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9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7〕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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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沪建安质监[2007]第02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精神,加快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节能工艺、节能材料,淘汰落后的工艺、材料,结合推进本市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
现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相关部门做好培训等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0七年二月七日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一、总则1.1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及应用规程,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节能效果、各节能技术系统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符合工程使用要求,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
1.3 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文件及承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1.4 本导则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要求,按相关标准执行。
二、基本规定2.1 设计单位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补充规定》进行设计,并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2.2 承担建筑节能保温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施工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
2.3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保温施工图设计。
当确需变更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重新办理相应审查手续。
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核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若发现问题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洽谈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2.4 建筑节能保温工程应纳人工程监理范围,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检测和评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沪建交[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交〔2014〕41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精神,我委经过广泛征询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精神,强化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本市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夯实质量发展的基础,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构建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1.勘察设计质量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治理,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逐年下降,勘察设计审查一次通过率稳步提高,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明显减少,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合格率上升5%。
2.工程及建筑材料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降低全社会建筑能耗,是关系国家能源战略和资源节约方针的重大任务,做好建筑节能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住宅建筑节能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t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residential buildingsDGJ08-113-2005J10598-20052005 上海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5]第54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任主编单位会同其他单位组成编写组。
编写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建筑围护结构先进的节能应用技术和本市的实践经验,并参照相关国内其它省市标准,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分8章,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其他保温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规程的编制为本市住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和节能达标验收提供了技术依据和要求。
基于本市住宅建筑的节能实施起步不久,工程实践经验不足,本规程内容可能不尽完善,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编:20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陆善后范宏武於崇根刘明明朱明德王吉霖颜宜彪张立新李德荣彭圣钦吴云芝苏宇峰邢大庆贺鸿珠陈志明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OO五年六月目次目次 0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设计 (4)3.2材料 (4)3.3施工 (4)3.4质量验收 (5)4 外墙外保温 (7)4.1一般规定 (7)4.2材料与现场检验 (8)4.3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9)4.4钢丝网架聚苯板(EPS)整浇外墙外保温系统 (11)4.5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13)4.6硬泡聚氨酯喷涂外墙外保温系统 (14)4.7泡沫玻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15)4.8砂加气块外墙外保温系统 (17)5 外墙内保温 (19)5.1一般规定 (19)5.2材料与现场检验 (19)5.3龙骨干挂内填矿物棉制品内保温系统 (20)5.4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系统 (21)6 外墙自保温 (24)7 其他保温工程 (26)7.1屋面保温 (26)7.2分户墙保温 (26)7.3架空楼板保温 (27)7.4外窗 (28)7.5户门 (28)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29)附录A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0)附录B建筑节能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1)附录C建筑节能分项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2)附录D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 (33)附录E保温系统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 (34)附录F试验方法 (38)附录G本规程用词说明 (40)1 总则 (44)3 基本规定 (46)3.1设计 (46)3.4质量验收 (46)4 外墙外保温 (47)4.3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47)4.4钢丝网架聚苯板(EPS)整浇外墙外保温系统 (47)4.5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48)4.7泡沫玻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48)4.8砂加气块外墙外保温系统 (48)5 外墙内保温 (50)5.1一般规定 (50)5.3龙骨干挂内填矿物棉制品内保温系统 (50)5.4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系统 (50)6 外墙自保温 (51)7 其他保温工程 (52)7.1屋面保温 (52)7.4外窗 (52)7.5户门 (52)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53)1 总则1.0.1为了加强住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保证节能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培训通知
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培训通知2010年9月25日[字号:大中小]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建设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今年颁发的沪建交(2010)第493号《关于批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验收规程》)规定,自2010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为更好地执行这本《验收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发布了沪建安质监[2010]101号《关于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建设单位等企业开展《验收规程》的宣传、培训工作。
