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收到了您的来信,您希望了解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在此,我将向您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然而,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建议还需咨询专业律师。
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但他依然故意从事这种行为。
客观行为则是指犯罪人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对他人实施攻击、斗殴、虐待等行为。
此外,《刑法》还对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划分,比如轻伤、重伤、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行为,处以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在处理故意伤害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将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故意的程度、危害后果、作案方式等。
同时,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司法机关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确保案件调查的进行和对被告人的处罚执行。
总之,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刑期处罚将根据个案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若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和建议,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关于LL涉嫌故意伤害LJC一案法律意见书
关于LL涉嫌故意伤害LJC一案法律意见书关于LL涉嫌故意伤害LJC一案法律意见书关于B涉嫌故意伤害A一案事实及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人民检察院:B涉嫌故意伤害A一案(以下简称“本案”),A2018年6月26日委托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指派钱志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A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于2018年8月9日向贵院查阅案卷,并与A核实案情后,现就本案事实及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一、证人C对本案根源事实虚假陈述,导致※※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B的4次讯问笔录,B均陈述证人C原在221房服务A,其送茶水到221房后一个多小时后再次前往221房查看,但发现C不在221房,其在旁边的223房洗手间才找到C,发现她在哭泣(见第1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卷第12页;第2次讯问笔录第4页,案卷第19页)。
但B陈述其不清楚C哭泣的原因,也不清楚221号沐足房里发生了什么,不知道A是否摸了C(见第4次讯问笔录第3页,案卷第27页)。
B见C哭泣就过去拉C,A大声叫其不要拉C,B叫A不要那么大声,双方发生争吵。
B询问A能否让C回去休息,A表示同意,因之前双方争吵,A在221房门口叫住B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B前往大厅水吧拿西瓜刀,A见B持刀,对其进行指责,B情绪失控,砍伤A(见案卷第13、20、24、26页)。
但本案证人C却在笔录陈述其在陪A喝酒期间,A用手摸了她胸部一下,巡房的B从221房门上的玻璃看见A对其动手动脚,然后B 就走进221房内与A发生争吵,C因胃痛,接着就走进221房斜对面的223房休息并呕吐,A进入223房,B以为A又对C动手动脚,双方发生冲突,B砍伤A。
根据B的供述,其不清楚221号沐足房内发生了什么,其在223房才发现C,并在223房内与A争吵,其也未在笔录里供述A在223房对C动手动脚。
但C却陈述B在221房发现A对其动手动脚,在221房内与A发生争吵,A进入223房又对其动手动脚。
伤害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案号:[案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律师:[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在此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身份、案件性质、争议焦点等。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等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 关于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被申请人姓名]故意伤害[申请人姓名],致[申请人姓名]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姓名]故意伤害[申请人姓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关于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姓名]因[被申请人姓名]的故意伤害,身体受到伤害,已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被申请人姓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意见1. 关于刑事责任(1)建议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姓名]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法院根据[被申请人姓名]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关于民事责任(1)建议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姓名]赔偿[申请人姓名]因故意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由:故意杀人案件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X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起诉书及相关证据,现将案件基本情况概述如下:1. 被告人XXX,男,XX岁,汉族,XX市XX区人,无业。
2. 被害人YYYY,女,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与被告人XXX系夫妻关系。
3.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Y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4.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YYYY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XXX持刀将被害人YYYY杀害。
5. 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被告人XXX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被害人YYYY的生命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XXX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YYYY杀害。
(4)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XXX在争执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YYYY的生命。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案件辩护意见1.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XXX,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Y系夫妻关系,犯罪动机源于家庭琐事,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意见书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何XX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何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何XX出生于2002年2月19日,系未成年人。
三、犯罪嫌疑人何XX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何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
四、犯罪嫌疑人何XX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已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何XX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向被害人给予一定赔偿,其家属与被害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何XX已经获得了被害方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何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多次表示因自己缺少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想起来非常不值,也对不起社会和家人。
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贵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何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建议贵院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XX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检察阶段法律意见书
