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古墓葬罪的构成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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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

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

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盗掘古墓葬是一种严重侵犯文物保护法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了规范对盗掘古墓葬犯罪的打击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了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以便依法严惩盗墓行为,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

首先,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特征。

盗掘古墓葬是指盗掘、侵占古代墓葬内的文物、古代书画、古代器物等文物的行为。

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特征主要包括,盗掘、侵占古代墓葬内的文物、古代书画、古代器物等文物的行为;盗墓者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破坏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盗墓者通过盗掘古墓葬获取的文物、古代书画、古代器物等文物,进行非法交易或私自收藏。

二、盗掘古墓葬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古代墓葬的侵害,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破坏。

盗墓行为不仅损害了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严重破坏。

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破坏。

盗墓行为不仅损害了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严重破坏。

三、盗掘古墓葬罪立案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特征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盗掘古墓葬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律责任。

对于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处理盗掘古墓葬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依法严厉打击盗墓行为,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嫌疑人,想要获得轻判或是无罪,于是就会请来给自己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非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我来看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范本。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

作为辩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法庭量刑时能予以采纳: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情节。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既不是盗掘古墓葬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

被告人####本人没有盗掘古墓葬的技术,不会寻找古墓葬,而且也没有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探墓这一关键环节。

盗得文物后,####也没有联系买主进行销售盗掘的古文物。

所以被告人####只是在同案犯的蛊惑下参与了盗掘古墓葬的部分环节,其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是被动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

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从属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一点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二、被告人####有以下几方面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归案后认罪服法,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一惯表现较好,通过自己诚实劳动维持生活,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第二卷第196页)。

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十一)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十一)

三⼗四、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 [案情] 被告⼈:张某,男,42岁,原系某市中学教师,19但年3⽉14⽇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某,男,36岁,原系某市林区职⼯,1如年3⽉14⽇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1991年12⽉31⽇,被告⼈张某得知某乡古墓葬群(市级重点⽂物保护单位)有⽂物出⼟的消息后,遂萌发盗窃墓内⽂物,供⾃家室内摆设的念头,并于当天和被告⼈⽑某进⾏策划,后⼜窥察了作案地点。

1992年1⽉1⽇上午8时许,由被告⼈⽑某提供锄头、铁锹等作案⼯具,随同被告⼈张某到该乡南岳古墓群内,对事先选定的⼀座古墓进⾏了挖掘。

期间王某(另案处理)路过此地,两被告⼈叫住王,并叫他帮助挖掘,⾄当天下午3时许,共掘得宋代银盒⼀只,⼤观通宝等古钱币6枚。

其中银盒出⼟后被围观群众触摸⽽破损。

挖毕,除⼀枚钱币由被告⼈张某带回藏匿外,其余⽂物均存于被告⼈⽑某处。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两被告⼈被抓获归案,赃物全部追回。

案件审理期间,⼀审法院委托省、市两级⽂物鉴定委员会对两被告⼈所盗的银盒和⼤观通宝古钱币进⾏了鉴定。

结论为:被盗掘的古墓为宋基,银盒是国家三级⽂物,钱币为⼀般⽂物。

[问题] 被告⼈张某、⽑某的⾏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两被告⼈张某、⽑某的⾏为违反国家⽂物保护法,合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基葬,并窃取⽂物,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28第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但由于犯罪较轻,判处被告⼈张某拘役3个⽉,判处被告⼈⽑某拘役2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所谓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基葬的⾏为。

其主要特征为:第⼀,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物的正常管理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第⼆,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物保护法规,实施了盗掘古⽂化遗址、古基葬的⾏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

第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的盗掘⾏为所侵害的是古⽂化遗址或古墓葬,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但⾏为⼈仍然实施了该⾏为。

安徽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告破

安徽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告破

安徽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告破安徽省公安厅最近侦破了一起特大盗掘古墓葬、走私、倒卖文物系列案(“”案),抓获境内外犯罪嫌疑人30多名,追缴各类文物400多件,其中国家珍贵文物就有128件,捣毁了6条文物走私通道。

在此案中,境内外犯罪分子倒卖走私国家珍贵文物之多、作案时间之长、涉及面之广、获利之高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

据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小平介绍,这是一个存在近十年之久,以犯罪嫌疑人杜敏(安徽寿县人)为核心,劣迹遍布十余个省份及港澳地区的特大盗掘古墓葬、倒卖、走私文物犯罪团伙。

