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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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年11月9日)沪府发 2017 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㊀㊀旧区改造是伴随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以保留保护为主,做好发展新阶段的旧区改造工作,传承城市的历史㊁文化㊁内涵,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共中央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上海市委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就坚持 留改拆 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 留改拆并举㊁以保留保护为主,保障基本㊁体现公平㊁持续发展 的要求,适应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需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运用城市有机更新的理念,突出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更加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稳妥有序,分层分类推进实施 留改拆 工作,多途径㊁多渠道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保留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属地责任;坚持居民自愿,倡导共建共治共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三)工作范围将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㊁配套设施不健全㊁安全存在隐患㊁群众要求迫切的各类旧住房,纳入 留改拆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二级旧里为主的旧式里弄及以下房屋,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㊁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列入保留保护范围的各类里弄房屋,各类不成套旧住房等.(四)工作目标推进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㊁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明确需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 十三五 期间实施修缮改造250万平方米,其中优秀历史建筑修缮50万平方米.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重点实施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成套改造㊁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㊁厨卫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 十三五 期间,实施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5000万平方米,其中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1500万平方米.推进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工作,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 十三五 期间,完成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为主的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管理和修缮加强保留保护建筑管理.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巡查执法,严格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等的日常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从城市空间肌理㊁历史文脉㊁文化传承角度,逐步扩大保护范围,拓展保护对象.加强历史建筑传统修缮技术研究,培育专业修缮队伍,建立保护修缮标准体系,兼顾保护和利用㊁功能开发和历史传承㊁技术创新和传统工艺的有机结合,形成历史建筑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留住城市历史记忆.继续推进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对于规划明确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按照 确保结构安全㊁完善基本功能㊁传承历史风貌㊁提升居住环境 的要求,提高修缮标准,加大修缮力度.具体实施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技术导则»等执行.积极探索保留保护建筑改造试点.开展保留保护建筑内部整体改造㊁抽户(幢)改造等试点,通过改造,恢复原来的使用功能或达到成套独用或每户单独使用厨卫设施,减轻房屋使用强度,增加小区公共设施,扩大公共空间,改善居住条件,更好保护历史风貌.可根据改造方案确定抽户对象,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货币化置换或房屋置换方案.市里可统筹征收安置住房作为置换房源.对符合条件的被抽户对象,纳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范围,及时予以解决.改造后的公有住房,应按照实际确定房屋类型㊁换发租赁凭证,并调整标准租金.其中,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纳入出售范围.(二)综合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加大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力度.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要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 十三五 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切实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通知»和«上海市成套改造㊁厨卫等综合改造㊁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技术导则»明确的要求和内容实施,坚持内外兼修.拓展旧住房修缮改造内涵.鼓励各区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不断丰富改造内容.在旧住房修缮改造中,将管线入地㊁二次供水改造㊁消防设施改造㊁截污纳管㊁积水点排除㊁电力表前计量设施改造㊁环境整治㊁道路整修㊁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有机统筹,按照 便民㊁利民㊁少扰民 的原则,根据条件综合实施.有序开展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对不属于保留保护对象㊁未纳入旧区改造范围,建筑结构差㊁年久失修㊁基本设施匮乏㊁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旧住房,以及被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为危房或局部危险房屋㊁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开展拆除重建改造.拆除重建改造应发挥居民自治作用,并按照市房屋管理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的认定条件㊁改造程序㊁规划建设等要求实施.鼓励户型设计创新,在不减少原住户居住面积㊁完善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规划设计应按照规划导向,明确地区功能优化㊁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完善㊁居住品质提升㊁小区环境改善㊁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规划建设水平和改造品质.通过市㊁区财政补贴资金㊁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㊁政府回购增量房屋收益㊁居民出资部分改造费用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资金.(三)稳妥推进旧区改造稳步实施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各区应树立成片保护的理念,按照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旧改地块实际情况编制改造方案,经历史风貌规划评估和认定后实施改造.对于需要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和居住使用功能的,可按照 留房留人 等方式,实施修缮改造,保护历史风貌特色,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需要风貌保护且对居民重新安置的旧改地块,可通过 征而不拆 等方式,对房屋实施征收,原有建筑保留,征收完成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保留保护改造和利用.积极推进未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对规划明确无保留保护要求的旧改地块,继续通过房屋征收等方式,按照两轮征询等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旧改地块整体改造.妥善处置历史遗留 毛地出让 旧改地块.对于 毛地出让 旧改项目,按照 尊重历史㊁分类指导㊁一地一策 的原则,根据保留保护要求,鼓励建设单位继续推进改造,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继续改造的,可按照本市旧区改造中 毛地出让 地块处置有关政策处理.三、保障措施(一)加快落实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对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建立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对新增风貌保护对象的改造项目,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可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㊁定向挂牌㊁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对不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其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细化完善相关用地性质㊁建筑容量㊁建筑高度㊁地块边界等方面的规定.