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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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城保护房屋修缮技术导则(2019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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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城保护房屋修缮技术导则(2019版)(征求意见稿)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材料 (6)5 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标准 (8)6 其他建筑修缮标准 (11)7 院落改造提升 (13)8 老城胡同风貌和环境整治 (14)9 绿色与节能提升设计 (17)10 装配式厨房、卫生间体系设计 (18)附录A 传统风貌建筑形式 (19)附录B 传统风貌建筑工艺标准 (102)附录C 正负面清单 (164)附录D装配式做法系列 (193)引用法规、规范、标准名录 (201)1总则1.0.1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深入贯彻落实“要把老城区改造提升同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统一起来”的老城保护总体要求,做到对老城区“应保尽保”,最大限度保护好各时期有价值的建筑,传承和保护历史文脉,坚持城市保护与有机更新相衔接,促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复兴,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老胡同现代生活”的理念,保障建筑质量、改善居住条件,规范北京市老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保护修缮和环境改造提升,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等编制。

1.0.3本导则适用于北京老城内,除文物保护单位、普查登记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胡同、院落和房屋,以及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护、使用功能改造、市政设施改造、风貌和环境整治提升工程。

其中,历史文化街区外的胡同、院落和房屋,其外立面、公共空间等可视范围内的修缮工作执行导则,其他部位的修缮标准另行制定。

1.0.4老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老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房屋保护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5老城保护房屋修缮和环境改造提升应符合《北京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及老城风貌管控相关规定的要求。

实施工程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

试论工业遗产档案的建立与整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试论工业遗产档案的建立与整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试论工业遗产档案的建立与整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者对环境的重视,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企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大型或特色工业企业正在或即将搬离市区,首钢、重钢、江南造船厂就是其中代表,它们的搬迁和原址规划就格外引人关注。

2005年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了首钢实施搬迁、结构调整和环境整治方案。

2010年首钢石景山厂区全面停产。

随着大批产业工人的撤离,如何面对和保存这些反映时代特征,承载历史信息的工业遗产成为我们需要认真面对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工业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2003年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协会通过了旨在保护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6年中国国家文物局在江苏无锡举办“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旨在保护工业遗产的《无锡建议》。

2006年5月国家文物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通知》。

2012年2月15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公布,《纲要》第八部分提出了“开展工业遗产的调查与保护”的工作要求。

在国家文物部门的呼吁下,各地方政府和媒体纷纷响应,并有无锡、大庆、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在普查、规划、立法等方面付诸不少实际行动。

使我国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并逐步进入保护的轨道。

例如,2009年,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北京市2011年制定的《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规划方案》中对于首钢区域内的的单体性工业遗存分为强制性保留和建议性保留项目两大类型,其中强制性保留物有36种,建议保留物有42种,最能表现“首钢”身份的4座高炉将被全部强制保留。

什么是工业遗产?2006年4月18日,也就是“世界工业遗产日”,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方面在无锡召开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无锡建议―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其中对工业遗产这样定义: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比较研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文献综述 (3)1.3 研究方法和目的 (5)2.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的概况 (6)2.1 国外工业遗产保护概述 (7)2.1.1 国外工业遗产定义与意义 (8)2.1.2 典型国家的工业遗产保护经验 (10)2.2 国内工业遗产保护概述 (11)2.2.1 国内工业遗产的定义与重要性 (12)2.2.2 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现状和特点 (13)3. 国外工业遗产保护的模式和策略 (15)3.1 由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 (16)3.2 社区参与的保护策略 (17)3.3 公私合作模式的应用 (18)3.4 法律和政策支持下的保护 (20)4. 国内工业遗产保护的模式和策略 (21)4.1 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参与的保护模式 (22)4.2 采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经济模式 (24)4.3 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遗产保护的策略 (25)4.4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的作用 (26)5. 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的比较 (28)5.1 保护理念和方法的对比 (29)5.2 政策支持与法律框架的比较 (30)5.3 技术和资金支持方面的差异 (31)5.4 保护实践中的挑战与策略的适用性 (33)6. 工业遗产保护的展望 (34)6.1 未来保护趋势和挑战 (35)6.2 创新性保护方法和技术的开发 (37)6.3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 (38)1. 内容概括本文档旨在深入探讨工业遗产在国内外保护观念、实际措施和政策层面的异同,通过历史背景、国际保护标准如《下塔吉尔公约》与国内法律框架的对比,进一步分析影响工业遗产保护深入程度的社会经济因素。

