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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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征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征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征信安全管理制度是征信机构依法履行征信业务,保障征信信息安全的行为准则,是征信机构内部管理的基本法规。

第三条征信安全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征信机构的管理层、员工及与征信机构有关的内部人员。

第四条征信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征信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查询、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征信信息的采集管理第五条征信机构在进行征信信息采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真实准确,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保密安全,严格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征信信息的采集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信信息、关联方信息、公共资料信息等。

第七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采集管理制度,明确征信信息采集的程序、责任人及监督机制。

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对征信信息采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确保征信信息采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征信信息的存储管理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存储管理制度,明确征信信息的存储方式、存储周期及安全策略。

第十条征信信息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中,确保征信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征信信息的处理管理第十二条征信机构在进行征信信息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征信信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安全可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性;(三)及时准确,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处理管理制度,明确征信信息的处理流程和权限分配。

第十四条征信机构应当对征信信息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应对,确保征信信息处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维护数据完整性,提升系统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确保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2. 提升个人征信系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四、管理原则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2. 保护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完整性和机密性;3. 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个人征信信息。

五、管理职责1. 公司领导负责制定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系统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监控。

3. 数据管理人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录入、整理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管理制度1. 数据采集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遵守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原则。

2. 数据存储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存储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处理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处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数据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查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查询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数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密性。

6. 数据备份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管理制度的执行1. 管理制度的宣传公司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员工宣传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管理制度。

2. 管理制度的培训公司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相关培训,确保人员了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3. 管理制度的监督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管理制度的修订对于管理制度的不足和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企业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征信信息泄露和滥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人员和部门。

三、职责1.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监督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征信业务部门负责征信信息的采集、审核、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保密制度的执行,对征信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征信信息相关法律事务。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征信信息采集(1)征信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2)征信信息采集前,应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采集的目的、用途和权利。

2. 征信信息存储(1)征信信息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2)征信信息存储应分类分级管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3. 征信信息使用(1)征信信息使用应遵循授权原则,仅限于授权范围内的用途。

(2)征信信息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4. 征信信息传输(1)征信信息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如采用数据加密、VPN等技术手段。

(2)征信信息传输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5. 征信信息销毁(1)征信信息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被彻底销毁。

(2)销毁征信信息前,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销毁的原因和方式。

五、信息安全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征信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征信信息安全操作培训。

六、监督与检查1.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自查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一、《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创建和停用。

第二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1)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2),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信息技术部报备。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三条公司信息技术部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录入和处理部门,公司征信业务部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对外服务部门。

公司征信业务部是企业征信数据的提供者,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和综合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数据信息的导入、录入、核对、错误数据删除、变动信息报备等工作。

综合部负责异议处理及与公司其它部门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五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业务信息。

第六条公司采集入库的信息主体基础信息以外的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合同或出具《授权书》。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等。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名称:本制度定名为《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2目的:为了保障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保证征信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1.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征信机构的征信基础信息系统。

1.4遵循原则:本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防护为主、防控并重、持续改进、追责到人”。

二、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2.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征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部门,负责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责任人:征信机构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机构高层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2.3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小组:征信机构应设立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小组,由机构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协调推动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三、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措施3.1安全策略和规划:(1)制定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和规划,明确安全目标和建设方向。

(2)建立与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管理政策、规程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2安全保护措施:(1)物理防护措施:加强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防护,如控制进出门禁、设立监控系统、保护服务器房等。

(2)网络安全措施: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流量监测系统等,加强对网络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3)数据安全措施: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规定,加密敏感数据,限制数据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4)应用软件安全控制:统一管理应用软件,及时修补漏洞,防止恶意软件的入侵和传播。

(5)安全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遵守安全规定。

3.3安全审计与监控:(1)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定期对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安全事件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行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银行征信管理内控制度

银行征信管理内控制度

银行征信管理内控制度第一部分岗位职责一、征信管理岗#、贯彻执行上级行有关银行征信管理法规和制度,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辖内征信系统的数据维护、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收集、加工、分析、上报各类信息资料,为货币政策决策、维护金融稳定和开展调查分析提供信息支持;#、负责贷款卡发放核准管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贷款卡发放核准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对县(市)支行做出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即贷款卡年审);#、定期(月)对征信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纠错,督促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数据入库质量自查,指导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登记、咨询工作,确保系统数据质量准确、真实、有效。

#、负责对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按上级行规定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完成上级行及领导交办事项。

二、个人征信管理岗#、贯彻执行上级行有关个人征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个人征信系统的推广和管理工作,积极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地运行情况;#、负责向数据上报机构反馈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利用情况和数据上报情况;#、负责受理个人信息信用报告的异议处理工作;#、负责对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第二部分工作制度一、岗位职责及业务权限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管理规定》要求,征信系统设立“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高级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和“一般操作员”,并实行岗位AB制,责任到人。

各岗位职责权限规定如下:(一)、系统安全管理员职责(科技部门):#、制定征信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系统网络及软硬件安全、病毒防护、电源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按照要求维护服务器,按时做好异地数据冲销、省域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征信系统的管理,保障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社会信用体系运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征信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征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安全、培训、监管等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确保征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数据采集与存储1. 数据采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用户同意并进行加密处理。

