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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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2000]102号2000年2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

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

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

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称为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材料或产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价值,需要做好管理,以充分利用和降低损失。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1. 定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定义如下:•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生产出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格要求,但是具有一定价值和用途的物品。

•剩余料件: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下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利用。

•残次品: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副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并非主要产品,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2. 处理方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加工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重新加工,使其达到规格要求,变成可用的正品。

(2)销毁将不合格或不再使用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销毁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回收利用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次利用。

(4)特殊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对于某些电子废弃物需要进行专业的处理。

3. 相关管理措施为了合理利用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确保加工贸易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每一种物品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条件。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工作。

(3)严格管理仓库和场地加强对仓库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中,避免造成损失或污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加工贸易销毁处置及核销操作(陈骥翔)

加工贸易销毁处置及核销操作(陈骥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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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后续管理中部分问题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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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的问题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主管海关应要求经营企业 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 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在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 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准予加工贸易货物向境内银行进行抵押,并 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 款金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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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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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骥翔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96 号)解释 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管理规定 海关对加工贸易后续管理中部分问题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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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96 号)解释 (海关总署培训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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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料件串换的问题 企业向海关申请料件串换的,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 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 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 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 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核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核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报关流程与一般的报关流程没太大的区别,只是申报的进出口商品需要要事先在加工贸易手册中有备案,如果是纸质手册的话报关时须提供该手册,且进出口总数在备案数量范围内。

加工贸易货物一般指成品,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一般指保税原材料。

作者: fjz9602 时间: 2009-05-02 21:23:28一、加工生产企业1、加工企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备案并按时进行年审。

年审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前。

2、加工企业在每次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需提供经当地经贸部门年审,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加工企业应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门存放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仓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及其它有关单证。

(具体标准和规定参阅当地海关文件)4、加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无权外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二、申请办理进(来)料加工手册必须提供下列单据5、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必须提供购货合同(正本)贰份,销售合同(正本)贰份,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份(副本),当地外经贸部门认可的生产能力证明表壹份(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并填写海关监制的单耗备案申请表壹份,合同备案申请表壹份,成品备案申请表壹份,料件备案申请表壹份,合计玖份。

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进口许可证(正本)、工艺流程、排版图壹份(正或副本)等。

6.办理来料加工手册必须提供销售合同(正本)贰份,我司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正本)壹份,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壹份(副本),当地外经贸部门认可的生产能力证明表壹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并填写海关监制的单耗备案申请表壹份,合同备案表壹份,成品备案申请表壹份,料件备案申请表壹份,合计玖份。

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进口许可证(正本)、工艺流程、排版图壹份(正或副本)等。

三、手册延期7、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后需要变更内容,经营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向备案海关申请变更。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中后期管理规范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中后期管理规范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中后期管理规范及企业需注意的问题所谓加工贸易中后期是指企业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至手册向海关申请核销并由海关核销结案后三年这一段时期。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制度,是保税货物之一。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统称经营保税业务,海关对经营保税业务的各项监管制度统称保税制度。

建立保税制度有利于简化海关手续,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转口出口,发展对外贸易,被称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保税制度主要分为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保税仓库制度、保税工厂制度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制度。

因为保税货物进出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和未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所以办妥通关现场海关放行手续时,其通关手续仍未真正意义的完结。

这些货物海关虽然已经放行,货物进入仓储或加工环节,但是,由于进口时未缴纳进口关税和未交验许可证件,所以,该货物仍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企业在货物储存、加工直至核销结案期间,仍然继续承担办结通关手续的义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中后期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成品出口、余料结转、内销征税、放弃销毁、退运出境等的处置审核,以及手册核销结案的审核。

海关管理的手段主要有核查和稽查。

1、相关概念:(1)、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已完工成品和未完工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要点与难点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要点与难点

02
要点二
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
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稳定、单耗关系不复杂。
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单耗申报务必规范、准确:
要点三
企业在报核后,结案前应完成的工作
办理完内销补税、余料结转、料件复出口、
放弃、废料平台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要点四
核销用表格及填制说明:
自2012年5月起,企业报核手册时,除提供昆山核销科发布最新格式的手册报核申请外,随附表格均需从辅助核销系统中导出。
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
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
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
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
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
损耗。
准确理解单耗的定义
01
02
04
03
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 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 耗;
退单下来后:应及时进入公司内部进出口台账档案进行数据的核对(申报的项号、数量、金额),检查有无因报关公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数据申报错误。如有,应及时提出删改单,按正确的数据进行申报,以免影响后续手册核销的数据。
01
平时自盘好处多:可选择每年的年中和年末进行自盘。关务人员将仓库实际库存与理论计算数字进行比较,寻找差异原因并进行处理。
报核时需要的资料
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BOM表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原件。
核销用表格。
核销书面申请。 手册报核申请
核 销 要 点
报核的时限要求 电子化手册: 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 自加工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4.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加工贸易条件下,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然后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出口产品质量要求或者无法使用的原料、零部件或成品。

