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沈建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沈建发〔2020〕19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9〕13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103号)、《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沈建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制等制度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工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坚持源头管控,标本兼治,彻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2020年3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面纳入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及银行代发制等制度,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正规、农民工工作月清月结。
到2020年底,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河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整改要求,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5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项目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减少50%的缴存额;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在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新项目要双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
要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缴存企业;利息核算由各相关银行为各单位建立单位子账户,由系统自动核算利息;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需要返还利息的项目,要仔细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利息上缴财政国库;对因破产、注销等情况无法联系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
关于2024年春节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的函
关于2024年春节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
要求的函
各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向各相关单位发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春节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提前谋划,制定支付计划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谋划春节前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定详细的支付计划,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强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应加强与业主、总包等相关单位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共同推进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监管,确保支付到位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支付工作规范、透明。
对于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春节前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希望广大农民工朋友能够理性维权,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祝大家春节快乐!
XX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清欠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预储金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落实,全面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是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所有新开工工程实行预储金管理。
二、完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
(一)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未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各地要强化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主体责任,预储金由建设单位缴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付,不得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转嫁预储金。
建筑工地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通知书
建筑工地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通知书【正文】建筑工地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通知书尊敬的相关责任方:根据《劳动法》和《建筑工地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所负责的建筑工地存在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违反了劳动用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特向您发出整改通知如下:一、问题描述自【工地名称】建设工地开始施工之日起,至【日期】止,工地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初步核查,共计涉及【工人数量】名农民工,欠薪金额达【金额】。
二、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1. 法律责任:工地未支付农民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社会影响:不按期支付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整改要求1. 工地责任方需立即停止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在【日期】前完成所有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2. 工地责任方应核实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将欠薪金额及时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或直接发放给农民工,确保支付到位、无差错。
3. 工地责任方应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方式、工资明细等,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和发放凭证。
4. 工地责任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充足并按时支付,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整改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地责任方应在收到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天数】内完成整改。
六、整改追踪和监督1. 工地责任方应建立相关整改台账并做好记录,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确保整改工作的透明和真实。
2. 有关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督促,确保责任方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3. 若工地责任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将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四、附带要求为了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工地责任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配合出示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和材料,并配合提供农民工的相关资料和工资清单等。
关于加强农民工基础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工基础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优化工作环境,提升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农民工基础管理问题提出以下通知。
一、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1. 各劳务中介机构及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2. 工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挪用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3. 劳务中介机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透明度和追责制度顺畅运行。
二、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1.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条款。
2.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3.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审核力度,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和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住宿管理与生活保障1. 劳务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所,并建立住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住所条件,确保农民工的基本居住权益。
2. 提供食宿的用工单位应提供合理、平衡的膳食,保障农民工的基本营养需求。
3. 相关部门应加强住所和食品卫生的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地点进行整治和闭环管理。
四、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1. 劳务中介机构及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相关工作技能、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农民工具备从事工作的基本素质。
2.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推动农民工技能提升,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五、加强农民工健康保障1. 劳务中介机构及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2. 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其健康保健意识,减少工作场所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鄂建设文〔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锡建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形势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民工就业面(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培训自有产业工人的责任。
