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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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篇范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篇范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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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确保施工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为了保证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以下措施:
1. 制定完善的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船员安全培训等,以确保所有船员都能遵守安全规定,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2. 定期进行施工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船舶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以防止设备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3. 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火灾应急处理、海上求生技能等,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 进行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施工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提高船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5. 加强船舶的通讯和监控系统。

施工船舶应配备完善的通讯和监控系统,以及安全报警装置,确保能及时获取船舶的安全状态和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船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工程船船长是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工程船船长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工程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船在航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工程船船长有权对工程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工程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船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船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工程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警示和提醒。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

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

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近年来,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正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随着海上工程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以及海洋资源的逐渐开发利用,相关的工程施工船舶管理对于保障海上工程施工的安全、高效运行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优化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提高其安全性和效率,各国不断加强对相关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执行,力求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一、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基本概念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是指对进行海上工程施工作业的船舶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相关施工作业得以顺利进行,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并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涉及船舶登记管理、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船员素质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而在不同国家,由于海洋环境、海洋法律及政策的不同,对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二、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在海上进行工程施工作业,船舶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规范与否,关系到整个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加强管理,保障施工船舶的安全、稳定对于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2. 保护海洋环境随着海上工程的不断发展,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作业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减少对海洋的污染,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提高工程施工效率规范的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可以提高工程施工作业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施工成本,促进海洋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现状1. 单位管理在许多国家,建立了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海上工程施工船舶进行登记和审批,监督和管理其施工作业,对其进行技术监控、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尽职管理。

2. 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对海上工程施工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但大致要求都是包含了对海上工程施工船舶安全、环保、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例如国际海洋公约、国际海上船舶安全法和国际海上环境法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船舶的安全使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水域进行各类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系统、连续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船舶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熟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依法发挥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保证施工船舶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条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人应当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向船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十条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船舶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加强与附近船只的通信联系,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三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始终把人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施工船舶各项安全风险的预测和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根据施工作业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安全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获得相关安全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科学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海上作业是指在海洋或海上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勘测、运输、救助等活动。

由于海上环境特殊、复杂,作业安全风险较高,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制度概述1.制度目的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海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规范作业行为,保护海洋环境。

2.制度适用范围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海上工程施工队伍、海上勘探队伍等。

3.管理原则海上作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预防意识。

(2)全员参与: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都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安全。

(3)科学管理: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4)持续改进:不断总结和改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人员管理(1)任命合格的作业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活动,并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对从事海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3)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良好行为,惩罚违规行为。

2.设备管理(1)确保作业使用的各类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隐患。

(3)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档案,做到设备的追溯和追责。

3.作业环境管理(1)对海洋作业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制定作业禁区、限制区和安全区域的界定和标识。

(2)采取必要的措施,监控和预警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完好可用。

4.应急管理(1)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和培训。

(2)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教训,控制风险。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

工程施工船舶的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船舶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环保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施工的船舶(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船舶)。

1.3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船员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环保和正常运行。

二、工程施工船舶的登记与检验2.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证书。

2.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证书。

2.3 工程施工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并接受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3.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各级职责和任务。

3.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3 工程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和安全知识,持证上岗。

3.4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5 工程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四、工程施工船舶的环保管理4.1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严格执行环保操作规程,防止环境污染。

4.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工程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船舶废弃物、废水、废气的管理,确保船舶废弃物、废水、废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五、工程施工船舶的运行维护5.1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的运行维护,保障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2 工程施工船舶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5.3 工程施工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维修、保养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海上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上施工船舶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体系1. 组织机构(1)成立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责任(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责任。

(2)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船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三、安全操作规程1. 船舶检验与维护(1)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船舶维护保养应按照船舶制造商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

2. 航行安全(1)船长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员应按照规定值班,认真执行各项航行操作。

3. 施工安全(1)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区域、施工内容、安全措施等。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4. 应急预案(1)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搁浅、触礁等紧急情况。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操作技能。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1)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入职船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检查(1)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3. 安全奖惩(1)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XX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 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制度

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施工安全,规范水上施工警戒船的管理和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水上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桥梁、码头、航道、港口等工程的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

