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念
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
L e gal Sys t em A ndS‘,a晰论我国刑事事翔制度张智伟摘要我国的两审终审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操作中产生的硬伤,使人们不得不思考两审制带来的诸多问题。
由于世界各国对三审终审的设计和操作,对法制的统一.当事人的救济等方面有着诸多的优点。
因此构建我国三审制解决目前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有着相当大的理论意义.本文从我国的体制出发,试构建我国刑事三审制,以解决公平与效率之矛盾.关键词二审终审三审理论基础三审建构中图分类号:1)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802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刑事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的制度。
审级制度的基本理论是公平与效率的两大价值之间的矛盾,然而在这两大价值之中,概念的不清楚导致了争论的无意义。
“公平”是指什么?“公平”包涵二层意义,程序意义上的公平即参与的公正和结果意义上的公平。
如果公平与效率之争在于表达结果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之争,是否能够满足所有人的公平是个问号?但是我们主张参与的公平与效率之阃的竞争。
那么很明显参与的公平应该比效率排在前面。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提出“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的观点,其阐述了在参与公正的基础上,效率与结果上的公平之间平衡的思想。
国效率与公平的争论中,只有规则的公正、参与的公正才是实质问题,所以说仅仅谈“效率与公平”矛盾。
而不考虑“公平”的实质含义,其实是伪命题。
在刑事审判中,“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表现为,程序上的正义第一,效率与结果上的正义排第二。
程序上的正义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上的“正当程序”的理念,还包涵着审级制的设计,当事人可以上诉一次还是二次,对其权利进行救济。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本、英国、法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家基本上实行了三审制,美国兼采两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
一国如何设计和选择审级制度都不得不考虑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问题。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法官应如何提高思想政治和法官职业道德素养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法官应如何提高思想政治和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篇一: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浅谈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作为一名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因此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政治素质是衡量法官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准,也是公正审判的重要指导。
法官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要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法官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审判作风。
法官作为法律正义的载体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其担负的责任和拥有的权力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超乎常人的品行和素质,也就是必须具备职业道德。
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附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社会公众有理由要求人民法官做到品德高尚、执法如山。
当前,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尽管原因很多,既有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又有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说,无不与一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不高、生活情趣低下有直接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永恒追求。
人民法官是否具有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意义重大。
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是法官公正执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只要有了良好的道德,就会想方设法把案件判得公正、审得及时;而道德品行不好,就会千方百计地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偏袒一方,徇私枉法。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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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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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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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的外延⽐较⼴,⽽抗诉只是其中的⼀种。
迄今为⽌,对于审判监督的内涵,仍然有着很多的争议。
实践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指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也就是纠错程序,根据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般分三个途径,⼀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检察机关抗诉,三是申诉⼈申诉(民事、⾏政为申请再审,称谓有区别)。
可见,抗诉只是其中之⼀。
不过,绝⼤多数情形下,⽆论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还是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其案件线索来源基本上都是申诉⼈的申诉。
可见,申诉⼈申诉才真正具有重要价值。
⼴义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包括申诉(或申请再审)复查程序,也就是在启动再审之前的法院内部复查,这在每⼀起再审案件中都是必备的。
