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晋教职成函〔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职成函〔2022〕1号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山西开放大学,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教材建设是高等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继续教育教学的基础工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筹管理,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按照国家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凡选必审,有关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选用教材具备正确的思想和观点,保证教材基本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服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提质强基。
二、完善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纳入本校教材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高等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使用、管理相关方案,在教材的选用方面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规范教材征订、使用、评价各个环节,确保使用教材质量。
同时,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坚持选用教材符合教学计划、课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要坚持优选原则,选用把握本学科、本课程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材,传授最前沿的科研成果。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陕教高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一)明确专业定位。
各有关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陕西“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部属高校要结合“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高层次学历继续教育。
省属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等要聚焦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专业要服务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职业院校要结合自身优质特色专业(群)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一老一小”、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设置专业。
高校设置继续教育国控专业须在本校全日制国控专业范围内设置,并获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医学类、教育类专业由省教育厅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国控专业的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请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整出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教职成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
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浙教办函〔2022〕170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7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主体责任。
高校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强化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要秉承公益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重要工作日程,规范设置校外教学点,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二、落实归口管理。
高校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按要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须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评估,落实常态化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统一审批高校与设点单位的设点协议。
三、严格站点设置。
高校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便于管理的原则审慎布局校外教学点并选择合作设点单位。
拟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教办职成〔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压实主体责任。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的重要途径。
校外教学点是各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体现高校的教学质量与形象。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意义,秉承公益性原则,将其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
二、科学合理布局,严格把控质量。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慎选择设点单位,科学合理布局。
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的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不超过8个,且仅限于本科层次;省内高校在每个省辖市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总数不得超过3个。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三、强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健全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省级统筹、市级监督、高校主体、站点建设的四级全覆盖管理体系。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备案管理;主办高校承担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校外教学点按照职责要求,配合主办高校做好人才培养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教高〔2018〕54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高等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关要求主办高校应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8〕648号)相关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
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布局由主办高校本着保证质量、有利管理的原则稳妥审慎科学规划,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并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生源。
省外高等学校在豫设立校外教学点仅限于本科层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
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3个。
同时,为集中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
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严禁设置“点外点”,经备案的设点单位不得再行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另行设置教学点。
二、规范简化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主办高校应根据在豫设置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布局,对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辅导教师、管理队伍、支撑服务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按要求提供设点单位申请报告、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协议、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报告、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备案。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1995年2月23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教育考试事业日渐发达,对考试项目实施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一考试)尤其如此。
全国统一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历来受到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努力下,比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国家教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8号令)和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全国统一考试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从近年来考试的实际情况看,考试管理工作的水平在全国各地是不平衡的。
有的省局部地区出现了考试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现象,致使个别考场出现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与考生串通集体作弊的腐败行为。
虽然考后根据群众检举及时作了严肃处理,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这是在当前形势下,考风考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已远不是个别考生考试的舞弊行为。
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有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也有个别考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入手,提高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的自觉性,防微杜渐,采取有力措施,使考风考纪不断得以加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应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关于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地区专业规划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拟设置专业,应督促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
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点,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或撤销,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8日教高[2002]8号)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高校网络教育迅速兴起,并取得了长足发展。
从1999年开始迄今,已有67所高等学校开展了网络教育试点工作,注册学生近百万,高校网络教育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且开发使用了大量的多媒体教学资源,逐步形成了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管理方式,同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网络教育,促进了高校信息化建设。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试点高校思想观念不适应,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条件建设相对滞后,优秀教学资源相对缺乏,特别是个别试点高校严重违规办学,影响了高校网络教育的正常秩序。
为规范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积极发展、规范管理。
实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
要减少并停止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
要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优势,为在职人员更新知识、增强技能、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供良好服务;既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和其它继续教育。
各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网络教育的基本规律,积极推进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级各类继续教育的结合,促进我国网络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教高[1998]1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1998年4月6日教高[1998]1号)近些年来,高等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
高等学校培养了大批合格专门人才,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由于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和招生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以致近年来一些科类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愈来愈突出。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供求矛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应社会需求,积极调减长线专业。