现就《验收规程》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 施工单位总工程师、质量科长、技术科长、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量员、施工员、材料员;2. 工程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3. 建筑节能材料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4. 工程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人员;5.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1.本市建筑节能工程技术与管理、材料与设备、施工和控制、验收划分的基本要求;2.本市土建、安装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施要求;2.本市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实施要求;3.本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实施要求;4.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
三、课程和教师安排从2010年9月中下旬开始办班,每期安排二天时间(16课时),滚动推进。
聘请《验收规程》主要起草人和相关专家讲授。
四、培训证书对经培训符合要求的人员,颁发《验收规程》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可以作为监督机构在现场检查中查验相关单位、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的依据。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一)民用建筑定义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用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二)新建民用建筑1、新建民用建筑定义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 1 —量管理条例》释义,新建建筑是指:一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二是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
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按照《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确定的“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已设立了相关管理环节。
《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依法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
目前,本市建筑节能管理按下列要求进行:(1)新建居住建筑本市对新建居住建筑分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两部分确定实施要求的,其中: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10.29•【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节能效果,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工作。
(一)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向市建材协会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型式检验合格证明;3、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
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应由供应商统一出具。
产品质保书应包括保温系统和系统组成材料的有关规定内容;4、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以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评估证书。
(二)市建材协会应当当场复核全部备案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供应商作出相应的质量诚信承诺后,当场予以登记,并向其发放《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质量诚信手册》。
(三)市建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订行业质量诚信行为规范。
市建材协会应当建立经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的供应商的质量诚信档案,开展质量诚信评比,记录质量诚信良好行为,定期评定质量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优良企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九月十日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改善和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与整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住宅建筑,是指依据建设部现行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的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协同开展对新建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申请,由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办人)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前提出。
第七条申请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三)具有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方案或者节能设计的可行性报告;(四)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者相当的建设规模。
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营运 方做 好报废 出租 车计价 器的善后 工作 ,杜绝报废 计价 器
流 入 市场
四、发挥 中介全 市节能减排 工作 中发挥 更大 作用。
市质监局 区县质监局
上 海 市计 量协会 出租 车计价 器专委会 作 为行 业 中介 组
各制造单位应 将产品 的修理 作为售后服 务的一个 重要 环 节,加 强对维修 点的管理和 维修人 员的培训 ,制 造单位 只能 修理 本厂产品,对委 托其他单位修理 本企业产品的单位 必须签
订书面委托协议 ,并将委托修 理情况及时书面报 送我局,坚决 杜绝通过修理更改产品结构或加装作弊装 置等违法行为。
器的 修 理 行 为 ,修 理 计 价 器 的 企 业 必 须 对 其 修 理 的 计 价 器 进
根据 《 上海市 20 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 》的有关要 09
求 ,现制定 《 海市质 量技 术监督局 20 年 节能减排 重点工 上 09 作安排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各 自职责 ,认真组织 实施 。
通知如下 :
一
主题词 :计量
计价器
管理
通知
20 0 9年 4月 1 日印发 5
重损 害 了乘客利益 。为有 效遏制此 类现 象的 蔓延 ,加 强和规 上 海 市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办公 室
、
加强 防作弊 出租车计价 器新产品的开发
上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沪质技 监 量 [ 0 9 2 2 0 】2 5号
范 》、 《 工业锅炉 大修 、更新 、改造及报 完成 《 度 车用二 甲醚加气站设计 与 废判 别标 准 》和 《 汽锅 炉房 安全 、环 工规范 》、 《 蒸 施 工业 锅炉大修 、更
保 、经济运行管理 》等 1项地方标准 。 5
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为确保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监督要点。
一、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要求(一)本规定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二)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三)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四)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3、锚固件;4、增强网铺设;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6、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五)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六)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平方米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平方米也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七)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八)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关于印发《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的通知
43 进 口材料应附有 中文使用说 明书 、 . 性能检测报 告, 并应有 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 4 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所用 材料应 符合 国家现行 . 4
有 关 材料 有 害物 质 限量标 准 的规 定 ,不 得对 室 内外 环境造 成 污染 。
同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 的有关标准、 规定外 , 尚应符
合本 导则 的规 定 。
2 建筑节能保温工程应纳人工程监理范围 , - 4 并应 委托 有 资质 的检测 机构 进行 工程 检测 和评 估 。
25 设计 单 位选 用 的外 墙 保 温 系统 ,其 耐候 性 、 . 抗 风 荷载 性能 、耐冻 融性 等 指标 均应 符合 国家相 关标 准要 求 。 三、 设计 31 设 计 单 位 节 能 设 计 应 按 规 定 性 指 标 要 求逐 项 .
