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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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
律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0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6.02
【实施日期】2000.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
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
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