文章将阐述工业遗产保护概念的全球分布,其次梳理各国如何针对工业遗产的价值识别、分级分类以及保护等级制定相应策略。

围绕着遗产保护修复技术、公众参与、教育培训与可持续发展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比较。

本文档还关注于文化多样性和地方特定环境对工业遗产保护可能产生的影响,力图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指导如何更有效地全球化背景下推进工业遗产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老旧厂房是指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厂房、仓储用房、锅炉房、办公楼及相关工业设施等。

我市老旧厂房建筑风格独特,承载着近现代沈阳工业发展的历史记忆,是传承发展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资源。

保护利用好老旧厂房,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新型城市文化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文化品质,推动城市风貌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保护利用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

高度重视老旧厂房的工业遗产价值,该保则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保护与再利用并举。

科学分类,因类施策,做好保护性利用和创新性改造。

严禁盲目拆建,避免过度改造。

(二)坚持需求导向,高端引领。

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建筑标准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对接导入高端项目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标准的思路,有序推进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以厂房租赁、企业资产重组、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二、扎实做好保护利用基础工作(一)开展普查登记。

加快启动对全市老旧厂房资源的摸底调查,分析研究老旧厂房历史功能、保存现状和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源信息台账,进行备案登记。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二)科学评估认定。

对照老旧厂房的历史年代、文化风貌、区位条件、建筑体量、功能格局、利用价值、结构安全等,研究制定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标准,并建立评价认定机制,统一开展评估认定。

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起草说明

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起草说明

附件2《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十年来,从“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到“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加强文物开放利用成为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国家层面,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市级层面,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在2020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文物局于2023年底印发了《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

按照以上文件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工作,在评估论证、充分调研、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并征求相关单位及属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过程启动编制工作以来,我局系统地梳理了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现状信息,同时也加强了同各街镇及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调研座谈。

市文物局也逐步向各区文物部门推介已成功实现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项目,并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共同搭建“北京文物活化利用服务平台”,汇集并发布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信息。

在编制过程中,我局也邀请了北京大学遗产研究、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专家研提意见、出策建言,并书面征求了各街镇及相关单位意见,经区领导调度、同意,最终形成了《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导则共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基本原则、开放利用要求、合理利用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全文共25条。

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阐释了该导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以及倡导方向。

第二部分提出了在最小干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需要达到的标准、满足的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围绕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方式,从历史功能出发,结合我区实际,列举了不同文物建筑类型可以采取的使用方式,支持文物建筑用于开展面向公众的经营性活动。

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进一步将北京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实现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规范化推进,特制定《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见附件)。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第一章概念与对象第一条工业遗产是与工业发展密切相联的,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和经济再利用价值的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是极具风貌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可以避免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同时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工业遗产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厂房、仓库、码头、桥梁、办公建筑、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北京市工业遗产的重点为:(1)解放前的民族工业企业、官商合营、中外合办企业等遗存;(2)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3)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二章调查与登录第四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详实的调查,制作登记表格,绘制现状图。

同时要将调查的工业资源完备的外观特征和场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北京作为首都,是我们伟大祖国的象征和形象,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个陈旧的古都发展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生了沧桑巨变。

在北京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指明了新时期首都工作方向,在首都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两年多来,全市上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认识,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着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下大力气治理人口过多、交通拥堵、房价高涨、环境污染等令人揪心的问题,努力补齐城市发展短板,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全市城市工作,努力走出一条城乡一体、内涵集约的发展新路,建设一个让国家和人民更加满意的首都,现就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提升首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城市工作“五个统筹”,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着力提高首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门政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修正)》《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门头沟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

但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查被污染场地。

地方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二、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86号建议答复的函李海燕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历史见证,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由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工作情况(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名城名镇名村活态保护。

一是出台相关规范标准,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的保护。

2014年我部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2019年我部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2021年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提出,要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区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工业建筑等确定为历史建筑。

