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的法律技术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物权对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那么《物权法》⼜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下⾯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都有哪些呢?《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1、交付⽣效。
第⼆⼗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强调⼀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只有交付后才发⽣法律效⼒。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承担,⾃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承担。
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规定的同样是强调动产物权⾃交付⽣效。
只是因第三⼈依法占有,权利⼈有权要求第三⼈代替交付,⽽第三⼈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才发⽣效⼒。
2、⾃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条规定与⼆⼗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三条规定的是“⾃交付时⽣效”,但动产物权设⽴和转让之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实际占有之时。
即⽣效时间以“法律⾏为⽣效时”为准。
如甲买⼄的汽车,在双⽅签订合同之前甲要求先试⽤汽车三天,三天后甲交付汽车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数⽇之后,交警向⼄下达⼀个交通违章罚款通知,违章的情形是甲试⽤汽车的第⼆天在⼀路⼝处超速⾏驶,被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认为:此时汽车买卖⾏为没有发⽣。
⼄认为⾃该汽车被甲实际占有时已经发⽣物权变更。
依照汽车物权登记登记⽣效的规定,甲的抗辩有⼀定道理。
但⼄认为“⾃甲实际占有之时物权已经发⽣变更,应该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甲应该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的财产交付与验收标准
合同中的财产交付与验收标准在财产法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规范财产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合同中,财产的交付与验收是一个关键环节,决定了合同的履行是否完整和合法。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合同中财产交付与验收的标准,并通过案例来说明。
一、财产交付的标准在合同中,财产的交付是指卖方将财产实际交给买方的过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财产交付应符合以下标准:1. 实际交付:卖方应将财产实际交付给买方,包括物理交付和法律控制的交付。
物理交付是指将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买方,而法律控制的交付是指卖方将财产的法律支配权转移给买方。
2. 符合约定:财产交付应符合合同中的约定。
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卖方应按照约定进行交付。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交付标准。
3. 完好交付:卖方应将财产以合同约定的状态交付给买方。
财产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并且不应存在任何瑕疵或损坏。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全新的汽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汽车交付给甲方,并且汽车应当是全新的、没有任何损坏的。
然而,在交付的过程中,乙方将一辆有明显划痕和损坏的汽车交付给了甲方。
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交付一辆全新、没有任何损坏的汽车。
二、财产验收的标准财产验收是指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财产进行检查和确认的过程。
财产验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约定:买方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验收。
合同可以约定财产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买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验收。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验收标准。
2. 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方应对交付的财产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财产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e、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f、保全质权的权利【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拟制交付典型例子
拟制交付典型例子动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变动频繁,不适宜采用登记方式。
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
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
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
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
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
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
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
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
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
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
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卖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卖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
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在所有权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义。
1、交付的时间。
所有权转移时间在民法中很重要,一般说来都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1.出卖⼈的交付房屋义务(1)“交付”是指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合同法》第⼀百三⼗五条的规定,出卖⼈应当履⾏向买受⼈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对于房屋的交付,最⾼⼈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
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为的⼀部分,完整的履⾏⾏为应当包括出卖⼈交付房屋于买受⼈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为,应当予以区分。
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双⽅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出卖⼈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占⽤,⽽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的时间,⽽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占⽤,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按期履⾏了“房屋交付使⽤”的义务。
(2)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条件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理解出卖⼈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占有。
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条件。