只有经过复查,认为符合启动再审条件,才有望进⼊再审。
审判监督功能的实现,包含了丰富的诉讼法理念,现实中也有着很多问题。
最⼤的问题应该就是申诉途径不畅;再就是审判监督的理念问题。
对此,还需要司法领域作出进⼀步努⼒。
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报告
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报告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报告—200X年10月25日在n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XX市屮级人民法院院长李XX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在,我将全市法院2006年以来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促进和谐发展为目标,全面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
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981件,审结8489件,涉诉标的金额11. 98亿元(不含破产案件)。
其中,中院受理975件,审结908件(其中二审814 件)。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依法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846件,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数的45%,解决诉讼标的额达5.43亿元,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标的额的45. 3%;受理破产案件55件,审结19件,涉及债 务总额28. 4亿元,协助安置职工6703人;依法审结各类婚姻家庭案 件2715件,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数的32%;依法审结各类权属、侵权 纠纷案件1928件,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数的23%,解决诉讼标的额达 6. 34亿元,占审结民商案件总标的额的52. 9%。
通过审判活动,努力 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安定团结,为构建和谐XX 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6年以来,全市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有三大特点:一 是民商事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宽,民商事审判在法院工作屮的基础地位 更加突出。
一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占法院所有受理案 件总数的71%,而且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2006年共受理7236件, 比2005年增长4. 3°%,今年1至5月共受理3882件,又比去年同期 上升了 3.6°%。
关于对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x年的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张伯群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司法专业小组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于5月6日-10日,对全市法院202x年以来的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和昆区、青山区、土右旗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市和旗县区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人大代表、律师代表、部分案件当事人参加的座谈会,调阅了审判监督案件24件45册。
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区、达茂旗、固阳县、高新区法院向调研组报送了书面汇报材料。
调研结束后,调研组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换了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全面提升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司法权威,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可划分为审判监督和行政监督两大类。
审判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
一是认真办理二审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对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市中级法院认真审理,通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的审查,维持正确判决,纠正不当裁判。
二是认真办理申诉和再审案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三是认真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x年至202x年5月,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4879件,其中改判474件,发回重审225件,发改率为14.3%;受理各类再审案件291件,改判53件,发回重审36件,发改率为30.6%,调撤41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宏大革命,在实践中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就成为新时期宽阔青年的历史使命。
【考点】绪论绪论2.【答案】C【解析】(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解决了举什么旗的问题;(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解决了走什么道路、实现什么样目标的问题;(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解决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杰和精神风貌的问题;(4)社会主义荣辱观: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解决了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范的问题。
【考点】绪论绪论3.【答案】B【解析】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公正、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其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政治建设应然状态的是民主。
【考点】绪论绪论4.【答案】D【解析】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形态和特征,包括人的条件反射、新陈代谢、食欲和性欲等。
社会属性:指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包括人的劳动和社会关系、意识、思维、语言等。
【考点】科学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科学熟识人的本质5.【答案】A【解析】世界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部分,用世界观去观看和对待人生问题,就形成了人生观。
