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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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之欧阳法创编

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之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欧阳法创编2021.03.09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2021.03.09 欧阳法创编2021.03.09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电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最新

电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最新

电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为GB50310-2017,该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原GB50310-2002标准。

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旨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GB50310-2017标准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调试与验收、维护与保养等六个部分。

以下从这些部分简要介绍新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总则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2. 术语和符号新标准对电梯工程施工验收相关的术语和符号进行了明确,包括电梯、曳引式电梯、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 基本规定新标准要求电梯安装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分为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分项工程检验、分部工程检验和整机检测等。

4. 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新标准对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分项工程检验、分部工程检验和整机检测等。

其中,设备进场验收应检查电梯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和实物;土建交接检验应检查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检验应检查电梯曳引系统、导向系统、门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等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检验应检查电梯整体性能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整机检测应检查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性能、舒适性能等。

5. 调试与验收新标准要求电梯安装工程调试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和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电梯调试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验收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参与,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性能、舒适性能等进行检查。

6. 维护与保养新标准对电梯的维护与保养进行了规定,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和本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TSG T7001标准版(判定标准2017-11-06)(1)(1)

TSG T7001标准版(判定标准2017-11-06)(1)(1)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为(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增加的内容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Y
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Y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新旧标准、
规范差异
判定标准
2
机房
(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3
安全
空间
C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净高度不小于2m;
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新旧标准规范差异判定标准29限速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为tsgt7001号修改单改动的内容210接地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机器设备间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2017年整理】标准电梯验收规范

【2017年整理】标准电梯验收规范

【2017年整理】标准电梯验收规范诸城东武古城电梯验收规范(北区) 一:机房:1.机房门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警告标识2.机房电源配电箱应有明显的区分标示3.吊钩涂黄色并用红漆标明最高负重(手写无效)4.机房平层标记表、救援说明、盘车轮标识、松闸板手标识等上墙。

清晰洁净,易于辨识。

电梯钢丝绳平层标记用黄漆标记,并在机座处注明“平层区”标识。

5.曳引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所有绳头弹簧的升缩量应一致,无过度压缩现象,开口销必须齐全。

每个钢丝绳绳头必须有三个绳夹,绳头之间必须穿防转钢丝绳,同时需用两个夹头进行固定。

6.绳槽拐角或不平滑连接处需加橡胶垫动力线与控制线需用分隔板在整个线槽始终隔开。

7.确保所有机房设备如限速器、配电箱、主机、主机底座线槽,控制屏等要接入电梯专用接地系统。

接地必须使用黄绿双色绝缘线,并有明显接地标记。

制动线线圈需接地,所有接地必须可靠有效。

8.主动力电源连接必须紧固,严禁虚接9.导向轮、曳引轮垂直度的偏差不大于1mm,平行度不大于1mm,斜垫需按要求垫射。

10.主机、控制屏、限速器铭牌必须一致,严禁私搭乱配1/9页11.对讲系统保证机房、轿厢、轿底、轿顶通话顺畅。

12.各螺丝背帽紧固,销子齐全。

二、轿顶1.限速器钢丝绳连接处应有三个夹头并夹法正确。

每个夹头之间的距离为50~100mm2.轿顶轮、对重轮、防护罩安装齐全。

挡绳杆安装正确,Φ8钢丝绳挡绳杆距离为2mm,Φ10钢丝绳距离为2-3mm。

3.油杯安装正确有效,渗油棉齐全,油量应为2/3高度。

4.轿顶设备电缆线应捆扎整齐、美观,不得妨碍人员在轿顶活动。

5.钢丝绳张力均匀,无损伤折弯现象。

6.轿顶卫生清洁且工作灯有效。

三、门机1.门刀与厅门地坎的间隙为5-10mm2.门刀垂直度小于0.5mm3.厅门滚轮与门刀居中,且厅门动门球与门刀最小间隙不小于5mm。

4.轿门扇下端与地坎间隙为3-6mm5.厅门门扇下端与地坎间隙为3-6mm四:轿厢1.轿壁无明显划伤,轿厢照明、风扇运转正常。

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

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再版说明2017 年 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 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前言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 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电梯施工检验批2017版

电梯施工检验批2017版

PART TWO
目的:确保电梯 施工检验批的质 量和安全性能
意义: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促进 电梯行业健康发展
重要性:提高电 梯施工检验批的 可靠性和稳定性
作用:规范电梯施 工检验批的验收标 准和操作流程
电梯施工检验批2017版适用于住宅电梯、公共电梯等建筑工程中的电梯施工检验 该标准规定了电梯施工检验批的基本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电梯施工检验批2017版适用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等过程中的质量检验 该标准为电梯施工检验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提高电梯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
缺点:相对于旧版,该版本对施工的要求更加严格,可能会增加施工难度和成本。
适用范围:适用于高层建筑、公共设施等需要高质量电梯服务的场所。 总结:电梯施工检验批2017版在保障安全性能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同时也需要施工方注意 实施难度和成本。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施工规范和标准,提高电梯施工的整体水平。
电梯施工检验批标准的修订将更加注重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版本将引入更多智能化和自动化的检验检测手段 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格的电梯,未来版本将进一步细化检验批的划分和要求 未来版本将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高电梯施工检验批标准的国际竞争力
PART FIVE
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宣传 电梯施工检验批2017版的 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 认知度。
培训:组织专业培训课程, 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深入 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 练掌握电梯施工检验批 2017版的操作和要求。
准备阶段:确保 具备所需的工具 和设备,并检查 电梯施工检验批 2017版的相关要 求和规范。
检验批质量验收的 依据:电梯施工检 验批2017版。
检验批质量验收的 内容:包括电梯施 工过程中的质量检 查、验收和记录等 。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
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质检总局公告
(2017年第44号)
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
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电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质检总局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该修改单发布后,6个安全技术规范将重新印制。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规范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规范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规范一、总则1、为了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GB/T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要求,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程。

