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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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题目: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课程名称:合同法指导教师:孙鹏范雪飞学校:西南政法大学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专业:2010 级行政管理姓名:张荣光学号:20101204011101成绩:评分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1年6月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张荣光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我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

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行政合同的实现,行政合同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文章分析我国行政合同的现状,借鉴国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议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主要起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

但是,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向,即行政法允许行政主体必要时与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公法私法化的目的是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对于行政合同的涵义,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述:第一,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称契约)。

第二,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2024年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2024年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行政合同概述1.1 行政合同的定义与特点1.2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3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第二章:行政合同的订立2.1 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2.2 行政合同的主体资格2.3 行政合同的条款与内容第三章:行政合同的效力3.1 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3.2 行政合同的生效条件3.3 行政合同的无效与撤销第四章:行政合同的履行4.1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4.2 行政合同履行中的监督与指导4.3 行政合同履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认定5.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5.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六章:行政合同救济制度6.1 行政合同救济的概念与原则6.2 行政合同救济的途径与程序6.3 行政合同救济的效果与限制第七章:行政合同救济的具体形式7.1 行政复议在行政合同救济中的应用7.2 行政诉讼在行政合同救济中的作用7.3 行政赔偿与补偿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救济的实践问题8.1 行政合同救济中的证据问题8.2 行政合同救济中的时效问题8.3 行政合同救济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九章: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9.1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不足与挑战9.2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改进建议9.3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十章:结论与建议10.1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重要性10.2 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综合评价10.3 对完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建议签字栏签约双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行政合同概述1.1 行政合同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的合同。

1.2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主体资格、目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计划生育合同是中国特色的行政合同,它的产生源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计划生育合同的产生在有效地控制了中国人口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些独生子女因故早亡,他们的父母面临养老等一系列困难。

当他们依据计划生育合同维权时,又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阻碍。

本文以计划生育合同为视角,分析行政合同的可诉性,并进一步探讨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

标签:计划生育;行政合同;可诉性;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服务活动的过程中,通常是以行政行为的形式单方面地作出决定,以设定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有时也不采取权力性命令形式,而是与人民协商,征得人民的任意同意,以双方的形式来决定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类似于民法中的合同,但是因为缔约合同的一方是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又与民法上的合同不同。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与人民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合同,或称为行政契约。

〔1〕行政合同这一行政方式的出现,体现了行政主体管理模式的一种新的突破。

行政主体可以更好地依照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更好地参与到行政管理中来,寻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与保障。

在行政合同的订立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更趋于平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与以往行政主体高高在上的情况相区分。

然而,由于签订合同的一方是行政主体,那么行政合同除了具有传统私法上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很强的公法上的特点。

政府签订行政合同往往是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其目的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同,只是在采取的手段上与之有所区分。

一、行政合同救济之难——以计划生育合同为例计划生育合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合同,我国依据国情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

计划生育合同,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指标生育,国家对其提供一定的优惠等计划生育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自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的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 政 合 同是指 行使 国家 行政 权的行 政主 体为 履行 职责 与公 借鉴 法 国的做法 , 对仲 裁法进 行 修改 , 比如 明确规定可 以 申请 仲 民、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协商互 相意 思表示 一致而 达成 的协 议 。 裁 的行政合 同 的种 类 ; 仲裁 委 员会 下设行 政合 同仲 裁庭 ; 定 在 规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和 行政 方式 的 多样 化 ,行 政合 同纠纷 也越 来越 当事人 在缔结行 政合 同时可 以约 定 , 生争议时可 向行政合 同仲 发
纷显 然不 能适 用 《 裁法》 仲 的相 关规 定。
处 理方 面, 增加 违约 责任 处理 的 内容 , 审判机 关可对 合 同履 行 使
二 、 行政 合 同救济 制度 的基本构 想 对
( ) 商 一 协
和违 约赔偿 问题 予 以审理判 决; 、 举证责 任方面 , 订行政诉 五 在 修
多 。必 须深 刻挖 掘行 政合 同制 度存在 的 问题并 提 出相应 的救 济 裁庭 申请仲 裁 , 可在 发生合 同争 议后 , 也 经双方 协商一致 , 交行政 措施 。

合 同仲 裁庭 仲裁 。此 外还 要 明确仲 裁是 选择 性而不 是强制 性 的
我 国现行 行政合 同救 济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行政合 同 救 济制度
度 , 立 双向 性的救 济 结构 以及对行政合 同制度 制定单 行行 政 法规对 于解决 行政合 同中 出现 的纠纷 具有积极 意 义. 建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2 9 D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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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