世界观准备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
同时,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进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考点】科学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解析】人生的社会价值必需和自我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制造社会价值是因,实现自我价值是果,不制造社会价值,就无从实现自我价值。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
一
“ 有错 必纠” 理念 决定 了我 国的审 判监 督程序 必然沦 为一 种
旨在纠 正司法 错误 的“ 普遍” 程序 ”而非 保障被 告人 的一种“ 常 , 非 救 济程序 ” 。在此 ,为了实现 发现 事实真 相 、纠正错 误裁判 的 目
事不再 理作 为一 项普遍 原则 , 为各 国看重 的价 值在 于 : 其
第 一 , 证司法 权威 。 保 赋予通 过法 院正 当程序 过程 而形成 的裁 决 的, 诸如判 决 的稳 定性 、 的安定性 、 法 国家 刑罚权 的节制 等理念纷 结果 以实质性 的确 定力 , 利于 保证法 院裁 判 的稳 定性 , 有 进而 利 纷 退居 其 次。可 以说 一事不 再理 的例 外在 我 国 已然 成为一 种普 于 司法权 威 的树 立 。第二 , 障被追 诉人 的权利 。“ 保 如果 案件 总 遍 的现象 , 相反若 对错 误的 生效裁 判不 予纠正 的话 , 则反倒 受到 保持将 来还 要进行 重新审 判的可 能性 , 这会 给 当事 人带来 无尽 的 指 责。这 是我 国难 以确立一 事不 再理 的理念 障碍 。 焦灼 感 , 使其 忍 受长期 不断 的折磨 , 这对脆 弱 的公 民来讲 是不 公 正的 。 一事不 再理通过 阻却对 已终 结的案件 重新 审判 , 而使 当 ” 从 事人 免受反 复的追 诉痛 苦 , 同时 降低 了其 承受 不利 后果 的可 能 。 第三 , 实现 诉讼经 济 。 结对 同一当 事人基 于 同一事实 的诉 讼关 终
拟对 一事 不再理 与我 国 的审判监 督程 序加 以探讨 , 略抒 己见 , 望 制 , 反而应 当为这种纠 正提 供制度 和程序 上 的保障 。 既然是有 错 予指 摘 。
再审制度改革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
再审制度改革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
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了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
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
笔者拟从分析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的司法理念。
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
1。
监督学
监督学一、名词解释1、监督: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监督学: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5、政治原罪: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
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人个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念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能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利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 合议庭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三)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 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原 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①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 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没有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② 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两者 的比例,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③ 哪些民事案件类型由审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 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 成,而没有陪审员参加。
3. 陪审制的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制 1.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指进入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审 判的民众代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 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员参加民事案件的 审理规定非常简略,其内容涉及:
四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 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 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 定权,其对案件做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 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具体的任务不同。 第二,工作方式不同。第三,组成要求不同。
加强法律监督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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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建体 系、 进和谐 ” 以 构 促 为关键 点 。 加强 法律 监
督能 力建设
( ) 出“ 性 ” 一 突 三
一
立 和完善 四项 制度 : 民意调 查分 析制 度 、 访分 析制 度 、 信 案件 分析 制度 和质 量督 查制 度 , 补充 完 善 《 工作规 范 》 、 《 业务规 范 》 , 各项 工作有 章可 循 , 等 使 检察 人员照 章 办
效 应” 。
在 总 的指 导思 想 上 , 须 坚持 用发 展 的 观点 、 必 和谐 的理 念 统揽 法 律 监 督 工作 。我 国 的检 察 制 度 具有 鲜 明 的 中国 特色 ,其 本 质 特征 就 是 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监 督 属
十 河北省衡水 市桃城 区人 民检察院检察 长 [5 00 030 ]
争 复杂 期 , 维护 稳 定 , 服务发 展 , 促进 和谐 , 既是党 中央
