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合集下载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

第三条定义(一)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支付结算等综合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推广、广告等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

(三)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购买、销售、评价等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

(四)电子商务活动: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促销等经营活动。

第二章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管理第四条注册与备案(一)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并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二)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三)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五条信息发布与监管(一)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

(二)电子商务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商品信息的监管,配合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三)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商家进行审核和评级,优先推荐信誉较好的商家。

第三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产品质量和安全(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商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价格和促销(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示商品价格和促销规则,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商品促销活动,杜绝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八条交易保障(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的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培训

《电子商务法》培训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 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 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 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杀熟、搭售、押金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 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单击编辑标题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知识产权保护加码,假冒伪劣产品空间将进一步受挤压。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 知识产品保护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将进 一步受到挤压。其中,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尤为严厉: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 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档案需要定期检验更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 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 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 定期核验更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乘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乘法
“大数据杀熟”NO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 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 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 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商订单等信息可追溯,至少保存3年。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 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 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同 时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 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交易过程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指为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商品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并提供真实的商品图片。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价格、数量、质量、性能等。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供退货、包装、维修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性能等。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电子文本形式,但应当满足法定要求。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涉及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指南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指南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指南第1章电子商务概述 (3)1.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分类 (3)1.2 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4)第2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 (4)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4)2.1.1 宪法 (4)2.1.2 法律 (5)2.1.3 行政法规 (5)2.1.4 部门规章 (5)2.1.5 地方性法规 (5)2.1.6 规范性文件 (5)2.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5)2.2.1 起步阶段(1990年代末至2004年) (5)2.2.2 发展阶段(2005年至2017年) (5)2.2.3 完善阶段(2018年至今) (6)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规范 (6)3.1 网络经营主体资格 (6)3.1.1 网络经营主体的定义 (6)3.1.2 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与备案 (6)3.1.3 网络经营主体的变更与注销 (6)3.2 网络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 (6)3.2.1 网络经营主体的合同责任 (6)3.2.2 网络经营主体的侵权责任 (6)3.2.3 网络经营主体的行政责任 (7)3.2.4 网络经营主体的刑事责任 (7)3.2.5 网络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7)3.2.6 网络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7)3.2.7 网络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7)第4章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7)4.1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7)4.1.1 电子合同的界定 (7)4.1.2 电子合同的成立 (7)4.1.3 电子合同的生效 (7)4.2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8)4.2.1 电子合同的履行 (8)4.2.2 电子合同的解除 (8)4.3 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 (8)4.3.1 协商解决 (8)4.3.2 调解 (8)4.3.3 仲裁 (8)4.3.4 诉讼 (8)4.3.5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8)第5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9)5.1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概述 (9)5.2 网络商标权保护 (9)5.2.1 网络商标权的概念及特点 (9)5.2.2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9)5.2.3 网络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9)5.2.4 我国网络商标权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 (9)5.3 网络著作权保护 (9)5.3.1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及特点 (9)5.3.2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9)5.3.3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9)5.3.4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 (9)5.4 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 (9)5.4.1 电子商务专利权的概念及特点 (9)5.4.2 电子商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9)5.4.3 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10)5.4.4 我国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 (10)第6章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10)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10)6.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10)6.2.1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10)6.2.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10)6.3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 (10)6.3.1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11)6.3.2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11)6.3.3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11)第7章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11)7.1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11)7.1.1 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概念 (11)7.1.2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2)7.1.3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2)7.2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法规 (12)7.2.1 增值税政策与法规 (12)7.2.2 消费税政策与法规 (12)7.2.3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法规 (12)7.3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13)7.3.1 国际税收分配 (13)7.3.2 税收管辖权 (13)7.3.3 税收逃避和避税 (13)第8章电子商务支付法律规范 (13)8.1 电子支付概述 (13)8.2 电子支付法律法规 (13)8.3 电子支付风险与监管 (14)第9章电子商务物流法律规范 (14)9.1 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4)9.1.1 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与作用 (14)9.1.2 电子商务对物流行业的影响 (14)9.1.3 物流行业对电子商务的支撑作用 (14)9.2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 (14)9.2.1 物流企业资质要求 (15)9.2.2 物流服务质量规范 (15)9.2.3 物流合同法律规定 (15)9.2.4 物流行业监管政策 (15)9.3 电子商务物流争议解决 (15)9.3.1 物流争议的类型及原因 (15)9.3.2 物流争议的协商解决 (15)9.3.3 物流争议的调解解决 (15)9.3.4 物流争议的仲裁解决 (15)9.3.5 物流争议的诉讼解决 (15)第10章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15)10.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15)10.1.1 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 (15)10.1.2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 (15)10.2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与法规 (15)10.2.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概述 (15)10.2.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规体系 (15)10.2.3 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16)10.3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管理 (16)10.3.1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风险 (16)10.3.2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体系建设 (16)10.3.3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案例分析 (16)10.3.4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发展趋势 (16)第1章电子商务概述1.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分类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商务活动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活动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基础,利用电子等日常生活成为服务项目,以经济为基础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发布信息、搜索、交易撮合及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六条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享受补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产地、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欺诈、误导、虚假宣传;3.交易安全: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安全;4.售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5.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6.纠纷处理:及时解决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注和提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售或者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 第3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 第3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 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 者产生误解。
(4)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 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广铺平了道路。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1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管理制度建设
交易规则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行的基本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明确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遵循 的守则,并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纠纷解决等管理制度。
根据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5.6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用; (2)有效打击了电商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司法界对互联网新型业态法律关系的明确,有利于促进电商平
台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3)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明确了司法打假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THANK YOU
引导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2017年3月,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 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该案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做出判决:
(1)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两