检察阶段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院领导、各位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检察机关代表,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审阅和调查取证工作,现就本案向法庭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某某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一案,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某某的住所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并成功追捕到犯罪嫌疑人。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某某对其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现有证据,对其作出了逮捕决定,并移送法院审理。
二、案件证据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某某在审讯过程中承认了自己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并对作案过程进行了详细的陈述。
同时,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也找到了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相符的物证,如凶器、案发现场的指纹等。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2. 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是否可信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还有目击证人对案发过程进行了证言。
然而,根据对目击证人的调查和审讯情况来看,他们对于案发过程的描述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
其中一位目击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进一步核实和评估该目击证人的可信度。
3.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已经送往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指纹鉴定和法医鉴定。
这些鉴定结果将为判断案件事实提供重要依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鉴定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法律适用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一是有案可查,二是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三是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案件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经对本案进行了立案,符合立案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和因此致人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某某明知其行为将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仍经过充分思考后予以实施,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被告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现将相关证据和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给予以下公诉意见:一、案件概况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某夜市内,与被害人李某因一些琐碎的事情发生了争执。
双方的争吵渐渐升级,并最终引发了肢体冲突。
被告人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着李某胸口猛刺一刀,造成李某左胸部大面积刺伤,危及生命。
众人见状,及时将双方分开,并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
二、证据分析1.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显示,现场有被告人王某以及被害人李某的血迹,刀具等物品,为施行犯罪的证据。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经医院专家鉴定,左胸大面积刺伤属于刀具所致,且该伤情危及生命。
被害人李某详细叙述了案发经过,并指认被告人王某是作案人。
3.目击证人证言多位目击证人一致证明了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王某持刀行凶的事实,证人的证言具有确凿性和相互印证。
其中一名目击证人还在现场将持刀的被告人制止住。
4.刀具鉴定报告警方进行的刀具鉴定报告证明,现场提取的凶器是被告人持有的刀具,刀具刀刃上有被害人的血迹。
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持刀刺伤被害人的事实。
三、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谋杀、故意伤害或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刺伤对方胸部,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可依法定罪。
四、公诉意见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的实际危害后果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将依法提起公诉。
最后,根据案情和证据,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上诉。
公诉机关:XXXXX人民检察院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李华律师尊敬的XX先生/女士:根据您的委托,我代表您就涉及刑事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经过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法律研究,我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案件背景根据您所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证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为:某日某时,被告人某某在XX地区涉嫌犯下XX罪。
经警方调查并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阶段。
二、证据评析1.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根据我对案件材料的审阅,警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书面报告等。
在法律上,这些证据都具备一定的可信度。
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定其对案件的影响力。
2. 证据的合法性分析在案件中,某些证据的合法性可能受到争议。
例如,被告人某某在接受审讯过程中是否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以及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守了程序规定等。
这些问题将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分析和证人的再次审讯来解决。
三、被告人的辩护策略针对案件的特定情况和证据评析,我们建议采取以下辩护策略:1. 对证据的逐条辩驳我们将从证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入手,对警方提供的每条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和辩驳。
通过强调证据的不足之处,我们将努力削弱起诉方的指控并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2. 揭示证人证言的漏洞通过对关键证人证言的质证和对比分析,我们将寻找证言之间的不一致和疑点,设法揭示证人证言的漏洞和不可靠性,从而动摇起诉方的立场。
3. 引入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我们将调查是否存在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新证据。
如果发现,我们将寻求合法途径将这些证据引入庭审,加强被告人的辩护立场,并力争使被告人免受不当指控。
四、建议和结论在这份意见书中,我已根据案件的情况向您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的全面分析,我认为您有较大的机会在庭审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然而,具体的结果取决于庭审时的法庭决定和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我们应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故意伤害案公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案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原告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起诉被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罪一案。
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正确,可以作出定性结论。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某某街道某某餐厅内与原告某某发生冲突。
经审查,被告某某故意挥舞手中的利器,将其刺向原告某某,造成原告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二、证据的认定1.目击证人证言证人A、B、C均为案发地点的目击证人,他们都证实了被告某某持刀刺向原告某某的事实。