(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市㊁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㊁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㊁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款以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㊁区风貌保护及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重点区域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具体政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继续完善市㊁区合作实施旧区改造模式,对重点旧区改造地块继续采取市㊁区合作进行土地储备的方式,或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㊁区两级投入资金的比例分成,在扣除国家规定计提专项基(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基金后,专项用于旧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工作.对旧区改造及征收安置住房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收,按照财政部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居民安置时,经认定,可参照执行征收安置住房的税收减免政策.(三)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发挥征收安置住房的保基本功能.全面核查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㊁居民家庭人员和他处住房等情况,做到 房屋状况清㊁人员情况清 .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ʒ1的比例配置.科学完善征收安置住房定价机制,供应价格与市场价逐步接轨.各区在使用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时,以房屋征收地块为单位,做到专房专用;房屋征收地块签约期满生效后,剩余的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应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合理设置奖励补贴科目和标准.科学㊁规范㊁公正实施被征收房屋评估,严格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奖励补贴设置规定,控制奖励补贴金额在征收补偿款总额中的比例,体现房屋征收的原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市场化补偿.对按期签约㊁搬迁的被征收人㊁公有房屋承租人,除签约㊁搬迁两类奖励外,不再增设其他奖励科目.各区根据基地特殊情况需要设立其他补贴科目的,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筹平衡.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并举.房屋征收地块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应保持合理的比例.确保他处无房㊁居住困难的被征收对象可选择实物安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求被征收人㊁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前,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水平协调平衡.(四)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对人口导入区在土地㊁资金㊁人口㊁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的综合支持政策.坚持大型居住社区的用地属性,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供应,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基地的土地储备㊁征收腾地和开工建设,确保旧区改造用房需求.继续发挥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对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各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建设和筹措区属征收安置住房㊁就近安置房等,满足居民多元安置需求.坚持集中有序发展,整合资源和力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国有企业骨干优势,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内外配套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管㊁开办运营.坚持提升管理能级,加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化镇管社区机制,推动执法㊁管理队伍力量向大型居住社区倾斜.(五)研究完善 留改拆 相关政策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深化㊁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等,进一步研究完善旧住房修缮改造技术标准,以及房屋协议置换㊁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办法,并将 留改拆 相关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进一步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和顺利推进 留改拆 工作.四㊁组织领导(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是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历史风貌保护,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㊁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更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㊁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资源㊁形成合力,细化任务㊁落实责任.(二)加强统筹协调.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 留改拆 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完善,组织推进试点项目,对各区的工作开展加强统筹指导㊁协调推进和监督考核.增补市文物局为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留改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发挥街镇㊁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宣传教育㊁组织动员和群众工作等优势,尊重市民群众的选择权㊁参与权㊁知情权和监督权,争取市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将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工作任务列入区政府责任管理和政绩考核范围.各区政府要结合全市目标任务及本区实际,制定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的规划㊁计划.各类旧式里弄房屋的修缮改造项目,经认定后可纳入旧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范畴.市㊁区监察和相关部门等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全市 留改拆 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12月20日)沪府发 2017 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㊁放管结合㊁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㊁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㊁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7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㊁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㊁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㊁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资源局《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资源局《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资源局《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静府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资源局《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规划资源局《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8日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实施意见为落实历史风貌保护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配套政策,根据《关于落实〈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沪规划资源风〔2021〕17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的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功能优先、综合评估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围绕本区“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标“国际静安,卓越城区”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管理工作,根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工作安排,对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实施主体进行公开遴选。

