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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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三:
执行人员:参照适用有关审判人员的回 避的规定。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
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 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 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审判组织 二、合议制度 三、合议庭的组成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一、审判组织
界定: 审判组织,是针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民
事审判权时审判人员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法律依据)
1、独任制 2、合议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的;
(二)回避的条件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规范依据: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1、具体性、明确性:抽象性、概括性; 2、微观操作性:宏观指导性; 3、主要作用于民事审判程序(狭义民事
诉讼程序):作用于广义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一、概念界定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 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 循的,对审判程序起基础、关键性作用 的程序规则。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 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 第9条 :“……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 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二)回避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2012》第44条: 第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第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民诉法2013》新增)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 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 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简 称《回避规定》):
三、合议庭的组成
组成形式:
1、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第41条:“合议庭的审 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 担任。”
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
1、一审程序中: A、单数; B、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议不大。 b、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
序。(《民事诉讼法2012 》第157条第2款新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2、 小额程序(《民诉法2012》新增): 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 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3、大部分特别程序案件: 依据:《民诉法2012》第15章“特别程序” 第178条:“依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4、“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催告 பைடு நூலகம்段。
独任制适用范围: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1、简易程序: 依据:《民诉法》第39条第2款:“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2012》第 157条
A、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B、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a、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2、二审程序: A、单数;B、只能是审判员。
3、再审程序: A、原一审;B、原二审或提审的。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 2、秘密评议 3、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合议
庭评议笔录;
4、审判长对外代表整个合议庭,并组织管理 合议庭内部事务。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界定 二、回避制度的内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 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制度
界定: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是审判 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 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判决的制度。
之所以将合议制度作为民事审判的 基本制度,就是因为它的应用范围要大 大的广于独任制,除非法律明文规定, 一律采用合议制。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 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适用范围 (二)回避的条件 (三)回避方式 (四)回避程序
一、界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 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 一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第44~47条)
(一)适用范围
规范依据: 第一: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
执行人员:参照适用有关审判人员的回 避的规定。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
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 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 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审判组织 二、合议制度 三、合议庭的组成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一、审判组织
界定: 审判组织,是针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民
事审判权时审判人员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法律依据)
1、独任制 2、合议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的;
(二)回避的条件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规范依据: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1、具体性、明确性:抽象性、概括性; 2、微观操作性:宏观指导性; 3、主要作用于民事审判程序(狭义民事
诉讼程序):作用于广义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一、概念界定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 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 循的,对审判程序起基础、关键性作用 的程序规则。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 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 第9条 :“……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 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二)回避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2012》第44条: 第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第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民诉法2013》新增)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 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 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简 称《回避规定》):
三、合议庭的组成
组成形式:
1、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第41条:“合议庭的审 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 担任。”
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
1、一审程序中: A、单数; B、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议不大。 b、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
序。(《民事诉讼法2012 》第157条第2款新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2、 小额程序(《民诉法2012》新增): 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 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3、大部分特别程序案件: 依据:《民诉法2012》第15章“特别程序” 第178条:“依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4、“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催告 பைடு நூலகம்段。
独任制适用范围: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1、简易程序: 依据:《民诉法》第39条第2款:“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2012》第 157条
A、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B、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a、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2、二审程序: A、单数;B、只能是审判员。
3、再审程序: A、原一审;B、原二审或提审的。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 2、秘密评议 3、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合议
庭评议笔录;
4、审判长对外代表整个合议庭,并组织管理 合议庭内部事务。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界定 二、回避制度的内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 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制度
界定: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是审判 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 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判决的制度。
之所以将合议制度作为民事审判的 基本制度,就是因为它的应用范围要大 大的广于独任制,除非法律明文规定, 一律采用合议制。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 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适用范围 (二)回避的条件 (三)回避方式 (四)回避程序
一、界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 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 一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第44~47条)
(一)适用范围
规范依据: 第一: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