交付使⽤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途使⽤的完整功能。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般的交付使⽤条件,所以其交付使⽤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途使⽤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功能。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一:简易交付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五十一:简易交付规则第226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读关于简易交付规则,此前《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基本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226条一方面将该条中的“法律行为”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不再强调权利人占有动产的合法依据,即将该条中“依法”二字删除,换言之,简易交付不再强调权利人的先行占有是否“依法”,即便受让人占有动产系没有任何合法原因的无权占有,简易交付同样适用,亦不影响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效力。
以简易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并未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其法律效果与现实交付也无实质区别。
这是因为,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尽管没有形式上的交付,但动产已由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目的已经达到,物权的变动和变动后的状态具有明确的外部表征,物权的公示在事实上已经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享有和行使物权,无须再为现实交付。
[1]《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在规定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时间时,其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第25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由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生效,物权变动才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由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即为有效,在简易交付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动产物权即发生变动效力。
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律原则。
一、何为动产交付?一般意义上的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的现实交付,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动产的直接控制权转移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该动产事实上的管领权。
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设备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将该设备交付给乙方,乙方就不能取得该设备的物权。
若甲方不能交付设备,则乙方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只有当甲方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乙方,无论是乙方自提,还是甲方送货或者代办运输,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方。
此时,乙方因事实上享有了该设备的管领权,才享有了该设备的物权。
交付成为该设备物权变动的标志。
二、为什么要以交付作为动产变动的标志?《物权法》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主要是因为:第一、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
试想:如果一名顾客到商场去购买一台彩电,而顾客在付款提货后还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才能取得该台彩电的物权,那么,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将难以想象,动产交易成本将大大增加,而交易效率也将大大降低。
第二、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一贯精神。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历来坚持以交付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要件。
第三、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许多国家民事立法的通例,符合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基本潮流。
财产法中的动产交易
财产法中的动产交易在财产法中,动产交易是指通过买卖、赠与、租赁等方式转移动产财产权的行为。
动产交易作为财产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动产交易的基本概念、要件、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本概念动产交易是财产法中的一种交易形式,它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通过合意的方式,将动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行为。
动产交易的核心要素包括合法的前提、合意、所有权的转移等。
合法的前提:动产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合意:动产交易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愿,即买卖双方均自愿参与交易并达成协议。
所有权的转移:在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确保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二、要件在进行动产交易时,有一些基本要件需要被满足。
合法的对象:动产交易的交易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动产财产,不得涉及非法物品。
合法的权利:动产交易应当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买卖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资格。
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应当真实而明确地被表示出来,不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
交付与接受:动产交易的一方应当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对方,对方应当予以接受。
三、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财产法对动产交易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合同保护:动产交易通常需要通过合同来确立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的返还:如果动产交易中一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法律规定可以追回不当得利。
优先权保护:动产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情形(如担保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
侵权责任:针对动产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财产法对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动产交易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下通过一个案例对动产交易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视,并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按合同约定将电视交付给了小明,并且小明确认接受了电视。
动产交付的法律技术含义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动产交付的法律技术含义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表彰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事实状态。
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物权法》理论上根据物的价值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以此物权之客体的区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技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不动产物权之公示方式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交付是动产变动的公示方式《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譬如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块名贵手表出售于乙,双方当事人于3月5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日买受人乙将全部价款交付于甲,同时双方还约定,甲应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将手表交付给乙,后3月9日甲将手表交付于乙。