三、工作机制由区规划资源局、区商务委、区投资办、区金融办、区文化旅游局、区房管局等部门组成区招商洽谈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涉及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的洽谈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公开遴选工作。

区商务委、区投资办、区金融办、区文化旅游局、区房管局等在其职责范围内就风貌保护项目的运营要求、功能业态、历史文化价值、设计方案等进行明确并开展洽谈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4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4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步伐,以公园城市建设引领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定位和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结合美丽宜居公园城市规划及导则,将城市有机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TOD综合开发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城市有机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

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

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历史风貌保护 政策

历史风貌保护 政策

历史风貌保护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护、维护、传承和展示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文化景观以及城市街区的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通常旨在保护城市的历史面貌,维护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城市发展,并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历史风貌保护政策措施:
1. 历史建筑保护:保护历史建筑是历史风貌保护的重要方面。

政府可能会制定法规,规定对于具有历史、文化、建筑价值的建筑物进行保护,禁止或限制对其进行破坏性的改建或拆除。

2. 历史街区保护:为了保护城市的历史风貌,政府可能会划定并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城市街区,限制不适当的开发和改建,鼓励保留原有的建筑风格和空间格局。

3. 文化景观保护:一些政府会针对特定的文化景观或自然景观采取措施,以确保其保存完好。

这可能包括对历史花园、公园、景区等的管理和保护。

4. 修复和维护资金:为了支持历史建筑和风貌的维护,政府可能提供资金、奖励或补贴计划,鼓励业主对其进行修缮和维护,以确保其保存状态。

5. 规划和土地使用:制定详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确保历史区域的合理利用,防止不适当的开发破坏历史风貌。

6. 文化遗产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文化遗产教育,提高人们对历史风貌的认识和重视,培养公众的文化保护意识。

7. 合理开发和活化: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基础上,政府可能会提倡合理的城市更新和活化措施,以使历史区域更好地适应当代需求,促进其经济可持续发展。

这些政策旨在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传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同时平衡了对历史风貌的保护和城市现代化的需求。

具体政策和措施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城市而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静府督复〔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钟茂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张园东区规划并加快建设改造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张园位于上海中心城区静安区南京西路风貌区,东为石门一路、南为威海路、西为茂名路、北为吴江路。

历史上的张园是晚清民初上海政治活动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曾被誉为“海上第一名园”。

张园现存42栋历史风貌建筑,拥有多种不同风格的石库门建筑,为上海现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中后期石库门建筑群。

张园作为全市首个成片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项目,静安区在对其优秀历史建筑“修旧如故”的同时,注重活化利用,以国际化视野探索打造张园“文商旅”融合的商业商务高地。

通过精细化更新改造,张园西区已于2022年11月27日对外亮相,开业后的张园在原味传承海派历史特色风貌的基础上,引入了国际潮流品牌和世界知名商业,展现出“中西合璧、重生焕新”的全新面貌,吸引了众多市民游客前往观光打卡。

张园东区的规划建设将包含商业办公和精品酒店,由享有国际极高声誉的隈研吾团队(KKAA)设计的张园美术馆、由华建上海院唐玉恩团队设计的潮流文化中心、由英国大卫·奇普菲尔德设计团队(DCA)设计的演艺中心等新建筑。

同时,东区地下空间涵盖商业、停车及轨交换乘,与周边商业载体实现互联互通。

上述区域预计将于2026年年底实现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届时张园整体将以全新姿态成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和彰显上海城市软实力的重要窗口。

二、关于对代表所提对策建议的答复时任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2019年至2020年短短两年期间,曾三次至张园现场调研工作推进情况,要求坚持“保护为先,文化为魂,以人为本”,全力打造历史风貌保护和城市有机更新的标杆;努力把张园打造成为上海中西合璧建筑文化的地标、都市文明的重要传承地,让曾经的“海上第一名园”焕发出新的活力。

保护历史文化,延续城市文脉——专访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毛佳梁

保护历史文化,延续城市文脉——专访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毛佳梁

50 | 专家观点保护历史文化,延续城市文脉——专访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毛佳樑编者按:近日,《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历史风貌保护意识,传承历史文脉,本刊编辑部采访了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毛佳樑,真实记录他所亲身经历的风貌保护工作的历程和故事。