的重要 战略 部署 , 也是检 察机 关义 不容辞 的责 任 。 因此 , 在 新 的时代 背景下 , 必须 用构 建和谐 社会 的理论 指 导法 律监 督工 作 , 是否 有利 于实现 和谐 社会来 检验 法律 监 用 督工 作 , 是否 有利 于构 建和谐 社会 来衡量 法律 监督 工 用 作 。 围绕 《 法》 法律赋 予 的职责 全面履 行法 律监 督 要 宪 和 职 能 , 围绕 服从 发展 第一 要务 , 要 开展检察 工作 , 围绕 要 “ 强化 法律监 督 , 维护 公平 正义 ” 的检察 工作 主题 , 高 提 法律监 督 的能力 , 努力 为 服务发展 , 构建 和谐社 会 , 造 创
机 关必 须 清 醒 认识 到构 建 和谐 社 会 的 重 大意 义 以及 检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
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
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
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
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
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
对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用的思考
检察干警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检察干警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科科长潘军现“理念”通俗地说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实践的基本看法和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先进的、科学的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更是我们检察干警以及全体政法人员的思想指南。
一、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方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同时必须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从实际出发,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具体工作中得以体现。
因此,在检察工作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检察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
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利益。
二是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理念。
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使权力理念,确立对法律的尊重和真诚信仰。
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抵制各种阻力和干扰,敢于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损害法律尊严的行为做斗争。
三是崇尚公正和追求效率的理念。
公正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是执法永恒的主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察人员办案要具有独立性,既不能受诉讼当事人意见的影响,也不能受公众舆论的干扰。
坚持以质量为本,以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来处理案件。
提高效率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要树立效率观念,加快工作节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念
检察机关 是专 门的法 律监督 机关 ,
在 性 质 上 同 审 判 机 关 同属 于 司 法 机 关 。 它 在 设 置 上 和 法 院 平 行 , 地 位 上 和 法 在 院 平 等 。检 察 权 和 审判 权 是 统 一 于 人 民
居 中监 督 的 理 念 , 先 是 由 民事 行 首
督 的一 般规 律 , 符合 检察监 督 的共性特
征 。一是 检察 监督 是一 种 国家权力 , 具 有 国 家 性 。监 督 各 项 法 律 的 实 施 , 检 是 察 机 关 的 法 定 权 力 , 是 履 行 职 责 的 表 也
不 能排斥 外部监 督 , 察 监 督也不 能代 检 行 审 判 权 , 者 都 应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二
衡 , 官 居 中 裁 判 , 偏 不 倚 , 成 了 等 法 不 形
现 , 存 在 对 其 他 部 门 的 干 涉 问题 。二 不 是 检 察 监 督 是 对 公 权 力 的 监 督 。 在 诉 讼 领 域 , 察 监 督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法 院 的 审 检 判 活动 行 使 市判权是 公权 力行 为 , 既 然 是 公 权 力 活 动 , 不 能 排 斥 检 察 监 就
通 过 依 法监 督 诉讼 违 法 和裁 判 不 公 问
题 , 护 司法 公 正 ,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统 维 维
一
、
尊 严 、 威 。 目标 决 定 立 场 , 而 决 权 从
定 了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的 基 本 立 场 必 须 而 且 应 当是 客 观 、 立 、 正 的 立 场 。其 中 公 次 是 由 民 事 法 律 的基 本 原 则 和 民 诉 法 的
监 督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当遵 守检察监 应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
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
和谐视野下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推理时 , 由于思维 视 角 、 度 及 度 的 限制 , 深 及主 观 职权启 动再 审干 序 , 旱 就使得法 院集裁 判者 、 诉者 于 追
偏好和情感 取 向等 因素 的影 响 , 加之 查 明 的技 术 力
一
・
身, 与现代 刑事诉 讼职能理 沦和控 审 分离 、 审判 中
量、 技术手段 的有 限与犯 罪 于段 的狡猾 等 原冈 , 不可 立的基 本诉 讼原 则 _ 生 明 冲突 。因 而 , 民法 院 产 人
实现公 正 。我 国 的刑 事 审 判监 督 程 序 , 称 再 审 程 序在理论上 和实践 中也暴 露 出一些 缺 陷与 问题 。如 又
序, 是指 “ 已生 效 裁判 的错 误进 行 纠正 的特 殊救 济 基本理念 的落后 ; 对 再审启动 主体 的规定严 重违背 了控
程序 ”】。一般 而言 , 民法 院 的判 决一 旦作 出即产 审 分离 原 则 ; 审 事 由 的规 定在 实 践 中缺 乏 可操 作 l 人 再
Ab ta t sr c :W ih t e d v lp n fCh n ’ r e c n my a e o r tc p ltc ,c mi a ra u e — t h e eo me to i aS ma k te o o nd d m c ai oiis r n lt ls p r i i
序所 作 的裁判 结 果 , 只能 垃法 律原 ! 昕 允许 的 态 , 巾 不仅应 体现 在 裁判 过 程 中 的超脱 , 体 现 也 J ! I J 也
相 对 公 正 。 再 加 上 “ 官 存 刘 案 件 进 行 分 析 评判 、 在 程序启动 的被 动消极方 而 法 、如果人 民法院可 以依