各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各员培训、持证上岗,大力提升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实际操作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4]26号)要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等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支持施工企业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技工自主培训,企业创农民工业余学校后,可申报技工培训点,经批准准可对企业所属人员实施自主培训和考试,由省厅颁发统一的岗位证书。
(三)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农民工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农民工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住建建〔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农民工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市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75号)文件要求,2023年7月至9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实名制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对照台账资料和系统数据,重点检查项目实名制登记、“一码通”机制落实情况、现场人员考勤、实名制通道标准化建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银行代发工资等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基本都能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实名制各项规定措施,昆山市、高新区、吴江区创新工作举措,通过系统动态检查、项目实地核查及时掌握项目有关情况,实名制工作落实较好。
但检查中仍发现个别项目实名制工作落实不到位、考勤率不足、虚假考勤等情况。
二、存在问题1.个别建设单位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
2.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考勤制度,考勤天数未达考核标准。
个别参建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存在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情况。
3.部分项目实名制系统农民工考勤数据(天数)与工资代发数据(金额)欠缺关联性。
4.部分项目未按照《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标准化台账参考文本》要求归档台账资料。
5.部分施工单位未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代签情况。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来源: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11-21成住建发〔2019〕334号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21日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措施。
一、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月度各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发放到农民工专用工资卡上,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明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责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剥离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拨付,在每月5日前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最低拨付标准》(见附件1)将上一月度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范文
导语:下面为大家推荐的是有关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通知范文,欢迎阅读。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政办发〔2015〕19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防监控,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
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由人社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及缴存方式。
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来核定。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民工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施工企业和民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1. 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 全额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支付给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货币支付:施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 透明支付: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让民工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条工资支付管理1. 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
2. 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3. 工资预付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民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4. 工资结算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1. 设立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2. 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3. 政府部门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4. 违法行为查处:对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 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鄂薪联发〔2018〕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36号)、《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相关事项通知:一、严格项目开工事前审批1.开设专用账户。
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资专用账户应在属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2.筹集准备资金。
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5%的比例,将第一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制定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严格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1.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总承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号:中建通〔2018〕140号发布时间:2018-11-13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局属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规范支付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提升对落实工人工资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8号)和《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承诺书》中有关工资拨付入账、通过工资专户转账发工资等各项具体要求,纠正分账管理有账无拨入资金或采用现金发工资的行为。
各镇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属地项目分账管理制度落实的工作,结合日常检查或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分账管理落实。
对督促整改仍不落实的,予以诚信行为扣分,并报人社部门处理。
二、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建〔2018〕9号)和我局《关于落实中山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建函[2018]880号)要求,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考勤管理等各项要求。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市、镇质安监部门加强督促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落实,检查人员信息登记、考勤管理情况,对无实名制管理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诚信行为扣分。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2014】72号,、《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14】179号,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局管工程,含在建工程、未到质保期或竣工决算未办结的已完工工程,。
第三条局各相关工程科室、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局管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许耀辉副局长李护林、贾晖、黄俊平组员陈明、钱治华、曹定友、李琪、颜丹青主要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
第五条各工程项目部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办法~重点明确发生拖欠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由总监负责~并指定一名专职监理~督促检查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升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水平,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一、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管理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为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一些银行在柜面服务流程、代发操作方案、专户资金监管、工资信息反馈等方面还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全面、办事流程繁杂、技术方案落后、额外收取手续费用、服务企业水平不高等问题。
