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电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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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承租单位:

出租单位:

签订地点:施工办公室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出租方租赁施工电梯共壹台,用于冶金测绘产业基地工程10#楼工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约10个月,自出租方施工电梯进场安装验收交接之日(甲方开具的施工电梯启用单为准,即开始计费)起至该施工电梯报停之日止(承租方提前一周的书面报停单)。

二、租赁费用及其支付:

1.施工电梯规格、数量及价格:

2.支付方式:

(1)租赁施工电梯进出场由乙方负责,费用含地脚螺栓一套、运输、吊装、安装、拆卸、检测,壹台共计16000.00 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由甲方承担(即进出场费)。在施工电梯进场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施工电梯租赁费(包括施工电梯正常台班费、维护保养费、机械修理费、人工费)壹台共计16000元/月(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在安装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底双方办理结算,第3月15日前支付本期租赁费,以后租赁费付款方式同首次,即两月结算支付一次。尾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即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计)。

(3)支付租金时,出租方需先提供发票(含人工工资),如出租方提供发票不及时造成延期付款,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电梯进场时间 2012年月日

四、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确保施工电梯安装现场三通一平,排除障碍,提供安装和拆卸的地理条件,以保证施工电梯的安全安拆,否则延误和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如施工电梯报停后由于承租方原因不能按时出场(六日内),则租赁费按正常收取。

2.保证施工电梯供电电源安置在施工电梯的专用配电箱以内。

3.严格按出租方提供的施工电梯基础图所要求,制作施工电梯基础。并在出租方指导下埋设施工电梯基础预埋件,根据地质情况埋设接地线,并向出租方提供施工电梯基础砼报告。在施工电梯安装后直至拆除前应保证施工电梯基础保持干燥,基础附近两米内无杂物。

4.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施工电梯吊装特种作业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对机操人员按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严格管理。

5.配合出租方对施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

6.为操作人员提供必需的住宿和备品、工具存放条件。

7.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8.操作人员如不服从承租方的正常管理,承租方有权对其有错误的人员进行批评、处罚或要求调换。

9.若本施工电梯的电缆在此工地被盗,则甲方负责赔偿。

五、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施工电梯进场前三天,承租方电话通知出租方。

2.负责施工电梯的维护、保养、维修。若发生机械故障,出租方应组织力量及时抢修,若一次性修理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扣除一个台班费,并累计计算(以接到承租方短信告知为准)。

3.非出租方原因停机不超过五天(含五天),按正常租赁费收取,超过五天,按租赁费的70%收取,以承租方书面通知停机并经出租方确认为准。如操作人员撤出,人工费不计收,否则人工费按正常收取。若因有关原因停机时间较长,经承租方、出租方双方协商处理。

4.出租方机操人员必须服从承租方的管理及正常的工作安排,保证随叫随到。

5.对机操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6.监督检查机操人员工作质量,并对机操人员进行批评、处罚和奖励。

7.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十不吊”原则进行操作,保证施工电梯的正常运转。

8.由于承租方工地供电电压等问题造成施工电梯不能正常工作,出租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按正常租赁费收取),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9. 出租方的施工电梯必须至少购买三者险,并提供凭证给承租方(验原件收盖鲜章的复印件),如出租方不购买三者险则承租方可以拒绝付租赁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租赁期间施工电梯所有权属出租方,承租方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的每次偿付出租方违约金5万元(伍万元整)。因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七、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对施工电梯进行任何改装、改良或添加任何附属设施及物件,特别是电气线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自施工电梯安装完毕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之日起,施工电梯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

九、违约责任:

1.承租方不得以停工待料等非出租方原因为借口拖延或拒付出租方租赁费,若未按时支付租赁费,出租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按正常租赁费收取),待支付租赁费后方可开机。如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超过15天,出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施工电梯报停后 7 日内,承租方应就租赁费进行算账,施工电梯出场后,承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租赁费。

3.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含因操作人员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承租人除扣除相应租金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停工超过5天,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出租人违约责任和承担相应损失。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金额20%的违约金。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出租方就壹台施工电梯为承租方提供操作人员共贰名,但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其证件的复印件交予承租方。操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2500元/人·月,工作时间为大概14小时每天,若后期需要增加人员,工资标准为2500元/人·月。

2.承租方每月应安排半天至一天时间(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做为施工电梯维护保养时间,以保证施工电梯正常运行。

3.若发生有关施工电梯安拆或使用的安全事故,在责任鉴定前由承租方负责处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后,由责任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4.春节期间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放假天数扣除租金,施工假时间不超过壹个月。

十一、承租方、出租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有关施工电梯租赁的结算单、启用单、报停单、加节加附着单、安拆方案等做为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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