__2、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安全检测:①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②在用电梯,每年一次。

③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④年检时,可对在新检后不改变的项目,不进行检测,但对于可能变化及部分安全试验必须检测。

二、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新装检电梯)1、制造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其中①-⑧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②电梯机房、井道平面图。

③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④电梯的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⑤电梯电气接线图。

⑥电梯部件安装图⑦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

⑧备品备件目录。

⑨下列装置式实验报告副本:a. 层门锁闭装置。

a. 限速器。

a. 安全钳。

d. 缓冲器。

2、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①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认可书证书副本。

②电梯安装合同。

③按安装规范验收的自验报告。

3、变更设计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提供经制造厂或土建设计部门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以往历次安全检测记录、报告、运行许可证。

三、电梯安全检测前的基本条件1、电梯正常工作应符合GB/T10058-97中3.2 条的规定:①海拔高度不超过计划1000米。

②机房内温度保持在5到40度。

③供电电压相对额定电压波动不超过7%。

④运行环境中最潮湿时,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平均最低温度不低于25℃。

⑤环境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易然性和导电尘埃存在。

2、机房地面平整,门窗应防风雨灰尘,机房入口楼梯或爬梯应设扶手,通往机房的道路应通畅,电梯不应使用临时电源线供电,并对电梯进行经常性地清理和润滑。

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内容

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内容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T7001—2009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再版说明2017 年 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前言2004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 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 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 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017年2号修改单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017年2号修改单版)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液压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液压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液压电梯的生产(含液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液压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一)对于液压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液压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TSGT7007_2017年电扶梯型式试验规则[发布稿]2017年

TSGT7007_2017年电扶梯型式试验规则[发布稿]2017年
2.1.4型式试验机构职责
2.1.4.1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
2.1.4.2工作要求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其核准范围内,按照型式试验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人员实施型式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征得申请单位同意,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参照相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2.1.2型式试验现场条件
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当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1)整机试验时,样机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和供电系统电压等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标准相关规定。试验现场整洁,无影响试验的物品、设施,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2)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试验时,样品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和供电系统电压等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标准相关规定。
附件H乘客和载货电梯型式试验要求(21)
附件J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要求(51)
附件K杂物电梯型式试验要求(67)
附件L限速器型式试验要求(79)
附件M安全钳型式试验要求(86)
附录N缓冲器型式试验要求(94)
附件P门锁装置型式试验要求(102)
附件Q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动减速装置)型式试验要求(108)
附件Y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要求(180)
附件Z梯级、踏板等承载面板型式试验要求(188)
附件AA滚轮型式试验要求(193)
附件AB梯级(踏板)链型式试验要求(196)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型式试验含义

电梯检验规程

电梯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 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 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 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 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 ℃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

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规范要求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电梯安全检验标准及要求

电梯安全检验标准及要求

电梯安全检验标准及要求一、总则1、为了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GB/T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要求,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程。

2、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安全检测:①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②在用电梯,每年一次。

③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④年检时,可对在新检后不改变的项目,不进行检测,但对于可能变化及部分安全试验必须检测.二、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新装检电梯)1、制造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其中①-⑧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②电梯机房、井道平面图。

③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④电梯的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⑤电梯电气接线图.⑥电梯部件安装图⑦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⑧备品备件目录。

⑨下列装置式实验报告副本:a.层门锁闭装置.b。

限速器。

c。

安全钳。

d。

缓冲器。

2、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①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认可书证书副本.②电梯安装合同。

③按安装规范验收的自验报告.3、变更设计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提供经制造厂或土建设计部门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以往历次安全检测记录、报告、运行许可证。

三、电梯安全检测前的基本条件1、电梯正常工作应符合GB/T10058—97中3。

2条的规定:①海拔高度不超过计划1000米。

②机房内温度保持在5到40度。

③供电电压相对额定电压波动不超过7%。

④运行环境中最潮湿时,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平均最低温度不低于25℃。

⑤环境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易然性和导电尘埃存在。

2、机房地面平整,门窗应防风雨灰尘,机房入口楼梯或爬梯应设扶手,通往机房的道路应通畅,电梯不应使用临时电源线供电,并对电梯进行经常性地清理和润滑。

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记录规范要求

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记录规范要求

2017版电梯检验报告记录规范要求————————————————————————————————作者:————————————————————————————————日期: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 2 月,根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2.将第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对于斜行电梯(包括斜行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E,下同]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二、附件A修改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3. 将1.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修改为“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4.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5. 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B修改1.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2. 增加注B-4:“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2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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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4月12年2009.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 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 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日起施行。

1 月10 年2017 版印制,自2 以第)号修改单2 号修改单和第1 含第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 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毅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福绵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吴岩孙立新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戴光宇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宁张彦朝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黄文和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武星军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毛怀新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赵伯锐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陆棕桦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马凌云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温爱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 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34) (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44)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5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1 —.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 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次以上(含 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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