误 的判决 、 定 , 可 能冤 _ 了好 人 .! 能 放纵 裁 既 f 千 t可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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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秦策:“司法客观性的理性构建”,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②《柯奈尔法学季刊》14(2925—29):275.,转引自[美]马丁·戈尔丁,顾速译:“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证明问题”,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春季号。
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念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审判监督制度的构建应秉持科学理性之理念,审判监督理念是对审判监督制度本质与特殊性的理性认知,是审判监督制度发展与进化方向的指引。
随着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深入,审判监督制度不断获得完善,而制度的进化又更好地指导了司法实践的运行。
因此,从理论层面剖析当下实践中仍未能解决的顽症,是加速完善制度设计的关键。
对于审判监督的具体制度设计,学界与实务部门众说纷纭,百家争鸣,对具体细节研究较多,亟待从宏观层面,尤其是从科学理性理念的角度,研究问题症结根源,以便把握构建制度的核心原则。
思想是行动先导,要以科学理性理念指导审判监督制度的构建,须先对其进行全面正确的解读。
一、确立科学理性的审监理念之前提———基础概念与基本认识的澄清对司法功能的正确认识。
审监程序的审查对象是业已确定的裁判,救济的是合法权益被错误裁判损害之人,要解决的是司法不公的问题,故司法的功能决定了审判监督的必要性及其走向。
司法一方面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具有相对性。
司法的客观性一直是人类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自由主义法学的司法理想。
从哲学角度而言,司法的客观性与事物的客观性相对应,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从法学角度而言,司法的客观性建立在法律客观性基础之上,来源于司法内容和司法过程的客观性。
只要在司法过程中摒除司法者的个人意志,使司法推理符合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使司法过程得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就能保障司法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实现司法的客观性。
①司法的客观性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可评估性,意即对确定裁判是否公正存在着客观的、可操作的评判标准。
严格依实体法和事实作出裁量与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的结合就能达到司法公正的要求。
司法公正的可评估性是设立审监程序的基础,只有在司法具有客观性,同时这种客观性、公正性又是可衡量、可评判的条件下,审判监督制度的存在才是必要的。
同时,司法公正又具有相对性。
首先,法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法永远摆脱不了模糊与抽象,永远难以适应变化的需求,这一点基本已经形成共识。
哈特力证了法的不确定性,即使是在此观点上与其有着重大分歧的德沃金也无法彻底否认法的不确定性。
法律本身是不确定的,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裁判就不一定是绝对公正的。
其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偏差对司法公正存在负面影响。
纠纷发生与诉讼程序间的时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等因素决定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必然存在差距,尽管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但绝不可能完全重合或等同,这就意味着司法公正不可能是绝对的。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法律的适用过程亦出现了不确定性。
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往往见之于法官的主观决断,可能存在近似的裁判结果,但不能说对一个问题有着绝对统一的认识。
哈齐森曾在《法官的直觉:司法判决中预感的功能》一文中指出,一个法官“真的靠感觉而不是判断,靠预感而不是合理化来作决定,合理化仅仅在司法鉴定中出现。
对判决的关键性推动力是对特定案件中正确与错误的东西的直觉意识。
”②法官个人的认识能力、经验、素质决定了法律适用过程本身也并非绝对确定。
司法公正的相对性要求在建构审判监督制度时不①黄广明:“无限申诉深圳叫停”,载2002年11月16日《南方周末》。
能追求绝对公正,不能以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取代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必须看到确定裁判的相对合理和公正,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无度浪费。
对既判力的科学限定。
既判力理论自民事诉讼领域发轫,继而向整个诉讼法扩散,成为三大诉讼法通用的重要理论,是审判监督制度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这一理论的正确理解关涉司法功能的实现与司法公信的保障。
关于既判力的研究很多,学者们的理解也各不相同,笔者赞成实质确定力说,即既判力为终局裁判实质上的确定力,是确定判决对后诉的羁束力。
一方面,既判力与确定裁判的终局性紧密相关,是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以及司法效率建立的基础。
没有既判力,就无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以及司法效率可言。
正如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首席上诉法官爱德华兹在谈及判决的终局性时所说:“一个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判决的终局性。
如果一个解决方案没有时间限制,并可以用不同理由反复上诉和修改,那就阻碍了矛盾的解决。
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在另一个地方或另一级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
无休止的诉讼反映,同时更刺激了对法院的不尊重,从而严重削弱了法院体系的效率。
”①既判力所强调的是法的安定性,而法的安定性是社会秩序和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生产生活秩序的保障,司法裁判只有存在既判力,法才有安定性可言,社会才可能有秩序存在,人类才有可能安定地生产生活。
但同样应当注意既判力的相对性。
既判力并非拒绝纠正明显错误裁判的正当理由。
赋予或者维持一个有明显错误且损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确定裁判的既判力,既有悖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这一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也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
要正确地理解既判力理论,必须正确认识确定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在维护司法权威、社会稳定与保障人权甚至是基本权利这两个价值之间作出衡平,既维护司法权威和法的安定性,又避免强调对既判力的不当维护而对公民权利造成无端损害。
这些都只有通过对审判监督制度的科学建构方能实现。
对审判监督程序性质的清晰判断。
审监程序的性质在不同层面上有不同表现,学界对此存在多种认识,并基于这些不同的认识,提出了对审判监督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不同主张。