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提出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开列清单,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中。

中国工业遗产价值导则 中国文物学会

中国工业遗产价值导则 中国文物学会

我国工业遗产价值导则一、引言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工业遗产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记忆。

我国文物学会从其成立至今,一直致力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本文将基于我国文物学会的相关理念和行动,探讨我国工业遗产的价值导则。

二、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在我国文物学会的倡导下,工业遗产价值导则首先需要明确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

工业遗产不仅仅是一个建筑或器物,更是一个时代的见证和历史的缩影。

一座具有百年历史的工厂建筑,不仅代表着当时的工业技术水平,还承载着工人的辛勤汗水和社会变迁的历史记忆。

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需要通过调查和研究加以准确定义和诠释。

三、工业遗产的文化价值除了历史价值外,我国文物学会也强调工业遗产的文化价值。

工业遗产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往往不仅局限于工业技术和建筑风格,更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

以工业遗产中的文物和资料为载体,可以深入挖掘和传承特定时期的文化遗产。

工业遗产的文化价值需要在传承和利用上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注。

四、工业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在对工业遗产价值的深入挖掘和理解之后,我国文物学会提出了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导则。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保障工业遗产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要进行全面的保护工作,包括工业遗产的保护修缮、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还要加强工业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使其在传承和利用上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文物学会的一名研究员,我对工业遗产的价值导则有着自己的理解和认知。

我认为,工业遗产不仅是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传承,更是对未来的启迪和教益。

通过对工业遗产的深入挖掘和保护管理,可以为我们提供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美好的未来展望。

六、总结通过对我国文物学会关于工业遗产价值导则的探讨,我们对工业遗产的历史与文化价值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们也意识到了工业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希望在我国文物学会的引领下,我们可以共同致力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中华文化的璀璨明天添砖加瓦。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
一、文物建筑概述
文物建筑是指那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这些建筑不仅代表着城市的发展历程,也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传统。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文物建筑,提高公众对于文物建筑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特制定本导则。

二、开放原则与要求
1.文物建筑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服务公众
的原则,向公众开放。

2.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文物建筑的
原状和历史风貌。

3.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明确开放区域、开放时间、参
观人数等具体要求。

三、利用方式与分类
1.文物建筑可以利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演出、会议、拍摄
等。

2.文物建筑根据其保护等级和重要程度,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
类型,各类文物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安全管理规定
1.文物建筑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
保文物安全和公众安全。

2.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文物
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文物保护措施
1.文物建筑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定期保养、修缮、监测等,确保
文物的长久保存。

2.文物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六、旅游规划与开发
1.文物建筑应当纳入城市旅游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
展。