第三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警戒船的配备与要求第四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的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 警戒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等级和船型,能够满足施工区域的水文、气象条件。

2. 警戒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3. 警戒船的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规程。

4. 警戒船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应齐全有效。

第五条水上施工警戒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大小、水深、流量等因素确定,并确保警戒船能够覆盖施工区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三章警戒船的管理第六条警戒船的日常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包括:1. 船舶维护保养:定期对警戒船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2. 船员管理: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船舶证书管理:及时办理、更换和保管船舶证书,确保证书有效。

4. 船舶档案管理:建立船舶档案,记录船舶的基本信息、维护保养记录、船员信息等。

第七条警戒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警戒船的使用。

2. 警戒船应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进行警戒,确保施工安全。

3. 警戒船的船员应密切观察施工区域的水文、气象变化,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4. 警戒船在执行任务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四章警戒船的应急处理第八条警戒船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以保障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平台、海上桥梁、海上电站、海上石油平台、海岛码头、港口码头等。

第四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注重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2.综合管理,实施科学决策,保障船舶运营安全;3.防范为主,科学防控,预防事故发生;4.法制化管理,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机构、船员、施工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分为三个层次:船舶管理层、船员层和施工人员层。

第七条船舶管理层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手册;2.制定船舶航行轨迹和行动计划;3.定期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4.加强船舶消防设备的配备和使用;5.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船员层应具有相关的证书和资格,根据岗位职责划分职责,保障航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持证上岗,不得擅自离岗;2.根据船舶运行情况,进行船舶操纵和驾驶操作;3.掌握航行规则和通航标识等知识,确保航行安全;4.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

第九条施工人员层应参与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佩戴个人防护装备;2.严格遵守施工指令和操作规程;3.熟悉船舶设备设施,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4.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施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事件应对第十条在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中,如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海上施工安全管理1.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海上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步是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以便制订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作业环境:评估作业现场的特殊环境是否会对人员造成威胁,如夜间施工、水流强劲的海域等。

(2) 施工材料:评估施工材料的特性是否会对施工造成危险,如太阳能电池板等。

(3) 设备和工具:评估设备和工具是否能够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如起重机、潜水器等。

(4) 人员培训:评估人员所需的培训和认证,如潜水员、焊工等。

2.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危险源评估的结果,建立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等,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控制危险。

3. 操作规范制定操作规范,包括安全操作要求、安全标准、个人防护措施等,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工作和责任,并根据个人技能、工种和履历分配工作任务。

同时,规范每个人在施工中的行为和操作,确保安全。

4. 保证通讯为了保证在海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通讯畅通。

这些措施包括两个方面的部分:(1) 确保通讯工具、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如电台、卫星电话等。

(2) 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安全检查定期对施工设备和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工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完好性与正常运转,以及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6. 健康监督建立健康监管制度,定期检查施工队员的身体状况,确保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7.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应急预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 应急救援措施和组织机构。

(2) 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3) 应急响应流程和应急联系人。

二、船舶交通安全管理1. 船舶驾驶员要持证上岗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步是确保船舶驾驶员拥有合法证书,且能熟练掌握各种技术操作,以保证船舶驾驶员的能力。

2. 避碰规则避碰规则是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包括船舶遇险的应急流程和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号灯号型。

白天应在各锚缆延伸方向高于外舷处悬挂红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红色环照灯一盏,以利过往船舶安全航行(作业)。

第二条应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锚地、水域、码头停泊,不得超宽、超长,有碍他船航行(作业)。

第三条拖轮停泊,应按海事部门规定,驾、机两部应留有主要船员在船,保证能随时动。

第四条工程船舶停泊时,甲板、机舱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保证主副机能随时启动,满足应急的需要。

第五条施工或航行(作业)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值班外,还应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昼夜巡逻检查船位、系泊(锚、链、缆)、照明、信号等情况;了解水位、气象变化情况。

做好防浅、防冻、防洪、。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港湾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港湾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港湾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船舶施工安全制度是港湾工程公司为了保障船舶施工作业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船舶施工安全制度中的内容:
1. 船舶施工安全管理原则:明确施工安全的重要性,确定公司对船舶施工安全的管理原则和目标。