上海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上海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覆盖全市的名城保护体系,并通过制订保护条例、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以及建立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风貌保护工作,构建起最严格的历史风貌保护制度。

2019年9月,修改后的《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次《保护条例》的修改,以“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为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4个重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风貌保护街坊、道路、河道等相关保护规划的法定效力。

通过不断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完善功能与提升品质,服务更高质量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为新时期上海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岁月长河,在上海这座城市留下了多姿多彩的印记。

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局长毛佳樑通过“一条风貌道路” “一座大学校门” “一棵百年大树” “一封教授来信”4个故事,为我们讲述了上海在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延续过程中的探索与努力。

“一条风貌道路”:历史风貌道路保护缘起新建是发展,保护、保留也是发展,而且是更具文化内涵的发展。

在城市快速发展进程中,上海通过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保护历史文化,留住城市文脉。

追溯起来,建立“原汁原味”风貌保护道路的机制,“山阴路”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

山阴路,原名“施高塔路”(Scott Road ),位于上海虹口区,南起四川北路,北至祥德路,全长651 m (见图1)。

2021年中国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显示,城市更新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

1958年8月,在荷兰召开的第一次城市更新研讨会上,对城市更新作了有关的说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或出行、购物、娱乐及其他生活活动有各种不同的期望和不满。

对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的修理改造,对于街道、公园、绿地和不良住宅区等环境的改善有要求及早施行,以形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美丽的市容。

包括所有这些内容的城市建设活动都是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国家层面对此高度重视,自近年来印发了各项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

2015年-2021年9月国家层面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规划梳

北上广深城市更新行业相关政策规划梳理。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汕府〔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2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市委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深入推进汕尾市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作为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未来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推动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功能完善、空间挖潜和服务提升,稳妥有序、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地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努力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的靓丽明珠。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和市场参与相结合,拉高城市标杆,构建完善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体系;坚持依法合规与改革创新,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品质提升与文化传承;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补齐人居短板,给市民更大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积极推进市场运作,通过综合整治、功能转变、拆除重建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等进行更新改造,以点带面提升城市功能、落实公共配套、促进集约用地,多途径、多渠道改善市民工作生活条件,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2年,力争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面积127万平方米;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市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任务,形成小区长效管理、基层有序治理、城市有机更新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武政〔2015〕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武政〔2015〕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武政〔2015〕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实施《武汉市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建设“文化五城”、彰显文化底蕴、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加大保护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快推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明确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以“十二五”期末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初具规模、形成体系,“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为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大力推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建设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一)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具体保护和建设工作。

(三)市、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建设活动审批工作,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验收之前的各个环节进行核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审核、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杭政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能级、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市更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更好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城市内涵式发展,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在杭州生动实践,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城市范例。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把改善民生作为实施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基础设施保障,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城市品质,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助力发展,共富示范。

坚持将城市更新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完善城市空间和功能,以产促城、以城兴产,提升城市机能活力,引领区域协调发展,以城市更新促进共同富裕。

3.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全面评估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精准、高效、系统补齐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方面的短板。

4.传承历史,活化利用。

坚持审慎更新的理念,强化城市空间格局、肌理、风貌的传承和保护,探索建筑活化利用路径,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5.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强化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更新模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1号(城乡建设类0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1号(城乡建设类0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1号(城乡建设类00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1号(城乡建设类006号)提案答复的函张劲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城市更新要兼顾产业升级和文化传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提倡城市修补,做到城市保护和有机更新相结合。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

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相关工作。

一、相关工作情况(一)以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为抓手,探索城市工作统筹协调新机制。

2015年以来,我部组织三亚、福州等58个城市开展了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简称“城市双修”)试点工作,印发指导文件,推动修复山体水系绿地,修补功能设施、空间环境、景观风貌,并探索创新“城市双修”的推进方式、工作机制、管理模式。

在推进过程中,58个试点城市有56个成立以书记、市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发展改革、住房和建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协同推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高效工作格局。

部分试点城市所在省还成立了省级专项领导机构,制定省级行动计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推动工作。

