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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保税货物加工与监管

专题一保税货物加工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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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货物的特点
经审核批准 暂缓征税 原则上免予许可证管理 放行后仍处于海关监管 按最终去向办理相应海关手续 海关核销为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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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税制度 (一)保税制度涵义
保税:是指暂时缓缴进口税收的一种海 关税收制度,原则上免予许可证管理
保税制度:是指保税货物的进境、储存 、加工、装配、结转、复出境全过程实 施监督和管理的作业制度。经审核批准
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B类的企业 ,加工非限制类商品的,可适用保证金台账 的“空转”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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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实转”是指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
台账后,将保证金存于海关在中国银行设 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加工产品出口并办 理核销手续后,银行退还保证金及其相当 活期存款利息的台账运作方式。
(七)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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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案决定
准予备案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不予备案
海关不予备案的情况: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在我国加工 生产的,进口料件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违 规等
提供担保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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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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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进料非对口加工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企业)对外签 订进口料件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 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 售流向均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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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基本程序
合同备案 进口货物 储存或加工 复运出口 核销结案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110页PPT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110页PPT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谢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保税加工多精编版

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保税加工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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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保证金台帐的开设: 备案企业持海关开具的有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台帐并支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海关、同时申领《登记手册》。 银行目前与海关采用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无需要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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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①合同审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商务审批 ②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③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④海关审批是否准予备案。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如需则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⑤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⑥需要开设台帐的凭台帐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⑦凭“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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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理合同备案的企业:经营企业 ③要求: 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台帐。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个企业的管理类别不一样,则按照其中较低的类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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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重要考点) 第一步:领取关封 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海关核准后,领取所在地海关的关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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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商务审批
合同预录入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称为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材料或产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价值,需要做好管理,以充分利用和降低损失。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1. 定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定义如下:•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生产出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格要求,但是具有一定价值和用途的物品。

•剩余料件: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下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利用。

•残次品: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副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并非主要产品,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2. 处理方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加工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重新加工,使其达到规格要求,变成可用的正品。

(2)销毁将不合格或不再使用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销毁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回收利用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次利用。

(4)特殊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对于某些电子废弃物需要进行专业的处理。

3. 相关管理措施为了合理利用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确保加工贸易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每一种物品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条件。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工作。

(3)严格管理仓库和场地加强对仓库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中,避免造成损失或污染。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概述1、概念: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形式: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二)特征1、料件进口暂缓纳税,成品出口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纳关税2、料件进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三)范围1、料件2、成品、半成品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四)管理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1、物理围网监管2、非物理围网监管(五)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点)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1、商务审批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向海关备案的程序(1)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经审批后,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

(2)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凭―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2、备案保税凡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引出的两个问题:(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历年考题:2006年单选题:保税加工货物内销,海关按规定免征缓税利息的是:A. 副产品B. 残次品C. 边角料D.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答案:C(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为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国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68、195号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区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按本公告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二、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见附件1)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三)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四、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提供担保:AA、A类企业无需提供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B类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海关可视风险程度要求企业缴纳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保税货物介绍

保税货物介绍
例:假设一家企业出口制成品的备案总金额为50000美元, 出口制成品中非限制类货值为20000美元 ,限制类货 值为30000美元,全部进口类料件备案总金额为35000 美元,综合税率为22%,汇率1:7.5。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 = 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 ×汇率×(限制 类商品出口备案总金额/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 税率 ×50%。
同上
免内销批准证及相 关许可证
税率及价格
(三) 退运出 口
1、按原料税率;2、 口岸海关直 进料加工按料件原 接报关出口 进口价格;来料加 工按申报内销价格 计税;3、征缓税利 息
同上
同上
1、按申报时的的状 同上 态、数量、价格计 税;2、征缓税利息
1、按申报时的的状 同上 态、数量、价格计 税;2、不征缓税利 息
纸质手册与电子账册办理业务区别
台账制度 保税额度
根据商品分类及企业分类确定是 不设台账 否设立台账及实转、空转。
1、进口除试车料、消耗性物料 同左
外,全额保税;2、出口应税商 品,根据国产料件价值比例计税。
变更备案内容
有效期内先报原商务部门后报海 1、经营范围及加工能力变更,先报原商务部门;
关(小于1万美元和延期不超3月, 2、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变更,直接报海关
监管)
2、企业领取台账核销通知单;3、 期应存数、实际库存数后,账册进入下一周期
企业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5、基本特征 ■商务审批(前置工作) ■备案保税(保税前提) ■纳税暂缓(保税内涵) ■监管延伸(时空上的) ■核销结关(确认成品由料件加工,进 出平衡,要求提供单耗资料)
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二、货物报关
(1)货物进出口通关

1.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货物汇总表

1.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货物汇总表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货物汇总表
稽查组长:企业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名(企业印章):稽查人员:企业经办人: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货物汇总表(续页)
填表说明:
一、【截止时间】填写时间与《货物检查情况表》中“截止时间”一致。

二、【企业名称】填写被稽查人全称。

三、【上合同余料结转数量(A)】数据来源于三级表《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证统计表》的余料结转进口报关单统计数。

【报关单进口数量(B)】数据来源于三级表《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证统计表》的进口报关单统计数。

【未集报清单进口数量(C)】数据来源于三级表《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证统计表》的进口未集报清单统计数。

【应予增减项目(D)】数据来源于二级表中《已办结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未收货情况表》等。

四、【签名要求】
1.海关方面:稽查组长签名,参与核算的稽查人员签名。

2.企业方面:企业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参与核算的企业人员签名。

3.续页不签名,必须加盖企业骑缝章。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加工贸易条件下,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然后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出口产品质量要求或者无法使用的原料、零部件或成品。

这些货物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将会对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对边角料和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废或处置。

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产生。

2. 残次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防止残次品的产生。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残次品,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销毁。

3. 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销售或者转送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利用;残次品可以进行返工修复、销售给特定市场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除了出口产品外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保税区内的货物,受到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报关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1. 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副产品进行统计、登记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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