我部拟于今年上半年完成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颁布新目录,并开始组织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进行整理。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从社会客观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此为契机,认真做好现设专业的调整工作。
要采取措施,切实调减一批办学条件较差、毕业生供求状况不好的专业。
二、加强专业设置调控与管理,严格控制新设长线专业。
鉴于文科、财经、管理、法学类一些专业布点过多,社会吸纳能力有限的实际状况,今明两年,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上述各类本科专业,特殊情况需增设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上述各类专科专业的增设亦应按此精神从严控制。
从今年起,本科院校暂不新设专科专业。
三、发挥招生计划的导向和调控作用,限制长线专业招生数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教职成厅〔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
教育部
【期刊名称】《民办教育新观察》
【年(卷),期】2016(000)012
【总页数】3页(P73-75)
【作者】教育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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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教职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陕教高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精神,现就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业设置管理的对象和原则(一)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工作机构(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二)省教育厅依托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定期对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评估和检查。
专家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评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三)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四)各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突出问题,对本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自评;要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及时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
山东省高等学历名燧釐育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实施方 案》解读
近日,我省印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教民发(2024)1号),对新时代我省普通高校举办什么样的学历继续教育、如何办好学历继续教育明确了方向
(三)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 一步强化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校外教学点评估监管。各设区市教育(教体)局负责主办高校 申报校外教学点的资质、条件审核及已备案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主办高校要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 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鼓励有条件的主 办高校通过校本部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和要求。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政策 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教育部陆续印发《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 2022)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对 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涵建设 ,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2022年12月,我省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又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是《 管理办法》之后又一推动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改革篇”,打出了推进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组合拳”。
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工作安排
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工作安排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不断增长。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满足不同人裙的学习需求,教育部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与部署。
在2024年,将会有一系列重要的工作安排,以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并提升其教学质量。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完善专业设置目录针对当前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目录。
这将涵盖不同领域的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管理、工程技术、文学艺术、医药卫生等。
通过完善专业设置目录,将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不同领域知识的需求,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多样化发展。
二、更新专业设置标准除完善专业设置目录外,教育部还将更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标准。
这包括对不同专业的教学内容、教学标准、实践环节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
通过更新专业设置标准,将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专业设置备案管理教育部将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备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备案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工作。
在备案管理过程中,将注重对专业设置目录和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四、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创新教育部将鼓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创新专业设置,探索新的教学内容和方式,促进更多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专业得到备案认可。
通过促进专业设置的创新,将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五、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监督和评估教育部将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对备案的专业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将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备案的专业质量和水平达到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备备案工作安排
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备备案工作安排
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备案工作安排如下:
1.完善专业设置目录。
针对当前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目录,涵盖不同领域的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管理、工程技术、文学艺术、医药卫生等。
2.控制专业规模,保证教育质量。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应遵循"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避免"过度扩张”的现象,各高校新增专业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3.压减某些”过热”专业。
对于会计学.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过热”专业,需要进行压减,避免盲目扩张。
4.限制特定专业的招生计划。
例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5.规范备案流程。
普通全日制高校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对应的本校全日制教育专业原则上至少有1届毕业生等。
这些工作安排旨在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并提升其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各界对不同领域知识的需求。
制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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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10
•【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
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应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关于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地区专业规划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拟设置专业,应督促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
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
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点,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或撤销,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
教育部将加大对各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对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材料进行抽查,对于责任履行不到位或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普遍不符合要求的省份予以通报,根据情况减少或暂停全省专业点新增。
三、做好2022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
2022年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2022年填报、拟于2023年注册学生学籍的专业)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填报。
(一)普通高校、职业高校应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国家控制的专业须具备全日制国家控制专业设置资格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开放大学、成人高校原则上不设置国家控制专业。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暂停新增网络教育专业点。
高校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专业设置填报。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和统筹,
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我部。
(三)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专业设置由国家开放大学统筹提出,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后确定。
国家开放大学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
(四)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筹提出本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将《2022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见附件3)2022年3月31日报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
(五)教育部于2022年5月3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将与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对接。
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填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六)高校如有账号新设或更名问题,由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经我部核准后办理。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用户名、密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发放。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朱晓晖、苗林波,************、57519078;电子邮箱
*****************.cn;
教育部考试中心高卓,************;
教育部职成司:郑戌冰、邱懿,************;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成司高等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
附件:1.2022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2.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3.2022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