这些货物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将会对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对边角料和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废或处置。

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产生。

2. 残次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防止残次品的产生。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残次品,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销毁。

3. 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销售或者转送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利用;残次品可以进行返工修复、销售给特定市场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除了出口产品外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保税区内的货物,受到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报关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1. 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副产品进行统计、登记和分类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成品退换合同;(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退运或退换货方面的问题

加工贸易退运或退换货方面的问题

加工贸易退运或退换货方面的问题(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需在手册有效期内或作为维修物品申报。

2.欲用进口料件退运方式退运一批有质量问题的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贸易方式下,如果出口监管是B的,需要到商检部门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

3.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的通关口岸必须是当时成品出境口岸。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外有一批货要办理退运,但此批货早已办理退税与手册核销,且此批货退运后不再补货,请问我司该如何操作退货报关手续?答:由于你司之前的手册核销和退税手续全部完结,加工贸易手册不能恢复,并且货物进境之后不再出口,你司需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征税进口。

2.企业有一批加工贸易的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品质问题要办理退换货,企业可以按照来料/进料成品退换进行申报吗?在退换进口报关时是否需收取相当于应该缴纳关税的等值保证金?退运国内的成品复出口的时间期限是否在六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口?答:请查看《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查找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监管方式。

若你司想按“来料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请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3.请问原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因料件品质不良,企业想申请退运到原进口国日本,再换成品质好的料件重新进口,也就是说退运之后拿来退运的手册还需再进口相同品名、相同数量的料件,请问我司以哪种方式来报退运呢?如果是客人订单取消,原进口的料件想退回原进口国,退运之后不再进口,请问用哪种方式来报呢?答: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申报;以“进料料件复出”方式申报。

4.我司是做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一次性塑料密闭产品,由于运输等原因造成部分成品损坏,后经协商决定将该批不合格产品退回,我方再重新发货,应如何申报?答:请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8.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二、由海关按规定作变卖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该指定仓库的经营者办理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

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

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

四、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五、企业完成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交接入库、销毁或者经海关批准自行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一)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0400”简称“成品放弃”。

关于来料加工贸易的案例

关于来料加工贸易的案例

关于来料加工贸易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来料加工贸易的案例: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原材料,并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公司需要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出口到国外。

但是,在加工过程中,公司发现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成品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来料加工贸易的规定,如果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加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或者要求退货。

因此,公司可以与外方协商解决,要求外方更换合格的原材料或者退货,以确保加工出的成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公司已经将不合格的成品出口到国外,那么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例如,如果当地法律规定需要对不合格品进行召回或者销毁,那么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或者索赔条款,那么公司需要根据约定进行处理。

总之,在来料加工贸易中,如果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加工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确保成品的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同时,企业也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标 签】全面清理核销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5﹞566号
【发文日期】1995-07-26
【实施时间】1995-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署党组对当前海关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工作,保证关税的完成,我署决定今年8、9、10月开展对加工贸易合同清理核销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关要加强领导,加大这次清理核销工作的力度,组织对超期合同要限期报核,超过期限仍不报核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予以处罚。

对经批准内销的,应严格按规定补税。

对擅自出售保税料件构成走私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 这次全国清理核销合同工作要与加贴防伪标签工作同步进行,在加贴防伪标签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手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对到期应报核的手册不得补贴防伪标签,以发现的“三假”手册,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 各关要将清理核销合同的情况汇总填制统计表(附后),于1995年11月15日前报海关总署监管司。

在填制报表时注意与有关业务统计报表上报的数据一致。

附件: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与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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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4-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
(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一)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代码0200)”(残次品按照单耗关系折成料件,以料件进行申报);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代码0400)”。

(二)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

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报关单备注栏内应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五、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及销毁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六、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见附件3)及报关单等单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一)企业未获得销毁处置收入的,海关凭销毁处置报关单证进行核算核销。

(二)企业获得销毁处置收入,且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凭《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所列明的货物清单及报关单证进行核销。

(三)企业获得销毁处置收入,且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需按料件核扣手(账)册的,按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所列明的货物清单及报关单证以料件或折料进行核算核销。

七、企业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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