2.文物建筑的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文物的原状和历史风貌,不得过度商业
化。

中国工业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中国工业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 关键词 】 工业遗产 ; ; ; 保护 法律 开发 0 前言
1 工业遗产保护 的立法滞后 . 3 在建设 工程 中破坏遗址 和工业遗产 的几乎都是政府行为 。 除此之
工业遗产 对许 多人来说可能感到有点 陌生 ,下塔 吉尔宪 章》 《 中阐 外. “ 保护性破坏 ”盲 目的房地产 开发 、 少古建筑被推 倒后重建等破 、 不 述 的工业遗产定义 反映 了国际社会关 于工业遗产 的基本概念 :凡为 坏 工业遗 产的行 为 . “ 都是在地方政府 “ 绩” 政 的保 护伞下 堂而皇之 的进 工业 活动所 造建筑 与结构 、 此类建筑与结构 中所含工 艺和工具及这类 行着 更突出的问题是。 有关“ 工业遗产” 保护的法律尚没有出台, 相关 建筑 与结构所 处城镇 与景观 .以及其所 有其他物质和非 物质表现 , 均 的《 文物保护法》 不能够很好适应 “ 又 工业遗产 ” 护 , 保 甚至 连“ 工业遗 具备 至关重要 的意 义” “ :工业 遗产包括具 有历史 、 术 、 技 社会 、 建筑或 产 ” 不算 文物也没有 一个 准确的定论 算 要保护好 “ 工业遗 产” 呼吁政 , 科学 价值的工业文化 遗迹 , 括建筑和机 械 , 包 厂房 , 产作坊 和工厂 , 生 府 的相关部 门拿 出行之有效 的办法 . 出台相应的工业遗产保护法对现 矿场 以及加工提炼 遗址 , 仓库 货栈 , 生产 、 转移和使 用的场所 , 交通运 行 的“ 工业遗 产” 进行保 护 输及其基础设施 。 以及用 于居住 、 宗教 崇拜或教育 等和工业 相关 的社 会活 动场所 ” 。由此可见 。 工业遗 产无论 在时间 、 围还是内容方面都 2 工 业 遗产 在 法律 层 面 确 认 范 具有 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当前中国工业遗产 的管理和开发处 于一种 自发的状态 工业遗 对 通常认为 工业 遗产见证 了工业活 动对历史和今 天所产生 的深刻 产保 护没 有形成 一个保 护工业 遗产的法律体 系。 在对工业 遗产保 护方 影响 : 见证 了人 类巨大变革 时期社会 的 日常生活 ; 见证 了科 学技术对 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形成有效的保 护 . 政府方面也缺乏相关 的经 于工业 发展 所作出的突出贡献 : 见证 了工业发展对经 济社会的带动作 验 . 得工业遗 产保 护缺少有 法可依 的局 面 , 以形成 良好 的保护 。 使 难 用 : T- 业景观所形成的无法替代 的城市特色 。然而随着社会发 见 ̄ f " 21 建 立 工业 遗 产 确认 标 准 . 展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加速 ,一些工业遗产不 可避免地遭到 了破坏 。 如果对工业 遗产进行保护 、 开发和利 用 . 就要首先确 认哪些 是工 国际国 内的一些工程建 筑专家和文物 保护专家对 工业遗产 的破坏都 业 遗产 , 得到保 护 , 应该 哪些不 是。如果确认 的范围过于广大 , 就会大 感到非常担忧 。 而化之 . 使工业遗产处于范范的保护状态 . 不利于工业遗产 的保 护 ; 如 果 确认 的范围过于狭窄 , 就可能使部 分工业遗产得不到保护 。我国有 1 工业遗产保 护的历史和现状 学 者提出工业遗产评估 的六条标准 。 可以作为评估参考 。这六条 标准 1 国际上 工业 遗产保 护的发展 . 1 为 :1 古代 和近代体现技术创 造力 的杰作 或代表作 ;2 在工业 近代 () () 保 护工业遗产 的活 动起 源于英国 。9 3 . 世界最早 的铁桥所 化 过程中有过重大影响的民族 工业企 业代表 ;3 17 年 在 ( )对近现代工业 发展 在地— —铁桥峡谷博物馆召开了第一届 国际工业 纪念 物大会 . 引起 了 产 生重要影 响的工业 与技术引进项 目;4 对促进经济增长 、 市化和 () 城 世界 各 国对工业遗产 的关 注 17 年在瑞典 召开的第三届 国际工业 社会 文化 产生深 远影响的工业 成果 :5 具有 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 98 () 如早 纪念 物大会上 . 