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一.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银行法人客户的特定信贷需求,制定的借贷授信规范和流程管理标准。
旨在帮助银行权衡风险与收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管理,推进信息化、自动化的信贷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促进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1.:尊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金融市场自律规则,确保授信自我限制与合作方的把握度之间的恰当平衡。
2.:确保风险的合理评估,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保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虑客户信用、利润、资金等方面的因素,真正达到稳健、效益、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
三.1.1.,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现状、规模等资料;2.,确保资料真实且完整,不足之处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补正;3.,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查询,并且详细了解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市场情况;4.,决定是否进行授信,如果决定授信,需要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利率等条件;2.1.,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2.、担保安排以及所需手续等,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3.,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加强库管等措施; 4.,在贷款授信期限内及时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并进行监控和快速处理。
3.1.,进行还款起算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清证明和相关的收据;2.,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展期; 3.,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者撤销授信; 4.,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1.“适度核实、合理适度、相互独立”的原则,进行担保工作;2.、担保方式选择、担保金额等因素具有可落实性和可执行性;3.,确保重要担保文件的存管环节严格监控;五.1.,依法依规,对借款人实施追偿,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非诉执行方法来解决问题;3.,积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形式: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非住房个人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
(三)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做好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一级分行主要职责。
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9]990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11.09
【实施日期】1999.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
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9日农银函[1999]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行外汇业务体制的调整,特对《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33号)补充修改如下:
一、根据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信用证业务统一纳入授信管理,除有100%的开证保证金外,非授信企业一律不得予以开证。
对于公开授信企业,将统一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开证时可减免保证金;对内部授信企业,开证时须交足30%
保证金,并逐笔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二、各行要完善信用证垫款的管理,并健全相应的审批手续。
凡申请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开证。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
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
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规范信贷业务授权行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农金融部管理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三农”信贷业务是制定年度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坚持“适度下沉、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适度下沉是指三农信贷业务要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使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
风险可控是指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配套派驻独立审批人等风险垂直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区域、客户和信贷产品业务授权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的风险控制目标对“三农”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停复牌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纳入年度基本授权管理。
第五条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行行长三农金融部总经理下同根据所辖分支机构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下同的信贷经营2 管理综合评价和审批人资质等级授予所辖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本级机构审批人和派驻下级行独立审批人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审批人是指可转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人员包括各级行行长网点负责人、分管协管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和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第六条一级分行应建立对二级分行和县域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制度制度。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济信用环境、规模贡献、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内控综合评价、信贷基础管理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分值、计分标准由一级分行编制。
一级分行每年可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一级分行实施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七条根据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划分为A、B、C、D四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09.27•【文号】农银发[1995]258号•【施行日期】1995.09.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27日农银发〔1995〕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总行决定,从1996年起组织评审1995年度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等社,请各分行务必于明年3月底以前,将辖内特等社的申报材料上报总行。
1995年度一、二、三等社是否组织评审,由各分行确定,但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杭州、济南等市分行,从明年起要对辖内信用社试行等级管理制度,并对辖内1995年度的等级社进行组织评审。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总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试行等级管理制度。
一、等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等级管理政策的稳定性。
