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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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沪工总基[1998]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含义)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所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权利义务)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职工持股会餐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并通过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组织和管理)工会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工会在组织筹建职工持股会的同时应当参与原公司(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条(原则)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原则,不宜采用单纯由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

第八条(设立和管理费用)设立和管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所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应当由公司负责提供〈具体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事会的活动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审议监督。

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有序地开展工作,维护持股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持股会是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职工,依照浙江省体改委、总工会、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的,在公司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金受益和通过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设立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

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司内在动力,推动公司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持股会会员第五条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内部职工。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职工,以及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除外)。

第七条公司内部职工依据本章程,以自己出资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的股份,是公司的特定股份,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权利。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并享有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三)按所持股份获取相应的收益;(四)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相应的财产;(五)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上海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沪工总基[1998]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含义)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所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权利义务)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职工持股会餐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并通过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组织和管理)工会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工会在组织筹建职工持股会的同时应当参与原公司(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条(原则)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原则,不宜采用单纯由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

第八条(设立和管理费用)设立和管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所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应当由公司负责提供〈具体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事会的活动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审议监督。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本办法依据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88号文件《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及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而制定,以具体规定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一章职工持股会出资的发行范围第一条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出资,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一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自原xx贸易公司注册之日(1993年3月2日)起,直接从公司离退休的职工。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出资:本公司以外的法人股东单位的职工;本公司非全资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公司雇用的临时工;本公司下岗职工、被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或视同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出资的发行和认购第三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职工持股会出资占7%,为84万元。

第四条公司职工持股会出资,分为四个类别发行:董事长、总经理每人可认购6——8万元;董事、副总经理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每人可认购5——6万元;公司科级干部(含副科)、公司监事、持股会理事每人可认购4——5万元;一般业务人员每人可认购2——3万元;会员认购出资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出资由职工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所任职务自愿购买。

如果愿意多购,可根据职工持股会出资认购的剩余情况由职工持股会决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六条职工所任职务被提升,提升职工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如果愿意增持出资,可从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接受会员转让的出资中解决。

第七条公司发起设立时,职工持股会出资同其他发起人股份一样每股按面值认购,并需在指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以现金交足股款,到期不交者视为弃权。

各地职工持股法规

各地职工持股法规

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2000-10-10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股份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对于寻求公有制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等方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都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这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条件。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等一些省市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措施加以规范。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依据和试行办法的名称:(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探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3、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

4、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5、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6、《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三)名称在比较的17个省市,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明确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外,其他的,如深圳市、济南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1个省市明确规定为“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

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采取一定的制度和措施,建立职工持股会,以便让职工与企业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试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职工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

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还没有建立职工持股会,导致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不够强,对企业的发展也没有什么积极性。

而且,职工持股可以化被动为主动,让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因此,建立职工持股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试行机制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运行体系。

企业应该为职工持股会规定一些基本的运行原则和管理办法,包括职工持股投资的比例、职工持股风险管理、职工持股权益的行使等。

此外,企业还应该设立职工持股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试行措施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实施,企业应该采取一些有力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依据职工参与程度与持股比例相关制定分红政策,提高职工利益。

其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职位设置不同权限,给予职工更多的决策和管理权利。

最后,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系统的股权转让和购买机制,确保职工的持股费用和股权价值稳步增长。

四、试行效果职工持股会的实施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加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竞争力。

首先,职工持股可以促进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其次,职工持股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

最后,职工持股可以减少管理层和职工之间的隔阂,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之,试行企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合作共赢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全体职工的参与和创新,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是一个十分值得探究和推广的机制。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资料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资料

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公布日期】1996.07.25•【字号】苏体改[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苏体改[1996]31号)各市、区体改委、总工会,市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搞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总工会1996年7月25日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激发职工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活力和凝聚力,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促进国有、集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苏政办发(1996)51号文件《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苏州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人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等派给职工、以及其他开工量化给职工并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

