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3篇

“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建议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

建议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部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拒绝配合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专职部门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意义,自觉配合反洗钱工作。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

育活动,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却没有提及奖励的措施。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有力的机构,在拓展新业务方面给予便利,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洗钱工作意见和建议

现阶段洗钱行为的主要特性和发展趋势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即是将“黑钱”漂白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目前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有的甚至为恐怖组织活动融资或提供资金来源,并对金融安全、财经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网络金融、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信托、典当、评估、拍卖等专业服务进行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职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

三,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

一体(如网络金融),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如金融衍生工具),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四,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愈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利用进出口物流、投资贸易、对外经贸合作、借用金融服务、利用地下钱庄、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网络电子、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

据最新的有关调查中显示:目前通过典当(占1.2%)、信托、拍卖机构(占0.8%),对艺术品(占1.9%)、贵金属(占13%)、古玩珠宝、高档用品(占7.4%)进行投资洗钱等已成为犯罪资金洗钱的新的重要方式。

中国反洗钱立法的概况和意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于2004年3月23日成立。从2005年的2月份开始,起草《反洗钱法草案》的内部试拟稿和《反洗钱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进行反复修改。2006年3月下旬最终形成反洗钱法的草案,于4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再次审议,并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财经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

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特别是切断恐怖主义融资,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使携款外逃贪官和犯罪分子无处躲藏,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完善反洗钱立法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对策措施

在不断完善我国反洗钱法的同时,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洗钱情况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加强反洗钱工作,综合起来,需要采取以下主要对策措施:

一,适当扩大对洗钱的预防监控范围。现行反洗钱法重点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而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暂无规定。随着洗钱活动和方式的多样化和反洗钱活动的逐步深入,应当加大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别是海关、经济、贸易、商务、项目审批、房地产业、博彩业、艺术品、古玩珠宝、贵金属交易业、典当业、租赁业、拍卖业、财政、税务等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加大对利用进出口贸易、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招标投标、房地产买卖、彩票投资、艺术品古玩交易、典当质押、租赁拍卖、政府采购、避税安排、偷逃税收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

同时,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条例,促进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高效地开展。

二,及时制定反洗钱各有关行业可疑交易的识别指引。在不断积累反洗钱经验的基础上,反洗钱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及时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指引,特别是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制定网上可疑交易的识别指引,切实加大对网上银行和移动支付的反洗钱监控力度。

三,适时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改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分析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国反洗钱的检测分析技术比较落后,可疑交易监测筛选系统也不完善,其中大部分工作是由金融机构人工进行的,这就不仅使系统监测筛选的运行效率降低,而且使可疑交易报告中漏报、错报、误报的概率增大。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研究提高我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

四,充实和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只有3条规定,内容较少,也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近些年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虽然取得很大的进展,但由于目前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仅限于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两方面,这种国际合作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加大反洗钱国际合作,特别是通过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外逃贪污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必须在现行的反洗钱法中,充实和细化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