市住建局将对工资代发银行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考评,对有不按规定开展工资代发业务、不及时反映项目工资专户资金异常、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后不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等情况的银行金融机构,取消其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代发业务资格。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特殊标识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对接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37号)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应在业务系统中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特殊标识,施工单位在“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金融机构应统一规范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做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严防专户资金通过系统、平台等线上方式被直接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苏建函建〔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全面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经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是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要求,在实名制考勤的基础上,通过将现场农民工“苏安码”与支付其本人工资的唯一银行借记卡绑定,实现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农民工“一人一码一卡”的工资支付机制。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监管标准农民工工作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收入。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379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最高为189元/工日。
为规范监管,统一确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项目配套附属人员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06元/工日(统一按三类工标准,人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人数的15%)。
各企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种的不同制订差异化支付标准,原则上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
工资支付监管标准根据省指导价适时调整。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行“日计酬、月结算”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核定上一月度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项目部审核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的通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邯建建〔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的通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按照邯郸市建设局印发的《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邯建建〔2021〕154号)要求和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于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17日,市建设局成立了三个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开展情况通过听取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面的情况汇报,查看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到项目现场查看建筑工人实名制通道设立、实名制考勤、实名制登记、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缴存人工费等情况,对各县(市、区)42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建筑面积260.33万平方米、合同造价51.64亿元,涉及建设单位33家、施工总承包企业30家。
二、存在问题1.项目现场留存的相关资料不全。
资料原件在公司留存,但项目现场未留存复印件。
2.电子考勤不规范。
部分管理人员和农民工信息未录入、退场人员未及时标注、人员电子考勤管理不到位等。
3.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人工费拨付周期等内容约定不完善。
4.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
5.“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权信息公示牌”公示信息未及时更新。
6.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和农民工未能深入理解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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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持我县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
1、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分包班组农民工与工资支付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成立专职用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制订管理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对农民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委托项目部经理与所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
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签订后半月内到建筑工程管理站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总包企业(项目部)应当对劳务公司与班组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进行管理,并负责劳务协议实施过程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总包企业承担责任。
5、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包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订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工资纠纷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农民工的管理责任
1、总包企业的项目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并取得总包企业的授权委托,委托其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及时编制农民工花名册,花名册必须注明农民工的籍贯、姓名、照片、性别、身份证号码、从事工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总包企业及项目部的授权下及时与所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配合安全员做好农民工进场安全教育等工作。
2、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每天如实检查农民工出勤情况,填写考勤及工资明细表,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按月向建筑工程管理站报送备案。
3、项目部要及时掌握劳务承包班组施工现场人员变动
情况,及时足额支付流动民工工资。
4、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和相关维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项目部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项目部的各类投诉。
5、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项目部要做好该项工程的分包人员撤场工资清算事项,对工程量的结算与汇总、工资表的支付与签收等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管理部门的检查。
三、明确劳务承包班组用工管理责任
1、劳务承包班组应服从项目部的管理,配合项目部经理和农民工管理员做好本班组农民工管理与工资支付。
2、劳务承包班组进入施工现场前,班组所有员工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
3、承包班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部的要求,配合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每天核对本班组农民工出勤情况、记录人员变动情况,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配合项目部解决本班组务工人员内部的争议。
4、劳务承包班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项目部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统计、核实每月农民工出勤记录,依据班组分包协议,每月结算本班组完成工程量(产值),并据此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审核后上报项目部。
5、工程竣工或班组承包协议终止后,承包班组负责人应按承包协议规定与项目部算清劳务工程款,结清剩余劳务费,经项目部认可后方可离场。
四、工资支付要求
1、每月底至次月6日之前,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员与劳务承包班组负责人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程量(产值),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项目部经理、劳务承包班组长、农民工本人三方核查无误、签字确认后,由总包企业项目部按工资支付表将农民工工资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劳务承包班组不得截留、克扣。
2、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清月结,即每月每名农民工应得工资清楚无争议。
有争议的,必须在下一月度内予以解决,不得拖延。
3、因农民工随身携带现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由项目部以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
五、工程计量要求
1、总包企业项目部应督促劳务公司(承包班组)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每名农民工或每个生产班组每天或每月应完成的工作量。
每月月底之前,项目部现场管理员应根据承包班组出勤及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产值),计算出班组实际应得劳务工程款数额,报项目部备案,作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依据。
2、劳务承包班组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劳务分包合同各项费用组成进行分解,剔除辅助材料、中小型工具等相关费用,根据市场劳务单价和农民工本人技能水平确定每名农民工的工日单价或应完成工作量,做到项目部、劳务承包班组长、农民工三方清楚。
六、落实监管责任
1、合阳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负责全县在建工程农民工管理与工资支付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用工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及项目部,我局将依法采取限期停工整改、停止参加投标、限制市场准入、媒体曝光等行政处理措施,并将违法违规事实记入不良记录档案。
2、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坚决杜绝擅自发包工程和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3、各总包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并迅速加以贯彻落实,着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纠纷协调力度,根据本企业和各工程项目的实际,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和办法,切实做好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