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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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一、本文概述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规制逐渐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历程及其进步。

本文将首先概述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总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进步,并对未来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领域的法律进步,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这一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新型社会现象的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公平责任,即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规定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规定了补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该规定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近年来,建筑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当事故发生时,导致的个人损害问题备受关注。

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1. 案例一:施工中的高处坠落事故在某城市的高楼建设过程中,一名建筑工人因操作不慎从五层高处坠落,造成严重头部受伤。

据调查,该建筑工人没有佩戴安全带,也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

此案例中,建筑工人及其家属向建筑公司提起了个人损害索赔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有责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培训。

法院判决认定建筑公司存在过失,并判决其支付工人医疗费用、抚慰金等相关赔偿。

2. 案例二:建筑材料倒塌引发的伤害事故某大型商场进行装修时,一块安装完成但没有及时固定的广告牌倒塌,砸中了经过的顾客。

造成了顾客的头部受伤和财产损失。

商场负责人因对施工过程监管不力被顾客提起了索赔诉讼。

法院认定商场负责人在装修施工中缺乏有效监管措施,裁定商场赔偿受伤顾客的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

3. 案例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某小区的居民在新房交付后不久,发现墙壁渗水严重,导致室内装修受损。

同时,由于室内潮湿,一家居民的家人患上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居民们向开发商提起了索赔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修复质量问题。

法院调查发现,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墙壁出现渗水问题。

开发商被判决赔偿居民的装修费用以及因呼吸道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4. 案例四:建筑工地盗窃行为导致的伤害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盗窃行为,小偷趁机潜入工地偷窃铜线,却不慎触电身亡。

小偷的家属声称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安全有序的工地环境,并提起了索赔诉讼。

法院进行了详细调查,确定建筑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属于失职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小偷家属因此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事故导致的个人损害索赔案例。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工程质量,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页眉可删)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导读: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受害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及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有因果关系即可。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案件中,如果由专利权人举证证明对方的产品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将会因为举证困难而很少有胜诉的可能,这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对被告来说,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种方法制造的该产品自己最清楚,这一核心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举证将更容易,因此此类案件由被告举证更符合公平原则。

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潜伏期较长,环境污染的情形又复杂多样,要证明其因果关系,需要借助科学监测、化学分析、技术化验等科学技术手段,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具备这些能力,且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保护环境,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即可。

砸承重梁的法律后果(3篇)

砸承重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承重梁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支撑整个建筑物的重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满足个人需求,不顾建筑安全,擅自砸毁承重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建筑物本身的安全,也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将围绕砸承重梁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建筑安全。

二、砸承重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破坏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砸毁承重梁属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公共安全罪。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如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将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破坏承重梁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砸毁承重梁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因此,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砸毁承重梁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损失。

(2)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破坏承重梁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3)排除妨碍: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妨碍。

三、法律依据分析1.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给予的制裁。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物塌陷造成的危害是时有发生的,而建筑物塌陷的原因比较多,有些是建筑物本身质量造成的,有些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那么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什么?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

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

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原因除外。

民法通则126条分析

民法通则126条分析

一、引言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亦称为建筑物致害责任、地上物致害责任、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因设置和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也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这两种主张都是不正确的。

首先,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原意,该条后段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为了适用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民法通则》中除了第126条是关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规定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条文款项是对于此种归责方式的规定?过错推定的理论基础和产生的社会背景到底是什么?过错推定在诉讼法上是如何得以体现和展开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这一问题在比较法上有何种具体的表现?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的研究日耳曼法和罗马法都有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前者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不论其为所有人或占有人,也不论其有无过错,只要对物的利用有利益者,均应负赔偿责任。

罗马法规定,建筑物崩塌所生损害,由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因缺乏维护或因建筑物的缺陷所发生的坍塌而引起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第一,因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的倒塌,或因建筑物的或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损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毁损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以倒塌或剥落系因建筑物有缺陷或保养不足的结果为限,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造成损害的义务。

试析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试析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试析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作者:刘子男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3期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发生多起房屋、桥梁倒塌事故, 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巨大损失。

建筑物等的安全、质量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 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北方法学,2011]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房倒、桥塌、路陷并且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物倒塌事故,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所以,关注建筑工程质量、研究建筑物倒塌侵权问题很有必要。

[ 陈业业.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法制与经济,2010]文章试以《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为基点,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法条理解和适用分析。

关键词:建筑物;倒塌;责任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引言《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中的责任主体、责任方式以及追偿权的问题。