截至2019年底,已累计开展“城市双修”项目9789项,投资1.5万亿元,试点城市面貌实现了从“乱”到“治”的重大转变。

(二)以老厂区老厂房改造为切入点,探索城市产业转型新路径。

深圳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深圳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深圳荟邦控股有限公司2019/06/12目录第一部分 规划先行,引领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第二部分 转变理念,深化城市更新内涵第三部分 多措并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第四部分 有机更新,鼓励城中村综合整治第五部分 持续创新,实现城市更新高质高效第六部分 规范管理,确保全市城市更新“一盘棋”第一部分规划先行,引领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1.搭建三级更新体制2.加大片区统筹力度3.提升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水平搭建三级更新体制n增加从宏观层面调控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制定的指引,建立长期至近期的层级目标,保障各层次更新规划衔接n长期规划为在对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编制的全市城市更新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n中期规划为市、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n 近期规划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长期规划:《深圳市城市更新规划(2019-2035)》对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市更新总目标、发展方向和实施策略,评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能力,协调各类型存量土地开发模式的关系,指引更新政策及规划中期规划:市、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近期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1.修订全市及各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适时启动全市城市更新“十四五”规划编制;2.符合更新立项条件但处于更新“十三五”未定义区项目的开发商们要积极与政府沟通,通过“占补平衡”争取纳入拆除重建范围内。

任务下达、过程跟踪、年终考核、计划调控n创新“案例+政策工具箱”的工作机制,选取试点片区,总结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政策;n规划统筹上“刚弹结合”;n实施统筹上,综合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查违等各种实施手段,合理确定实施时序,保证公共利益用地优先落地;案例+政策工具箱n鼓励各区选择拟更新改造用地相对集中的片区作为试点,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工具箱”,发挥政策组合拳优势,推进片区整体开发建设;n以试点项目为案例,重点分析遇到的问题,总结提炼可推广可复制的解决办法,适时转化为行之有效的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建办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漏查漏报等情况,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历史文化保护,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复,像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

在城乡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见附件1),查漏补缺,及时认定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上海作为长三角区龙头城市,其城市更新进程也走在区域各城市前列。

本篇对上海的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上海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1、2015年5月,上海出台《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明确区县政府是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并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内容;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内容等。

(有效期5年,目前已过期)。

2、2016年4月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方法》,对存量工业用地将主要采取区域整体转型、土地收储后出让和有条件零星开发等实施路径,并为此制定一系列引导鼓励政策。

3、2017年8月推出《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如何保护历史建筑做了规定,有效期5年。

4、2017年12月推出《上海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对城市更新项目主体、公共要素的要求、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划土地管理、用地性质改变、建筑容量调整等做了详细规定。

5、2020年3月出台的《上海市旧住房改造综合管理办法》,对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做了规定。

上海的城市更新法规呈现两主带多副的特征,即:以《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作为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重要政策支持,对基础的土地政策、规划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工业用地、旧区改造、历史建筑、城中村等细类出具细则办法进行规范。

总体看城市更新法规比较全面,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但是也因为法规多,其中存在重合交叉,以及存在实施路径、组织机构不同,缺少系统整合的等问题。

实际操作中,政府与开发主体间就城市更新项目的奖励补偿标准不清晰,补偿对象、补偿依据、补偿范围不够明确;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开发模式,区一级难以实现资金平衡,市场化参与存在较大制约等等问题,这些都是上海城市更新法规需要予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上海城市更新历史悠久,从上世纪80年代旧改开始,到90年代地产导向的再开发与注重历史建筑保护;新世纪开始对旧工业地产的再开发,到城中村大改造。

