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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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报告编号:重立信房评报(2018)鉴字第292号估价项目: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5栋工业及配套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估价委托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重庆立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人:肖其全(执业证号:5001040721)斯德书(执业证号:5010102972)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目录致估价委托人函 (2)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7)估价结果报告 (9)一、估价委托人 (9)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9)三、估价目的 (9)四、估价对象 (10)五、价值时点 (14)六、价值类型 (14)七、估价依据 (14)八、估价原则 (15)九、估价方法 (16)十、估价结果 (16)十一、估价人员 (19)十二、实地查勘期 (20)十三、估价作业日期 (20)十四、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20)十五、说明事项 (21)附件 (21)致估价委托人函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受贵院的委托,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估价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按照科学的方法,对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要求,致函如下:估价对象: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5栋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0731。

59平方米及其对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估价目的:为委托方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渝0115执评委2476号],提供涉案房屋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参考.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估价方法:成本法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因素的分析,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如下:估价对象权属证书权利人坐落结构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楼层建筑面积(㎡)建面单价(元/㎡)评估价值(万元)1 渝(2016)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789367号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主车间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业出让负1层,1—5层2364。

房地产报告(司法鉴定)

房地产报告(司法鉴定)

共壹册第壹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小区**楼1单元**室住宅用房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鉴评字(2016)第**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日期:2016年5月18日委托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小区**楼1单元**室住宅用房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2)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2)资产评估报告书 (4)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二、评估目的 (4)三、评估对象概况 (5)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5)五、评估基准日 (6)六、评估依据 (6)七、评估原则 (7)八、评估方法 (7)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8)十、评估假设 (9)十一、评估结论 (9)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0)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9)十四、评估报告日 (20)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12)委托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小区**1单元**室住宅用房评估项目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受**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我们对**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小区**楼1单元**室住宅用房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5月11日进行评估,并作如下声明: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及**人民法院法官和评估人员现场查看后共同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报告

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在此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和重大遗
漏。 2、我们已按照国家现行估价规范关于估价职业道德和要求、勤勉尽职地开展估价业务。 3、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
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4、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翠林一里 6 号楼 1503 号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委 托 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估 价 方: 北京******************公司
****(注册证书号*********) 估 价 人 员:
****(注册证书号*********) 估价报告编号: ***私评报(2018)字第 F0003 号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至八月二十七日

件 ............................................................. 10
北京******************公司
地址: ******************
客户意见反馈电话:********
公司官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及房屋登记表页、《房改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京开发 97 标字第 153 号】,估价人员根据
上述资料设定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为标准价,最终数据应以权属部门记载为准,如有变动估价
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5、我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宜佳房估字[2017]第02070号估价项目名称:石达梅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曹晓龙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8号(现代城市广场)、曹必泗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新世纪广场)、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94号、曹必泗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无石山庄小区、曹必泗位于宜昌市解放路52号A座901室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宜昌佳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胡庆平(注册号:4220130021)熊玉华(注册号:4220070016)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9月19日致估价委托人函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我们对石达梅等分别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以下简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估价情况及估价结果如下:【估价目的】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估价委托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李元与被执行人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易万寿、周文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必泗、石达梅、曹晓龙、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房地产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为石达梅等分别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详见表1。

表1:估价对象界定表【价值时点】2017年8月3日。

【价值类型】房地产市场价值。

【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

【估价结果】在整个估价过程中,我们秉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工作原则,在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广泛收集相关资料,遵循科学的评估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估价目的、委估房地产特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供求关系状况,采用适合的估价方法,通过认真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7年8月3日的市场价值合计RMB1,347.0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柒万零贰佰元整。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所称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运用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允价格(客观合理价格),是指对应于某种估价目的特定条件下形成或成立的正常价格,它能够为当事人或社会一般人所信服和接受,通常客观合理价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
㈡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市场结构转变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下的特殊交易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估价结果一般亦会发生变化。
㈢本次评估未考虑强制处分,要求在短期内变现的特殊情况。估价结果未考虑未来处置风险。
估价对象位置:
高新区经十东路中润世纪城东区
产权人:
曾庆军
设计用途:
住宅
实际用途:
住宅,储藏室
证载建筑面积:
2-1002室:202.91㎡;D1-228室:18.33㎡
评估建筑面积:
2-1002室:202.91㎡;D1-228室:18.33㎡
估价目的:
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确定涉案房地产价值提供参考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估价对象坐落于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中润世纪城东区,地处经十路以北,浆水泉路以西,二环东路以东,窑头路以南。
2、权益状况
⑴房产登记状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
济房权证高字第号
房屋所有权人
曾庆军
房屋座落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中润世纪城东区5号楼1-1002室及D1-228号室
房屋总层数
22
所在层数
10,-2
建筑面积(㎡)
㈢除非另有说明,本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假定估价对象房地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等限制条件。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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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开封市开元名都.华庭G24F-3(G3)幢2单元2201号房地产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估价机构: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乔卫东(注册号:07)张宁(注册号:58)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6月23日估价报告编号:汴方迪(2017)估字第FJS06030号致估价委托人函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贵单位委托,我公司对开封市开元名都.华庭G24F-3(G3)幢2单元2201号[《商品房生意合同》记载,买受人:王秀娟,房地产座落::开元名都.华庭G24F-3(G3)幢2单元2201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结构:框剪,建筑层数地上24层,地下1层,所在层数:22层] 房地产的价值进行了专业分析、测算和判定。