关于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

关于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我国的行政合同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然而,由于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公平待遇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政府是极其庞大的官僚机构,其承担的职能与责任已远远超出了政府处理信函和文件的范围。

由此,作为政府重要职能的行政合同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公平待遇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

如今,由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范围越来越大,这种问题会变得更加普遍和严重。

其次,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因为行政合同不仅涉及到公共利益,还涉及到私人财产、个人权益,它是保障市场经济以及推动社会和谐的保障措施。

只有建立了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投资和发展空间,并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

此外,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政府权力以及社会利益,都使得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

因此,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可以依照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特殊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公共利益、政府权力与社会利益这一关键因素,为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提供很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构想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需要从以下角度进行探讨:1. 立法层面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建立需要由立法机关负责,即规定了行政合同救济的有关法律,以此来建立起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在政府组织机构、行政权力与行政干预方面,应该配合完善行政合同救济立法。

其中,对于补偿和赔偿方式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行为情况、行政行为的实效性和救济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行政合同救济实现公正、公平和透明。

2. 行政机关层面在行政机关层面,应当严格规范其自身行政行为。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是指一套专门针对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公民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争议解决和救济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政府及行政机关履行其承诺,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产生背景及意义、主要法律依据、救济方式和优化发展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产生背景及意义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产生源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逐渐减少,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

行政合同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形式,既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又具备合同约束力,承载着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通过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救济途径,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营商环境,减少经济主体与政府之间的风险,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了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还规定了缔约一方在违约等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如要求履行、请求赔偿、解除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许可的撤销、修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不作为的责令履行、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赔偿,以及其他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行政合同救济的方式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包含多种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首先,行政合同救济的首选方式是协商解决。

当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具有灵活、高效、省时省力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和谐,减少成本。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一、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事项而订立的合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以合同形式对外采取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具有强制性、公益性、行政干预性等特点。

二、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意义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未履行或不符合行政合同约定时,受害方可以向行政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政府行政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护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行政合同救济的方式1.申诉投诉如果一个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等,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申诉、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查清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程序上对行政行为予以重新审查,确定其是否合法、适当、公正的机制。

3.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认为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裁决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是保护市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四、行政合同救济的限制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的限制。

如:行政复议期间内,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对行政复议机关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判等。

此外,一些行政行为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政府有权不公开有关信息,但应保持有关信息的机密性。

五、结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是维护市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遵循程序,依法维权。

同时,政府机关也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行政工作走向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

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

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

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行政合同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的发生、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的社会公共需求,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与合意性,但行政性是其根本属性。

在权利配置方面,首先,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般的契约性权利;其次,为维护公共利益免遭侵害,确保行政目标顺利实现,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又享有指挥权、监督权、变更权、解除权、制裁权等行政优益权:再次,为弥补因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所造成的合同双方权利配置上的不平等,维持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平衡,行政合同相对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行政合同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也是从私法契约发展而来的一种契约形式,也应具备契约的基本含义与一般特征。

因此,行政合同的有效、无效、变更、撤销既要受到行政行为相关理论的约束,又与民事合同的有效、无效、变更、撤销有一定的相似。

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许多领域中都大量地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相关事务,由此产生了各种类型的行政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协定、行政委托合同等等。

其中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合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我国行政合同司法救济方式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救济被正式确立下来。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行政合同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审理依据、诉讼情求、判决适用、诉讼费用等都进行了特别规定。

本文通过对这些规范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的既有做法,发现在我国当前行政合同司法救济中存在对行政合同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过窄、对诉讼请求规定不明、对判决适用的情形规定不清、对行政合同相对人补偿请求权保障不力、缺乏救济行政主体的途径等问题。

2024版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2024版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2024版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价格1. 本合同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向甲方交付合同标的。

第三条合同履行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接受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向甲方交付合同标的。

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如确需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交付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接受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接受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汇报人:日期:contents •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案例分析目录行政合同概述01CATALOGUE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达成的,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和服务为目的的协议。

行政合同定义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行政目的和意图。

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的概念按照合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行政委托合同、行政征收合同、行政征用合同、行政给付合同等。

按照合同目的划分主要包括管理性行政合同、服务性行政合同等。

行政合同的类型行政合同的重要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通过签订行政合同,可以简化程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纠纷。