1995年以来,他们从内地盗墓分子或者文物贩子手中低价大量购进青铜文物,然后高价走私倒卖到香港、澳门地区。

除部分文物由国内公司收购回来以外,大部分流失到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经国家文物局委派的专家鉴定:此案追缴的文物数量之多,出土涵盖范围之广,级别之高,珍贵程度是近40年来国内未见的。

据统计:专案组共追缴和扣押各类涉案文物417件,在已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文物中,国家一级珍贵文物13件,二级珍贵文物32件,三级珍贵文物83件,一般文物289件。

杜敏是“”案的核心人物,夫妇俩均无正当职业,但其家庭账号上常有数百万元的资金往来,仅两年时间的进出账总额就达到9000多万元。

杜敏夫妇拥有宝马和奥迪A6高档豪华私家车两辆、价值300多万元的别墅一幢,平时赌博经常有上百万元的输赢。

经公安部门调查,杜敏夫妇经手的文物除了各地的古玩市场,主要来自三个地方——安徽寿县古仓陵城遗址、山东小邾国国君颜友墓葬和河南邺县许令公墓。

由于这些古墓葬遗址出土的文物未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杜敏团伙轻易得到了许多国家珍贵文物,其中不少已流失境外无法追回。

郦道元《水经注》中提到的仓陵城遗址,就在安徽省寿县境内。

20XX年寿县人宋某某、柴某某、孙某某承包了一段淮河水利工程,施工中推土机推出了一批商朝晚期的青铜器,引起轰动。

宋、柴、孙三人将其中的大部分据为己有。

因是寿县老乡,杜敏很快知道此事,他以108万元的价格从3人手里收了大小文物12件,卖给香港人,得款542万元,其中仅一件青铜觥转手就卖了300万元。

盗墓法律案例(3篇)

盗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地发现了一处古墓被盗。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墓为明代某位官员的家族墓,被盗文物价值连城。

警方立即展开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

李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于2018年2月组织了一伙盗墓团伙,非法挖掘了上述明代古墓。

在盗墓过程中,李某等人破坏了墓室结构,盗走了墓中的珍贵文物。

经鉴定,被盗文物共计30余件,包括瓷器、玉器、金银器等,其中不乏国家一级文物。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盗墓团伙的组织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犯罪客体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盗掘古墓,破坏了国家文物资源,侵犯了国家文物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明知盗掘古墓是违法行为,仍然实施盗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组织盗墓团伙,非法挖掘古墓,破坏了墓室结构,盗走了墓中的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盗窃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李某还需赔偿因盗墓行为造成的文物损失。

关于盗掘古墓葬罪既遂认定标准的再分析

关于盗掘古墓葬罪既遂认定标准的再分析

◆法律经纬2016・12(中)关于盗掘古墓葬罪既遂认定标准的再分析丰怡凯摘要作为行为犯的典型代表,对于在认定盗掘古墓葬罪是否既遂时,需要分析其中的盗掘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来加以判断。

如果行为人所追求的盗掘行为已经彻底完成,产生了行为人所想要的特定结果,例如打通盗洞、盗得文物等,此种情况下即可认定为盗掘古墓葬既遂。

但如果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并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程度或者没有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如盗洞未能打通、未能发现墓葬、实质上没有破坏到墓葬等,则应该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未遂。

关键词盗掘古墓葬罪犯罪既遂盗掘行为综合考量作者简介:丰怡凯,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165一、正确认识盗掘古墓葬罪的客体利于恰当把握其犯罪既遂的条件近两年盗墓题材的影视和小说凭借其惊险紧凑的情节和奇幻的剧情而风靡一时,亦为盗墓这一经久不衰的话题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

但我国传统观念下的“逝者安息、死后为大”则给予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以强烈的谴责。

不仅如此,为打击盗掘古墓葬行为,维护古墓葬历史文化价值,并从源头上杜绝其他文物犯罪,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百二十八条专门设立了盗掘古墓葬罪,并设立了较重的法定刑(包括适用死刑,不过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死刑的适用)。

总体来说,盗掘古墓葬罪可定义为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文物部门的准许而私自盗窃、挖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

所谓的古墓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古代(一般指清代及其之前的时期)用于埋葬人们遗体、遗物的坟墓。

古墓葬因其蕴含历史价值而受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盗掘古墓葬罪客体的认识有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只指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而不包括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偏颇。

首先,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其次盗掘古墓葬罪中的“盗”的对象是墓葬文物,“掘”的对象是古墓葬。