本规定和各分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一经下发,不得轻易变动。
第二,坚持等级管理指标的综合性。
信用社等级管理的指标体系既要有定量的指标,也要有定性的考核。
第三,坚持区域内等级标准的统一性。
除特等信用社考核指标由总行制定并在全国实施外,一、二、三等信用社以省(区、市)为单位,标准应一致。
第四,坚持等级管理指标的客观性。
定性指标要有具体的内容,使考评工作有据可依;定量指标要在本区域内进行可行性测定以后确定。
制定的标准必须体现出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比性。
第五,坚持等级管理考核、审定的权威性。
对上等级的信用社须经规定的管理部门审定后方能受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2.04•【文号】农银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2002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CMS是农业银行为加强信贷科学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自行研制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是农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CMS为农业银行信贷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的软件,也是农业银行内部信贷业务考核的主要数据资料来源和依据。
第三条CM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在总行、各一级分行分别建立数据中心。
总行数据中心是整个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数据分析中心;一级分行是各省(区、市)分行的数据集中行和管理行。
第四条CMS涵盖了农业银行目前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包括:授信、授权(转授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透支、担保、以资抵债、或有资产垫款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银行卡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科技部门是指:各级行科技处(科、股)和运行中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所有运行CMS的各分支机构、部门、人员。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机密)
(讨论稿)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目录总则信用风险管理架构信用风险偏好信用风险识别与计量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约期与定价信用风险缓释资产风险分类、减值与不良处置信用风险组合管理信用风险资本管理内部控制与审计IT 系统与数据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本政策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用风险各项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政策所指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农业银行信用风险主要分布于贷款、投资、担保、承诺以及其他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等。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
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目标: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旨在通过确定信用风险偏好、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哺育风险管理文化,最终提升银行价值。
(一)提升农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力。
本政策旨在通过有效经营和管理信用风险,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二)统一全行信用风险偏好。
本政策着眼于明确全行的信用风险偏好,并将决策层确定的风险偏好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增进风险管理部门及风险承担部门的协允许识和联动能力,促进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三)促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持续优化。
通过在业务领域有效配置信用风险管理资源,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增强风险管理的业务敏感度,促进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优化。
(四)哺育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
本政策作为全行风险文化的重要宣示载体,传导农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促进审慎、稳健风险文化的形成。
第五条信用风险管理遵循原则:(一)全面覆盖。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9.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臵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臵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第三章信用卡种类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从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来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行的信用卡,个人卡是指对年满18周岁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成年人发行的信用卡从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可分为金穗万事达卡和金穗维萨卡农业银行先后加入了万事达卡和维萨卡两大国际组织,发行的信用卡也将使用两大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推广的商标使用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万事达信用卡,使用维萨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维萨信用卡以后根据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信用卡种类时,由总行统一作出规定各级农业银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但无权决定是否增加信用卡种类第四章信用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和稳定的专业队伍信用卡机构的设臵和人员的配备分四级管理,即总行--省、自治区分行--发卡中心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第八条省、自治区分行只要在其辖区内开办了信用卡业务,就必须设臵信用卡业务管理机构,辖区发卡中心在5个以下的可先在资金组织处下设信用卡科,配3--5名专职人员管理信用卡业务;辖区发卡中心在6个以上的必须设臵信用卡业务管理处,配6名以上专职干部管理信用卡业务;人员的配备必须包括业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技术人员第九条各发卡城市行必须设臵专门信用卡业务机构,大城市行至少要配备20名专职人员,中小城市行至少要配备15名专职人员;发卡量达到万张以上的行,必须配备25名以上专职人员以后随着信用卡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要及时地增加业务人员第十条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必须配备2--3名专职人员开展信用卡业务,业务量大的可以设臵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增加信用卡业务人员第十一条信用卡业务是全行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各级农业银行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抓好这项业务,各营业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信用卡业务,各发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五章持卡人第十二条持卡人是指经过银行审核批准,同意发给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要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审核、批准,办理一切合法手续后,方可成为持卡人第十三条凡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居住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年满18周岁、有稳定职业、有正常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金穗卡申领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领用金穗卡协议,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担保,办理一切合法手续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