促进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合同鼓励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增强其对行政管理的认知和支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与相对人协商达成协议,实现国家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的。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02CATALOGUE指在行政合同争议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使因行政合同遭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合同救济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效率。

指在行政合同争议发生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争议的方式。

协商解决指在行政合同争议发生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调解员出面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解决指在行政合同争议发生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解决指在行政合同争议发生后,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解决行政合同救济的程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调解。

协商解决的程序调解解决的程序仲裁解决的程序诉讼解决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试论行政协议的法律救济

试论行政协议的法律救济

试论行政协议的法律救济作者:王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摘要近几年来,伴随政府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加之政府大力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行政协议大量出现在人们视野当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逐渐增多。

行政协议虽然带有协议的性质,但不属于一种民事行为。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引发争议后如何对权利人予以救济,是行政法学领域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行政领域法律法规对该领域的规定不多,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处置该类案件时存在困境。

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就行政协议法律救济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明确行政协议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行政协议审判界定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060(一)行政协议的概念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立法者虽然对行政协议的内容予以了规定,但却并未就其概念予以明确。

最高院在其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行政协议予以了明确。

最高院认为:该协议是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协议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订立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公共利益,订立协议不能超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在处理行政协议纠纷之前,必须要对某一协议进行界定,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如果不属于行政协议,就无需适用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

因此,行政协议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争议结果,有必要对其进行概念界定。

从最高院的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我们可以从四个层面来对该协议进行界定。

第一,主体方面。

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这是其与民事协议最大的区别。

虽然行政机关之间也能够签订行政协议,但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探讨性、争议性和普遍性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

因此,本文也只对该种协议进行阐述。

第二,目的方面。

行政协议法律关系双方订立该协议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行使行政职能。

纯粹以私益为目的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而应当属于民事协议的范畴。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在签订行政合同时,当事人往往关注合同的履行和效力,但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或者违约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以下是行政合同中常见的法
律救济方式:
1. 诉讼救济,当行政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
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
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救济是最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通过法院的裁决可以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2. 协商调解,在行政合同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
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可以通过律师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商,寻求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3. 行政救济,在行政合同中,如果一方是政府机构或者公共机构,另一方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4. 仲裁救济,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在发生纠
纷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在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协商、行政救济
和仲裁等多种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
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试析我国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

试析我国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

试析我国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此次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有若干亮点,诸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制度、可诉条件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范围等等,在一定程度上补齐了现有行政诉讼的短板。

但是有关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的规范仍难见于法,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及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众对行政民主化的期望,私法中“合同”的概念被引入公法领域,行政合同由此而生,它结合了契约精神和现代行政理念,具有“柔性”管理和“弹性”行政的特点,可以说,行政合同是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快速和深入发展的产物。

当前,“行政合同”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称谓,民法学者普遍否认行政合同的存在,行政法学者则将其划入行政法范畴。

然而,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与完善,公私法领域已经不能用简单的“分割式”方法划分,公私法理念相互借鉴与移植也是法律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助推剂。

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合同”是27种“行政行为种类”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合同的存在毋庸置疑,因其签订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其指向性应更为偏向于行政法领域,是一个“披着民法外衣”的行政法概念。

对于行政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意见不一,笔者认为,行政合同是公私法结合的产物,其性质应始终具有行政和合同的双重性。

行政合同的“双重性”可见于行政合同的自身特征,“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体现了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则体现了行政合同的合同属性。

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内容摘要: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越来越普遍的适用于行政管理,然而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却未得到确立。

合同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其救济上,优化我国合同救济制度需在法律上确认行政合同制度,并通过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来实现。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主救济目前,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并未得到确立,对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仍停留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救济层面上。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将会导致行政主体滥用和不当使用行政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利益时,因启动法律救济程序难度大,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救济;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终止、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是行政相对人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也不能行使行政职权予以干涉制止,束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如此则相悖于强调既保护公共利益又维护相对人权益的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合同任一方的权利都不能进行有效的救济。

为此,笔者认为,讨论和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法理基础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一方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权益甚至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保护与弥补。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

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或者仲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

而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广义)的途径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

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源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其“行政性”。

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可以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首先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之上,这是由行政合同的合意性决定的。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在行政合同中,法律救济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
一方可以依法采取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行政合同中,法律救济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请求履行,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
向违约方提出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救济措施。

2. 赔偿损失,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进行赔偿。

赔偿的形式和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者依法判决。

3.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即合同终止,
各方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4. 请求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受损方可以依法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合同纠纷。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约
定各种可能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同时,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行政
合同范本,并解释其中的法律救济条款,确保他们在合同签订后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并合法合规地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浅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完善(2024版)