盗墓法律制裁案件判决书(3篇)

盗墓法律制裁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

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XX省X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8年以来,伙同他人多次在XX省XX市XX区、XX县等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经查,张某参与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共3处,其中1处为战国时期古墓葬,2处为新石器时代遗址。

1. 2018年5月,张某伙同李某、赵某在XX省XX市XX区XX街道盗掘战国时期古墓葬1座,盗得青铜剑1把、铜鼎1个、陶罐2个。

2. 2019年7月,张某伙同王某、赵某在XX县XX镇XX村盗掘新石器时代遗址1处,盗得陶器若干件。

3. 2020年10月,张某伙同赵某在XX县XX镇XX村盗掘新石器时代遗址1处,盗得陶器若干件。

被告人张某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被现场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即赶到现场,将张某等人抓获。

现场查获被盗文物共计5件,其中战国时期青铜剑1把、铜鼎1个、陶罐2个,新石器时代陶器若干件。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 书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

2. 证人证言:现场发现被盗文物的群众陈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笔录等。

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

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

盗掘古墓葬罪⽴案标准【盗掘古墓葬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盗墓,时下⼀⼤热词,⾃从盗墓笔记开播,盗墓⼆字已经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了。

但⼩说、电视电影看归看,我们⼤部分⼈还是清楚盗墓是⼀个违法⾏为。

它在刑法上完整的罪名是盗掘古墓葬罪。

仅仅知道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盗掘古墓葬罪⽴案标准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和省级⽂物保护单位的古⽂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要分⼦;3、多次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物或者造成珍贵⽂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类化⽯和古脊椎动物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和省级⽂物保护单位的古⽂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要分⼦;(三)多次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物或者造成珍贵⽂物严重破坏的。

关于盗墓的话题,⼀直是⼤众的谈资。

其实,墓⾥是否有价值连城的陪葬品⼩编并不清楚,但却知道,墓外头有着重重法⽹等待着你。

以上便是⼩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盗掘古墓葬罪⽴案标准的相关知识。

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想深⼊了解,如果对于这⽅⾯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家到店铺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古墓盗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古墓盗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古墓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近年来,随着古墓盗掘事件的频发,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古墓盗掘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古墓盗掘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例介绍2018年,我国某省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省内某地发现一起古墓被盗掘事件。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盗掘的古墓为明代一位官员的墓穴,墓内陪葬品丰富,包括金银器皿、瓷器、玉器等珍贵文物。

经鉴定,这些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盗墓团伙进行侦查。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警方成功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经调查,这起盗墓案件涉及多个层级,包括盗墓团伙成员、文物贩子、买家等。

三、法律分析1. 犯罪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盗掘的古墓葬及文物价值巨大,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文物资源,故法院依法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3. 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怎么判刑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怎么判刑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罪怎么判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中,我们⼀直都知道对于已经逝世的⼈来说,我们要做多相应的尊重等,但对于⼀些时候,我们有在⼀些新闻等报道中看到⼀些⼈们对于⼀些⼫体等进⾏着盗窃,特别是以前的有些墓⽳,对此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罪怎么判刑《刑法》第三百零⼆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

本罪的⾏为对象是⼫体。

所谓⼫体,是指⾃然⼈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

尚未死亡的被害⼈的⾝体,不是⼫体:⽆⽣命的⼫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或遗发,不能称为⼫体。

⼫体,⼀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骸。

⼀些国家明⽂规定其包括⾻灰;另有的国家(如⽇本、韩国等)还明⽂把本罪的⾏为对象扩⼤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的⾏为。

所渭盗窃⼫体,是指⾏为⼈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体的⾏为,即采取为他⼈所不知晓的⽅法将⼫体置于⾏为⼈⾃⼰实际控制⽀配之下从⽽使他⼈丧失对⾝体的占有。

如从坟墓中、停⼫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体的场所秘密窃取⼫体。

即⾏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所不知的,⾄于客观上是否为他⼈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

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体管理⼈等相关⼈员⽽⾔,⽽不包括其他⼈。

例如⾏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间的负责⼈或者公墓的看管⼈所不知晓的⽅法秘密地将⼫体转运出⼫体合法占有⼈控制的范围,这种⾏为即使为其他⼈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体的⾏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的盗窃⼫体⾏为以⼫体原来不在⾏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体原来在⾏为⼈控制之下,如杀⼈后直接将⼫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中国最大盗墓案宣判 头号主犯获刑死缓

