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全文)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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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5(0)9【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56-59)【关键词】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审议【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且对环境产生重大危害的事件。
例如,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
这些事件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大威胁,也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
为了响应和应对这些事件,必须制定应急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应急管理基本原则•立足预防:通过加强防范和监测,尽可能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
•快速反应:一旦出现环境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组织协调:管理部门、应急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环境事件。
•全面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全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紧急准备和梳理应急机制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出乎意料,因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紧急应急预案,进行预警,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储备工作。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力和操作程序,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快速响应、调配资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环境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不同的环境事件,需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
例如,对于自然灾害,需要组建救援队伍,保障被困人员的安全;对于化学事故,需要组建专业应对队伍,进行危化品泄漏的应急处置。
救援队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掌握应急处置的技能和流程。
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事件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至关重要,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舆情监测机制。
一旦事件发生,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透明度高,及时传达信息,减少谣言的扰乱,让广大公众对突发事件有充分认识和预期,减少心理恐慌。
另外,应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责任感,充分发挥公众在应对环境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结语突发环境事件必须被高度重视,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应急管理办法和机制,是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
随着国家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将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应对环境事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1. 总则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或者消除事件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影响,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2. 组织体系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企业环境保护机构、专业应急队伍、社区应急组织和志愿者等组成。
2.2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2.3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2.4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接受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5 专业应急队伍、社区应急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 预防与应急准备3.1 预防措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数据库,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进行排查和督促整改。
企业应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
3.2 应急准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
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
4. 应急处置4.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2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监测、评估和处理,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规程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规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规程一、总则为了保障环境安全,避免环境污染,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及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的行为和规定。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定义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生产、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废弃物等环节发生的,未经预见的、突然发生的事件,导致环境污染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
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按照污染物性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有机物污染、危险品泄漏、放射性物质泄漏、重金属污染等。
四、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1、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设备储备库。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应符合业务需求和各自层次的备勤要求,必须要有充足的物资和设备储备。
3、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1、事故处置现场应划分为隔离区域和清洁区域,隔离区域内应穿戴好防护装备,清洁区域内应避免直接接触污染物。
2、迅速切断事故发生源头,防止事故扩大。
3、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如物理吸附、化学溶解、生物降解等。
4、事故处置后,应尽快完成场地清理和消毒。
5、及时进行监测分析,确保环境污染物浓度达标。
6、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共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六、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当地有关部门,作为事故处置的依据。
对于因过错或疏忽导致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规程有不明确之处,可向当地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以上是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规程,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要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应对事态变化,使得应急处置得到有效的推进和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一)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可参考附表13.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优选.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0 / 13word.《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3.1.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3.1.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3.1.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号)
三.调查方法及内容
《办法》第十三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 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 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 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办法》第十四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 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四.调查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 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 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办法》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 果等信息。
二.调查部门及人员
《办法》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 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 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 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 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三.调查方法及内容
三.调查方法及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 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 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 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 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 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定义、事件分类和分级 (1)4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 (5)5事件应急处置 (7)6附则 (9)1目的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和处置程序,及时做好事件处置、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掌握事件发生的规律,按“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同时为达到“一个公司出突发环境事件,所有公司受教育和警示”的目的,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对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的相关管理。
各子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相应的污染事件报告和处置程序文件,并报公司总部安环中心备案。
3定义、事件分类和分级3.1 定义本办法中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各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污染物排放、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公司经济与财产受到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办法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指与突发环境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子公司违反环境类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罚款,其罚金归为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的认定可参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3.2 本办法所指事件分为以下等级(“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3.2.1 一般事件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5000以下人员疏散、转移,或者造成跨乡、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事件。
一般事件A类:造成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50以下人员疏散、转移的事件。
一般事件B类: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50以上100以下人员疏散、转移的事件。
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从环境保护部官网获悉,为贯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环保部制订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并予以发布。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 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 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00:59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 行职责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3号)规定,环境 保护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的调查处理”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 坏事件”。 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急需明 确调查程序,规范事件调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有效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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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出台《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第 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发生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事 故由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 态破坏事件”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国办发〔2008〕73号)规定环境保护 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 查处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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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出台《办法》的政策依据:
十八大报告: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 究制度。 十二五规划: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要进行约谈,实施区域限批,并追 究有关领导责任。
组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的负责人担任
组成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应急 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相关机构人员 ;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聘请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公安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 部门或者机构人员参加调查组。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若干工 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条环保生产事故是指因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身伤亡等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环保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遏制事故扩散,减少事故影响。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受理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并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报告环保生产事故时,应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发生原因、受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七条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地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清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组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八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环境修复。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生产事故应进行认真排查,查清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环保生产事故进行分类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应将相关人员移交给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修复,并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公开环保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应急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应急资源和协作机制等。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善后和恢复工作。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调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调配物资、设备和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5.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和通报: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和通报,向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避免谣言的传播。
6. 突发环境事件事后评估和总结: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改进应急管理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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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我国在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环境突发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泄漏、污染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和人身财产损失的事件。
为了减轻环境突发事故对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应急管理办法。
2. 组织架构在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中,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了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组织架构。
- 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资源调配、应急处理指导等工作。
- 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资源储备、应急处理等工作。
- 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的环境风险评估、预防措施落实、事故初期应对等工作。
- 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协助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事故应对。
3. 预防措施环境突发事故的预防是应急管理的首要任务。
预防措施包括:- 环境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故的风险源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
- 预防设施建设: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监测预警设施、应急处理设施等建设,提高防范能力。
- 法规标准制定: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防治、事故应急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强化法治保障。
- 应急知识普及:广泛宣传应急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响应流程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流程包括:1. 事故报告:发现环境突发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上报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2. 初步核实: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初步核实,确定事故等级和影响范围。
3.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 应急资源调配:调动应急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开展事故救援和环境修复。
5. 现场处置:组织专业应急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减轻环境影响。
6. 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环境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严重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预案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第二章预案的制定第六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二)事故监测和预警;(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四)应急响应程序;(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保障措施;(七)信息报告和处理;(八)应急演练和评估。
第七条预案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编制预案;(二)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三)进行专家评审;(四)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九条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一)现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二)人员疏散:对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进行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三)医疗救护: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四)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掌握污染情况;(五)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二)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三)应急队伍:负责现场救援、监测、医疗救护等工作;(四)信息联络组: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发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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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
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
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