他们的证言一致、详实,证实了被告某某故意伤害原告某某的行为。
2.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标明了案发地的具体位置、现场人员的分布等重要细节。
勘验记录了被告某某持刀刺伤原告某某的现场,证明了案发时被告某某使用了刀具。
3.法医鉴定法医鉴定书证明了原告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的程度和损伤结果。
经医学专家鉴定,原告某某的伤势与被告某某的刺伤行为相吻合,证实了被告某某故意伤害原告某某的事实。
三、指控的明确被告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罪。
在案发时,被告某某故意使用刀具对原告某某进行刺伤,导致原告某某受伤严重。
被告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和主观预期,对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四、定罪和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某某所犯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罪。
鉴于其故意使用刀具对他人进行刺伤,导致他人身体多处受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对其进行惩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某某应当以故意伤害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特此意见。
故意伤害案件法律意见书
关于对***涉案故意伤害案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人民检察院: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人的委托,指律师就贵院正审查起诉的***涉案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就***是否应提起公诉,提出如下意见,敬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的不法程度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b条规定,轻伤二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受检者因外力至面部损伤,其右口角外侧1.6cm创,对应内侧粘膜2.0cm 挫伤,清创缝合见右侧下颌部创口与内侧粘膜创口相通。
据此可知,虽然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二级轻伤,但是损伤仅略超二级轻伤标准,损伤程度较低。
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程度低。
本案系因双方应朋友邀请吃饭喝酒,醉酒之后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打伤(轻伤二级)。
卷宗材料反映,当时争执双方均因醉酒失去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对于因何发生争执已经毫无印象。
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不能认知自身处境,实施侵害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因此,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恶意打伤被害人的主观恶性,其责任程度低。
三、无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卷宗材料反映,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在此之前并不相识,生活也没有交集,系应共同朋友的邀请才一起吃饭喝酒,说明双方在事发前并没有过节,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因此,相比较通常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小,没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
四、无特殊预防的必要性1.犯罪嫌疑人已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坦白交代,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
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对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违法性和错误性,并且表示将深刻接受教训,认真具结悔过。
4.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不仅主动探视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还主动垫付医疗费用于被害人治疗伤情。
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之律师意见书
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之关于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致增城市公安局预审科)办案律师:王思鲁(2006)粤广强律刑字第53号致尊敬的增城市公安局预审科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我们受谢某某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贵局正在侦查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法律帮助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地了解了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已于2006年3月15日上午到增城市看守所会见了谢某某,就有关案件的细节向谢某某本人进行核实,听取了其陈述,反复研究相关材料;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近期权威判例,现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参考。
在发表正式的律师意见之前,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有特殊的复杂的背景:谢某某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源于其弟谢建波于2006年1月16日在“被害人”夫妇非法经营的“增城市区业镇景生花制衣厂”内非正常死亡,且谢建波死亡后的善后工作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才最终间接地导致本案发生。
经查询,增城市区业镇景生花制衣厂无工商注册,属非法经营单位。
谢建波的死亡,是一位没有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外来工,在一间没有工商注册的非法用工的“黑工厂”内死亡的。
因善后工作未得到妥善处理,死者亲属为向工厂老板商讨善后事宜,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甚至面临着被逮捕危险。
当这一系列的因素纠合在一起时,本案已不仅仅是一宗简单的“故意伤害案”。
也就是说,本案不只是谢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单一性问题,而是本案已经与其他因素紧紧地牵扯在了一起,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导致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且权威的新闻媒体对此案的进展已高度关注。
一、谢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06年2月15日,谢某某及其家属到景生花制衣厂二楼办公室找老板寻求解决“谢建波非正常死亡”事宜,在办公室里等了一个多小时,该厂的老板湛广启才肯出来见一面,湛广启没等谢某某家人说明情况,就大发雷霆,用其手上的钢化杯猛敲打台面,并叫保安把谢某某的先生欧程锦、大哥出去谢某某驱赶出厂外,谢某某的母亲站起来劝说一下,湛广启就她推倒在地上,湛广启在叫保安驱赶谢某某走至二楼与一楼的楼梯转弯处时,碰巧“被害人”由一楼上来,于是老板指挥“被害人”上去殴打谢某某。
故意伤害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刘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律意见书
XX市公安局: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局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刘XX在侦查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刘XX出生于2002年6月26日,系未成年人。
二、犯罪嫌疑人刘XX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刘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
三、犯罪嫌疑人刘XX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刘XX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沟通,愿意向被害人给予一定赔偿,争取获得被害方谅解。
四、犯罪嫌疑人刘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刘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多次表示因自己缺少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想起来非常不值,也对不起社会和家人。
刘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贵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建议贵局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此致
XX市公安局
辩护人:张XX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故意伤害公诉意见书