国际工业遗 产保护委 员会 宣告成 立 。 成为世 界上第一 期 具有先驱 意义 的个案 . 过独特作用 而具备突 出价 值的案例 , 留 起 存 个致力 于促进 工业 遗产保 护的国际性组织。 下 来的稀 有案例 等 : )在 国民经济 和社 会发展中有过重要贡献 和影 ( 6 从 2 0 年 开始 .国际古迹 遗址 理事会与联合 国教科 文组织合作 01 响 的 工业 企 业 。 举 办了一系列以工业遗产保护为主题的科学研讨会 . 促使工业遗产能 2 加 强对工业 遗产科 学的普查 . 2 够在 《 界遗产名录》 占有一席 之地。2 0 年 7 , 世 中 03 月 在俄 国下塔吉尔 我国并没有 对工业 遗产的数量 、分布和保护方面 的权威 统计 , 界 召开的 国际工 业遗产保 护委员会大会 上通过 了由该委员会 制定和倡 定标准亦不明确 . 更没有一个宏观的 、 对全国工业遗产在工业 形式 、 年 导 的专 用于保 护工业 遗产的国际准则 , 下塔吉尔 宪章》 即《 。宪章 阐述 代 久远 、 意义大小 、 保留情况及 社会影 响等方面 的分类 , 以至于我国当 了工业 遗产 的定义 , 指出了工业遗产的价值 , 以及认定 、 记录和研究 的 前 工业遗产在数量 、 结构 、 布局等方面呈现整体模糊状态 , 许多珍 使得 重要 性 , 并就立法 保护 、 修保护 、 育培训 、 维 教 宣传 展示等方 面提 出了 贵的工业 遗产埋 没于城 市规划 和房地产 开发的浪涛 中。因此 , 层层 要 原则 、规范 和方法 的指导性 意见。 国际古迹遗址 理事会也于 2 0 年 05 建 立工业 文化遗产档案库。采取收集信 息 . 实地调查 , 录基 础信 息 , 记 1 月 在中国西安举 行的第 1 届大会上做 出决定 .将 2 0 年 4 1 分析确定 各个不同历史 时期工业 遗产 的具体名 录. O 5 06 月 8 进行分 级分类统计 日“ 国际古迹遗址 日” 的主题 定为“ 护工业 遗产” 保 等步骤 . 建立档 案和数据库 . 为工业遗 产的法律保 护提供精确 的数据 1 国内工业遗产 保护的现状 . 2 服务。 人 们习惯 于把久 远的物 品当作文物 和遗产 . 它们的保护 已经深 对 23 建 立多层 次的法律 保护网 . 入人心 , 也有相对 完善 的文物保 护相关法律 。而对 于近几 十年或近百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各地应根据本 地实际 , 年工业 遗产 , 或是 眼前刚被淘 汰 、 废弃 的当作废 旧物 、 垃圾 和障碍物 . 尽 快制定相应 的地方性政策法 规 . 必要 时采取有效 措施 。 对工业 遗产 毁掉 时并不感 到可惜 。对 于工业遗 产 自身来说 , 近百 年或几十年的历 的改造加 以限制 . 防止重要 遗产在 尚没 有认定前被拆 迁或损毁 . 如北 史, 正是人类社会 大发展、 工业大生产时期 , 同样是社 会发展不可或缺 京市就出台 了《 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具有重要价 。 的物 证 , 承载 的关于社会 发展 的信息 、 其 曾经影 响 的人 口、 经济 和社 值 和意义 的工业遗产一 经认定 . 应当及 时公布 为文物保护 单位 , 通过 会 , 至比其他历史 时期 的文化遗产要大的多 。但是 由于城市化和工 甚 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实得到保护 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 业 化的发展 , 工业 的更新换 代速度 也越来 越快 . 业发展 的形式 的变 工 般性工业 遗产。 格保护好 外观及主要 特征 的前提 下 . 在严 审慎适 度地 化也 越来越 快 , 大量的工业停产搬迁 。 房地产开 发随之跟进 . 许多有价 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 值的工业遗产 正面临不可 逆的拆毁 , 大量珍贵 的档案正 在流失 . 于 对 工业 遗产保 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 日益增强 。 由于在 近年经济建设 的 3 运用法律对工业遗产的保 存进行规范 高潮中 , 地方政 府将经济 指标放在第 一位 。 往是基建部 门压倒文物 往 我国目 前并没有对工业遗产保护 的相关法律 . 因此应尽快开展工 保护。因此 , 执行文 物法 的过程 中 , 在 遇到 了很 多来 �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

