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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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办法

(五邑大学,2009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五邑大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五邑大学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在受处分后一年时间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并应予以处分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予撤销。

第七条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处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等显著成绩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并应予以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书面通知家长。

第十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经校长会议研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

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给予勒令解散;对首要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视情节由保卫部门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在校内、外违反法律法规,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不符合或违反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婚姻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除按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婚姻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打架、肇事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为打架者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打架、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使用凶器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致使他人重伤或残废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的,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挪用公私财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偷窃、诈骗、侵占、挪用公私财产,涉案价值达1500元人民币、或多次作案,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哄抢、抢劫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破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损坏公私财物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凡违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或失去原有价值的,照价赔偿;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按其情节的轻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毕业生离校时破坏公物、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其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或变相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屡次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用于赌博的一切用具及财物均予没收;

(五)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传阅、摘抄淫秽物品或观看黄色录像制品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凡传阅、摘抄淫秽物品或观看黄色录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摘抄淫秽物品或观看黄色录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于参与淫秽活动的一切淫秽品和用具均予没收。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调戏、侮辱异性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强奸(含强奸未遂)、参与淫猥活动者,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学生宿舍规定与校园管理规定的,均按《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凡违犯者,责令其立即离校,并对为其提供床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违纪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的(包括财产、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营养费等),按违纪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来分摊赔偿。

第三十三条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纪获得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由学生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地址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学生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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