故意伤害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采取了激烈的暴力手段,导致受害人李某严重受伤,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我单位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特向贵庭提出公诉意见书如下: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某夜总会与另外两名朋友一起欢庆劳动节。
在场期间,张某与李某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发生口角,并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就在这时,张某突然从裤袋中掏出一把刀子,朝着李某胸部刺去。
李某反应迅速,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刀子刺中右肩,导致大量失血,当场昏倒。
经现场目击证人确认,张某并非无意中刺伤李某,而是借此机会故意加害于他,造成他的重伤。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抢救,他的伤势经评定为二级伤残。
二、证据及定罪意见1.证据一:起诉书根据起诉书,可以明确指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时,持刀行凶,刺伤了李某,导致其受伤并需要长时间治疗。
根据我单位对此案的调查,证据及起诉书已经明确了张某的犯罪事实。
2.证据二:伤情证明书根据李某的伤情证明书,可以得知他的伤势经评定为二级伤残。
这意味着李某在经历了手术和康复治疗之后,仍然无法完全康复,这对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3.证据三: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几名现场目击证人已经确认了张某持刀行凶的事实。
他们在案发现场看到了张某持刀袭击李某,并立即报警求助。
这些目击证人的证言,有力地证实了张某的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证据及调查材料,我单位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已经清楚,并构成了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三、量刑建议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故意明显,以及他的行为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单位建议法庭从严惩处被告人。
根据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性,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为8年,并处罚金5000元。
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内容有哪些?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内容有哪些?导读: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内容有列明不存在着批准逮捕的事实,因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我们国家的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由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来进行的,公安机关具体执行,经过审查之后才能够确定是否批准逮捕。
一、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内容有哪些?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内容有列明不存在着批准逮捕的事实,因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范文如下:__人民检察院:陈某某嫌故意伤害案目前由公安机关移送贵院审查批准逮捕。
受嫌疑人本人委托和律所指派,我们担任侦查阶段辩护ls,依法履行辩护人职责。
根据目前了解的初步情况和会见时嫌疑人供述,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在审查批捕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陈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据本人称,其是在学校操场组织工人进行绿化施工时,被害人一家三口到现场阻止工人施工,后采取打耳光、揪衣领、打脸、踢耳朵等方式将嫌疑人打倒在地,并在明知其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仍向嫌疑人胸口猛踢。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那么嫌疑人伤害主观故意存在问题;退一步说,即使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也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属违法阻却事由。
因此,陈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确定。
不具备《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了5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陈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缺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符合上述五项共24种情形的规定。
不符合《刑诉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介绍,本案鉴定意见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又缺乏故意犯罪的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
故意伤害案件法律意见书(2篇)
第1篇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件致:XX人民检察院案号:(2021)XX刑初字第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汉族,XX省XX市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XXX,男,XX岁,汉族,XX省XX市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三)案件经过2021年X月X日,犯罪嫌疑人XXX与被害人XXX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XXX 持械对被害人XXX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XXX身体多处受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XXX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要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3. 客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
4. 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故意。
(二)案件定性分析1.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XXX持械殴打被害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犯罪嫌疑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律意见(一)关于犯罪嫌疑人XXX的刑事责任1.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X从轻处罚。
(二)关于被害人XXX的损害赔偿1. 犯罪嫌疑人XXX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XX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2. 被害人XXX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XXX提出赔偿请求。
四、建议1.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起诉决定。
2019-冯立华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 (2页)
2019-冯立华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冯立华故意伤害一案冯立华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法刑初字第30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立华,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X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X]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冯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冯立华在本市海淀区马甸玉兰园3楼6门301号,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淑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立华将徐淑伶打伤,致其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眶壁骨折等损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当日被告人冯立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证人马秀丽、赵九玲证言、被害人徐淑伶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立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冯立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18年冯汝姣故意伤害一案-推荐word版 (3页)
