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运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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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运行原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确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组织管理体系有效运转,达到纵向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政令畅通,横向沟通协作,执行快捷高效,结果创造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原则。
二、集团公司组织运作原则:民主决策,分级管理,授权运营,有效控制。
三、本原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个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组织设计原则
一、组织设计原则
1、核心原则:战略决定组织,组织保障战略;
2、强化责权利落实,确保集团公司目标和战略的实现;
3、创新流程,快速响应社会环境和市场变化;
4、强化协作,降低管理成本;
5、加强信息的交流,促进创新和后备人才成长;
6、积极稳妥,控制风险,保障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岗位设立原则
1、对职能和业务流程的合理分工。职务的范围应强化责任、减少交叉和提高任职的挑战性与成就感;
2、设立职务的权限应集中。对设立职务的目的、工作范围、隶属关系、职责和职权,以及任职资格应做出明确规定。
三、高层管理者行为准则
1、保持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忧患意识,勇于担当;
2、坚持集团公司利益高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3、承担领导责任,维护公司利益,杜绝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4、善于倾听不同意见,对事不对人;
5、不断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管理能力;
6、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和道德品质修养,廉洁自律。
四、两级机关管理者应具备的能力:
1、战略前瞻能力;
2、资源配置能力;
3、协调策划能力;
4、业务指导能力;
5、风险防范能力;
6、推动执行能力;
7、创新引领能力。
第三章决策执行
一、决策原则
1、一切决策以集团公司利益为最高标准,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为原则;
2、以集团公司战略和业绩目标为导向的原则,决策的依据是公司的宗旨、目标和基本政策;
3、民主决策的原则。坚决执行制度和程序,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决策执行原则
贯彻无条件执行的原则。对已形成的决策,就要实行权威管理,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无条件的执行。保证政令统一,步调一致。
第四章权限行使
一、权限设定
依据集团公司的组织分工明确集团领导及各层级人员的管理权限。
二、权限行使
原则上由各级直接管理者行使;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托给非直接管理者来行使,但必须规定代行或委托截止日期。
三、权限行使的基准
权限行使者只能在权限设定范围内行使权限。
四、权限的委托与代行
在权限行使者不能行使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其权限由直接管理者的上级代行,一旦权限委托给他人,或由他人代行,该管理者不得行使权限。
五、对权限行使的干涉
1、直接管理者上司对下级行使权限,不得干涉;下级不得妨碍上级指挥、监督和控制;
2、机关职能部门在对其他部门及二级公司行使职能范围的权限时,分管其他部门或二级公司的副总经理必须给予支持与协调,不得干涉。
第五章垂直指挥
一、指挥原则
1、服从原则:下级对上级的命令若有异议,应当提出意见或建议,若不能取得统一意见,应首先服从,事后申诉;
2、一个上级原则:每个下级只有一个上级。但二级公司职能部门要接受集团总部相应职能部门与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双重管理;
3、逐级管理原则:上级管理者可以越级检查所有下属的工作,但不准越级指挥(命令)下属(紧急或特殊行动除
外);下属员工必须向直接上级请示或报告工作,对直接上级负责,不准越级向上请示或报告工作(遇直接上级外出,无法正确联系请示或报告工作又无代理人时除外);下属员工可以越级投诉或举报上级。
二、八小时复命制
1、上级对下级发布命令,布置任务后,受命人无论完成与否,都必须在8 小时(工作时间)内复命汇报;
2、汇报内容:完成与否、完成质量、未完成原因、预期完成时间。
第六章横向联络
一、横向联络的原则
1、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各单位、部门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对自身职责应有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尽职尽责。
2、相互服务、相互协作的原则
各单位、部门要树立集团公司整体意识,在服务于集团公司的同时,也要服务于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或部门。
二、横向联络途径
1、直接联络。因工作需要,由有关各方直接协调联络,必要时向各方分管领导汇报并经核准;
2、通过对口的专业职能部门协调联络。
三、横向联络的工作要求
1、迅速、高效运作,充分利用OA平台、电子邮件及专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沟通。
2、工作接待要热情、诚恳,认真负责。主动问清情况,积极处理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告知联系的部门或陪同前往。
第七章责任追究
一、权责对应是依法治企的基础。在行使职责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如因失职、渎职、越权等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集团公司形象、声誉或其他不良影响,将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区分
1、失职:由于责任人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2、渎职:责任人滥用职权,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3、越权:擅自行使超出自己权责范围内的权力,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三、责任人员的划分
1、直接责任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损失的条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3、遇有多因一果的直接责任者时,要分清主要直接责任人员和次要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他们在损失结果的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责任地位。如损失是由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造成的,则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
4、应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领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领导人员采纳而造成损失的,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制度、法规的主张、做法,由于领导人员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法规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员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损失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直接责任;如属越级指挥的,则越级指挥人员负直接责任。
四、责任认定
因失职、渎职、越权等行为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承担责任由审计部会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直接上级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