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国税函[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浙江省某县国税局发生一起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出口企业通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资金的案件。
涉案人员王某某,案发前任该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副科长,负责出口退税工作。
该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在受理出口退税申报后,按照程序进行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审批之后公布各出口企业的审核审批通过退(免)税额,出口企业根据公布的退税额度,填制出口退税申请表提交出口退税管理员审核确认签字,各出口退税管理员汇总并制作移交清册,将出口退税申请表和清册一并移交主管副科长王某某复核审批。
在复核审批环节,王某某授意某出口企业另外填制退税申请表,仿造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员笔迹在管理员意见栏内签字,然后王某某在填有虚假内容的退税申请表的科长审核栏内签字,骗取了分管局长在局长审批栏内签字审批,并制作退税汇总审批表,骗取局长在汇总表上签字审批。
计统部门根据税源管理科提交的出口退税申请表和有领导签字审批的退税汇总表在退税计划额度内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并提交国库办理退库。
这样,王某某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蒙骗领导、欺骗组织,把原本应由其他出口企业获取的出口退税款,退到了与其合谋的不法企业账户上,并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得知该县的案情后,浙江省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处理,绝不手软;同时,要求立即在全省开展了自2006年1月1日以来的出口退税数据的清查工作。
经查,其他市、县情况良好,没有发现类似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9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6.03
【实施日期】199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
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存在着税务部门占压挪用税款的现象,特别是擅自设立税收过渡账户,以收取利息。
这一严重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务必要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各项税款准确及时缴入各级国库,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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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内容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税款退库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和合法性,提高税款退库的效率和公开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因税务管理需要而进行的税款退库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税款退库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合法、合规、合情的处理退库事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退库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稽查和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税款退库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税务政策,确保税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款退库信息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税款退库管理流程第七条申请退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核实退库事项,及时作出退库决定。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定退库金额,并及时向申请人发放退库款项,并出具相关退库凭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退库款项,并对退库款项进行合理、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三章税款退库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税款退库工作的正确、及时、完整的落实。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机制,对税款退库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倒逼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退库管理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退库工作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退库管理氛围,确保税款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款退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退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税款退库管理监督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款退库监督机制,加强对退库工作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税款退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款退库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ab27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维护正常的财税金融秩序,确保明年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税款的入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
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专业银行要从严掌握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限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纳税。
二、严禁用银行贷款清理企业“死欠”税款。
各地在清理欠税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因企业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上来的“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缴款书,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纳税。
三、禁止用转帐方式清理企业欠税。
对年末的非“死欠”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清理,但不得采取转帐方式,各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转帐手续。
四、要严格按收入预算科目、级次和金库条例组织税款入库。
税务机关要认真准确填写税票,划清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各国库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划归相应金库,不得拖延占压。
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级次和收入科目。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关于现金缴税业务中票证管理和使用税款缴库的通知》

《关于现金缴税业务中票证管理和使用税款缴库的通知》尊敬的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票证,并规范税款缴库工作,特发出本通知,希望各位能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执行。
一、票证管理和使用票证是涉及到税款缴纳的重要凭证,因此必须加强对票证的管理和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票证管理岗位或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票证使用制度。
1.票证保管要求(1)需要将票证存放在专门的票证保管室内,确保票证的安全防护和机密性。
(2)票证必须定期盘点,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闭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对于盗窃、毁损等情况,需要及时报警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以便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2.票证使用要求(1)票证只能由授权人员使用,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擅自使用。
(2)凡是有关税务业务的票证,必须事先登记,并由领用人员做好相应的签名、章证等手续。
(3)避免将票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公共区域等容易被他人取用的地方。
二、税款缴库税款缴库是每个部门、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规定缴纳税款的重要环节,需要各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工作。
1.缴款账户开立(1)需要各位提前开立税务机关指定的缴款账户,并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以备缴纳税款。
(2)对于账户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细致,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财务岗位或人员来负责。
(3)缴款账户的余额需要及时核对,确保账户余额能够满足缴款的需要。
2.缴款手续和记录(1)缴款前需要核对税款金额,确保缴款金额无误。
(2)缴款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缴款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和确认。
(3)每次缴款完成后,需要及时将缴款记录和凭证归档,以备日后查验和备案。
(4)对于缴款单和凭证要做好长期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性。
特此通知!xx部门/单位。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国税进[1988]7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国税进[1988]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a9b0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b.png)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国税进[1988]79号1988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今年八月,我局“关于认真检查一九八八年上半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的结果看,多数地区执行政策是比较认真的,基本上贯彻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维护国家财政收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应剔除产品所含进口料、件免税税款。
凡没有执行这一规定的地区,要立即对1-10月份的退税进行清理,多退的税款要如数补缴入库。
进料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一律按统一的计算公式办理。
进料加工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当月出口产品的“购进产品金额”×退税税率-当月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按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当月进口料、件实际免税数额为准,在当月(或当期)退税时一次扣除。
二、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包括来料加工、各做各价、对口合同出口产品),不论外商与企业或外贸与企业采取何种方式结算,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后不再退税。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应由销售企业照章补交上述税款。
三、对出口的农林牧水产品,应扣除其在加工、调拨环节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利润后计算退税;其他出口产品一律按出口企业购进产品时生产企业开具的发货票所列的价格和货款计算退税。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已经201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军2014年3月25日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6752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c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30施行日期2013.09.30文号税总发[2013]10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
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
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执法禁贪(一)严禁滥用职权。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
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
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d201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8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划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3230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b2.png)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1998年3月12日国发[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收“过头税”。