那么根据第23条的规定,甲于3月5日取得了乙交付的全部价款的所有权,而乙尽管于3月5日交付了全部价款,但却只能于3月9日甲将手表交付于乙之后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这就是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和应用,即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另外,第23条的但书部分则对一些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作出了个别处理,主要包括第24条中规定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第28、29条等规定的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以及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等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什么是交付呢?一般来说,交付就是指占有的转移,要理解交付的含义必须以“占有”这一古老的法律概念为基础。
权利在本质上表达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就物权的自然意义而言,权利所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一定的物为介质的。
物权法律关系,在第一层面上首先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次在第二层面上才是以该特定物为介质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或前提的。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那么您知道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网友咨询: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律师解答: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1)简易交付。
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律师补充:动产的取得方式有: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先占。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例子(一)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例子(一)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什么是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是指,在动产(不动产除外)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交付动产是使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着重要的法律效果。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的例子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用来详细解释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的情况:1.购买电子产品:当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新的电视机,并且卖家将电视机交付给消费者时,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这意味着消费者成为了电视机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租赁汽车:当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租赁一辆汽车,并且汽车被交付给租赁方时,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租赁方可以享有汽车使用的权利,并对汽车负有相关的维护和保养责任。
3.购买珠宝:当顾客购买了一件珠宝,并且商家将珠宝交付给顾客时,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此时,顾客成为珠宝的合法所有人,并可以享受拥有珠宝的权益。
4.购买家具:当消费者购买了一套新的家具,并且商家将家具交付给消费者时,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消费者成为家具的合法所有人,享有家具的使用权和改变甚至处置家具的权利。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的意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对于确保财产权益的转移和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交付动产,可以明确定义新的所有权人,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交付动产还能够提供一种明确的权益归属和责任分配,防范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只有在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后,新的所有人才能合法享有动产的权益,并对动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作为一种具体的交付方式,对于确保财产权益的合法转移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效果和实际意义。
无论是在购买、租赁还是其他形式的交易过程中,交付动产都是确保权益转移的关键环节。
动产交付规则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动产交付规则《物权法》确立了动产交付的一般规则(这里的“交付”是“占有”的意思),同时也确立了三条特殊规则。
本人对此做以概括总结如下(声明:康子原创):一般规则动产看交付。
特点:买卖同时即交付,交付同时即买卖。
俗语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见兔子不撒鹰。
特殊规则(三条)一、简易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
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二、指示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三、占有改定。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法条原文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意义严格确定物权转移时间的意义在于确定物的风险责任承担,也称为风险转移。
对三条特殊规则的举例1、简易交付。
举例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
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
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案例张三将自家的耕牛租给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买下这头牛,张三表示同意。
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钱。
不料第10天,这头耕牛遭到雷击而死。
关于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谁承担?解: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李四承担,李四仍然应当向张三支付货款。
动产交付生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动产交付⽣效的规定是如何的常常会遇到关于动产交付的相关问题,这关系到我们的切⾝利益但其中的相关规定⼜⽐较多。
动产交付的⽅式⽐较多,其中的意义⽐较深层次,如果不注意可能会伤害到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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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效的规定是如何的交付从何时起发⽣效⼒,应当区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予以确定。
就现实交付⽽⾔,由于其属于表意⾏为与事实⾏为的结合,即交付⾏为由两部分构成:其⼀,交付动产的意思表⽰;其⼆,移转动产的占有。
⼆者缺⼀不可。
我国现⾏⽴法尽管没有意思表⽰的专门规则,但按照意思表⽰的法理和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动产的意思表⽰,如果是对话形式的则在受交付⼈所了解时发⽣效⼒,如果是⾮对话形式的则在到达受交付⼈时发⽣效⼒。
这⾥的占有移转显然仅仅是动产在空间上变换了不同的控制⼈,即从交付⼈控制变换成受交付⼈控制,该事实的完成即占有移转的完成。
占有移转⼀旦完成即发⽣法律拘束⼒。
交付的这两个要素中,占有移转的要素处于主导地位。
基于占有的外观法理,单纯的交付动产的意思表⽰并不产⽣交付的效⼒,只有占有移转的完成才能认定为现实交付的完成,⽽从占有移转的完成⼀般也可以推定出交付⼈交付的意思表⽰已经到达。
