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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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农计财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1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简政放权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管理的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依据有关专项规划,编报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是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

农业农村部各项目归口管理司局负责相关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农办财[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0〕51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分配与执行挂钩、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当年预算调整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各司局、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的总负责人。

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是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总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财务部门与基建管理、科研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

第二章预算支出月度计划制度第五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25日前,依据本单位“二上”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支出月度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报财务司审核。

第六条月度计划应在充分协商、详实细化、责任到人的前提下,以序时进度为基础,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

对每季度末月度计划不能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应做出专门说明。

第七条月度计划应全面反映单位财政拨款支出。

编报范围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国库零余额账户返还额度)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农财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农财发[200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三增”目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在挤占、滞留,预算执行不严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极大地影响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农口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通知》(财农[2006]37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做到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切实可行,项目实施内容细化,安排的工作量实事求是,项目经费预算真实可靠、科学合理。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

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

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三、严禁滞留、截留项目资金。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财农[2009]44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根据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全国农业生产中良种推广的需要和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农业部总结近几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情况,在对原有相关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财政部、农业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农办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科〔2009〕63号)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为规范和加强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农业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含院本级,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四条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研究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2日)【字号大中小】【论坛】【打印】【关闭】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财农〔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3月29日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文号】财农〔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作用。

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 19号)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 19号)

政策之窗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26日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宜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24SHANXI CAISHUI 2021I总第505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厅(局、委)、林草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农业绿色发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抓好农业投资计划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关、林草主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确保农业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监管有力、运行顺畅。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各地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谋划和组织工作,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

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会商,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

投资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地方投资层层摊派到村级组织,防范增加村级组织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开工、资金沉淀等重点问题项目和投资计划要实行清单管理,定期督促、限时整改、动态调整,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处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1•【文号】农办财[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2〕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我部对2009年印发的《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农办财[2009]7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为明确分工,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2.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并确定为财政部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农业财政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管理及其项目绩效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绩效评价主体(以下统称评价主体)是指受项目主管司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或项目主管司局自行外聘成立的评价专家组。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项目承担单位、评价主体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工作规范第四条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评价工作组织管理、评价项目的确立、各方权责、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之窗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六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同时废止。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农财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5]3号)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种植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

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苹果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苹果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中央财政设立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

第二条为加强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根据苹果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有关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实施要以项目区农民得到实惠为出发点,按照公开公正原则,既让农民满意,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既规范操作,又简便易行。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补贴对象是项目区种植苹果的农户。

第六条补贴的优质果袋主要是中档或者高档双层纸袋,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一)外纸质地柔软,且具有一定强度,不易裂碎。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农财发[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1〕150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一)开展农业统计、物价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形势分析。

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价格、成本收益、农村劳动力、农民收入、农业企业、农产品消费、农业各行业等农业农村经济数据进行采集、报送、整理和发布等;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数据资源挖掘整理,开展专题调研、综合会商和信息发布等。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 2006 〕 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 局 ) 、财政厅 ( 局 ) 、农业厅 ( 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 ,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 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 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 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 , 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 , 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 , 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 , 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规范乡镇财务管理 , 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 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健全制度 , 强化管理 , 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 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 规范理财行为 , 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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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农财发[2002]36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2.12.10
【实施日期】2002.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委、局),部直属一级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6号),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2]19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部行政司局和部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农业项目支出。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财政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

按预算方式分,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既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还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但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
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3、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4、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5、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6、其他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项目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第五条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农业部部属单位、中央部(委、办)有关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农业部申报项目。

第七条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部门负责当地中央农业财政项目支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项目
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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