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而设立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标准,以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基本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包括门诊部、医技科室、药房等,必须保证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齐全和完好。
门诊部应设有充足的诊室和医生,以满足日常的门诊服务需求。
医技科室应具备基本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设备,如血压计、心电图仪、输液设备等,以保障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
药房应具备合理的药品储备,确保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药品供应。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一定的医疗服务能力。
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对于一些急救性疾病应具备相应的急救措施和能力。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加强对慢性病、老年病、儿童保健等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再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一定的卫生保健宣教能力。
通过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体检等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促进居民的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和运行能力。
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保障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总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标准是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者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基本标准,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居民需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1-1.5万人左右。
二、基本功能(一)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二)预防:负责社区卫生调查,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心理咨询、精神卫生、膳食营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三)保健:负责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提供眼、口腔保健服务;对急诊自救进行医学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医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建档和管理工作。
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及疑难重症的初步处理,提供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协助开展临终关怀服务;提供医疗卫生1咨询服务。
(六)康复:开展适宜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康复训练指导,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咨询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新建机构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布局结构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设计标准及无障碍性设计要求。
(二)科室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室、健教室、药房、化验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标准设置,布局符合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社区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社区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社区医院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承担着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社区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制定和遵守一系列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非常重要。
1. 人员配置社区医院应确保拥有合适的人员配置,包括合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
医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患者提供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护士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应接受规范的培训,能够有效地协助医生提供护理和其他医疗服务。
2. 资源设备社区医院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以满足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需要。
设备和器材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此外,社区医院还应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耗材,以满足患者的日常需求。
3. 诊疗服务社区医院应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包括初步诊断、常见疾病治疗和常规检查等。
医院应采用标准化的诊疗流程,确保诊疗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医疗技能,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4. 紧急救治能力社区医院应具备基本的紧急救治能力,能够应对突发疾病和急救情况。
医院应设立急诊科或紧急医疗中心,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建立与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紧密联系。
医生和护士应接受急救技能培训,能够迅速和有效地救治患者。
5. 管理与服务质量社区医院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确保医院的日常运行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医院应加强患者满意度调查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
此外,医院还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医疗服务的认知和理解。
结论以上是社区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社区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并严格执行,以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 2006 〕 240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 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 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5 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 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 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 6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 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 1 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 1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 5 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 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XX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根据卫健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本着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站的原则设置。
一般1万居民左右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提供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必须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可根据条件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1、妇幼保健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三)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疾病治疗和护理。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康复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以独立法人设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一般应设3张日间观察床。
不设病床。
四、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以及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科室设置应设全科诊疗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宣教室、药房等科室。
有条件的,可设中医(理疗)科。
不设其他临床科室。
六、人员配备(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二)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1、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2、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运用适宜的中西医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5、提供急救服务。
6、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7、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8、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9、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10、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11、服务康复服务。
12、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13、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14、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15、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16、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17、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m2,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阻碍设计要求。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要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m2。
提倡设立观察床、康复病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等。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
至少拥有下列设备:接种器材、妇女健康检查器械、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康复器械、抢救床、氧气瓶、氧气袋、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气管插管、针灸器具、B超、心电图机、X光机、化验三大常规必备器材、药品柜、无菌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床单元设备、出诊设备、资料柜、电冰箱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BP 机、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
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是城乡居民日常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场所,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保障居民健康,需要进行标准化建设。
以下是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一些基本标准:1. 设备设施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包括有基本检查仪器、治疗设备、药品储存设备、工作台等。
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医疗服务的要求。
2. 人员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配备符合业务要求的医疗人员和管理人员。
医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管理人员应具备医疗管理和组织能力。
3. 服务范围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治疗,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
服务范围的确定应考虑当地居民的特点和需求。
4. 健康档案管理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系统,记录居民个人的健康信息、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为医疗服务提供依据,并保障居民的隐私安全。
5. 卫生环境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保证卫生环境的清洁、整洁和安全。
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员工应遵守卫生管理规范。
6. 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流程、病历填写、药品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7. 信息化建设标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提高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总之,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是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设备设施、人员标准、服务范围、健康档案管理、卫生环境、医疗质量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的健康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讨论稿)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科学管理,规范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设置,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行,满足社会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需求,依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在国家统一标识出台之前,可由各地市按所辖区域统一制定。
中心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的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床位至少设观察病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另可根据社区居民卫生服务基本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特点,按照中心服务范围居民人员数量按比例增加,原则上超过3万人每增加1万人可增加康复床3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1、急诊室(含抢救)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20m2,配备必须急诊用品;急诊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2、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3、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4、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40m2,针灸、按摩可同设在一间。
理疗室应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二)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1、预防接种室工作用房面积不少于80m2。
应设置候诊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诊室、接种室、观察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区,且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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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
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附件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不设病床。
三、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
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