故⽽,在现实交付情形,不存在交付的撤回问题。
⽽就观念交付⽽⾔,由于其不需要移转动产占有的要素,即交付⾏为仅以交付动产的意思表⽰为已⾜,因此,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的⽣效即为观念交付的⽣效。
撤回交付动产的意思表⽰则⽆疑义,概依意思表⽰撤回规则⽽为适⽤。
交付⼀旦⽣效,即对当事⼈产⽣拘束⼒,当事⼈就不得任意变更或者撤销交付。
这是因为,已经完成的交付,表明已经按照交付当事⼈的意思向社会公开了物权变动的事实,基于诚实信⽤原则的要求,即使原来的意思表⽰有误或者存在虚假的内容,当事⼈也不得提出与⽣效的交付相反的表⽰,当事⼈必须尊重和维护交付的稳定性。
诚然,交付的这种拘束⼒也不是绝对的,在未采物权⾏为理论的我国,按照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效或者被撤销时,交付的动产在能够返还原物时必须返还原物。
交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付,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
在我国,交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本文将从交付的定义、种类、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交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交付的定义交付,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接受标的物的行为。
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
三、交付的种类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合同约定,交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实际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接受标的物的行为。
2. 标的物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占有,但未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 指示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但买方尚未占有标的物。
4. 占有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但买方尚未实际占有标的物。
5. 交付替代物:指卖方将其他与标的物具有相同性质、品质、数量的物品交付给买方。
四、交付的条件1. 合同有效:交付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即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3. 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4.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5.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五、交付的程序1. 卖方通知买方交付标的物:卖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通知买方交付标的物。
2. 买方接收标的物: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接收标的物。
3. 标的物验收:买方在接收标的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进行验收。
4. 标的物转移:在买方验收合格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六、交付的法律责任1. 卖方责任: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买方责任:如果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标的物,或者拒绝验收标的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的三种详解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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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 430074)交付制度,古已有之。
但其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含义和地位各不相同。
随着近年各国在动产所有权移转制度中纷纷表现出对“交付”的青睐,“交付”也以其本身的属性,确立其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独特地位。
笔者试从历史考证上寻求“交付”在现代实践中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地位。
一前言物权的移转简单的说就是物权从一个权利人向另一个权利人的转移,是权利主体的一种变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称之为出让或转让,赋之予商业化的名称则谓之交易,对前一权利人我们把他叫做出让人或转让人,而对于后一权利人便为受让人。
同时这种物权的移转也可以作为后一权利人权利取得的一种方式。
这种物权的移转过程在古罗马法上经历了移转意思与移转行为合二为一体的要式时代到移转意思和移转行为相分离的交付时代的转变。
这种转变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但这终究是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不可能有法学概念的抽象化和理论的系统化。
进入12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罗马法在欧洲复兴,但原来古老的零乱的法律制度显然不再适应时代的变化。
法典化浪潮也要求法学概念的清晰化和法学理论的系统化,于是法学理论者(欧洲特别是德国的)在古老的契约行为(我们今天称之为债权行为)基础上抽象出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而几乎在同时物权行为这种更为抽象的法学概念和理论也应时而生。
法律规定指示交付法条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律规定指示交付法条有哪些?在我国的物权法的26中明确规定了指示交付的相关定义。
对于知识交付的物品是双方意外第三人进行实际占有的,完成交付之后,第三人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交付完毕的受让人。
一代替相关物品来进行实际交付商品。
一、法律规定指示交付法条有哪些?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交付的时间概念
动产交付的时间概念动产交付的时间概念是指在买卖或租赁等权益转移的合同中,卖方或出租人将动产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租人的时间点。
动产交付是商品购买与销售、物品租赁等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也标志着双方权益转移的开始。
动产交付的时间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交付时间的确定:在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
例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某个特定时间交付,也可以约定在特定事件实现之后交付。
无论是买卖的商品还是租赁的物品,交付时间的确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时间,通常默认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尽快进行交付。
2.交付的物品:交付的物品应当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是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标的物。
例如在商品购买合同中,交付的物品是合同约定的商品;而在物品租赁合同中,交付的物品是合同约定的租赁物。
双方应当明确定义交付的物品,避免发生误解或纠纷。
3.交付方式:交付方式是动产交付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可以约定不同的交付方式,如快递、自提、邮寄等。
对于大件货物或特殊物品来说,交付方式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细节,例如交付地点、交付费用等。
交付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动产交易中需格外注意的问题。
4.交付地点:交付地点是指动产的实际交付发生的地点。
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具体的交付地点,如卖方的工厂、买方的仓库等。
合同对于交付地点的约定是有重要意义的,它涉及到交付责任的界定、运输费用的承担、风险转移的时间等问题。
5.交付手续:动产交付不仅仅是物品的实际交接,还包括一系列的交付手续。
例如签署交付单据、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等。
这些交付手续的完成是确保交付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双方判断合同是否履行的依据。
总之,动产交付的时间概念涉及到交付时间的确定、交付物品的约定、交付方式的选择、交付地点的确定以及交付手续的完成等方面。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以保证权益的转移和合同义务的履行。
动产的交付是什么意思
动产的交付是什么意思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种公⽰⽅式。