中国最大盗墓案宣判 头号主犯获刑死缓

CASE法案■王羽/文中国最大盗墓案宣判 头号主犯获刑死缓2016年4月14日,辽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部督2015一号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系列案件主犯姚玉忠等人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抢劫罪、倒卖文物罪,头号主犯姚玉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3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15年不等,并处罚金。

判决追缴涉案文物32件,其中一级文物16件、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4件及一般文物8件。

判决没收非法出土文物77件,包括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17件、三级文物53件、一般文物3件。

至此,朝阳中院审理的公安部部督2015一号案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系列案件组织、领导、指挥实施盗掘行为并控制所窃取文物的主犯全部一审获刑。

公安部督办第一号盗墓案告破追缴文物与抓捕人数均创纪录据央视新闻报道,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位于辽宁省朝阳市的凌源市与建平县交界处,在此发现了距今约5500年前的大型祭坛、女神庙、积石冢和“金字塔”式建筑,将中华文明史提前了1000多年,被誉为“东方文明的新曙光”。

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是可与埃及金字塔、印度亨觉达罗古文明相比的世界性发现,该遗址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4年底,朝阳市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保护区建控地带外周边现大批盗墓痕迹,多处古墓葬群、古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大量珍贵文物被盗。

公安部高度重视,将此案件立为部督案件,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朝阳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展开侦查。

经过进一步侦查,一个庞大的作案网络轮廓更加清晰——10个团伙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团伙成员有的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踩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有的游走于地下文物市场兜售所盗文物,形成从盗掘到销售的完整犯罪网络。

活动呈专业化、链条化,盗墓、转运、收藏、倒卖一条龙,涉及7省份10多个地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法释〔2015〕2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文物管理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23号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盗墓者的惩罚历史上对盗墓者的惩罚方式

盗墓者的惩罚历史上对盗墓者的惩罚方式

盗墓者的惩罚历史上对盗墓者的惩罚方式在历史上,对盗墓者实施了多种惩罚方式,这些惩罚旨在维护古墓遗址的尊严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些古代对盗墓者的惩罚方式。

1. 夺取生命:在古代社会,对盗墓者最严厉的惩罚是夺取他们的生命。

当时的统治者和保护古墓的人们认为,盗墓者侵犯了死者的安息之地,是对祖先和神灵的不敬行为,因此这些人将面临被处决的命运。

这种极端的惩罚方式旨在给其他人以警示,阻止盗墓行为的发生。

2. 身体肢解:另一种对盗墓者的严厉惩罚是身体肢解。

某些文化中,盗墓被视为严重的罪行,因此当局会对盗墓者进行酷刑,例如将他们的手脚切断、割去耳朵鼻子等。

这种残忍的惩罚旨在使盗墓者遭受严重的痛苦,并使他们示众,以增加其他人的恐惧感。

3. 财产没收:除了对盗墓者的身体惩罚外,当局还通常会没收他们所盗取的财物和墓中文物。

这不仅是一种对盗墓者的经济打击,也是一种示范性的手段,以向其他人传递一个重要信息:盗墓不仅会带来刑罚,而且还会导致他们所寻求的财富和财产被夺走。

4. 社会耻辱:在一些古代社会中,盗墓被视为一种极大的耻辱。

当局会对盗墓者进行公开谴责和羞辱,以便让其他人看到并对其产生警惕。

这种方式通常包括公开审判、暴露在众人面前以及公开处罚,例如在市中心进行鞭打等。

这种形式的惩罚旨在让盗墓者蒙羞,并给其他人树立一个负面示范。

5. 剥夺权益:除了直接的身体惩罚和财产没收外,当局还可能剥夺盗墓者的一些权益和特权。

这包括剥夺其地位、取消其家族或社会的身份地位,使其成为社会的边缘人。

这种方式通常会对盗墓者的人身尊严和社会地位造成长期伤害,同时也增加了其他人加入盗墓行为的风险和代价。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惩罚方式往往是根据当时社会和文化的特点来决定的,不同的地区和时代对盗墓者的惩罚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然而,这些惩罚都旨在通过强烈的打击和示范作用,使人们对盗墓行为产生强烈的警觉和恐惧,以保护古墓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总结起来,古代对盗墓者的惩罚方式包括夺取生命、身体肢解、财产没收、社会耻辱和剥夺权益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裁判摘要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大力。