同意 , 提 出相 应措 施 。 或
46 对聚苯板 ( P 、 P ) . E S X S 出厂前应在 自然条件下
陈化 不少 于 4d 或在 6 ℃蒸 汽 中陈化不 少 于 5 。 2, 0 d 47 对聚 苯板 ( P 薄抹 灰外 墙外 保 温 系统 , . X S) 应采
3 采用外墙外保温时 , . 6 设计文件应明确保温层与
基 层的连 接方式 。 用粘结 方法 时 , 注 明粘 结强度 ; 采 应
用外墙专用柔性 X S P 保温板 , 严禁使用屋面挤 塑板 或普通挤塑板用作外墙保温板。 4 对聚苯板 ( P 、 P ) . 8 E S X S 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 粘贴 聚 苯板 时涂 胶 粘贴 面积 不 得小 于 聚苯板 面 积 的
用规程 , 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节能效果 、 各节能技术系
上海市将严管建筑节能改造,不得擅改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六 、 于示 范项 目并 网 关
( ) 网企业 要 积极 支 持示 范项 目在用 户 侧 并 网 , 一 步 规 一 电 进 范 和 简 化 并 网程 序 , 善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制 度 , 项 目单 完 为 位 提 供 便 利 的 并 网条 件 。 ( 用 户 侧 光 伏 发 电项 目所 发 电 量 原 则 上 自发 自用 , 二) 富余
上海 市建 设 工 程 安 全质 量监 督总 站 日前 发 出 《 知 》 要 求 通 , 全 的节 能 方 式 , 寻 找 价廉 物 美 , 更 科 学 的 保温 防 火 体系 是 目 “ 且 前 科 研 的方 向” 。 专 家 指 出 , 目前 的 出路 之 一 是 寻 找 更 科 学 的 保 温 节 能 体
给建筑外墙加装保温材料俗称给建筑 穿“ 棉袄 ” 。据悉 , 目
前 国 家节 能标 准 足 要 求 新 建 民用 建 筑 必 须 节 能 5 %以上 , 别 0 个
地方 甚 至 要 6 %以 上 。“ 个 数据 是 各 地 根 据 各 自不 同 的气 候 5 这
扩建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 负责 。 建筑节能外保
知》 指 出 : 工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对 上 海 市 新 建 、 建 、 还 施 改
聚 氨 酯 具 有较 强 可 燃性
作 为 国 务 院学 位 委 员 会 材 料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雄 曾多 次 张
原 施 工 图 设 计
参 与 制 订 我 国 的建 筑 材 料 标 准 。
上 海 市 新 建 、 建 、 建 民用 建 筑 工 程 及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的 改 扩 外 保温 系统 及 外 墙 装饰 的 防火 设 计和 施 工 , 保 温 材 料 燃 烧 性 其 能 应 当 以 国家 认 可 的检 测 机 构 检 测报 告为 准 。 火 隔 离 带f  ̄ 防 n' t - 保 温 施工 应 当 由同 一施 工 单 位 总 承包 , 步施 工 、 步验 收 。 同 同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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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市行 政 区域 内的建筑节 能及 相关 监督 管理 活动 , 用 本条例 。 适
第 三条 本条例 所称 的建筑 节能 , 是指 在 民用建 筑 的建设 、 改造 、 用过 程 中 , 使 以及 在工业 建 筑和 城市 基础
家标 准或 者行业标 准 的地方 建筑 节能标 准 , 向社 会公 布 。 并 对 尚未制定 国家标 准或 者行业 标 准 的施 工能 耗管 理 等领域 , 建设 行 政管 理部 门应 当组 织制 定地 方建 筑 市 节 能标准 。
第 九条 建设 项 目的建设 、 设计 、 审查 、 工 、 测 、 施 检 监理 等单 位 应 当执 行 国家 和地 方建 筑节 能强 制性 标 准 。
管办 ) 负责本 市建筑 节能 的具体 管理工 作 , 依 照本条 例 的授权实 施行 政处 罚 。 并 区、 县建设 行政 管理部 门依 照职责 分工 , 责本辖 区 内建 筑节 能 的监 督 管理工 作 。 负 市 和区 、 县发展 改革 、 机关 事务管 理 、 划 、 规 财政 、 统计 、 质量 技 监 、 屋管 理 、 房 商务 、 游 、 育 、 旅 教 卫生 等行 政 管 理部 门依 照各 自职 责 , 同实施 本条 例 。 协 第 五条 本市各 级人 民政府 应 当加 强对 建 筑节 能工 作 的领 导 , 积极 培 育建 筑 节能 服务 市 场 , 健全 建筑 节 能 服 务体 系 , 推动 建筑节 能技术 的开发应 用 , 进 建筑节 能 国际交 流 与合作 , 好政 府投 资 建设项 目的建 筑节 能 促 做 示 范工作 , 并组织 有关 部 门开展 建筑节 能知识 的宣 传教 育 。 本市将 建 筑节 能工 作列 入 市建设 行 政 管理 部 门 以及各 区 、 人 民政 府 的节能 考 核评 价 内容 , 建筑 节 能 县 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市场秩序,引导建立扬优治劣的诚信机制,切实提高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确保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安全质量,落实沪建安质监[2008]第019号通知及沪建安质监[2009]第028号通知要求,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简称市安质监总站)研究,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和相关建筑节能工地二、检查依据1、国家及本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条文。
三、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重点:(一)生产企业1、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2、上海市建材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书》和《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书》的使用情况;3、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情况及相关台帐记录;4、外购部品件的质量保证书上是否有质量保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用户单位名称、产品出厂检验指标(包括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以及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质量保证书是否加盖了生产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5、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6、是否按节能保温系统要求进行出厂检测。
(二)工地现场1、防伪打印的《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备案证明使用现场核验单》上标注的部品件是否与现场所使用的部品件一致;2、上海市建材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产品质量保证书的使用情况和现场验证记录;3、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复试情况;4、现场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是否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和《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5、产品包装及标识情况;6、建筑节能系统所使用的部品件是否经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登记,是否由系统供应单位统一供应;7、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5号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七月四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综合监督管理;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关于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相关文件的解析
关于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相关文件的解析
佚名
【期刊名称】《绿色建筑》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上海市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法规,其内容各有侧重。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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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1101号各区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块材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墙体节能工程,建设阶段和保修期内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使用性质的研发车间、工业厂房中的集中办公区域和采用空调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应当优先选用由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组成的系统;鼓励使用外墙自保温系统,通过采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保温墙体材料、合理增加墙体厚度,提高门窗自身质量以及门窗与墙体交界处施工质量,以达到预期节能效果;试点推行外墙内外组合保温系统。
第五条(禁限措施)严禁使用国家、本市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禁限目录中的墙体节能产品。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中,限制使用无机保温砂浆。