该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相关情况下法律适用的漏洞,也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了侵权责任中物件损害责任的追究和受损权益保障的制度。

文章基于该法条的立法背景,对该法条进行理解分析,以确保在审判实践的具体应用中准确适用该法律。

2.立法背景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不断出现的“楼倒倒”“楼脆脆”等事件,在使人们深感震惊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更深层次的思考——究竟谁能为我们的生命安全负责。

公众一致将矛头直指豆腐渣工程。

那么豆腐渣工程如何认定?责任又如何承担?这也就成为了现实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或者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这一系列的事故,恐怕都不是简单的个案,而是在向中国的整个房地产质量发出危机的信号。

北京市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与张浩军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与张浩军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与张浩军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3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时霈胡珊珊【审理法官】王磊时霈胡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张浩军【当事人】北京市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张浩军【当事人-个人】张浩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宗跃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刘颖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于琪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宗跃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刘颖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于琪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宗跃刘颖于琪【代理律所】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市大兴区南红门水务所【被告】张浩军【本院观点】本案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建筑物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浩军经过青云店政府东侧的小桥掉入该桥下的河中。

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可以认定南红门水务所作为涉案场地管理人,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大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本案具体审理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南红门水务所对张浩军此次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比例,并判令南红门水务所赔偿张浩军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南红门水务所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红门水务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建筑物倒塌是一种严重的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和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一、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建筑物倒塌的原因有很多种,包括设计缺陷、施工不当、材料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

其中,设计缺陷和施工不当是导致建筑物倒塌的最主要原因。

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如果设计师没有考虑到建筑物的承重能力、地基稳定性、抗震能力等因素,就会导致建筑物倒塌的风险增加。

在施工阶段,如果工人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者使用了劣质材料,也会增加建筑物倒塌的风险。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指,在建筑物倒塌事故中,应该根据不同的责任方确定责任和赔偿标准。

具体来说,责任方包括设计师、施工方、监理方、验收方等。

如果建筑物倒塌是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的,那么设计师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由于施工不当导致的,那么施工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由于监理不力导致的,那么监理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由于验收不严导致的,那么验收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责任方需要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导致人员伤亡,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导致财产损失,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包括建筑物损毁、家具电器损毁、车辆损毁等。

3.社会救助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导致人员伤亡后,家庭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责任方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救助责任。

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筑法》、《侵权责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材料和设备等进行审核、检验、监督和验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__政法大学出版社,____年版,第56页.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国家赔偿法》草案中作出如下说明:桥梁、道路等公共营造物,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法律出版社,____年版,第40页.王俊英.论安全保障义务及其限度[J].河北法学,____,26(10),第199页.《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以案例引入的方法提出公共设施致害问题,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结合案情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

___年5月甘肃省省道306线岷县县城以北500米处的北门洮河大桥突然垮塌,桥上数名行人和两辆农用三轮车掉入河中,四人受伤。

经调查核实,一辆超载的大货车是此次坍塌发生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部门称自己并无执法权,而交管部门长期以罚代管处理超载车辆;另据调查发现,该大桥年久失修,有关部门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

而在甘肃境内,类似的桥梁有很多。

此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界定所谓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等)或管理(如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利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构成要件(一)需为公有公共设施。

竣工后的建筑物倒塌,主要责任人是谁建筑倒塌由谁承担责任

竣工后的建筑物倒塌,主要责任人是谁建筑倒塌由谁承担责任

竣工后的建筑物倒塌,主要责任人是谁建筑倒塌由谁承担责任竣工后的建筑物倒塌,主要责任人是谁倒塌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人为原因,如质量问题,则由建设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则要看是否交付使用,未交付由建设方承担,已交付则只能有业主承担!物权法邻居建筑倒塌伤害了别人怎么办涉及的是侵权责任法中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附属物掉落或倒塌,这时施工单位还有连带责任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原文是这样规定的: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即使是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附属物掉落或倒塌的,施工单位仍然有连带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伤亡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新建房倒塌,建筑队责任多大楼主的问题不太好回答。

新建房倒塌的,首先要区分是什么原因。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指在建筑物倒塌时,对于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归属和承担的原则。

建筑物倒塌是一种重大的事故,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对于环境的破坏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在发生此类事故时,需要明确归责原则,以保护人们的权益。

第一、归责原则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责任全面性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有的责任方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建筑的所有者、设计师、施工方、监理机构、政府部门等所有与建筑有关的主体,都可能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是倒塌痕迹说明原则。

