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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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关联交易:明确什么样的交易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可以是企业内部、与重要股东、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也可以是子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2.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明确谁有审批权,需要经过哪些部门或层级的批准。

审批程序应该明确简明,时间有效,尽量减少操作的不确定性。

3.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交易定价原则可能包括市场定价原则、公允价值原则、成本加成原则等。

4. 关联交易预警机制:建立关联交易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关联交易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避免或减轻风险。

5.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关联方的身份、交易主要内容、金额、定价方式、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信息。

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透明度,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

6. 关联交易限制与管理:制定关联交易的限制和管理措施,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限制和管理措施可能包括最高限额、审议程序、特别审计机制等。

7. 关联交易审计要求: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要求,包括审计程序、审计对象、审计时机等。

审计要求有助于评估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8. 关联交易警示机制:建立关联交易的警示机制,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进行风险警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监督。

以上是一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公司性质、行业特点和法规要求而有所不同。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1.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啊,就像是家庭里的理财规则一样重要!比如说,爸爸把家里的旧车卖给了叔叔,这也算是一种关联交易呀。

要是没有明确的决策制度,那不乱套啦?2. 你想想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不就是企业的安全带嘛!就像开车要系安全带一样自然。

比如公司和它的子公司之间有交易,没有制度来规范,那岂不是很危险?3. 哎呀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可是企业运行的关键一环呢!好比是一场比赛的规则。

举个例子,两个有密切关系的企业要合作一个项目,没有完善的制度,怎么能保证公平公正呢?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好不好!这就跟朋友之间借钱要有个说法一样。

要是企业的关联交易随意进行,那不乱了套呀!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那可是不能小瞧的呀!就如同航海中的指南针。

比如说某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资源调配,没有好的制度,不就像船在海上迷失方向一样吗?6. 哇塞,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简直是太重要啦!好比是建造大楼的基石。

像企业之间关联方的物资采购,没有明确制度,大楼不就容易倒塌嘛?7.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这可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呀!就像人需要吃饭一样必要。

比如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没有合适的制度,能行吗?8. 嘿,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比赛中的裁判。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和它的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没有严格的制度,怎么保证公平竞争呢?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那绝对是企业的宝贝呀!如同战士的武器。

比如说企业内部关联方的劳务合作,没有制度规范,那不就成了一盘散沙?1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真的是至关重要啊!就像心脏对于人体一样。

比如企业和它的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没有完善的制度,企业还能健康运转吗?结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是企业稳定、公平、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呀!。

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与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与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与规章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权益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

一、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1.识别关联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和识别所有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当事人,并建立完善的关联关系判断准则。

相关的关联关系可能包括企业间的母子公司关系、兄弟公司关系、同一股东持股关系等。

2.交易信息披露:在进行关联交易前,交易各方需要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易的内容、标的物、价格、数量、合理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等。

4.决策程序:在关联交易决策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流程,并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各方需要充分讨论和评估交易的利弊,以做出合理的决策。

5.协议签署和履行:经过决策程序后,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的协议并签署。

协议中需要明确交易的合同条款、履行期限、责任和权益等,并确保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交易。

6.监督和审计:关联交易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效益。

监督和审计机构需要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管理规章制度1.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建立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信息透明、利益平衡等。

规章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利益。

2.关联交易审批制度:规章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范围,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审批程序应根据交易的大小和影响程度进行调整。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规章制度应要求交易各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披露要求应包括交易的内容、标的物、价格、数量、合理性及可能的利益冲突等。

4.关联交易独立审核制度:规章制度应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的评估和审核。

审核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对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和效益进行评估。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的决议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的决议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的决议尊敬的股东们:鉴于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并为了保证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就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方披露制定以下决议:一、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协议、安排或者其他安排。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亲属、法定授权人或其他受其支配、被公司控制的企业。

2. 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经济合同;b)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或接受贷款;c) 公司出售或购买关联方的资产或股权;d)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或接受担保;e) 其他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产品、服务等交易或协作安排。

二、关联交易程序和要求1. 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经过严格审议。

具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a) 相关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初步审核;b)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c) 制定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2. 必要性和公平性:所有关联交易必须具备必要性和公平性,并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合理的市场比较和评估程序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三、关联方披露要求1. 披露内容:公司将及时、准确、详尽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关联交易的类型、对象、金额、时间、地点等详情;b)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和影响;c) 关联交易的商业原因和必要性;d) 公司采取的对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

2. 披露途径:公司将通过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披露公告等形式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公司股东、监事会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内部监督机构将定期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公平和透明。

2. 问责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停职或辞退等。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利益,确保交易公允、透明,制定本决策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本公司所控股的企业、本公司高管及其家属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家属。

2、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因贸易、服务、投资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而发生的经济交易。

四、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1、交易必须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任何一方未受到不利影响。

2、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交易须经过独立评估,并要求评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交易应公开透明,及时披露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利益关系等相关信息。

