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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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

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使用管理规定。

一、监测监控部分

1、在规定断电时间内,不配合或者恶意阻扰监控站工作人员进行更换探头作业,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各类传感器无挂牌管理,罚款100元。牌面不清,罚款50元。

3、采掘工作面、主要进回风巷道、风机房等没有按规定配备各类传感器、断电仪,罚款100元。

4、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移动传感器及管理牌板位置,造成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5、在敷设、回收及其它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监控通讯线缆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路交叉、打扭、挤压和死节等现象,对该队组当班监控设施责任人罚款500元,由于上述现象造成线缆破损、断裂影响信号传输罚款500元。

6、对监控通讯电(光)缆出现挤压、破损、撞断、丢失等情况没有及时通知自动化科,隐瞒不报或误报、谎报,延误处理时间的,对责任队组罚款1000元,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7、队组私自改接、拆卸、破坏、偷窃监控通讯设备,堵塞、私调、水冲传感器和割破风筒直接吹传感器等恶劣行为,上报矿有关单位,对责任人按红线管理要求处理

并对责任队组罚款5000元。

8、因对监控设施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瓦斯探头误报警,使用单位除承担集团公司罚款外,同时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当班跟班队干200元/次,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次。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切断监控通讯等系统的电源,如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要停电时,必须有停电票,并经过自动化科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检修完毕之后立即恢复送电。未经自动化科批准擅自切断监控通讯的系统电源,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罚责任队组500元。造成事故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800元,处罚责任队组2000元。

10、各队组严禁私自改接、拆卸监控通讯设施,坚决杜绝堵塞、私调、水冲传感器和风筒直接吹传感器的恶劣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按红线管理进行处理,并对责任队组罚款2000元。导致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队组罚款10000元。

11、队组在放炮作业时,必须对监控、通讯等各种设施和各种信号线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崩坏。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监控、通讯设施损坏,责任队组要按原价进行赔偿,并给予队组处罚1000元,责任人300元。

12、井下队组在变更供电线路、局扇风路方案时,应提前通知自动化科,以便及时对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进行更改,严禁随意变更供电线路、局扇线路方案。造成瓦斯(风)电闭锁不彻底、部分控制不起作用,根据事故情况,处罚责任人500元,处罚责任队组2000元。

13、通防队在打设通风设施时,要为监控通讯线缆预留穿线孔。未预留穿线孔,处罚队组300元。

14、现场负责人或维护人员在移动监控及通讯设施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用力“拖、

拉、拽”信号线缆)进行移动,移至正确位置并将传感器、通讯设施等信号线缆按质量标准化(附表)要求进行悬挂到位。凡未按以上标准悬挂传感器及各种信号线缆的,每发现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

15、对造成通讯监控设备、设施丢失或严重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照价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16、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人员和矿领导在检查中,发现检查监控通讯设施被破坏,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对责任队组罚款2000元,队组负责人罚款1000元,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罚款500元。

17、未能在拆线后7天内按规定要求整理回拆、回撤的信号电缆、设备并交回自动化科,每超出一天加罚200元。

二、通讯部分

1、井下电话牌板不准随意打开或拆卸任何部件,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并逐次加倍处罚。

2、话机移动时要放在较干燥且安全的地方并固定好,不准随便乱扔,发现乱扔现象每次罚款200元。

3、任何人都不准随意拍打按键及紧呼键,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4、丢失话机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并按每台话机原值的120%罚款。丢失话机后偷窃其他单位话机的,加倍处罚。

5、通讯电缆的回收率不达95%,短缺部分按每米原值的120%赔偿。

6、不按时送达电话安装申请单而导致影响生产或造成安装困难的,罚款500元。

7、对出于个人私利人为制造或谎报通讯故障的,要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8、未能及时通知自动化科延长电话线而导致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

9、设备应由责任队组看护,因人为损坏而影响生产的,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罚款500元。

10、未能在拆线后7天内按规定要求整理回拆、回撤的信号电缆、设备并交回自动化科,每超出一天加罚200元。

三、人员定位部分

1、人员定位识别卡因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无法定位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金200元。定位识别卡的“呼救”键报警功能是一次性的,对无故按响报警功能的人员,处罚金500元。

2、因施工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系统传输线中断,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未携带人员识别卡入井的,给予罚款100元,携带他人人员识别卡入井的,对双方各罚款200元。

4、私自拆卸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金1000元;对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识别卡损坏的(如进水、受压破裂、变形等),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元及以上的罚款;丢失按成本价120%赔偿。

5、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范围内定位系统设施的保护力度,因保护不力造成定位系统设施损坏的,责任队组每次处罚金1000元,责任人处罚金500元。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安监处调度室自动化科

2013年月日 2013年月日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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