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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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分共卫生,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孤儿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做好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生活救助与增强患者生产生活能力相结合。

二、救助对象

经省级医疗主管部门确定的,或者有鉴定资格的认疗部门确诊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艾滋孤儿、艾滋病患者家庭,对父母双亡艾滋病的孤儿或者父母双方均为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儿童,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单亲家庭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

三、救助办法

(一)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艾滋孤儿,要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具体办法按照罗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二)农村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孤儿及其家庭成员,要纳入农村特困生活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孤儿,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南丹县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有关办法执行。

(三)争取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艾滋病救助,提高城市和农村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孤儿的生活保障或救助标准。

(四)鼓励和组织亲属或其他家庭收养、代养、寄养、助养艾滋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收养艾滋孤儿。

(五)发挥婚姻登记处的窗口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卫生宣传教育、编印和发放艾滋病防防治相关宣传资料,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体检,并对外来妇女进行常规监测,保证对我县结婚登记的外来妇女每月进行一次HIV—抗体检测。

四、救助工作管理

民政局对批准享受艾滋病救助的人员姓名、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情况、家庭住址、通信地址登记备案、建档管理、生活救助情况要单独统计、定期上报。涉及艾滋病患者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各级办理生活困难救助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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