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

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员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以员工持有的公司股票为资本的、自治、独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持股会为公司员工之间的联络和交流、为员工承担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促进员工的经济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为员工培养企业意识和股权意识、增强员工的自信心和归属感等提供条件。

第四条持股会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持股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保证基本经费,由会员自愿募集会费。

第五条持股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收益等。

第六条持股会的成立和解散,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持股会设主席团、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持股会主席团由会员中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由其中不少于一人充任主席。

主席团主要职责是负责召开和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等的工作。

第九条持股会理事由会员中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7人,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会员大会未决之事项的解决方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活动预算及财务报告等文件、组织大、中、小型联谊活动和培训、研学等活动、维护持股人保障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和持股人的良性互动等。

第十条持股会监事由会员中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3人,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管理工作、制定监督计划及工作报告、审核理事会的预算、财务报告等材料、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理事会及纪委汇报,促进依法经营,为会员切实发挥会员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一条持股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

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有不少于半数以上的会员参加,议案分为一般议案和重要议案。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19•【字号】陕政发[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7]28号1997年6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职工持股会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作的有益探索。

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反映、解决出现的问题,使这一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健康发展。

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促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六条职工股持有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职工股持有人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

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浙政〔1998〕1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6.30【实施日期】1998.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8]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设置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某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制度

某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制度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会章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

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自愿入股,按章转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建账,民主管理。

第八条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第九条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每股面额为X 元,总股份为XX万股,分期招股。

职工认股最低为X股,最高持股限额为XXX万股。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1)本企业职工出资;(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建立企业新型发展机制,规范企业职工持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

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

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管理机构,规范动作。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股份设置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既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立。

第六条内部职工持股数额,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

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

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职工持股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产权方同意。

第三章股份认购第八条坚持职工自愿出资持股的原则。

职工可以持有股份,也可以不持有股份。

职工个人持股数额允许存在差异,不得强迫职工认购股份,不允许把职工持股与职工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挂钩。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

第十条职工购股程序:(一)职工提出认购申请;(二)确定职工个人认购股份数额;(三)办理购股手续;(四)公布职工持股数额;(五)公司签发股权证书,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向会员出具职工股权证明文件;(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

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吉改联发[1995]9号

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吉改联发[1995]9号

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改联发〔1995〕9号)各市(州)县(市、区)体改委、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计经委):为了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集体股的权益,激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使职工同集体资产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对集体股的关切度,我们依据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股份合作企业的现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集体股的权益,增强职工对集体股的关切度,依据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政策法则,结合我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政策法规,在吉林省城镇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职工集体股持股会是隶属于股东(职工)大会,专门从事职工集体股管理和分配,行使职工集体股权力,承担应尽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内部自治性股权管理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集体股是指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划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

第五条职工集体股持股会代表全体持股会成员行使集体股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设立第六条集体股占股本总额30%以上、职工人数达到30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不设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集体股由董事会代管,企业法人负责。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下载更多管理工具,尽在.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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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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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
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
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
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
(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
(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

持股会设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二条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二)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三)会员名册的建立及具体要求;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
(七)会员持有股份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八)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九)对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十)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
(十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持股会的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申请;
(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

第三章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持股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宜作出决
议。

第十五条持股会实行理事会管理下的会员制。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持股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由持股会章程载明。

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四)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持股会表决实行一个一票制。

持股会修改章程和作出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持股会的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会员通过。

第十九条可由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成员接受持股会会员监督。

第四章会中同出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知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
(三)出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须向会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本人出资金额和据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盖章,并经理事长签发。

出资证明与会员本
人的身份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会员出资金额;
(四)持股会印章和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当会员出资发生变化时,会员出资证明必须相应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经市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转制前的工资结余转为持股出资或持有股份。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会员调离或死亡,须退出持股会,其出资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经理事会同意,会员可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将其出资在本办法规定的持股会召纳会员范围内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章并经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

第五章持股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因公司终止,扭亏为盈凤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依据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持股会依法将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持股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终止必须办理社团法人注销登记。

持股会注销登记的程序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持股会章程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目前只在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适当控制。

各试点企业要按本办法规范运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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