建筑物倒塌后,在痕迹和证据方面可以推断出具体的责任方。

通过对建筑倒塌的特征、构造、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判断导致倒塌的原因和责任方。

三是有错必纠原则。

建筑物倒塌事件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要有错必纠,不论是谁造成了事故,都必须要承担与其过失成正比的责任。

四是追溯责任原则。

建筑物倒塌事件发生后,责任方应该按照责任追溯原则,对其自身的过错进行认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责并不是为了寻找替罪羊,而是为了推动事故的防范,增强安全意识,从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承担责任的主体1. 建筑所有人建筑所有人是建筑物倒塌事件中责任最大的主体。

因为建筑所有人对于建筑物的质量、安全以及维护保养负有最高的责任。

在建筑物被用于组织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建筑所有人的责任要更加重要,一旦事故发生,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伤害。

2. 施工方施工方在建筑物的安全施工过程中,负有实质的责任。

施工方应该按照建筑规范严格施工,确保建筑的质量安全。

如果施工方在建筑工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或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失,一旦建筑物发生倒塌,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如果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失误或是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导致建筑物倒塌,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物坍塌事故法律案例(3篇)

建筑物坍塌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市一栋住宅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违规施工、监管不到位等。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违规施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规施工行为,如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物坍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本案中,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如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违规施工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赔偿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违规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案例处理结果1. 施工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与赔偿额度界定

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与赔偿额度界定

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与赔偿额度界定概述:近年来,建筑物倒塌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倒塌事故发生后,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额度成为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就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与赔偿额度界定进行探讨。

一、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认定在确定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事故责任方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事故的责任方。

建筑物倒塌事故的责任可能由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等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事故责任方进行认定是确保损失赔偿责任得以确定的首要步骤。

2. 立案及调查程序确定事故责任方之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集相应的证据材料。

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透明度对于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应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责任原则在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中,法律责任原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原则,能够帮助确定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二、建筑物倒塌事故的赔偿额度界定在确定建筑物倒塌事故的赔偿额度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财产损失建筑物倒塌事故会造成财产损失,包括建筑的损毁以及相关设备、物品的毁坏等。

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时,应参考房产市场价格、物品价值等因素,以确保受损财产的合理补偿。

2. 生命安全损失建筑物倒塌事故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甚至丧失生命。

对于因倒塌事故丧生的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而对于因事故受伤的人员,应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额度。

3. 精神损失建筑物倒塌事故对幸存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可能引发恐慌、恐惧、焦虑等精神损失。

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应考虑到精神损失对个体和家庭的影响,并通过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合理赔偿。

4. 社会公共利益建筑物倒塌事故除了对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失外,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的规定。

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1)不动产建设缺陷致害责任。

具体规则是:1)该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建设缺陷,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建设缺陷,但是能够证明建设缺陷是其他责任人例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造成的,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不动产管理缺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倒塌、塌陷,不是建设缺陷所致,而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存在管理缺陷所致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时,不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是,能证明是谁造成的管理缺陷致使建筑物等倒塌、塌陷,就向谁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张某诉朱某等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1]案情:凯银公司将单砌墙体工程发包给朱某,随后安格德公司承继凯银公司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

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

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摘要]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发生的产业公害、医疗事故、矿山爆炸、大型火灾、建筑垮塌、交通事故、食品中毒等特大责任事故,严重地影响了大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这些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源自直接行为者的过失行为,然而负有指挥、命令、指导、指示等监督义务的人的责任也不可小觑。

建筑方面,“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业最响亮的口号之一,工程质量也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工程质量领域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

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房倒、桥塌、路陷并且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物倒塌事故,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所以,关注建筑工程质量、研究建筑物倒塌侵权问题很有必要。

[关键字]建筑物;倒塌;责任一、引言建筑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前景。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好的,涌现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卢浦大桥、金茂大厦以及已建成的北京奥运场馆等等。

有的已经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并且还陆续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尽管如此,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重大灾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十分巨大,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所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

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建筑物倒塌谁该承担责任

建筑物倒塌谁该承担责任

建筑物倒塌谁该承担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认定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的追偿权问题,是指因为勘察、设计、监理等环节的原因造成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首先向受害人赔偿,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第三方施工导致房屋倒塌,比如隧道挖掘、地铁修建等,或者醉驾撞击房屋、犯罪毁坏房屋等。

4.房主或承租人违规装修、野蛮装修
房主或承租人违规装修、野蛮装修导致房屋倒塌,则应由房主或承租人承担责任,其中房主对承租人的野蛮装修疏于管理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过错推定的情形和无过错责任(口诀!!!)