关于落实《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落实《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政 策 和 措 施 。 3、坚 持 政 府 引 导 、多 方 参 与 。 市 区 规 划 土 地 部 门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充 分 调 动 所 在 地 居 民 及 社 会 参 与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规 划 的 积 极 性 ,妥 善 落 实 保 护 保 留 历 史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和 使 用 者 的 保 护 责 任 , 加 强 社 会 和 市 场 参 与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的 引 导 和 监 督 lT 作 。
关 部 门 对 各 区 申 报 的 风 貌 评 估 和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项 目认 定 , 并 对 项 目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
(二 )区 人 民 政 府 职 责 区 人 民 政 府 是 推 进 本 行 政 区 内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T 作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编 制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提 出 并 落 实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范 围 内 居 民 生 活 条 件 的 改 善 措 施 ,并 定 期 评 估 保 护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督 促 保 护 项 目按 计 划 落 实 。 (三 )规 划 土 地 部 门 职 责 区 规 划 土 地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区 政 府 要 求 ,会 同 区 相 关 部 门 对 本 年 度 各 区 拟 实 施 的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项 目 开 展 风 貌 评 估 共 同 推 进 方 案 的 制 定 。
(三 )适 用 范 围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按 照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上 海 市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和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条 例 》、 《上 海 市 文 物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的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风 貌 保 护 街 坊 、风 貌 保 护 道 路 (街 巷 )、保 护 建 筑 (包 括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和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以 及 经 法 定 程 序 认 定 的 其 他 保 护 保 留 对 象 的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豫政办〔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消除“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延续城市文脉,体现城市精神,展现时代风貌,彰显黄河文化和中原文化特色,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努力提高全省城市与建筑设计水平,不断增强城市的空间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创造优良的城市人居环境,塑造具有浓郁黄河文化和中原文化特色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加强城市设计的引导作用,建立以城市设计为引导、建筑风貌为管控重点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制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努力塑造和谐宜居、安全韧性、富有活力、文化厚重、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的生活与审美需求为中心,以公共利益为价值标准,以人的尺度与使用为依据,以人的感受与理解为判断标准,优化城市与建筑的功能和形态,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2.坚持生态优先。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冀政办字〔2023〕114号•【施行日期】202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以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既有建筑更新改造。

开展城市危旧住房摸底调查,因地制宜选择改造方式,分类施策实施更新改造。

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

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

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以下任务均需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等管道管线,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通风设施等,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整治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同步建立物业管理或小区自主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
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7]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

(沪府发〔201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浙建〔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建〔202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部署要求和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规划建设集成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和美城乡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和城市更新的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两个先行”的决策,围绕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全域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切实加强城乡统筹联动,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乡品质建设的省域样板。

(二)工作原则坚持共富导向、统筹谋划。

突出功能完善、产业带动、百姓增收、治理优化等共富元素,一体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实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环境、风貌形象、活力秩序等方面高品质建设。

坚持资源整合、有机更新。

推进与城市有机更新、土地综合整治、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等工作融合,盘活存量空间资源。

注重山水林田湖草、城镇、乡村一体化整治提升。

注重规划引领、片区统筹,倡导微改造的“绣花”功夫。

注重城镇衰退地区功能复兴、活力重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动能。

坚持功能完善、品质提升。

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更新完善,加快开展城市体检,推动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

注重绿色发展要求,推动绿色建造、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沪府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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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

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明确市级部门分工。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征收、置换等相关工作,协调各区按照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推进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分类实施工作。

市文物部门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相应资金,指导区财政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制定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

(三)落实区政府职责。

区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开展风貌评估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并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居住困难的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措施。

区政府应
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推进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三、建立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制度
对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风貌评估和实施计划。

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

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

区政府应当将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二)实施监管。

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经综合平衡,形成本市风貌保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四、完善历史风貌保护支持政策
(一)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征收(拆迁)补偿款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区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

(二)加快出台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

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

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

为鼓励更多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

(三)进一步完善保护修缮和安置支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保护保留历史建筑修缮力度,提高修缮标准,积极推进厨卫设施成套使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以保护修缮改造为主的项目纳入旧改任务和计划。

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研究并采取“协议置换”“居民抽稀”“征而不拆”等多种方式实施。

(四)逐步健全其他支持政策。

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消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从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角度出发,分别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和技术标准。

五、明确保护更新模式
各区政府在风貌评估阶段,可以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历史毛地出让”、旧区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保护更新模式,鼓励多方共同参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六、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
(一)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将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方式、日常保护修缮维护、物业持有、持有年限、项目的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等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实行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强化评估考核。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进行监管,对相关规划调整、土地房屋征收、置换、土地供应、保护修缮等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

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请认定的有关依据。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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