及时交纳年费三、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领用金穗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合法的身份证件,并提供具有担保条件的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担保四、单位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雄厚、经济状况好、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五、个人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没有不良动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第十四条申领金穗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经济担保,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必须无条件偿还其全部债务担保形式分以下三种:一、单位担保,凡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的单位均可为持卡人担保,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有存款帐户二、个人担保凡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正常的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担保人但持卡人直系亲属不能为其担保三、资金、财产担保指申领人用本人的合法财产作抵押进行担保申领人用资金作担保时,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定期存款帐户,个人金卡贰万元,个人普通卡伍仟元,存期应超过金穗卡有效期,非经发卡机构同意,其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用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品价值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申领人应将经过公证的产权证交发卡机构保管当资金不能归还时,用以抵偿其债务,不足部分另行追索无论单位担保还是个人担保,担保人必须遵守金穗卡章程,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为其偿还一切债务第十五条为了确保信用卡资金安全,各发卡机构必须对申领金穗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调查、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其资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如何等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持卡人档案资料,降低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必须及时对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持卡人的信用等级各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评估时,可根据不同的卡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标准一般可参照以下的内容:评估申领单位、担保单位的主要项目:所有制性质、单位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平均存款余额、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等;评估申领人、担保人的项目:所在单位性质、职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行为表现、担保形式等第十七条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如持卡人需要通过金穗卡进行透支,透支限额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透支超过限额时,必须提前向发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透支如未经发卡机构批准,在一天内持续透支三次以上,透支总金额超过限额的,应视为恶意透支,发卡机构可停止其继续使用金穗卡;对情节恶劣、有*行为的可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特约商户第十八条特约商户是指银行约定的、接受信用卡购物和消费的单位特约商户的多少和服务质量的好坏,是信用卡能否广泛使用的关键,各发卡行必须积极地发展特约商户,以便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二、服务面广,使用金穗卡结算方便;三、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协议,接受发卡机构的业务培训,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受理金穗卡第二十条为确保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加强与商户间的联系,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定期对特约商户使用的机具和凭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没有受理金穗卡业务和有问题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资格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必须按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金穗卡结算,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银行搞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凡不按银行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的业务,如有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对协助银行截获假冒卡的商户,要给予奖励第七章银行受理网点第二十二条银行受理网点是指银行指定的办理金穗卡业务的营业机构,银行受理网点的多少关系到信用卡使用范围的大小,各发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尽可能多的银行营业网点受理金穗卡业务第二十三条信用卡业务是农业银行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新业务,受理信用卡业务是各营业机构的一项应尽的职责,各行应把信用卡业务纳入各营业网点的经营计划,凡被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金穗卡业务,并努力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第二十四条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受理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网点和个人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第八章开户计息及收费第二十五条符合金穗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收到客户交来的申请表后对有关内容要认真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为其开立金穗卡帐户一、申请表内容填写符合要求,有关资料属实;二、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三、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真实可靠;四、按规定交费发卡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在一个月内为持卡人开立金穗卡帐户,并发给金穗卡,金穗卡帐户只供持卡人消费结算和存、取款使用,不得转借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开立金穗卡帐户时必须按金穗卡章程规定的起存金额存款,存款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利率变动,信用卡存款的利率按照统一规定计息信用卡透支限额和透支利率,要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标准各发卡机构组织吸收的存款,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本着讲究效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利率情况灵活掌握使用第二十七条申领和使用金穗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机构必须统一执行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信用卡的结算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金穗卡年费,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补发新卡按年费标准收费,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使用金穗卡异地取款,需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取款,在一万元以内的可免收手续费,超过一万元的按取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异地存款千元以下的按1%收费,最低收1元,最高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职工异地存款一律免收手续费;信用卡转帐结算按每笔转帐金额的5‰收费,最高收500元,最低收1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