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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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
在当前施工招标中,有些招标人片面要求投标人综合单价包干,将材料、机械、人工要素价格波动的风险全部转由投标人承担。有些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有过高的不具有实质性竞争费用,有规避招标之嫌。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等事项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
一、关于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要素价格波动的综合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的综合单价并非一成不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通用条款”第款明确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二)工期超过个月的;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因此,采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作为合同条款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综合单价可以调整,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方法;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招标文件,也应规定调整的条件、约定调整的方法。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可根据国家九部委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由投标人提供的价格指数权重表,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或者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结合要素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对涉及金额高、数量大和对工程建设有明显影响的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提出价格调整的方法。例如对于工期超过个月的土建项目,应该明确规定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调整方法。
——
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内容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约定予以价格调整的主要材料、机械、人工名称(种类),约定基准时间及相应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涉及价格调整的综合单价项目应要求作综合单价分析。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幅度,当上述约定的材料、机械、人工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但小于或者等于“约定幅度”范围时,不予调整。建议“约定幅度”范围的区间值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
(三)当上述约定的材料、机械、人工的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价格。调整时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可采用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加权平均法或者算术平均法取得,也可约定其他的方法。
价格调整采用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的发布部门应与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的发布部门相同,可采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专题专栏中的“标准定额”栏所发布的造价信息。
例如:招标文件规定钢筋、商品混凝土可作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当>||时,[ ×()]
当>||时,[ ×()]
式中: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结算价格;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
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约定幅度。
(四)材料、机械、人工的价格调整后,按投标文件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调整综合单价。
(五)招标文件也可规定其他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关于限制钢筋、商品混凝土异常报价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三)》中要求:钢筋、商品混凝土的报价小于等于()时作废标处理;报价在()~()(含本数)或者大于()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为了限制主要建筑材料的异常报价,宜改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报价低于市场信息价的时(一般应大于等于)作废标处理。由于市场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差异,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合理地确定和的数值。
三、关于“未经竞争费用”的处理
由于设计或者特殊专业要求等原因,在施工招标时不可避免地存在“未经竞争费用”。“未经竞争费用”由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的费用组成。
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指由于设计等原因,暂时无法确定规格、品种、型号等要求的材料(设备),在施工招标时,先暂时确定单价,之后需按实调整的项目。
——
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指因专业或者其他特殊要求,且施工总承包并不具有这些专业特长,而需由招标人提供材料(设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