只有准确把握审监程序的性质,才能理性地设计相应制度。
第一,审监程序监督性与救济性共存,并以救济性为主导。
从审判监督这一名称来看,顾名思义,审监程序无疑具有监督性质,它是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本身对确定裁判与司法行为的一种监督程序。
我国诉讼法比较注重这种监督性质,如不考虑案件实体裁判的正确与否以及是否损害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仅以违反法定程序,管辖错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理由,即可对确定裁判进行再审。
但笔者认为,审监程序重在救济,相较于监督性,救济性才是它的主要性质。
审监程序的主要功能是使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能及时、依法得到救济,使其受错误裁判侵害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恢复。
如果以监督性为审监程序的主导,可能导致再审的无序启动甚至滥启动,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对法的安定性造成损害。
以救济为审监程序的主导意味着对确定裁判既判力的维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因为对未损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仍有其他纠正的途径,包括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等等。
第二,审监程序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程序。
相对于二审、复议等其他救济途径而言,审监程序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
建立再审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民事诉讼法中大都强调了再审程序的这一性质,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582条,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95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38条都充分显示了这一性质。
二审程序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救济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后,除非特殊原因法院原则上必须受理,并启动审判程序。
而再审作为一种补充的、特殊的救济程序,其启动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当事人主动放弃通过二审或是其他普通程序救济权利,则不能通过审监程序得到救济。
审监程序的补充性反映了诉讼程序的内在规律,既有利于一、二审程序的充分利用,又有利于错误得到及时纠正,也有利于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①“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三)第一单元:审判监督程序完善”,访问自/html/ytsl_1169_1281.html ,2012-1-14。
②曹也汝:“略论再审程序的独立价值”,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③江必新:“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完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④江必新:“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2011年第5期。
⑤袁定波:“民诉法修订后实施一年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渐转变”,载2009年04月29日《法制日报》。
性。
实行审判监督的补充性也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有利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①第三,审监程序是一种具有复审性质的程序。
审监程序以确定裁判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一、二审来说,它至少是对案件的第三次甚或是第四次审理。
在这一程序启动之前,已经有针对该案件的大量司法活动存在,这就决定了审监程序的审理、裁判方式以及审理程序均应依其复审性质来予以确定,从而区别于一、二审程序。
我国诉讼法关于审监程序适用一、二审程序的现行规定,严格意义上说,既在理论上难于成立,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准确把握。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既是我党的基本思想路线和对待错误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朴素要求。
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审监程序,学界与实践界的争论颇多。
笔者认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审监程序中有其独立价值与适用空间,亦是审监程序所应承载的使命,但必须根据审判监督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既定情况,在整个法律的框架内,对这一原则进行全面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
要全面理解“实事求是”。
要做到实事求是,首先必须全面地了解实事的内涵。
再审程序所面临的实事不仅包括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包括社会关系的稳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不仅包括维护申请再审人权益的要求,也包括维护被申请人权益的要求。
审监程序所包含的所有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以及相关价值都属于实事的范畴,都是审判人员所必须予以考虑的。
要实事求是,还必须符合司法领域特有的求是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求是应当受到法律原则、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等法律领域特有规则的制约,还要在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追求公正的无限性之间进行平衡取舍。
要准确把握“有错必纠”。
在完善审监程序时,应找准依法纠错的制度伦理与有错必纠的社会伦理之间的结合点,②依照法律理性而非自然理性来判断确定裁判的对与错。
有错必纠体现到审监程序中,就是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的错误裁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好,对于那些可以通过追究纪律责任或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进行纠错,或不通过审监程序足以实现纠错目的的,则不宜通过审监程序进行处理。
只有这样,审判监督制度的重构才能既满足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又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并全面实现审监程序的功能。
③对审监工作存在问题的准确评估。
一是申诉难与申诉滥并存。
申诉难表现为现实中人们通过申诉启动审监程序以救济合法权益、纠正错误裁判的目标往往不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