那么,动产的交付是什么意思呢?动产交付的特别⽅式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什么是动产的交付和动产交付的特别⽅式。
希望可以通过⼩编整理的知识能够为⼤家答疑解惑⼀、动产交付是什么意思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项重要的制度,是物权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典》上的⼀项内容,对于保护第三⼈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有着⼗分突出的作⽤。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的法律事实。
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即表⽰动产物权的设⽴、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动产交付的特别⽅式《民法典》中关于动产交付有⼏种特别的规定,分别是第226条、227条、228条规定的简易交付、批⽰交付和占有改定:第226条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简易交付⼜称“⽆形交付”,是指受让⼈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占有该动产的,让与⼈如设⽴和转让其动产物权,⽆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效时即发⽣物权变动的效⼒。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般原则,⽽是在特殊情形下的⼀种灵活变通。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是受让⼈须于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基于何种原因占⽤该动产,审判实践中⽆需考虑;⼆是当事⼈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且该合意⽣效之时,才发⽣物权变动的效⼒,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为⽣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之间的质权设⽴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效⼒。
第227条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交付,是指让与⼈设⽴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占有,让与⼈不能进⾏现实交付,⽽将其对第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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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表彰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事实状态。
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物权法》理论上根据物的价值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以此物权之客体的区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技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不动产物权之公示方式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交付是动产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譬如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块名贵手表出售于乙,双方当事人于3月5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日买受人乙将全部价款交付于甲,同时双方还约定,甲应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将手表交付给乙,后3月9日甲将手表交付于乙。
那么根据第23条的规定,甲于3月5日取得了乙交付的全部价款的所有权,而乙尽管于3月5日交付了全部价款,但却只能于3月9日甲将手表交付于乙之后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这就是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和应用,即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另外,第23条的但书部分则对一些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作出了个别处理,主要包括第24条中规定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第28、29条等规定的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以及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等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什么是交付呢?一般来说,交付就是指占有的转移,要理解交付的含义必须以“占有”这一古老的法律概念为基础。
权利在本质上表达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就物权的自然意义而言,权利所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一定的物为介质的。
物权法律关系,在第一层面上首先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次在第二层面上才是以该特定物为介质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或前提的。
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原初形式就是占有,正是从人与物的占有关系中才生发出诸多具体的利益请求。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表彰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事实状态。
尽管占有并不是权利本身,但其却又是权利的表彰,因此通常也认为占有是动产物权的静态公示方式。
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静态存在公示方式,乃是以占有状态的法律推定为基础或前提的。
占有的状态复杂多样,而在现实生活中占有状态的判定往往更为困难,当事人举证实为不易。
占有的制度价值乃在于以既定的占有秩序为核心,维持社会和平,因此为避免占有人证明责任负担过重,法律乃实行推定技术确定占有的状态,其具体包括:第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不明时,推定为
自主占有。
第二,一般占有推定为善意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人有无过失难以判定时,首先推定为无过失占有。
第四,一般占有推定为和平、公然、持续占有。
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则以占有之转移,即交付为公示方式。
占有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蕴涵着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并且就具体情势赋予特定的法律后果,以实现法律作业。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存在占有涵义的扩展、限缩等抽象化情形。
典型表现就是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现实交付。
所谓的现实交付就是让与人将其对物的事实管领转移给受让人,如将货物递交到买者手中或家中、房屋买卖中的交钥匙等。
●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就是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历史渊源可以上溯到罗马法上的占有协议,其主要是为了解决要式物和略式物区分的僵化,扩大让渡的范围和内容。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改定往往具有混合交易的特点,能够实现交易当事人的多种需求。
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譬如,甲将自有的一台照相机出卖给乙,但在与乙交易时达成约定,甲继续借用该照相机一个月,那么此时甲无需将照相机实际交付给乙,而是在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甲丧失所有权而乙取得所有权,那么甲虽然一直占有照相机,但是之前是根据所有权的自主占有,而现在则改为根据借用合同的他主占有。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转移动产占有的一种抽象方式,指让与动产物权时,如果让与人的出让动产由第三人占有,那么让与人可将对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转移于受让人以代替实际交付。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譬如,甲将汽车出借给乙,在借用期限尚未届满前,甲决定将汽车出卖给丙,那么此时,甲无需在乙返还汽车后再交付给丙,而可以直接将其对乙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交付。
总之,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乃是以占有这一古老的法律概念为基础的,而且具有很明显的法律技术性征,体现了具有规范属性的法律规则的技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