免收转帐手续费特约商户手续费率,按交易金额的1--4%掌握第二十八条收单行收取的信用卡手续费收入要与发卡行按比例分成,持卡人异地消费、购物和取款的手续费收入,收单行要按交易额的0.5%划给发卡行,信用卡非商户大额结算或异地存款收取的手续费,收单行要将其收入的50%划给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要与资金清算同时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划拔手续费第九章信用卡的使用第二十九条为保证金穗卡使用方便、快捷,持卡人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在指定的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使用金穗卡各行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金穗卡使用渠道的畅通,发卡机构要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指南,帮助持卡人掌握正确使用金穗卡结算的方法,如持卡人需到异地提取大额现金或办理较大金额的转帐结算,应提前与对方发卡机构联系,收单行要认真配合,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随意拒绝或拖延受理金穗卡业务,如无理拒绝或拖延受理金穗卡业务给客户造成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各发卡行接到商户或银行受理网点办理信用卡结算的通知后,要积极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索权、授权,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发展的特约商户,必须保证主动、熟练地受理金穗卡业务,银行各受理网点要尽力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发卡机构之间应密切配合,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共同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如遇客户投诉,双方应本着维护银行的利益和信誉的原则,妥善研究解决第三十一条对于信用卡工作发展缓慢、服务工作长期比较差、全国投诉较多,意见比较大的发卡行,总行将及时通报批评,对批评后不见成效的,将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见工作有大的起色的,将取消该行单独设臵发卡中心的资格,将其业务并入就近的发卡中心管理第十章授权管理第三十二条授权管理是降低信用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中最关键的一环因此,各发卡机构必须加强信用卡业务授权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信用卡授权业务第三十三条各发卡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值班制度,挑选一些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授权授权工作必须做到:一、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术熟练,有独立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服务热情、周到;值班时间不擅离岗位二、收到的索权信息,要逐笔检验,认真审查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办理授权业务要准确及时,对超过权限的授权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发现止付卡或伪冒卡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对授权系统密码及本人授权代号要保密,妥善保管好授权资料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授权业务顺利进行,各发卡行必须配备授权专用设备,遵守授权值班制度目前授权业务主要通过电话和传真进行,将来电传网开通以后,信用卡异地授权将运用电传设备进行因此,要求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信用卡授权业务专用的全国直拨电话2--4部,电传设备和传真机各一台,授权专用设备除授权业务外不得随意占用各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授权值班制度,授权值班时间从早8点至凌晨1点如不按规定进行授权值班或授权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各发卡行需异地授权时,在授权值班时间内如连续拨通电话无人授权,可请其管辖行代授权,有关省、区分行要配备专人和必备的通讯设备加强授权管理如仍无法授权的也可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收单行必备的通讯设备加强授权管理如仍无法授权的也可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收单行代为授权,因代授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发卡行如遇授权电话变更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总行及各发卡行第三十五条为减少和防止信用卡风险,各特约商户和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在受理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当地信用卡机构索要授权,并提供持卡人卡号、有效期、身份证号码、交易内容、金额、本单位编号、索权人姓名等内容一、持卡人一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超过规定的授权限额;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同一单位连续三次以上在授权限额以下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其金额合计超过了授权限额;三、对持卡人的证件或交易等有疑问;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如遇上述情况,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取现第三十六条发卡机构的授权人员接到特约商户或银行营业机构的索权电话,应热情、主动地办理授权,将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根据持卡人的卡号确定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然后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是当地卡应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发卡中心有无此卡档案、此卡是否过期或止付、索权人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与档案中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交易额是否超过存款余额加透支限额等,经审查未发现问题,应及时授权,并编制授权号码;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是异地卡,应及时将索权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通知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进行索权,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接到索权信息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做出授权答复,索权发卡机构接到授权答复,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答复内容通知索权单位第十一章挂失与止付第三十七条持卡人遗失金穗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申请挂失应填写两联“金穗卡挂失申请书”,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有关情况,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填写的“金穗卡挂失申请书”的内容与持卡人档案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加盖发卡机构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将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凭以登记“金穗卡挂失登记簿”和办理止付手续受理异地持卡人挂失申请后,应将持卡人所填的挂失申请书通知传真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在二联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意见,加盖单位和个人名章后,一联交挂失人,一联专夹保管第三十八条金穗卡挂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在办理挂失30天后为其补发新卡补发新卡应将原卡申请表及有关档案登记簿取出,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领新卡标记,并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未被领新卡前仍想继续用原卡的,须书面向发卡机构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同意后,持卡人可在30天后使用原金穗卡发卡机构要将持卡人的书面证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手续;已补领新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第三十九条认真做好金穗卡止付工作,是防止和减少金穗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