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业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工业文明,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工业遗产,是指1840年中国近代工业产生以来,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的近现代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车间、作坊、厂房、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办公楼、住房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

第三条工业遗产的重点为:(1)新中国成立前(1840~1949年)的民族工业企业、中外合办企业;(2)新中国成立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3)文革期间及“三线”建设时期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同级工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应当积极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立法,健全保存、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社会、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有保护价值的工业遗存组织普查和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成果,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文物保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的规范和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9年1月15日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的规范和指导,依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革命旧址,是指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革命旧址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墓地;(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五)近代以来兴建的涉及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

第三条革命旧址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维护革命旧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发 建 设 中 被 拆 除 ,没 有 留 下 任 何 遗 迹 … 由 … 于 目前 北 京 还 没 有 一 套 系 统 完 善 的 工 业 遗 产 普 查 、认 定标 准 ,还 缺乏 与 之相 匹配 的法 律 法 规 和 保 护 体 系 ,大 量 没 有 遗 产 仍 然 游走 在 与 “ ”与 保 “ 分 ” 的工 业 名
大 量 的 研 究 ,例 如 , 首 钢 搬 迁 改 造 研 究 、 焦 升 城 市 文 化 软 实 力 ,对 “ 界 城 市 ” 的 文 化 建 设 之 路 也 具 有 相 当 重 要 的 世
化 厂工 业 旧址保 护 利 用规 划 等 项 目,均 强调 意 义 。 在 城市 更 新 的过 程 中积极 保 护 利用 工 业 资源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 通 过 “ 之 路 、 焦 之 路 、 气 之 路 、 化 工 之 路 ” 为 主 题 的 煤
开 敞 空 间 设 计 , 较 为 系 统 、 完 整 的保 留 了 焦 化 厂 的 生 产 工 业 流 程 。
冶 f , 恢 ‘ 念
积极 、深入开展
“ 业 遗 产 保 护 利 用 工
态 环 境 为 前 提 ,坚 持 “ 境 评 估 一 统 筹 规 划 一 低 碳 发 展 ” 的 思 路 : 首 先 要 环
请 专 业 部 门对 工 业 遗 产 厂 区 内 进 行 环 境 评 估 ,确 定 不 同 污 染 物 的 种 类 、分 控 制 进 行 详 细 规 划 的 法 定 文 件 ,为 开 发 建 设 布 情 况 和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其 次 ,要 结 合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统 筹 污 染 治 理 、 生 态 提 供 依 据 和 指 导 。
专 项 规 划 ” ,对 经 认 定 的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工 业 遗 产 ,应 明 确 界 定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和 建 设 控 制地 带 ,明确 强 制保 留和 建议 保 留的地 面 建

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于2003年7月10日至17日在下塔吉尔通过)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TICCIH)是保护工业遗产的世界组织,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工业遗产保护方面的专门顾问机构。

该宪章由TICCIH起草,将提交ICOMOS认可,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最终批准。

导言人类的早期历史是依据生产方式根本变革方面的考古学证据来界定的,保护和研究这些变革证据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

从中世纪到18世纪末,欧洲的能源利用和商业贸易的革新,带来了具有与新石器时代向青铜时代历史转变同样深远意义的变化,制造业的社会、技术、经济环境都得到了非常迅速而深刻的发展,足以称为一次革命。

这次工业革命是一个历史现象的开端,它影响了有史以来最广泛的人口,以及地球上所有其他的生命形式,并一直延续至今。

这些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的物质见证,是全人类的财富,研究和保护它们的重要性必须得到认识。

因而,2003年聚集在俄罗斯召开的TICCIH大会上的代表们宣告:那些为工业活动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生产的过程与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所在的城镇和景观,连同其他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表现,都具有基本的重大价值。

我们必须研究它们,让它们的历史为人所知,它们的内涵和重要性为众人知晓,为现在和未来的利用和利益,那些最为重要和最典型的实例应当依照《威尼斯宪章》的精神,进行鉴定、得以保护和修缮。

1工业遗产的定义工业遗产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

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工厂、选矿和冶炼的矿场和矿区、货栈仓库,能源生产、输送和利用的场所,运输及基础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

工业考古学是对所有工业遗存证据进行多学科研究的方法,这些遗存证据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如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或由工业生产创造的文件档案、人工制品、地层和工程结构、人居环境以及自然景观和城镇景观等。

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于2003年7月10日至17日在下塔吉尔通过)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TICCIH)是保护工业遗产的世界组织,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工业遗产保护方面的专门顾问机构。

该宪章由TICCIH起草,将提交ICOMOS 认可,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最终批准。

导言人类的早期历史是依据生产方式根本变革方面的考古学证据来界定的,保护和研究这些变革证据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

从中世纪到18世纪末,欧洲的能源利用和商业贸易的革新,带来了具有与新石器时代向青铜时代历史转变同样深远意义的变化,制造业的社会、技术、经济环境都得到了非常迅速而深刻的发展,足以称为一次革命。