被告人:曹振庆。

被告人:赵殿永,男、45岁,天津市蓟县城关镇杨各庄中心小学教师。

被告人:赵学海。

被告人:亓孝军。

被告人:韩连亚。

被告人:曹伟。

被告人:王安民。

被告人:申小虎。

被告人:周长安。

被告人:张海峰。

被告人:邵文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犯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海峰、邵文强犯转移赃物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5年6、7月间,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韩连亚为牟取暴利,密谋盗窃天津市蓟县白塔寺 (建于辽代,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宫内的文物。

经商定由刘大力、赵殿永出资购置作案工具,曹振庆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人员,赵学海提供汽车及白塔寺的相关资料,采取在白塔寺附近租房挖洞的方式盗窃白塔下的文物。

此后,曹振庆找来被告人亓孝军、王安民等盗掘人员,韩连亚和刘大力购置了水泵、鼓风机、铁锹、照明灯等作案工具。

盗掘实施过程中,由刘大力、曹振庆负责指挥,赵殿永、韩连亚负责提供饮食并望风,亓孝军、王安民伙同其他被雇用的盗掘人员具体实施挖掘,先用铁锹等工具在刘大力事先承租的、位于天津市蓟县城关镇西南隅村的一套平房院中开挖竖井,再挖掘由此通向白塔地宫的水平地道。

盗掘期间,被告人曹伟数次到白塔周围探听能否听到地下挖洞的声音。

地道挖通后,上述被告人将白塔地基破坏后进人地宫,窃取石雕涅�像、金属制舍利塔、佛坐像、银莲花座、玉坠、金刚杵等大量文物,并将所盗文物放在刘大力亲属家中藏匿。

窃得上述文物后,曹伟用数码相机逐件拍照以利变卖。

严打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工作方案

严打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工作方案

严打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工作方案为保护我国重要文化遗产、维护国家文化安全,防止和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需要完善的工作方案。

本文将从立法、技术手段、监管体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立法方面盗掘古墓葬、古遗址情况依然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此缺乏对应的惩罚措施。

针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应该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规范相关行为,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古遗址、古墓葬保护管理法,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

2.对盗掘、破坏古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应该进行刑事处罚,限制刑期,加大对失窃文物的追缴力度。

3.在犯罪定罪、处罚时,应该将失窃文物的权益问题纳入考虑范围,保护被盗文物合法权益。

二、技术手段方面目前,用于保护和防控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推荐的技术手段:1.安装摄像头,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管控,监测古遗址、古墓葬周边环境。

2.利用高新技术,如无人机技术,对地面进行高空监测,从空中进行远程预警和监测。

3.动态安全监测技术,可以对古墓葬、古遗址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数据分析、预警预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监管体制方面政府在监管古墓葬、古遗址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合理构建监管体系和机制,掌握权力、组织行政和法律保护。

具体措施如下:1.成立专门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加强全国范围内“古遗址、古墓葬”资源的调查及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2.加强对古墓葬、古遗址的巡检力度,并建立巡检评估制度,对巡检人员及时评价、激励,推动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3.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文化观念和责任意识,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基因造成极大的破坏。

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为后人留下更多的历史遗产。

盗墓罪有死刑吗

盗墓罪有死刑吗

一、盗墓罪有死刑吗可以判处死刑的。

刑法第328条规定:“挖掘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或古代墓地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罚款;情节比较轻微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款;有以下这些情形之一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并且还会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1.古文化遗址和古墓群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文物、墓群的主要成员;3.多次挖掘古文化遗址或墓葬;4.挖掘古文化遗址、墓葬、盗窃珍贵文物或者对珍贵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

科学保护受国家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共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犯,是共犯。

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对于应当判处多少年有酌处权。

二、盗墓罪的判刑标准我国法律上没有“盗墓罪”这个罪名,盗窃坟墓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和盗掘古墓葬罪。

法律快车提醒您,盗窃普通坟墓,盗窃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盗窃罪。

盗窃金额各省市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行出台地方法律进行规定,以云南省为例,盗窃普通坟墓财产价值1500元及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盗窃金额达到4万元以上的,刑期为3至10年徒刑;盗窃金额达到35万元以上的,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盗掘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等特别严重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墓罪的构成1.罪体(1)行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

(2)客体。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Word最新版)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Word最新版)

关于李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辩护词(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李某(李某某之子)托付,指派本人担当八亩墩古墓被盗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经过细致阅卷,仔细探讨起诉书,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我发表如下辩护看法,恳请法庭予以接受:一、被告人李某某所实施的实地查看、钢钎探墓的行为属于盗掘古墓罪的预备阶段。