2.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存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备份和恢复机制。

3. 数据采集应当建立审计制度,对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记录、修改记录等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数据使用1. 征信系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数据,不得违规调取用户信息。

2. 数据使用权限应当分级管理,合法授权的用户才能够调取相应的数据,未经授权不得篡改或调取数据。

3.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使用日志,对使用记录进行完整记录,确保数据使用的合规。

五、安全保障1.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性。

2.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补,确保系统免受网络攻击。

3. 征信系统应当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定期的审计,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六、人员管理1.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权限的合理设置和控制。

3.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审查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管理1.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2. 征信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类工作,如数据披露、安全检查等。

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从事征信业务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以及与本机构合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确保征信信息安全,维护征信市场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息安全责任第四条本机构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信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征信信息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征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提供他人。

第三章信息安全措施第七条建立健全征信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采集征信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条对征信信息进行存储时,应采用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征信信息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安全传输协议,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征信信息进行加工、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损毁。

第十二条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征信信息。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对征信信息安全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征信信息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泄露、篡改、损毁征信信息或者非法提供他人征信信息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担保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提高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担保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在征信系统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业务、人员、设备、数据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担保机构征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征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征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征信系统,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征信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收集、整理、存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包括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等;(二)对担保机构及其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三)提供查询、分析、预警等服务;(四)实现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定期对征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三章征信数据管理第七条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收集、整理、存储征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征信数据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机构基本信息;(二)担保项目信息;(三)担保对象信息;(四)担保机构与担保对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五)担保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征信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征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征信系统运行与维护第十条担保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征信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防范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二)定期对系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三)及时更新系统软件,提高系统性能;(四)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接受监管部门对征信系统的监督检查,确保征信系统合法、合规运行。

银行征信管理内控制度

银行征信管理内控制度

银行征信管理内控制度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数据维护、数据备份、数据恢复等;负责征信系统的业务操作,包括查询、核查、上报等;负责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包括用户权限设置、用户培训等;负责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账户密码管理、系统漏洞修补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系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高级业务管理员职责(业务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高级操作,包括数据分析、数据挖掘、风险评估等;负责征信系统的业务规划和优化,包括业务流程设计、业务指标制定等;负责征信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包括新员工培训、业务知识更新等;负责征信系统的业务创新和改进,包括技术升级、业务模式创新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高级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业务管理员职责(业务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操作,包括数据录入、数据修改、数据删除等;负责征信系统的查询和核查工作,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查询、企业征信报告查询等;负责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和统计工作,包括上报个人征信信息、企业征信信息等;负责征信系统的用户培训和指导,包括新员工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一般操作员职责(业务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操作,包括数据录入、数据修改、数据删除等;负责征信系统的查询和核查工作,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查询、企业征信报告查询等;负责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和统计工作,包括上报个人征信信息、企业征信信息等;参与征信系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操作技能;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二、数据管理制度征信系统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造假、篡改、删除;征信系统数据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征信系统数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查询和使用,未经授权不得查询和使用;征信系统数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上报和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上报和使用;征信系统数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备份和恢复,确保数据安全;征信系统数据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清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信用行为,提高单位整体信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及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管理,促进单位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信用评价体系分为个人信用评价和单位信用评价两部分。

第五条个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2. 遵纪守法: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等。

3. 社会责任:包括参与公益活动、遵守职业道德等。

4. 信用记录:包括贷款、信用卡使用、合同履行等。

第六条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效益: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成本控制等。

2. 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

3. 合同履行: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

4. 信用记录:包括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的经济往来记录。

第三章信用管理第七条建立信用档案,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八条定期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晋升、调整岗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因特殊情况导致信用不良的个人和单位,提供申诉和修复的机会。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查询和更新。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个人和单位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 信息的实时更新和查询;2. 信息的统计分析;3. 信息的权限管理;4. 信息的备份和恢复。

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以下奖励:1. 表彰;2. 晋升;3. 调整岗位;4. 其他奖励。

第十五条对信用不良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以下惩罚:1. 批评教育;2. 限制岗位;3. 暂停晋升;4. 其他惩罚。

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征信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征信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征信系统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防范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责任到人,确保信息安全;3. 系统安全与业务发展同步;4. 依法合规,保障征信数据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征信系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信系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如下:1.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征信系统安全策略的制定、实施、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处理安全事件。

3. 技术部门:负责征信系统安全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更新,确保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 业务部门:负责征信系统安全相关的业务流程管理,确保业务流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六条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网络安全:确保征信系统网络环境安全,防止网络攻击、入侵等安全事件发生。

2. 数据安全:保障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发生。

3. 系统安全:确保征信系统运行稳定,防止系统故障、崩溃等安全事件发生。

4. 人员安全:加强对征信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内部人员泄露、滥用征信数据。

5. 物理安全:确保征信系统物理环境安全,防止设备被盗、损坏等安全事件发生。

6. 应用安全:对征信系统应用进行安全评估,防止恶意代码、病毒等安全事件发生。

7. 管理安全:建立健全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审计。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网络安全措施:1. 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征信规章制度