电子商务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电子商务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电子商务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

第四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与合作。

第二章订单的成立和生效第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下单并支付货款即表示订单的成立。

第八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及时向双方提供订单生成的确认信息,包括订单号、商品信息、价格等。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在订单成立后一定的时间内取消订单,并要求退款。

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应当及时确认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商家联系并提出维权要求。

第三章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商家应当按照交易双方的协议提供商品或服务,并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商家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跟踪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进程。

第十三条商家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商品或服务费用,如变相加价、收取高额的配送费等。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信息真实、透明、安全、可靠的特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交易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提供纠纷解决的相关渠道,并积极推进纠纷解决的工作。

第十八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退货、退款等权益,商家应当积极配合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泄露或滥用。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范文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范文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范文一、引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现有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

本文将以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范文为主题,介绍一份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范文,并对其内容进行解析和讨论。

二、以下是一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典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媒体,以电子形式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并明示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来源、生产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的权益包括: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投诉维权权利等。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章电子商务交易管理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强制销售或推销。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门的客户服务人员,及时回应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或提供。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退货、退款权利,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第三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消费者可以通过在线客服、投诉平台等方式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协商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协议,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第3章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第3章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第3章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第3章电子商务立法概况3.1 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在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模式。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在商业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购物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全新的销售渠道,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2 电子商务法律的必要性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电子商务信息的保护等方面。

3.2.1 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规范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些规范内容通常包括合同的订立、交易的安全性、违约责任等。

通过建立有效的规则,可以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纠纷的发生。

3.2.2 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行监管。

监管的重点包括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平台规则的制定、平台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

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可以提高平台的信誉度,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3.2.3 电子商务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信息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是必要的。

相关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方面的规则,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益。

3.3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比较不同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和内容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一些国家重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通过比较各国立法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本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3.4 电子商务立法的展望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未来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可能包括对新兴电子商务模式的规范、对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等方面。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电子商务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平台运营第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交易完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实名认证义务,对入驻平台的主体进行身份验证和信用评估。

第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优化服务模式,提高用户体验。

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自愿平等,经过真实授权、真实交易。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确保交易环节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禁止网络黑产行为。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退货、退款和售后服务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默许,对侵权方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位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以及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各方行为。

第四条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第七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货物或者服务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八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个人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税收等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电子方式达成的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双方或多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等条款。

第十五条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卖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安全,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享有退换货的权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退换货义务。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2023修正版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2023修正版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第一条:电子商务的定义和范围- 电子商务是指在电子信息网络上进行的商品交易、生产要素交易和服务交易等商务活动,包括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交易和其他电子商务活动。

- 电子商务范围涵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主体,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支付、电子商务广告等活动。

第二条: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认证,确保其资质合法、产品信息真实、服务质量可靠,对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损害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电子商务交易的规定- 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商品信息、交易条件、公司信息等内容,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有效性、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应当依法予以规定。

第四条:电子商务支付的规定- 电子商务支付应当符合支付行业的相关规定,保障支付安全和用户信息隐私。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可靠,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的支付信息。

-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支付约定,按时履行兑付义务。

第五条:电子商务广告的规定- 电子商务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 电子商务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不实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信息传播。

第六条: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商品的销售,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电子课件-《电子商务法律法规》-A24-3095 第 3 章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法规

