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审批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要点提示
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把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作 为重点检查对象,已陆续对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并对一些反洗钱工作不力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罚。
2008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765家,处罚51家机构,并对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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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金融行业高管人员处以34万元罚款 。2009年,人民银行分支 机
议。
检查方式:查阅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人员变更的相关文件 ,以及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 十五条规定;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八条规 定;
发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 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 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 确要求。保险业金融机构自2007年开始正式开展反洗钱工作, 并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双重监管。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 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 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2、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需及时进行变更。 4、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重视反洗钱工作,召开反洗钱工作会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情况
“十一五” 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近2万家金 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1900多家 机构给予了处罚,包括数十名金融机构高管在内的170名从 业人员被处以罚款。
人行反洗钱检查情况说明
人行反洗钱检查情况说明1.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专项检查次要内容是什么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担任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恳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预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状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
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依据实际状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留存,另一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
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准时作出处理打算。
2.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有哪些方式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方法(试行)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洗钱调查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洗钱调查类型反洗钱分类制度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联社客户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条件第二条分类监管。
反洗钱监管主体按照冼钱风险水平将监管对象分类,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侧重、有差别的监管。
第三条通过分类的实施,引导各网点探索与实践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让风险管理成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内在动力。
第四条建立冼钱风险评估体系是监管部门运用风险监管方法的必要条件。
完备的冼钱风险评估标准在事前就可以明确告知网点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有利于引导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行为。
第三章客户的分类第五条各网点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联社本部。
依据企业和个人的行业分类以及他的注册资本和当年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的确认大致按对全年发生交易额在200笔以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具体是:1、交易金额500万元一一15OO万元的实行一般监控;2、交易金额1500万元一一3000万元实行重点监控;3、交易金额3000万元一一5OOO万实行强制监控;4、交易金额50O0万元以上的一笔笔进行监控。
第六条我联社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条我联社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发[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6日银发[2007]2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做好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保证报告的准确和完整,我行制定了《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总部或总部指定负责报送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2号印发)制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电子文件报文符合《规则》要求,否则报告不能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
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按照《规则》要求对报送机构提交的电子文件报文进行自动检查校验。
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文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错误回执文件”形式向报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报送机构须根据“错误回执文件”提示的错误原因在接到回执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文件,然后重新提交。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银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9日银发[2012]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规范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指导,现将《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规程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管理工作,并要求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相关工作。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工作指导,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规要求需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职责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银发[2010]23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正向激励机制,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奖励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洗钱案件,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是指在重大洗钱案件的调查破获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破获洗钱案件的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二)提供洗钱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会计财务司负责反洗钱奖励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括一类案件和二类案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案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督办的案件;2.有全国影响(如涉案范围覆盖1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被中央级媒体报道)的案件;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线索破获,且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2000万元的案件;5.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救济途径
上一级人民银行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如认定原处罚决 定存在不当之处,会责令改正或撤销原决定,同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要点一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要点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 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与实施安排
04
反洗钱调查实施保障
保密措施
01
02
03
严格保密要求
反洗钱调查涉及敏感信息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确保信息不泄露。
保密协议
参与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应 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和义务。
加密措施
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 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 用。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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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评估
审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的合法性、交易对手方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资金流动的合理性等。
评估
对于存在洗钱行为的案件,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下一步的行动计 划。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案件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等。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安排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 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其他规定与未尽事宜的处理
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某些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反洗钱尽职调查表
反洗钱尽职调查表
以下是一个反洗钱尽职调查表的例子,其中包括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和信息需求。
具体的反洗钱尽职调查表可能因不同的机构和要求而有所不同。
1. 客户基本信息:
- 客户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籍: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地址:
- 联系方式:
2. 客户职业信息:
- 职业:
- 雇主/公司名称:
- 公司地址:
- 公司联系电话:
- 职务/职位:
- 所在行业:
3. 资金来源:
- 客户收入来源:
- 预计年收入:
- 客户资产来源:
- 预计总资产规模:
- 是否从其他渠道或人员获得额外资金:
4. 交易行为及风险:
- 交易目的:
- 交易频率:
- 交易金额范围:
- 是否涉及现金交易:
- 是否频繁进行大额交易:
- 是否涉及可疑国家或地区的交易:
- 是否涉及受制裁个人或组织的交易:
- 是否涉及金融诈骗或洗钱行为:
- 是否涉及虚拟资产或加密货币的交易:
5. 客户背景调查:
- 是否受过刑事指控或有犯罪记录:
- 是否涉及贪污腐败行为:
- 是否有与恐怖主义或有关犯罪组织的关联:
- 是否有主要股东、高管或政治人物的身份:
- 是否有关联公司或组织:
6. 其他信息:
- 与用户有联系的第三方:
- 联系人信息:
- 其他值得关注的因素: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个例子,具体的反洗钱尽职调查表应根据当地法律和要求进行定制,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印发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2007〕 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 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银办发[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2日银办发[2008]1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联网查询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支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合规开展查询工作,确保可疑交易报告数据的保密、安全和合法使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查询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下称系统)查询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数据(以下称数据)工作,加强数据管理,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系统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提供查询的各类反洗钱数据;(二)由应用程序、服务器端操作系统、中间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组成的软件系统;(三)由查询客户终端、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硬件设备组成的硬件平台。
第二章接入管理第四条系统的部署与运行基于人民银行内联网。
分支机构查询终端架设在本机构反洗钱处办公环境,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单点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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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
附2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审批表
编号:
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银调〔〕第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金
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兹指定下列人员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完成调查事项。
调查组组长:联系电话:
调查组成员:
有权采取的调查措施:
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请你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本调查事项予以保密;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公章)年月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银调〔〕第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金
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我行(部)决定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
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将上述文件和资料反馈我行(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请你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本调查事项予以保密;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章)
年月日
附4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首页)
编号: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调查询问人员:记录人员:
询问事由: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
工作岗位:
在场人员:
询问内容:
询问笔录首页,共页。
调查询问人员(签名):记录人员(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用纸
编号:
询问笔录第页,共页。
调查询问人员(签名):记录人员(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附5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我行(部)负责人批准,本调查组从年月日起对以下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你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调查组组长签名:
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名:
以上文件、资料已经在场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查点清楚,并已按要求封存。
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注:本清单一式二份,调查组和金融机构各保存一份。
附6
中国人民银行()
临时冻结申请表
附7
中国人民银行
临时冻结通知书
银冻〔〕第号
:
为防止客户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行现决定对开立在你单位的下列账户内的资金予以临时冻结,请按要求予以执行。
临时冻结要求:
1.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你单位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
之时起计算。
2.你单位收到我行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或者在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收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留存。
附8
中国人民银行
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
银解冻〔〕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行现决定对《临时冻结通知书》(银冻〔〕第号)进行解除,请立即予以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留存。
附9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
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
解除封存通知书
()银解封〔〕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行(部)反洗钱调查组于年月日对下列文件、资料进行了封存。
现反洗钱调查
工作已经结束,我行(部)决定从即日起对下列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由出具本通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