披露要求的加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更加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
这有助于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心。
4. 监管机构的合作与配合: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调了证监会与其他国内外监管机构的合作与配合。
这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介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越来越普遍。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讨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然而,由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办法:1. 投资准入管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我国采取了准入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我国上市公司前,需要履行一定的准入手续。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战略投资。
这也是为了控制外国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内市场稳定。
2. 投资限制与审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行为,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比例进行了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在某些关键领域的战略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限制。
例如,在金融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9%。
此外,对于一些战略性行业,如国防、能源等,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可能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3. 投资行为监管为了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我国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行为的监管。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战略投资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操作。
证监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监督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如收购、持股比例变动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4. 投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定要求。
外国投资者对战略投资管理规定说明
外国投资者对战略投资管理规定说明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将实施为规范国外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投资,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将从2006年1月31日起开始实施。
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具体规定《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鼓励投资者中长期投资,其取得的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办法》认为,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投资者的要求《办法》指出,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办法》明确,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成为推动企业发展和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特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兴趣日益浓厚。
这种投资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也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然而,在外国投资者参与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恶意并购、垄断市场、影响国家安全等。
因此,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对于引导外国投资者合理投资,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投资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
投资主体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如良好的信誉、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等。
三、投资方式和要求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与上市公司股东就转让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备案程序。
通过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投资的,上市公司应符合相关发行条件,并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监管部门批准。
四、审批和监管程序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目的等材料。
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安全等因素进行审批,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高效。
在投资完成后,外国投资者还应接受持续的监管,如实披露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领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本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禁止。
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落实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A 股股份,办理A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开立及股份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 股股份,应当直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者的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2、投资者董事会或者其董事、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权人士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5、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6、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除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4、5、6项规定的材料。
上述文件以外文提供的,需提供中文译本。
二、前条所指批准文件和持股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定向发行核准文件;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3、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后,本公司根据投资者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证明文件,按照股份登记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其办理股份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持有的A股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这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资金和资源,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简单来说,就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并对上市公司实施长期影响的投资行为。
这种投资并非短期的财务投资,而是旨在通过与上市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来看,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在投资方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多种途径进行战略投资。
其中,协议转让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通过这种方式,外国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则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
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期限,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外国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实施其战略规划,也有助于防止短期投机行为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在审批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需要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包括战略投资方案、投资协议、资金来源证明等。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一般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时,他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比如,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等。
在投资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应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详细信息。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投资者的资质、投资的目的和影响等。
审核通过后,外国投资者方可进行投资。
资金管理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且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汇入境内。
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防止资金被非法挪用或者用于不正当的目的。
在投资后的权益保障方面,外国投资者享有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他们可以参与公司的治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投资等。
另外,加强信息披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情况和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义务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产业政策的行业,应当进行特别的管理和限制。
比如,在一些关键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可能会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发展的主导权。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吸引外国投资不仅仅是资金的引入,更是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渠道的引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在判断是否为外国投资者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注册地、实际控制人等因素。
对于通过多层架构进行投资的情况,应当穿透审查,以确定最终的投资者身份。
在资格条件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这包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良好的经营业绩等。
同时,外国投资者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和产业整合能力,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渠道等资源。
投资方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在协议转让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定向增发则需要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披露,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要约收购则应当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确保收购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投资比例,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设定。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宜过高,以免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稳定性。
但在某些特定行业和领域,为了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适当放宽持股比例限制也是可以考虑的。
投资锁定期是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外国投资者在完成战略投资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锁定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投资的规模、行业特点以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在审批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投资方案和申请材料。
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投资的合规性、对国家安全和产业政策的影响等方面。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企业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玉卓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2024年11月1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态环境 ; 有利于发挥我 国比较优势 , 别 特
是中西部地 区和 东北地区等老 工业 基地
的能源 、 产资源与劳动力 资源 等优势 ; 矿 有利于 扩大就业 , 增加 就业 岗位 ; 律 、 法
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 据《 暂行规 定》 要求 , 的 各级政 府
推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目标 是 :
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是中 国国家发展战略
减少3 元的所得税支 出 ,相 当于 国家给 3
予3 元的补贴 。特别是 在 日趋激烈的 企 3
促进 一 、 三产业 健康 协调 发展 , 步 =、 逐
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些重 点发 展地区 所实施的税收 优惠应 当更具 稳定性和连
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 关键 技术 、装备及 税前 扣除 的标准 ;对 内资企业则会提 高 税 前扣除的标准 。目前外资企业发 生的 广告 费 、 业务宣传 费都可 以全 额列支 。 而
没有 比例限制 。
新, 形成新 的经济增长点 ; 当前和今 后一
个 时期有较大的市场 需求 ,发 展前景 广 阔 , 利于提高短缺商品 的供 给能力 , 有 有
少 ,但是从折 旧额 税前扣除的时 间序 列 上 ,可以使企 业在资产使用 的早期 多列 支折 旧费用 , 从而减少 应纳税所得额 , 减 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这一政策对 于固定资产 占企业 总资
产较大比重 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重 要 的意义。如 : 采矿业 ; 通信设备 、 计算机及
的税收优惠将与 国家的产业政 策紧密相 连, 体现 国家的产业发 展战 略 ; 这些产业 现有的税收优惠政 策也存在保 留和 扩大 的可能 。 企业投资于鼓励类的产业 , 容易 获得税务上的优惠待遇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们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5年12月,为积极稳妥开放资本市场,有序引导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战投办法》,对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战投办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投资门槛较高。
例如,禁止外国自然人进行战略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10%;对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要求高;设定了36个月的持股锁定期。
二是投资方式较少。
仅规定了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对要约收购等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三是管理体制与现行改革不衔接。
《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或备案,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战投办法》对此未作出衔接性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我们一直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战投办法》,曾于2018年7月就修订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过程中,《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先后发布,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出现了较大变革。
为保障《战投办法》与新法衔接顺畅,我们对修订方案再次做了相应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这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新的资金和资源,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一般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财务判断,例如对于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投资的情况,需要穿透审查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要求。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以确保其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切实的价值提升。
在投资方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存在低价转让、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机制。
相关部门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投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当注重提高审批效率,为合法合规的投资提供便利,同时也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投资比例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外国投资者的持股上限。
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可能需要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而对于一些充分竞争的行业,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
外国投资者在完成战略投资后,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后续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什么规定?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什么规定?导读: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大家都知道,境外投资对于我国市场来说的重要作用,很多企业注入了境外资金之后都能够更好的发展,当然,境外投资者的到来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大陆的企业也可以更好的学习和借鉴,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什么规定很多人不知道,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什么规定?第一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第二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 (附件1);(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三)投资计划书;(四)资金来源说明书;(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公司章程(复印件);(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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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令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中国证监会主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四)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六)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一)战略投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战略投资方案(格式见附件2);(三)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四)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五)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六)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七)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应报送原件及中文译件。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向商务部提交其母公司对投资者投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申请书;(二)商务部原则批复函;(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持续持股不低于25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四)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第二十条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一)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二)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三)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四)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五)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