金穗卡止付,要及时、准确地将已挂失卡和失去信用的持卡人所持的金穗卡进行止付,并将其上报总行编入“金穗卡止付名单”为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发卡机构在审查发卡时一定要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向持卡人说明丢失卡将会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对挂失后又找到的卡或过期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第四十条对于发卡机构因工作失误造成已打好的待发卡丢失或发现持卡人有严重恶性透支以及司法部门通知涉嫌作案的金穗卡,可以办理紧急止付紧急止付名称单位应及时发送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各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紧急止付工作的管理,以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损失为减少紧急止付的数量,各发卡机构对紧急止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一般情况不得随意发送紧急止付,符合条件的紧急止付要由业务主管审批,并报经管辖行同意后方可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紧急止付对持卡人主动提出要求办理紧急止付的,每卡需向发卡行交纳手续费500元第四十一条对于各发卡机构未按规定向总行发送止付名单或发送有错误的,总行将不予受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发卡行承担,对收到止付名单不及时送达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二章发卡中心管理第四十二条发卡中心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对外直接发行金穗卡的机构,发卡中心既直接负责信用卡业务的经营,又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作信用卡业务管理,是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机构,各行必须加强对发卡中心的管理,配备*可靠、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有章可循、业务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各发卡中心必须设专用房间、指定专人负责打卡,打卡机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离开打止机应及时上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更不得将打卡机临时交他人代管打卡员不得兼管空白卡片,其他不得随便出入打卡机房,应保持打卡号的相对稳定,建立严格的打卡工作秩序第四十四条发卡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资料搜集、审查、保管制度,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受理网点等应建立比较全面的档案,专门保管,对客户申请表、担保情况及持卡人购物消费和存取款动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不予发卡,发现有问题的商户和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信用卡风险和损失第四十五条加强帐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地清算资金,按有关规定对信用卡手续费收入进行分成,保证结算渠道畅通,避免和减少差错的产生第四十六条信用卡空白卡片是重要的空白凭证,各发卡中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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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运作流程中用信环节的管理,规范信贷业务实施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信管理,是指信贷业务审批后按照信贷批复要求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签订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放款审核和发放信用等信贷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遵循独立审核、责任到岗、岗位分离、保证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用信管理岗位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建立信贷业务用信审核制度,分层设立放款审核岗,履行放款审核职责。
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在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机构,下同)和经营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
不单独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经营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岗设在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综合部门。
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的经营行,也可由派驻风险经理承担法人客户放款审核职责。
个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立在经营行(含个贷业务量较大的二级支行、分理处)。
原则要求专人专岗,不得由受理、调查人员兼任。
个贷业务量较小的经营行,可由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兼任。
设立法人信贷业务放款中心或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的,在中心设置放款审核岗。
第五条用信管理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
信贷业务用信管理涉及授信执行、客户、信贷管理、法律、运营等多个部门的多个岗位,由授信执行部门牵头,各岗位共同参与完成,各自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授信执行部门。
负责制定、修改用信管理制度办法;对用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放款审核岗负责对照信贷批复要求,对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等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信贷合同、担保及其他放款手续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审核发现问题,经营行要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发放。
出现异议的,报上级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审定。
(二)客户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按照信贷业务批复文件(表格,下同)要求与客户商谈,落实审批方案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对信贷业务进行复核;选用填制信贷合同、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取得抵质押权证后办理移交保管手续;录入CMS信息,打印借款凭证或制作其他信用发放单证,制作放款通知书,信贷档案资料归档等。
经营行可在客户部门(或其他部门)设立专岗,负责抵质押担保办理、移交、信贷档案管理等实施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
审查人员负责对信贷业务批复的各项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四)法律事务部门。
负责合同合法性审查及其他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审查。
(五)运营部门。
柜员负责审核发放单证,对信用业务进行发放账务处理;保管各类抵质押权证、登记表外账;对质押单证进行止付、开立保证金账户、办理保证金足额缴存的账务处理;配合客户部门监督信贷资金的支付使用,办理受托支付账务处理。
第三章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用信管理第六条信贷批复各项内容的落实要求。
(一)信贷业务批复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批复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信贷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五部分内容(除信贷方案外,其他为非必备内容)。
1、信贷方案。
主要包括用信主体(或借款人,下同)、信贷业务种类、币种和金额、用途、期限、价格(含利率、费率等,下同)、担保方案、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要素。
2、信用发放条件。
即要求客户(包括担保人)在信用发放前需履行义务的事项。
3、贷款使用条件。
即针对特定客户提出的,在贷款发放至客户账户后、客户使用贷款资金前必须满足的条件。
4、合同约定内容。
即需要在信贷合同中约定的,对用信主体的有关要求和约束性条件。
5、管理要求。
即针对具体信贷业务提出的贷后监管要求。
(二)信贷批复内容的落实要求1、信贷方案的落实。
用信主体(或借款人,下同)、信贷业务种类、币种和金额、用途、期限、价格(含利率、费率等,下同)、担保方案、还款方式等要素应按照批复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到合同中。
2、信用发放条件的落实。
