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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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方法(3篇)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它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方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的方法和程序。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类型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

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最优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4. 询价:询价是指招标人向若干供应商询问价格,从中选择最优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告或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2)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3)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和费用;(5)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6)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投标文件格式;(5)技术规格、技术标准;(6)投标报价要求;(7)评标标准和方法;(8)投标保证金要求等。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售给潜在投标人。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5)施工进度计划;(6)工程质量保证措施;(7)安全生产保证措施;(8)投标保证金等。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降低成本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中,涵盖了投标人资格、招标程序、投标文件、评标、中标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将就这些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投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的专业资质,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并具备必要的技术实力。

此外,投标人还需要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财务状况和信誉状况。

二、招标程序招标程序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安排和操作规范。

招标程序主要包括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在招标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涵盖了投标信息的书面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名表、投标保证金证明、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准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四、评标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排名的过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且评标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评审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性。

五、中标中标是指在评标程序结束后,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中标应当以最有利于招标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的整个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达到高质量、高效率的目标。

此外,各方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练习题
1 以下关于招标的说法;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是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B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C 招标项目不得分段招标 确定工期 D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练习题
1 以下关于招标的说法;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是C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B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C 招标项目不得分段招标 确定工期合理划分 D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二 招标
招标人是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 • 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
标和国内招标
1 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 自然资 源或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 只有 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 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 标信息 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 公开评 标标准和程序 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 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 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 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产品设备和固态 液态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恢复、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保证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议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并且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工作,确保开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投标报价的宣读和评标工作,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报名和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愿参与投标,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将被拒绝参与投标。

工程招投标法项目概念

工程招投标法项目概念

工程招投标法项目概念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是指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

招标方(发包人或授权委托招标机构)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愿意承接任务的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择优选定中标人。

整个招投标过程包含招标、投标和定标(决标)三个主要阶段。

1. 招标:招标人(发包人或授权委托招标机构)事先公布有关工程、货物和服务等交易业务的采购条件和要求,以吸引他人参加竞争承接。

为定标后签订合同做准备。

2. 投标:是投标人(承包人或授权委托投标机构)知悉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后,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招标人作出愿意参加有关任务的承接竞争,在性质上属于响应招标。

3. 定标:在开标会议上选出最优条件的投标人,在性质上属承诺。

承诺即意味着合同成立,定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核心环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优点包括: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将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统一纳入市场,实行交易公平公开,给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赋予了极大的透明度;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地保
证了竞争过程的公平和交易安全。

发包人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资金。

同时也促进承包方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工程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3篇)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概述1. 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3年对其进行修订。

2.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1.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信息的透明度。

(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处理,确保招标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诚实信用,确保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招标投标的主体(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的单位。

(2)投标人:投标人是指依法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法组成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评标和定标的机构。

3. 招标投标的程序(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投标条件等。

(2)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

(4)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件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一)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例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

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十一条评标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方案、企业信誉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资格后审法等。

第五章招标投标监督第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招标法

工程招标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招标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监督机构等。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二)投标人的业绩;(三)投标人的信誉;(四)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四)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简历;(五)工程量清单;(六)投标保证金;(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依法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证国家建设工程、采购货物、服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建设工程、采购货物、服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效益、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透明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的组织和程序第六条招标主体应当依法设立合法的招标机构,明确招标的权责关系。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透明,不得违法干预。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确保参与招标的认真性。

第五章中标和履约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完成,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现行的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招投标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享有。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有效保障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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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法?
一、什么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相关阅读:工程建设招投标法)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法的规范招标流程?
准备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发布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投标、开标和评标。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法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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