1、从行为目的来看,钢钎探墓行为与盗掘古墓行为之间虽有联系,但是相互独立,不能混淆。

探墓是盗墓的前期打算,其作用主要是确定古墓是否存在,以及古墓的详细方位、大小深浅等信息,为之后的盗掘行为制造便利条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点。

2、从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刑罚的目的来看,我国刑法之所以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的行为,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爱护埋藏在地下的宝贵文物和历史印记不受破坏。

而本案中的钢钎探墓,一来没有对古墓外观造成明显破坏,二来也没有触及墓壁,自然更谈不上损毁古墓内部结构和破坏宝贵文物,三来李某某等人通过探墓也没有得到关于古墓年头、大小、深浅以及如何盗掘的有效信息。

可见该行为的危害性较小,如若将其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构成盗掘古墓罪既遂,这明显扩大了刑法的惩罚范围,有违刑罚的谦抑性。

3、从罪行相适应原则来看,假如将钢钎探墓行为认定为犯罪着手,则意味着只要钢钎接触覆盖古墓的土壤表层即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既遂,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换来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处,这相比较其他一些实行极大破坏性手段盗掘非国家非省级文物爱护单位墓葬而只在十年以下量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这明显是不公允的,也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二、被告人李某某仅仅参加了探测古墓的活动,之后便与以洪某、彭某、吴某等人为首的盗墓团伙脱离了共犯关系,因此,对该盗墓团伙之后所实施的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及后果不担当法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盗掘古墓葬罪的预备犯罪定罪处刑。

破坏坟墓罪立案标准

破坏坟墓罪立案标准

破坏坟墓罪立案标准尊敬的法官、审判官、检察官及执法人员,国家强调公民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和保护先人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百六十三条明确将破坏坟墓作为违反刑法的行为。

为此,我们认真总结了立案标准,旨在提高立案效率,维护建立正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落实政府从严治罪的原则。

一、定义破坏坟墓,是指破坏坟墓内部或外部的坟墓结构,侵占和毁坏坟墓,以及损坏坟墓内部或外部的其他墓葬物质设置。

二、立案条件(一)犯罪行为的几种情形1.入侵坟墓、侵占墓地;2.私自拆除或破坏坟墓的结构;3.动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坟墓;4.挪用、移动、毁坏墓地内的物品;5.毁坏坟墓的物品;6.以其他方式侵犯坟墓的安全。

(二)立案条件1.犯罪人有犯罪行为;2.有犯罪动机和心态;3.犯罪结果明显;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5.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立案程序1.受害人报案;2.刑事案件受理;3.收集证据;4.行政案件受理;5.调查取证;6.审讯报告;7.检察机关公诉;8.法院宣判。

四、破坏坟墓行为的具体申诉1.某对林某所属的坟墓、墓碑破坏严重,破坏行为为入侵坟墓或侵占墓地;2.某挪用、移动、毁坏王某的墓地内的物品;3.某私自拆除许多老人的坟墓,并动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坟墓,并毁坏坟墓里的物品;4.某以其他方式侵犯刘某墓地的安全。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破坏坟墓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破坏坟墓的行为人可被处以刑罚,依法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被强制执行,以偿还受害人损失。

六、结论破坏坟墓违反了国家强调的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和保护先人的遗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应当收到严厉惩罚。

同时,我们要增强立案效率,提高审理及查处能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落实政府严治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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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该罪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予以确立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此予以了保留。

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破坏,避免其中的文物流落他乡或遭到损毁。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选择性罪名,既可结合适用,也可选择适用,而结合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还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情节较轻是减轻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要区别:
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手段上前者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后者是进行故意损毁;目的上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则是为了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

从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概念不难看出,古文化遗址包含的范围大,它是指古代人类各种活动留下的遗迹,古墓葬只是古文化遗址中的一个部分,当然这是在对同一文化年代、同一地点或区域而言。

在这种情况下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如果犯罪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内的古墓葬,不仅破坏了古墓葬,也相应地破坏了古文化遗址,对此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不是单单以盗掘古墓葬来认定。

如果盗掘的是古文化遗址,没有盗掘古墓葬的,就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认定。

如果只是盗掘古墓葬,与古文化遗址毫不相干没有任何联系,那么应单独定盗掘古墓葬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才构成盗窃古墓葬罪,其前提一是必须要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二是必须是古墓葬。

这需要专门的鉴定部门、专门的人员及专门的科学知识和手段才能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实施盗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xx全椒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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