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三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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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法院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南漳县公安局南漳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三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通告
以“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机关、闹企业”(以下简称“三堵、五闹”)等行为要挟获利现象,严重挑战了国家法律底线,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群众深恶痛绝。为维护法制权威,确保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依法通过复议、诉讼、信访等途径解决,绝不能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达到个人目的。
二、采取堵(锁)门、堵路、静坐、打横幅、示威、喊口号等形式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或损失,情节较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三、采取抬尸堵路、横车拦路、聚众静坐以及其他方式设置障碍等形式非法拦截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
节较重的,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车站、公园、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采取停放尸体、穿孝衣、设灵堂、抬棺材、摆花圈、燃放鞭炮、下跪等形式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对上述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一律按首要分子从重打击处理;对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参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三堵、五闹”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政法机关将视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或254239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