电子课件-《电子商务法律法规》-A24-3095 第 3 章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法规
5
2. 法人类电子商务主体
(1)法人类电子商务主体的资格 1)特殊行业法人从事电子商务的资格。 2)网络服务与认证机构。 (2)法人类电子商务主体的特征 1)经营场所的虚拟化。 2)产权的数字化。 3)管理的数字化。
6
第3章
第3章
3. 合伙
合伙是区别公司的另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 中分别规定了个人合伙和单位合伙。
第3章
第 3 章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法规
第 1 节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关系 第 2 节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责任
1
第3章
第 1 节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关系
一、电子商务交易调整规范
电子商务交易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 为目的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交易调整规范,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狭义的 电子商务法是指在商业化应用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能够让电子通信技术通畅运 作的法律平台。
4. 自然人电子商务主体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对从事提供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主要 是依据我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备案。
7
第3章
三、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的义务
1. 卖方义务
(1)合同中规定标的物单据 (2)合同中的担保义务与标的物权利 (3)标的物质量担保义务
我国调整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都是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
9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广告欺骗与误导 3. 责任界定与追究
第3章
10
三、电子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
11
第3章
课件 制作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本月修正版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本月修正版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和性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宣传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捆绑销售、违规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电子合同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电子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退换货政策等条款,方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八条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明确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措施,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子合同签订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发送确认信件,确认交易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从事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支付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二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主体的身份验证和资金来源的监管。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提供者应当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涉嫌侵权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数据保护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企业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与现实经济相结合,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信息传递和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现实经济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四条电子商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网络安全等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其的扶持和培育。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六条电子商务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经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条消费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进行其他交易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自愿交易、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明确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如商品名称、规格、价格、质量、消费者权益及维权方式等。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上产生的合同,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应当经过双方明确表示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方式签订。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规定等条款。

第十四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使用。

3单元三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单元三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20
模块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二、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的查验
实名登记是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鱼龙混杂情况严重,且相关行政 监管部门难以取证执法所提出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 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 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 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平台经营者擅自关闭平台服 务,造成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3
模块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用户信息的收集与保护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 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 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 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 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最高可以 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需要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 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交易平台构建了一个网上交易场所,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 为商户(平台内经营者)和买方(消费者、企业、各类单位)提供市场信息、 商品交易、仓储配送、货款结算等全方位的服务。其交易过程如图3-1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5 全文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5 全文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5 全文完)新华社模板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为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开展的商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众利益,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明示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性能、使用方法、价格等内容。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国家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惩处,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经营者身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开展的商务活动。

2.消费者:指在电子商务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经营者身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起案件最终12万元的赔偿结果与电商平台在打假过程中付出的成本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让互联网 平台敢于打假、勇于打假,而且能够真正成为打假的受益者,这是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设计。
引导案例解析
中国法院网认为,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其对司法界和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 (1)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
得多。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的终止也必须有较高的要求,以免引起社会的动荡。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
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平台经营者擅自关闭平台服务,造成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3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3信息公开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
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 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 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 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 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
引导案例解析
这起案件开创了电商平台起诉商户售假的先河,案件的判决弘扬了互联网的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 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
消费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该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 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主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5使用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
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电子发票也成为报销的凭证,从而为电子发票的大规模推
3.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1.4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 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微商、自然人等纳入纳税范畴。其方 法是在首次纳税后办理税务登记。怎样确定“首次”是本条的关键。
经营者自己销售的产品和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因此,有必要明确,平台经营者在自有平台上开展商 品或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识,避免购 买者或用户产生误解。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6平台经营者的服务终止 不同于传统商业机构的影响仅仅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波及的人数和社会面要大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4平台经营规则修改与平台内经营者退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
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 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 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平台经营者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的协议,应当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5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的区分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
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在电子商务纠纷调解中,投诉案例来自于自营平台中非自营业务所占比重较高,许多消费者常常混淆平台
广铺平了道路。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1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管理制度建设
交易规则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行的基本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明确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遵循 的守则,并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纠纷解决等管理制度。
根据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5.6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在强烈的社会反应之下,《电子商务法》最终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增加第八十三条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 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行政许可。 这里的行政许可主要针对药品、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种子等商品的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
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 关许可。 3.1.2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和统计数据。但政府部门 必须依法行政,不能随意对企业提出要求。
(1)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两
万元; (3)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表示,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
(1)用户注册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3.2.3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查验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争议较大) 这是争论最大的一条。草案三审稿公布后,一些人提出,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四 审稿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立即引起巨大争议。
(3)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 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 者产生误解。
(4)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 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2.2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的查验 实名登记是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鱼龙混杂情况严重,且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取证执法所提
出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 期核验更新。 平台经营者应当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有权要求 商户改正或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经营者应 当予以配合。
第3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营者的基本义务。 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了解电子商务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引导案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 淘宝店主姚某的售假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损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起 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