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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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灭亡的规律,它始终对人类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生活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宗教与政治历来密不可分,各个利益不同的阶级都会利用传统宗教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主要有宗教国家化为国教、政教合一、非国教三种形式,被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亦有三种情况,一是打着宗教旗帜的人民起义,二是进行宗教改革和教会改革,三是异端神学和异教运动。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2004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国家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依法打击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世界各国普遍把本国公民的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对待,即对公民个人内心信念的自由以及表达其自由所产生的社会行为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来加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个人权利体系,主要由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等构成。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成为国教,教规就是国法,公民必须信奉和遵守,公民没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在社会主义阶段,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只要还有人群信仰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要坚定不移地长期贯彻下去。
贯彻宗教自由政策,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下面就这三个方面,拟五个问题进行叙述。
第一,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参加的宗教仪式和个人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当的宗教职务;寺观、教堂接受人们自愿要求出家、入教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作为公民权利,受公民义务的制约,这是一个对等,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享受这种权利,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们在强调保障人们信仰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对等关系。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和行政许可化,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该条例规定的宗教界合法权益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编印出版宗教书刊、开展宗教教育、进行宗教对外交往、接受宗教捐赠、经销宗教用品、整理宗教典籍、从事宗教学术研究等等。该条例还特别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因城市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拆迁宗教房产时,要充分协商,对被拆迁的宗教房产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与此同时,该条例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