外墙外侧不得使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但外墙外侧主要保温材料与其他材料交界处局部小范围辅助保温,以及1-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低层民用建筑除外;低层民用建筑采用无机保温系统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无机保温砂浆系统技术标准规定。
第六条(材料设备)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包装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燃烧性能等级、批次、产地和执行标准等内容,应根据用途分别设有“墙面专用”和“屋面专用”的标志。
包装标志应完整清晰。
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含外墙自保温系统冷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应当全部由系统供应单位生产或统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保温系统中部分组成材料。
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单位应当提供该系统及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所供应的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质量负责。
界面砂浆、粘结剂、抹面砂浆等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单位生产并配套供应,系统供应单位的生产、计量等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禁止弄虚作假、严格禁止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
第七条(保温系统)墙体节能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抹面(抗裂)砂浆、粘结剂、界面砂浆、网格布、锚固件、饰面砖、填缝材料、涂料等应当具有相容性,且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外墙外保温面砖饰面系统应当使用面砖柔性粘结剂和面砖柔性填缝剂,外墙外保温涂料饰面系统应当使用外墙柔性耐水腻子。
3层以上多、高层民用建筑,其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确需使用的,粘贴饰面砖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且最大应用高度不得超过40米。
外墙外保温工程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面层,粘贴面砖高度超过24米的,应进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建筑墙体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制定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责任规章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6〕1024号)中关于“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质量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墙体节能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等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施工质量水平高、信用等级高的墙体节能施工单位,确保墙体节能工程按照合理市场价承发包,并按照合理工期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影响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等主要内容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质量、建筑防火及建筑节能等相关技术标准及《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2〕1273号)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涉及变更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和节点详图中,明确墙体节能保温系统防火构造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
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程》(DGJ08-2164)中关于建筑总高度控制要求、门窗质量控制要求等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以及墙体分格缝、防火隔离带、外墙阳角、门窗洞口、滴水线(槽)、保温块材拼缝、保温材料与预埋件连接部位处理等关键节点部位的防渗漏、防开裂、防空鼓、防脱落等构造设计要求;当保温层采用预埋或者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应当明确锚栓设置的墙体基层要求以及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等要求。
第十条(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对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涉及墙体节能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审查的,除审查节能变更单内容外,还应审查设计变更是否降低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墙体节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总包、墙体节能工程分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墙体节能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台账,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复验,严格禁止材料送检弄虚作假。
面砖柔性粘结剂应当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复验;面砖柔性填缝剂应进行抗折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复验;外墙柔性耐水腻子应进行柔(韧)性和拉伸粘结强度指标的复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墙体节能材料不得违规露天堆放。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墙体保温工程不应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也不应在技术标准和工艺允许的温度范围外施工。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墙体节能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
当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系统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
外保温系统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区域应按照禁火区域实施管理,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
使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必须制定防火应急预案。
幕墙、空调机、防雷和防水等工程施工,其电焊、切割等动火工序不应与外保温工程同步进行。
保温材料安装后,裸露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裸露区域不得跨越三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程)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建立健全墙体节能材料监理台账。
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等开展旁站监理、巡视检查、实物计量、验收等工作,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对进场的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未按照规定签字、验收的,不得允许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有效手段开展节能材料、墙体节能工程实体平行检验工作。
严格禁止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等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相关材料和工程实体实施检测,不得违规人为干预检测过程,严格禁止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保险及风险管理机构)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检查。
当被保险的项目墙体节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勘验、理赔和维修。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墙体节能工程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对材料实施监督抽检,发现未按照本规定实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停工等处理。
项目受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方案等实施监督执法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存入项目监督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处理保修期内所监督项目的墙体节能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墙体节能工程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对其建设、设计、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风险管理机构等负有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