五、流程1、决策程序(1)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如果涉及的交易额较大,需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2) 董事会应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其他委员需要遵守独立思考的原则。

审查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对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3) 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内部审核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跟踪、审核、报告及相应的信息公示。

2、信息公示(1)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股东及社会公众等公示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2) 公司必须制定关联交易信息公示计划,确保符合相关公示标准。

(3) 公司必须向股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和情况,并定期向股东报告。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决策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职、降职等措施。

七、其他1、决策制度的修订本决策制度经定期或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时,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

2、解释权本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具体负责人进行解释。

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关联交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必要、公允的原则,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关联交易审议与决策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的,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非关联董事出席,并由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应当由非关联股东出席,并由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授权范围、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目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性质、交易金额、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九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上市公司成为现代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经营活动牵涉到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等。

而在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关联交易是常见的现象。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用以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因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互为股东、关联关系、人员代表等关系产生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关联方是公司的主要权力控制者;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关联交易易产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挑战性1. 必要性: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有时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的效果。

另外,关联交易也可以帮助上市公司降低运营风险。

2. 挑战性: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相关交易涉及的费用也需要审慎管理,避免财务风险。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内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核心目标是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应遵循透明、公正、合规等原则,确保所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制度中宜明确定义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并设立相关决策机构及职责。

2. 决策参与者决策参与者应明确关联方的识别标准和决策者的资格条件,确保决策者是对关联交易具有适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 利益披露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应设立严格的利益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关联方通过报告、说明书等形式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4.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控制、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等方面,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和公平。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一、前言关联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与其股东、关联方之间互相发生的交易,其性质是与普通交易不同的,也更容易引起市场质疑。

如果股份公司关联交易没有经过公允决策与公告披露,就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还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

因此,建立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显得极为必要。

二、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重要性1.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减少潜在风险股份公司是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责任更加重要。

制定公允决策制度可以明确关联交易应遵循的程序、准则和流程,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定期评估关联交易的可能风险,及时控制、规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稳定性。

2. 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关联交易涉及到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建立公允决策制度可以促进信息披露,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加强公开透明度和市场监督,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

3. 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良好的公允决策制度可以确保上市公司不偏袒关联方,对同等的交易给予同等的对待,积极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

三、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制定1. 确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不只是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交易,还涉及到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管、关联公司等之间的商业交易。

因此,制定公允决策制度时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标准,将所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交易列入公允决策范围之内。

2. 设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审核机构公允决策制度的执行需要有独立的审核机构来保证。

这个机构应该由内部独立的审计、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审核关联交易交易而确保其符合公司战略和利益,决定是否批准,以及是否需进一步公告披露。

3. 制定公允率计算方法公允率是指根据当时市场环境和市值,计算股份公司与关联交易方之间的公允价格。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

集团内关联交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集团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集团内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资源互补、资产重组等原因产生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集团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五条集团关联方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集团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集团或其子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持有集团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集团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第七条集团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三)与集团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关联交易定价和决策第八条集团内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第九条集团内关联交易应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或定价,确保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价格。

第十条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关联交易方案,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期限、方式等;(二)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三)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关联方应回避投票;(四)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明确交易条款和责任;(五)对交易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全体股东知情权。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万达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7月) 2011-07-19

万达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7月)
 2011-07-19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规范关联交易, 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表决;(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 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七)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集中管理制度范文

关联交易集中管理制度范文

关联交易集中管理制度范文关联交易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和公司治理环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与之有关的公司、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贷款、担保、提供担保、关联方居间、关联方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关联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集中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与人员配备,确保关联交易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给予有效的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关联交易监督机制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合规和公正。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制定审议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决策流程,确保审议机构独立、公正的进行审议。

第八条审议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评估和风险分析,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并作出决策。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应当由董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必须占据委员会成员的比例,并确保独立性。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应当制定审议流程和会议议程,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审议和决策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应当编制并公布审议决策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记录,确保审议过程可追溯、审议结果可验证。

第三章关联交易披露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披露制度,明确披露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发生的情况,描述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付款期限、利率等重要信息,并说明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报告关联交易事项,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记录与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关联交易的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性质、金额、日期等。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继续关注关联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期望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实现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全文总结:本制度全面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评估、法律责任、信息保密、监管报告、违规处理、内部培训及宣传教育等方面,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本制度,不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为维护市场公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违规处理与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万达信息: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万达信息: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公司管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一) 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二)将公司承包的项目向外分包的事项;(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四)执行其他公司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二)租入资产;(二)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三)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四)新建生产线;(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六)债权、债务重组;(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及公司的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一)公司经理有权签订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含10%)的业务合同;(二)标的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业务合同,公司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本条所述业务合同,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其签署应符合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总体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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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交易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协议;(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经理决定;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经理决定;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接受劳务;4、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五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七条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有关中介机构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包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当按照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对于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则可以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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