2018年冯汝姣故意伤害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冯汝姣故意伤害一案冯汝姣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来,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西大屯路西四排5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占民,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汝姣,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兴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屯东巷北三排3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X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第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汝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来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来的诉讼代理人王占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汝姣、证人董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汝姣于201X年6月11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西大屯村,因琐事与王凤来(男,四十五岁)发生口角,后冯汝姣持菜刀将王凤来砍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伤检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冯汝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来诉称:冯汝姣将我砍伤,要求他赔偿医疗费10222.27元、误工费2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1550元、护理费3100元、残疾赔偿金19118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 00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等证据。
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第1篇】刑事法律意见书(盗窃案)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
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xx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
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冯某林故意伤害案
冯某林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被告人为解决矛盾纠纷,采用约定打架的方式,造成他人受伤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文冯某林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17日,大英县实验学校陈某与代汉川因为下课玩耍时产生了矛盾,双方约定18日下午放学后打架解决此事。
陈某在与代汉川约定好打架后,陈某便将此事告知了熊某,熊某当即答应陈某找人帮陈某打架,并打电话让其表哥吴某平找几个人帮忙打架,吴某平最后找到廖某某请其帮忙。
同月18日下午,廖某某与唐田、冯某林、向某、陈某等人找到陈某和熊某等人后,在大英县实验学校外面与代汉川一方的两人发生打架,在殴打过程中廖某某被代汉川一方的徐冲持刀砍伤,廖某某受伤后被向某、陈某送往医院。
唐田、冯某林等人走到育才中学附近时听说广场附近有十几个人在追一个人,以为是自己一方的人被追,便驾驶电动车往广场方向追赶,在追赶至贾岛街时碰到了霍某某等人,误以为霍某某等人是帮忙的,遂对霍某某等人实施追赶,后将霍某某追至贾岛街34号背后巷道,冯某林用刀将霍某某左手小臂砍伤。
2012年9月3日,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大公物鉴伤字[2012]039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霍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伤残等级系十级。
2014年12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霍某某与冯某林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冯某林的亲属一次性赔偿霍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日,该赔偿款已履行,霍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冯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评论本案系在校学生不能理智冷静处理矛盾纠纷诱发,被告人冯某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冯某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冯某林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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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某某县公安局:
四川永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丈夫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冯某某提供法律服务。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某派出所向办案民警了解了案情,并在征求办案民警同意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
现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和其丈夫于某某在新村银杏树市场租了一间门头收银杏叶,禚某某和其家属也收购银杏叶。
20xx年5月2日,冯某某先到市场收银杏叶,禚某某的老婆后去收的,两人碰面后,双方因收银杏叶发生争执,禚某某的老婆骂冯某某,冯某某也骂禚某某的老婆。
过了一会冯某某不再理禚某某的老婆,就回自己的门头了。
冯某某刚回到门头,禚某某就开着猎豹车追到了冯某某的门头,禚某某把车堵在冯某某的门口,禚某某和他老婆下车就指着冯某某骂,这时冯某某的丈夫于某某过来一看究竟,禚某某二话不说就一手掐着于某某的脖子,另一只手就要打于某某,冯某某看见个大壮实的禚某某掐着瘦小的于某某,于某某毫无还手之力,冯某某情急之下就顺手从地上捡起一个长约20-30公分、粗约3、4公分的银杏树树根打禚某某的手。
当时别人说不能打,冯某某也知道不能真打,
冯某某打了几下就不打了。
后来,于某某报警,双方就到派出所了,禚某某的伤鉴定为轻伤。
现贵局已因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法律分析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属正当防卫行为,应当认定其无罪,并予以释放。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起因上看,禚某某实施了紧迫的侵害行为。
1、冯某某和禚某某老婆因收树叶发生争执,冯某某已经回到自己的门头,禚某某的老婆又将此事告诉禚某某,禚某某开车到冯某某门头寻衅滋事,引起双方再次争吵。
2、于某某并不知道禚某某的老婆和冯某某发生口角之争,禚某某到于某某的门头,不由分说就一手掐着于某某的脖子,一手要打于某某,禚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于某某的人身安全,且侵害具有紧迫性。
二、从防卫对象上看,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防卫的对象是禚某某本人。
禚某某的不法侵害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于某某的人身,冯某某只是用树根打了正在实施加害行为的禚某某本人,冯某某是为了制止禚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禚某某人身采取的防卫手段。
三、从防卫的意图上看,冯某某只是想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1、禚某某人高马大,于某某身形矮小,禚某某掐着于某某的脖子不松手,冯某某用树根打禚某某的手是为了让于某某松手,避免对于某某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
2、从冯某某的主观上来说,事发地点是冯某某的门头,冯某某的门头里还有钊子、插、斧头等其他工具,如果冯某某想故意伤害禚某某就会选择更具杀伤力的工具作为武器,而冯某某恰恰没有,冯某某在情急之下只是顺手从地上捡起了一个银杏树树根,而该树根的杀伤力也不大。
3、冯某某只是想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没有伤害禚某某的故意。
四、从防卫时间上看,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禚某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冯某某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得已才采取了还击行为。
五、从防卫限度上看,冯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冯某某的防卫行为仅造成禚某某轻伤的损害后果,以轻伤的代价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却防止了禚某某对于某某更为严重的侵害后果。
综上,冯某某为了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对禚某某实施了打击行为,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20条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虽然禚某某的伤有轻伤的损害后果,但是对于冯某某来说主观上却没有故意伤害禚某某身体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述法律意见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请予参考和采纳。
此致
四川永达律师事务所
李xx律师
二0xx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