信用发放条件原则上应在签订信贷合同前落实。
如需要,应列入合同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信用发放前落实到位。
3、贷款使用条件的落实。
贷款使用条件的要求应在合同中体现。
合同签署后贷款资金发放至客户账户,客户须落实贷款使用条件后再提款使用。
4、合同约定内容的落实。
批复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要逐条添加到合同补充条款中。
5、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要在贷后监管中逐项落实。
第七条信贷批复落实情况的审核。
(一)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
根据信贷业务审批层级和业务种类的不同,对法人客户信贷业务首笔信用发放时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实行分层审核:1、总行审批信贷业务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由一级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并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向总行备案。
2、一级分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原则上由一级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
一级分行可将审核权转授至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二级分行。
3、一级分行审批的除固定资产贷款外的其他业务、二级分行审批的全部业务,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由二级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
4、经营行审批的信贷业务,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审核。
(二)其他信贷批复内容落实情况的审核。
1、合同中信贷方案各要素填写情况、贷款使用条件落实情况、批复中“合同约定”内容添加情况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审核。
2、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检查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实施基本操作流程及各环节具体要求。
(一)客户部门按照批复要求落实信用发放条件。
经营行收到信贷批复后,向客户发放信用前,客户经理要复核信贷业务最新情况,审核是否在信贷审批有效期之内、有无重大风险变动。
符合要求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落实信贷批复中的信用发放条件(若有),落实后填写《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附证明材料。
(二)选用、填写合同。
经营行客户经理选用、填写主从合同。
合同选用、填写的要求按我行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及合同预审。
1、经营行客户经理填写《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以下简称放款审核表,见附件2)的基本信息,与填好的清单、合同、相关材料一并交放款审核岗审核。
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需上级行审核的,客户经理将清单和证明材料(经营行盖章)报上级行。
为缩短报送路径,减少重复审核,经营行可将清单和证明材料以扫描方式直接上报有权审核行放款审核岗。
2、有权审核行放款审核岗审核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
经营行(上级有权审核行)放款审核岗对材料完备的报审业务,必须尽快处理。
由非经营行审核签字的,可将清单以传真或扫描等方式发回经营行,并填写审核日志备查。
3、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在合同签字生效前进行合同预审。
审核的主要内容:(1)合同选用是否正确;(2)信贷批复方案各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地在合同中体现,填写是否规范;(3)批复提出的“合同约定”、“贷款使用条件”等是否完整、准确地添加到合同中。
(4)按合同管理规定需法律审查的合同,法律审查人员是否出具了审查意见。
审核发现问题要通知客户经理及时整改。
(四)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客户与我行在主从合同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要求按我行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经营行客户经理(或授信执行人员)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取得抵质押权证后按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复印、扫描,与柜员办理移交手续,取得柜员签字的回执,由柜员进行账务登记和保管。
法人信贷业务抵质押担保手续应实行双人办理。
办理人要在放款审核表上签字。
需先签订合同后落实信用发放条件或信用发放条件中要求办理担保的,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步骤的先后顺序,但合同签订前须经放款审核岗预审。
(六)放款审核。
客户经理将签署后的合同、抵质押权证复印件、移交回执等交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进行放款前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从合同签字盖章的合规性;抵质押担保办理的合规性,需办理止付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需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规定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缴纳了保证金,需办理保险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已生效等。
审核后在《放款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七)CMS放款。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客户经理录入CMS,打印制作借款凭证或其他信贷业务发放单证,客户和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制作放款通知书,有权签字人签字。
(八)柜员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客户经理将已批准的放款审核表、放款通知书和信贷业务发放凭证交网点柜员,柜员确认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划转。
账务处理后将需返还资料交客户经理。
(九)档案归集、留存。
信用发放后,客户经理在CMS中核对ABIS放款结果,将应交客户留存的资料交客户签收,我行合同和内部运作资料按规定归档。
第九条发放后信贷资金使用的审核按贷后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批复文件提出贷款使用条件的,信贷资金发放后,客户使用贷款资金前贷款使用条件的落实情况须经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
客户使用贷款时经营行应要求其出具用款申请,附落实贷款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客户经理签字后交放款审核岗审签。
未经放款审核岗审核的用款申请,柜员不予办理。
第十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信贷资金的,即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负责支付前的审核。
第十一条合同项下金额分笔发放、需逐笔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的贷款,首笔发放时落实情况实行分层审核,后续每笔发放前审核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负责。
第十二条最高额担保业务放款审核时要审核贷款实际发生期间是否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内。
第十三条在条件成熟区域探索设立法人信贷业务放款中心,实行集中用信管理。
按照业务实施与受理调查环节岗位分离的原则,逐步在城区网点比较集中、信贷业务量大的地区设立法人信贷放款中心,内设放款审核岗、抵质押担保办理岗、柜员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将辖内城区机构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实施工作,包括办理抵质押担保、放款审核、放款、档案管理等,统一纳入放款中心集中办理。
第四章个人客户信贷业务用信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客户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不含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及农户小额贷款,下同)用信管理实行授信执行与受理调查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授信执行工作(包括抵质押担保办理、放款审核、档案管理等)不得由受理调查人员兼任。
第十五条个人客户信贷业务实施基本操作流程及各环节具体要求。
(一)经营行收到信贷批复后,附信用发放条件的,经营行客户经理落实信用发放条件。
(二)经营行客户经理选用、填写合同,与客户当面签署。
选用、填写、签署合同按我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经营行抵质押担保办理人员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