浅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完善(2024版)

浅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完善
(2024版)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完善 (2024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标的及内容 1.1 合同标的为_______(详细描述合同标的)。

1.2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以及行业惯例,就合同标的的交付、履行、验收等事宜进行协商。

二、权利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描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描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四、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个示例合同,您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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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仍有不同的意见。

本文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为主要研究对象,特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尽管它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但在行政实践中已有大量的行政合同运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可以说,行政合同的产生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向管理的手段、再向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发展结果,也是民主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替代高权行政的更加柔和并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

然而,我国行政法至今未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相关的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的责任、纠纷的处理等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

由于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的强制性,也具有民事特征的合意性,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和一般的民事行为。

这也使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处于一种法律的窘况,不知循何种法律途径去寻求救济。

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殊性和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探求解决的思路。

;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双重特征
; 合同,亦称契约,原本是私法的范畴,将其移植到行政法领域的结果,就使行政合同具有了它有别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成为一种“混合性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在主体地位不对等的前提下,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二是合同虽具有公益性的内容,但却以私法上的契约形式存在。

; 地位平等是民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而行政合同中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政管理权力;合同的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需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

在合同订立时,行政主体为了推行行政政策和国家管理的目标,就必须要保持在合同订立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

合同中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必然是向行政主体倾斜,民事契约中的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

主体的不对等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督权力和变更、解除合同上的优益权,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一方的出让人可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身份对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

; 地位的不对等并不没有排斥彼此间自由合意实现的可能性,行政合同毕竟不是单向性的行政行为,尽管它突破了民事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它仍须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

行政合同不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关系上,行政主体没有强制相对人必须接受合同的权力,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一致,而非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

; 具有公益性,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点。

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设定,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它属于公法的范畴,不少学者认为它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它所具有的公益性已决定了
合同的根本属性。

但由于存在一定给付内容的对价关系,混杂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以契约这种“私法” 上的形式存在。

行政合同在援用契约这种私法形式时,也必然要援用相关的民法原理,如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契约自由、缔结契约的行为能力、代理、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等等。

这些民法规则在行政合同中的大量援用,使这些合同的“私法”味道更为浓厚,民事性质更为明显,行政和民事的混合特性更为突出。

;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使行政合同出现争议时,如何实施救济,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单纯适用行政或民事的救济程序,都无法解决行政合同这种混合合同所具有的所有问题。

; 不少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

更有学者认为:“在行政契约纠纷进行司法救济上,则应肯定行政诉讼制度是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我国根据法律关系性质而区别救济途径的制度下,行政契约作为行政法上的争议从性质上排斥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结果。

”(参见余凌云:《行政契约论》184页)这种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区别救济途径的观点是符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救济理论的,但本人仍然认为这些观点过重地强调了行政合同的行政特性而忽视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合同违约中存在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排斥民事救济途径,单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无法满足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需要的,因为围绕权力支配关系而建立的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
度并没有给行政合同留下空间,它只是一种为相对人提供的单向救济的制度:(1)诉讼的提起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利于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寻求救济。

首先,行政主体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权利,无法主动寻求救济;其次,当相对人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时,举证责任完全在行政机关一方,责任分配明显不公平;(2)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确认和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行政救济程序只着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缺乏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确认的机制;(3)行政法对单向性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极其严格,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也必然要进行同样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这也使行政主体在复议和诉讼中处于不公平的劣势。

可以认为,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单向性构造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救济的需要。

; 适用民事救济程序,同样不能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

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但对于行政合同,这两种救济方式就显得无能为力。

仲裁救济,是一种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救济方式。

行政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因此,此类合同的纠纷显然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而且,仲裁机构是个解决民事纠纷的民间组织。

如果允许民间组织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活动进行裁决,实质是允许民间组织对公权力进行干预,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同样不能彻底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

行政合同的纠纷,归根到底仍是行政性纠纷,而且,产生纠纷的原因和形式往
往是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施加了行政强制权,甚至是行政处罚权,一旦涉及行政行为,必须适用行政法予以调整,其纠纷就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所能解决的。

; 既然行政合同具有的双重性使行政救济程序和民事救济程序均无法独立解决合同的救济问题,这就必须在现行救济制度下考虑行政和民事并用的双重救济途径。

尽管循行政或民事的途径对行政合同实施救济均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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