这次工业革命是一个历史现象的开端,它影响了有史以来最广泛的人口,以及地球上所有其他的生命形式,并一直延续至今。

这些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的物质见证,是全人类的财富,研究和保护它们的重要性必须得到认识。

因而,2003年聚集在俄罗斯召开的TICCIH大会上的代表们宣告:那些为工业活动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生产的过程与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所在的城镇和景观,连同其他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表现,都具有基本的重大价值。

我们必须研究它们,让它们的历史为人所知,它们的内涵和重要性为众人知晓,为现在和未来的利用和利益,那些最为重要和最典型的实例应当依照《威尼斯宪章》的精神,进行鉴定、得以保护和修缮。

1工业遗产的定义工业遗产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

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工厂、选矿和冶炼的矿场和矿区、货栈仓库,能源生产、输送和利用的场所,运输及基础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

工业考古学是对所有工业遗存证据进行多学科研究的方法,这些遗存证据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如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或由工业生产创造的文件档案、人工制品、地层和工程结构、人居环境以及自然景观和城镇景观等。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函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函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建设方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3.08.31
•【字号】京文物〔2023〕1197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方
案》的函
京文物〔2023〕1197号
各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首都文博事业迎来最好发展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紧抓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契机,有序推进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以区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由市文物局组织评估、核定公布。

申请创建地区应按照《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方案》和北京市文物局有关创建工作要求,填报《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

请各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方案
2.北京市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
北京市文物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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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文、科技、绿色”的发展理念,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进一步将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实现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规化推进,特制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见附件)。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第一章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工业遗产是与工业发展密切相联的,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和经济再利用价值的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是极具风貌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可以避免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同时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工业遗产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厂房、仓库、码头、桥梁、办公建筑、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相关的容。

第三条市工业遗产的重点为:
(1)解放前的民族工业企业、官商合营、中外合办企业等遗存;
(2)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
(3)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二章调查与登录
第四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详实的调查,制作登记表格,绘制现状图。

同时要将调查的工业资源
完备的外观特征和场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五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工业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资源,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工业、规划及文物部门报告,在调查和研究确定工业遗产价值后,依法予以保护和再利用。

第三章评价与认定
第七条工业遗产的评估以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科学技术价值、艺术美学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为准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
(1)在相应时期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全国或具有较高影响力。

(2)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具有代表性或先进性,同一时期开办最早,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术先进,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

(4)与著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及名人故居等遗存。

(5)其他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存。

第八条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工业遗产组织普查、评估、认定,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等工作。

各相关工业遗产权属或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责任主体,对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产,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合理地再利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等相关问题提出认定申请或建议;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工业、规划、文物、历史、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评价办法,提出评估意见;
(3)工业、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
(4)对确定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征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其保护、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对尚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遗产,根据遗产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并在符合不可移动文物的条件下,可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1)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

即符合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准的工业遗产;
(2)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即与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突出的发展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的遗存;
(3)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即虽然遗产价值不突出,但可利用空间大、便于改造、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第十条对于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
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再利用。

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采取抢救性保护与适宜性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充分挖掘其再利用价值。

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及工业遗产保护区参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可申报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保
护名录,参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应充分尊重历史特征,对建筑原状、结构、式样进行整体保留,不得随意拆除,应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修缮、改造;
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可对原建筑物进行加层或立面装饰,尽可能保留建筑结构和式样的主要特征,实现工业特色风貌与现代生活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对工业遗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

在企业拍卖、转产、转制、置换等过程中,受让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履行保护利用工业遗产的职责。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应充分重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并注重污染土壤的环保修复和厂区环境的生态恢复。

第五章管理与引导
第十五条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并切实做好工业遗产普查、评估和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在工业企业搬迁、工业用地转换性质、编制工业用地更新规划时,应注重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在工业遗产的重点保护区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工业、规划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各工业企业及相关权属或使用单位应重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认真配合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调查、建档、评估和认定工作,遗产价值突出的还应协助规划部门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规划。

第十八条价值较高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市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应分别予以征集和收藏。

第十九条运用出版物、展览、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保护利用工业遗产重要意义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及欣赏水平,增强保护工业遗产的自觉性。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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