过错推定的情形和无过错责任(口诀!!!)

口诀解释:
医:医院,一共有三种情形,即医院违法法律啊诊疗规范之类的给患者带来损害,
院:园的谐音,动物园动物致害;
挂:悬挂物,即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害
井;窨井,即地下挖掘等作业
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害
木;林木折断致人损害
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解读: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
肩:监护人,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的一方
动:动物致人损害,除了上面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其余都是无过错
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还:环境的环字,为了顺口而改的,即环境污染的污染者
倒:倒塌,是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连带责任
高:高危作业
产: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标准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标准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标准来源:作者:简介: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

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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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发生多起房屋、桥梁倒塌事故, 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巨大损失。

建筑物等的安全、质量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 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北方法学,2011]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房倒、桥塌、路陷并且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物倒塌事故,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所以,关注建筑工程质量、研究建筑物倒塌侵权问题很有必要。

[ 陈业业.我国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之若干问题.法制与经济,2010]文章试以《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为基点,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法条理解和适用分析。

关键词:建筑物;倒塌;责任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中的责任主体、责任方式以及追偿权的问题。

该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相关情况下法律适用的漏洞,也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了侵权责任中物件损害责任的追究和
受损权益保障的制度。

文章基于该法条的立法背景,对该法条进行理解分析,以确保在审判实践的具体应用中准确适用该法律。

2.立法背景
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伤亡的案件,不断出现的“楼倒倒”“楼脆脆”等事件,在使人们深感震惊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更深层次的思考——究竟谁能为我们的生命安全负责。

公众一致将矛头直指豆腐渣工程。

那么豆腐渣工程如何认定?责任又如何承担?这也就成为了现实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或者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这一系列的事故,恐怕都不是简单的个案,而是在向中国的整个房地产质量发出危机的信号。

目前,在国内的建筑行业领域内,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置购房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国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了对此类诚信的缺失、产生了信任危机的行业必须加以整顿治理。

在《民法通则》中,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损害责任与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规定在一起,当我们在当前的现实中面临大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严重后果时,法学家和公众都希望对此能有一个有针对性、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利于保护被损害的权益。

立法者对现实中的热点问题予以重视并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了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反映并调整现实生活中的利益的本质。

[ 赵雪梅.对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
会科学学报,2010][ 梁慧星.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暨南学报,2010]
3.对《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理解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系针对“豆腐渣”工程等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问题的特殊规定。

鉴于实践中,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人民身体、财产损害的事件非常严重,立法者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以严格的连带责任,以防一旦损害发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至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在他们之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则是另一对法律关系。

这种无过则责任,在具体条文规定中没有规定免责事由的问题,但是非常明显的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可以免除责任。

(2)对于建筑物的倒塌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首先对于责任进行承担,然后对于其他责任人可以进行追偿。

这是特指因为勘察、设计、监理等环节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如果建筑物倒塌的部分原因在于建筑材料的供应商提供的建材不合格,此时,建设单位就可以向建材提供者进行追偿。

这种非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害,之所以让其首先承担责任,归根到底,还是可以认定其在对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方面存在不当,故
而追究其责任。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物倒塌责任的抗辩事由。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固然是承担建筑物倒塌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但是鉴于倒塌原因的多样性,如果建筑物的倒塌全部都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没有关系,此时,责任完全由第三人承担。

因为,这时的第三人,对于建筑物的倒塌具有全部的、独立的责任。

[ 刘保玉,周玉辉.建筑物倒塌:划清“界限”好定责.建筑,2010]
4.司法实践中的几点注意
(1)本条所称的倒塌的范围,应当既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完全倒塌毁损,也包括仅其中部分毁损。

(2)在审判实务中,必须准确把握立法者的本意,制定本条旨在解决目前较为突出的“豆腐渣”工程问题。

要严格把握尺度,防止将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范围过度扩大,避免将非立法本意的建筑物倒塌都适用本条的原则。

(3)被侵权人基于本条第一款提起诉讼的,可以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仅起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即受害人享有对诉讼主体的选择权。

[ 谭艳辉.建筑物、构筑物到他侵权的法律理解及适用之试析《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2011]
(4)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基于本条第一款起诉的,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前述倒塌物所致即可。

而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来说,
基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其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认为另有责任人,诸如损害系因勘察设计缺陷、监理失职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等,依法享有追偿权。

当然,若倒塌完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关,受害人则需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其他责任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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