征信规章制度

征信规章制度征信规章制度是指用于管理征信机构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征信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全面和准确。

因此,本文将就征信规章制度展开探讨。

一、征信机构管理制度征信机构管理制度是指管理征信机构的各种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主要涉及征信机构的设立、注册、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具体来说,以下是征信机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征信机构准入制度。

征信机构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征信机构进行准入的制度。

只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设立征信机构。

2.征信机构注册制度。

征信机构注册制度是指征信机构注册登记和把握经营范围的制度。

在经过准入审批后,征信机构必须完成注册登记,并明确其经营范围。

3.征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征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征信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比如,征信机构必须设立会计部门,按照国家财务规定,每年公布透明度报告等。

4.征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征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征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比如,征信机构必须制定内部控制手册,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指对征信机构管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和制度。

征信机构管理的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个人信息收集规定。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正当合理的方式,收集并使用个人信息。

同时,征信机构要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2.信息使用权界定规定。

征信机构应当在未经信用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信息用于提供贷款、储蓄、理财、保险等其他金融服务。

3.信息披露规定。

征信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被拒绝信息提供人的权利保障规定。

征信机构对于被拒绝信息提供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应当明确其权利,确保其信息不被其他机构或个人滥用或泄露。

征信系统机房规章制度

征信系统机房规章制度

征信系统机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系统机房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征信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信系统机房规章制度适用于征信系统机房相关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第三条征信系统机房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机房管理、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方面规定,各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征信系统机房规章制度由机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并报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二章机房管理第五条征信系统机房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可靠的原则,保持机房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征信系统机房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解决,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征信系统机房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机房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征信系统机房管理应规范员工行为,不得私自更改设备设置和连接线路,不得私自调整设备配置。

第九条征信系统机房管理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障机房设备安全,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机房安全运行。

第十条征信系统机房管理应建立人员进出记录,严格控制机房人员进出,并定期更新权限。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征信系统机房设备维护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进行维护处理。

第十二条征信系统机房设备维护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进行,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征信系统机房设备维护应定期清理设备内部灰尘,保证设备散热效果,避免因过热而导致设备损坏。

第十四条征信系统机房设备维护应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安全,避免数据丢失。

第十五条征信系统机房设备维护应保证设备稳定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征信系统瘫痪。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征信系统机房安全保障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保证机房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征信系统机房安全保障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征信系统机房安全保障应定期检查门窗等设施,确保机房的物理安全。

第十九条征信系统机房安全保障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系统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征信系统机房安全保障应加强设备监控,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设备故障。

征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征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保障征信业务的安全运行,防止征信信息泄露和滥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故障和数据丢失。

2. 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征信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操作行为,降低安全风险。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征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

3.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个人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系统安全(1)征信系统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2)建立完善的系统访问控制机制,限制非法访问。

(3)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确保系统安全。

2. 信息安全(1)严格管理征信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篡改和滥用。

(2)建立征信信息备份制度,定期备份征信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3)对征信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

3. 员工安全(1)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员工应使用强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3)员工离职时,应进行安全审查,确保其不再拥有访问权限。

4. 外部接入安全(1)对外部接入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接入方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

(2)建立外部接入审批制度,确保接入安全。

(3)对接入方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征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将征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征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征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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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内部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信贷项目数据的录入、报送、存储和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第二条征信系统管理由我公司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专职负责信贷数据的录入、报送、纠错和查询工作,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对各自贷款项目进行协助配合。

风险部经理对公司征信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

若密码泄露或征信系统管理员变更等原因,则需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重置密码。

对征信系统的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登录状态。

第四条征信数据的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借款人为企业的,必须当天录入征信系统;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在贷款发放的当月完成信贷数据的录入。

第五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录入数据时,应与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包。

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我公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

若有,则需按要求及时补正,未能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需向风险部经理说明原因。

第七条征信系统的查询必须取得被查询人(客户)的书面授权或许可。

查询完毕后,应在《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登记。

第八条公司客户有权对经由我公司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信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

第九条我公司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提取申请人的征信报告,
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若无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则直接回复申请人。

若异议信息存在的,则将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和异议情况确认说明书(加盖我公司公章)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并与客户、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条征信系统安装在我公司风险部专用电脑当中,该电脑为征信系统管理员专用,该电脑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也不得接外网。

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时升级电脑杀毒软件和木马防火软件,以及升级系统补丁。

第十一条征信系统专用电脑若是出现故障,征信系统管理员应立即拨打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的电话,及时汇报故障情况,不得影响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并由公司风险部经理在场监交。

交接内容包括:(一)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够独立工作;
(二)所有使用资料(包括培训手册、管理制度、报表、登录密码等);
(三)正在经办和将要经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为了有效加强征信系统的管理,我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监管管理办法特制订激励奖惩制度,包括:员工随意向外透漏征信个人或企业基本信息者,处1万元罚款;公司随意向外透漏征信个人或企业基本信息,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可实施关闭征信系统并处以30万元罚款;如一年内无上述不良情况发生,可给予员工及公司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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