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现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
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但在国务院决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决定。
二、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
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越权批准减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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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标 签】严肃财税纪律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计字﹝2000﹞22号
【发文日期】2000-06-16
【实施时间】2000-06-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款征收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速对本地区就《通知》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逐条对照查找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通知》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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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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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12施行日期2011.01.12文号国税函[2011]19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款退库工作,保证税款资金安全,现就税款退库办理有关规定重申并要求如下:一、办理税款退库属于税收会计业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等各项税款的退库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退库手续,确保税款资金安全。
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的退税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税;《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电子退库情况下,应增设复核岗位,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岗位和复核岗位必须分开,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后必须经由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才能发送);税收会计必须把退税申请书与退税审批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电子收入退还书的,必须把电子收入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退税审批件信息相关联;要按期、准确上报相关会统报表,及时、全面地反映退库情况。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商务财会》
【年(卷),期】1996(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执行专用税票制度、推广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查处骗税案件、审批出口退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效。
但是,今年
的出口退税进度和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据统计,1—4月,全国已办理退
税156.3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2%。
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指示要加快
退税进度。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J],
2.外经贸部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3.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文件式成立关于加快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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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7•【文号】国税函[1998]643号•【施行日期】1998.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43号1998年10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克服种种困难,抓住各种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工商税收收入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但是,同增收目标相比,今年的工商税收收入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与此同时,偷税、骗税、逃税等各种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呈现蔓延态势。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继续抓好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以查促收。
这是挖掘增收潜力,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各项税收检查工作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部署了今年的各项税收检查工作任务。
各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加强对各项税收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挂帅,并指定一位主管副局长专门负责。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集中力量做好今年的各项税收检查工作。
要切实组织地区之间的税收交叉检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工作。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切实制定后两个月的税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11月10日前将税收检查工作方案报总局(稽查局)。
二、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要按照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精神,严格加收滞纳金。
要坚决克服各种畏难情绪,依法加大罚款力度,努力实现今年总体罚款比例不低于10%的考核目标。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范本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款退库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防范风险,维护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因对纳税人征收过多或征收错误而退还的税款。
第三条税款退库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足额退还。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税款退库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款退库管理制度,明确税款退库的程序、责任、权限等事项。
第二章税款退库审批管理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税款退库审批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款退库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税款退库审批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税务工作人员组成,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税款退库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税款退库申请表》。
第九条申请税款退库的纳税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税款退库审批机构应当对纳税人的税款退库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规定的税款退库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税款退库申请,税款退库审批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税款退库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审批档案,保存退库申请、审批意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款退库发放管理第十四条税款退库发放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构的审批意见,及时足额发放纳税人的退款。
第十五条税款退库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发放登记制度,记录退款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税款退库发放机构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发放凭证,保证发放的退款金额和内容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税款退库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发放档案,保存退款的发放凭证、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税款退库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款退库监督机构,负责对税款退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税款退库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税务机关的税款退库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税款退库监督机构可以接受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4.27
•【字号】苏州地税函[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
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11〕49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
其中,市区的征收分局是退库办理部门;市区各税源管理分局是退税审批部门。
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办理部门受理纳税人退库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关纸质资料、电子信息传递给审批部门,经审批部门调查、审核、审批并填开《退库事项审核审批处理单》(见附件)后,由办理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报市局。
2.规划财务部门应加强复核,及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
对于较大金额的退库,需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报告。
3.《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
开。
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应严格按照税收
票证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日常操作;退库专用章应由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专职人员负责保管。
各市(县)局对补充意见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04
•【字号】赣国税函[20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
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5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总局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问题。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包括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岗位)由金库对账岗担任,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包括电子收入退还书复核岗位)由收入核算科(股)长或副科(股)长担任。
科(股)长或副科(股)长与金库对账岗为同一人的,必须调整分工。
二、关于电子收入退还书凭证装订问题。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条件下,电子收入退还书必须打印,注明“电子收入退还书”字样并加盖退税专用章,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退税审批件一起装订。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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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
律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0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6.02
【实施日期】2000.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
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
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