2. 船舶施工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船舶施工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3. 紧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露、船舶倾覆等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确保及时应对和处理。

4. 工作许可制度:规定施工前必须获得专门许可,并明确许可的范围、责任和时限等。

5. 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编制船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程序。

6. 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船舶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规定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8. 安全检查和监督:实施定期的船舶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9. 事故记录和报告:规定所有船舶施工安全事故必须记录和报告,并进行分析和处理。

10. 安全奖惩措施:建立相应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遵守安全制度,严肃处理安全违规行为。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船舶施工安全制度中的内容,具体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还需根据港湾工程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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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

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

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

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九、船舶作业空间相对狭小,为满足安全作业需求,各在船人员应在负责人的安排下,有序统一进行船舶整理清洁工作。

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对船舶休息及作业区内的防滑、防冻、防风、防绊跌情况进行检查,作业区内所有作业机具、索具都应妥善摆放并固定;作业区防护栏杆等被动防护设施应随时保持完整及可靠支撑。

1.2船员安全培训规定一、安全培训种类包括:(一)新员工的培训;(二)转岗或岗位面临风险发生变化时的培训;(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四)企业规范及国内强制性规定和建议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培训;(五)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关键性设备的培训);(六)安全环保意识培训等;(七)应急处置培训;(八)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九)其他培训;二、前五类培训应当由船舶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期举行;⑥-⑧类培训应当由所属船舶指定专人进行专业培训;其他培训视情况由船舶管理单位、船舶或相关单位组织。

三、安全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留下记录。

四、鼓励船员参加外部各类船舶相关取证培训。

1.3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航(作业)前准备会(一)会议由施工单位或船舶管理单位负责人召集、主持。

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作业)等时,必须在开航作业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二)会议布置航行(拖航、作业)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作业)(拖航、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船舶航行(作业)区域水纹及气象、桥梁、船闸、架空和海底电缆、有影响的船舶及构筑物的情况,拖航编队、避风(休息)锚地、防止搁浅触礁在内的安全措施。

(三)会议应研究本次航行(作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落实相关措施。

(四)当两条及以上拖轮同时拖带一艘船舶时,应指定其中一条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作业)中的总指挥工作。

搁浅触礁(五)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作业)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六)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适任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

(七)与会单位、船舶应将会议情况记录留存,船长应将开航前有关出航准备及布置开航工作的情况在船舶日志中予以记录。

(八)航前准备会议后,与会者应将会议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贯彻,以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准备工作,保障航行(作业)安全。

(九)船舶抵港靠泊前,相关人员应与船长联系,明确靠泊措施,以利相互配合,保障靠泊安全。

二、航次会(一)会议由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参加航行(作业)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

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由拖轮方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认。

(二)拖带打桩、起重、方驳等船舶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开航。

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

(三)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船舶所属单位或承租单位发拖航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

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与会人员签字,必要时企业安全、设备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三、日作业会(一)每日航行(作业)前,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准备工作并记录在《船舶日志》内。

(二)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

1.4船务会议制度一、船务会议应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船长(或驾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

二、船务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情况,并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目标。

(二)各部门汇报交流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三)研究解决行政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业务技术学习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并改进管理办法;(四)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加强船员之间的团结,搞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

三、船务会议由船长(或驾长)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簿由大副负责保管,驳船应由驾长保管。

四、接收项目部组织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

1.5 工程船舶拖航调遣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船舶水上调谴施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作业)。

第五条调遣拖航任务执行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用船单位备案。

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用船单位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监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拖轮或多拖轮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遗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船舶管理单位审核,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作业)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出航前应编制《拖航计划》,明确本次航行(作业)中的编队、航路计划、锚地选择、重点航段操控事项、按规定要求的拖航计算资料、应急处置等内容。

在具体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条拖航任务完成后,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十五条拖航任务实施前,船舶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和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六条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主拖船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于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七条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十八条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十九条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条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拖航启航前,应按照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拖航适拖证书,以及航线海图、潮汐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启航前调度和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大雾、能见度不良、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五条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作业)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作业)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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