估价目的:为司法拍卖房地产确信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被拍卖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价值时点:2017年6月6日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设定估价对象产权合法,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形、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两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志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估价方式:比较法、收益法估价结果:估价人员依照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那么,采纳比较法、收益法,在认真分析所把握资料与阻碍估价对象价值诸因素的基础上,最后确信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且在价值概念设定条件下的的房地产价值为:市场价值: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单价:9606元/平方米房地产总价:万元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肆仟贰佰元整快速变现价值:变现单价:8165元/平方米变现总价:万元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专门提示: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不存在出租、查封及原有的担保物权,未考虑估价对象以后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和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阻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转变,市场结构、供给关系发生转变,和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结论的阻碍。

当上述条件发生转变时,估价结果一样也会发生转变,估价结果为知足全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的市场价值。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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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川天成房鉴(2017)第C115号估价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大道义乌商贸城1幢1至6层办公、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13层1302、1303号办公及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华都大街333号205栋1层1号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估价委托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四川天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钟玲[注册号5120130046]梅治勤[注册号5120160013]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O—七年六月二日致估价委托人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贵院(2017)成都中院法技委字第14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的委托,我公司成立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梅治勤为项目负责人的估价小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有关情况,经过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在充分考虑影响办公、住宅房地产价值的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凡、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洪望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涉及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大道义乌商贸城1幢1至6层办公用房、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13层1302、1303号办公用房及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华都大街333号205栋1层1号住宅用房房地产于现状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鉴定估价。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1、估价对象:估价对象1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大道义乌商贸城1幢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产权证号:2014103776,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1742.41怦及其应分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性质为出让;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東。

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书项目名称:黄骅市人民法院因执行许德光申请执行于铭亮、王进、张厚清、于文龙、黄骅市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所涉及的于文龙名下位于黄骅市金都首府2号楼1单元301 室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黄骅市人民法院估价机构: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钱晓会1320140112、刘荣恒1220130007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12 月20 日估价报告编号:冀嘉城房估[2017]第12080 号目录1、致委托方函2、估价师声明3、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4、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5、附件致委托方函黄骅市人民法院: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我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等有关政策、法规,对贵单位委托的估价对象进行了评估。

估价对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于文龙,房屋坐落为黄骅市昌骅大街东中心路南金都首府2 号楼1 单元301室,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为12层,所在层数为3 层,建筑面积为99.67平方米。

价值时点:2017年12月12日。

估价目的:为委托方执行许德光申请执行于铭亮、王进、张厚清、于文龙、黄骅市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估价结果:本公司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现场查勘、测算,结合估价经验,并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进行分析,对估价对象进行了估价,确认委估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玖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99.38 万元),房地产单价详见《房地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河北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2017年12月20日房地产评估结果明细表币种:人民币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5、本次价值时点2017年12月12日,估价师已在2017年12月12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建筑物外观等有关状况进行了实地勘查,但未能对建筑物内部进行勘查,本次评估假定内部为一般装修(室内地砖地面,内墙面及顶棚刷乳胶漆,厨卫间内墙面及地面贴瓷砖);估价人员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等状况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7、本项评估仅对委估房地产价值做出合理估价,不作为其权属方面确认的依据,有关权属确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8、委托方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评估结果有误差的,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的责任;9、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渝中财鉴 [2017]字第047号估价项目名称:沙坪坝区梨树湾2附49-10号等155个车位及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学府大道88号地下1445个车位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估价委托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重庆市中财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司法执业鉴定人:严丹(注册号5016165921)刘杨(注册号5020040073)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致估价委托人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本公司对位于沙坪坝区梨树湾2附49-10号等155个车位及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学府大道88号地下1445车位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估价。

一、估价目的:为估价委托人司法拍卖提供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参考。

二、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为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沙坪坝区梨树湾2附49-10号等155个车位及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学府大道88号地下1445个车位房地产,包括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不包括房屋内动产、可移动的设备、相应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房屋建筑面积为44148.84平方米,分摊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未记载。

三、价值时点:2017年8月11日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五、估价方法:比较法六、估价结果:评估总价:13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金额:壹亿叁仟壹佰万元整),详见估价对象估价结果一览表:估价对象估价结果一览表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之前须对报告全文,特别是“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认真阅读,以免使用不当,估价的详细结果请见附后的《估价结果报告》。

此致重庆市中财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目录估价师声明 (1)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2)估价结果报告 (4)一、估价委托人 (4)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4)三、估价目的 (4)四、估价对象 (5)五、价值时点 (39)六、价值类型 (39)七、估价原则 (39)八、估价依据 (40)九、估价方法 (41)十、估价结果 (42)十一、司法执业鉴定人 (47)十二、实地查勘期 (47)十三、估价作业期 (47)附件 (48)一、估价对象位臵图 (48)二、估价对象现状照片 (48)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 (48)四、《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48)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8)六、《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48)七、《尚赏居地下车库部分车位办证明细》 (48)八、《尚品世家地下车库部分车位办证明细》 (48)六、《司法鉴定许可证》 (48)七、司法鉴定机构《营业执照》 (48)八、《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 (48)估价师声明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在此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司法鉴定住宅用房房地产估价报告

司法鉴定住宅用房房地产估价报告

司法鉴定住宅用房房地产估价报告一、鉴定目的及依据本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对住宅用房的房地产进行价值估算,以便在诉讼案件中作为参考依据。

本次鉴定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数据以及现场勘查等。

二、被鉴定物基本情况被鉴定物为一处位于XX市XX区的住宅用房,总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建筑年代为XX年,建筑结构为XXXX。

该住宅用房自XX年开始由原所有人居住,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房产的使用寿命应为XX年。

三、鉴定程序及方法1.现场勘查鉴定人员进行了对被鉴定物的实地勘查,包括房屋的结构、材料、装修情况等。

同时对周边环境、交通便利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和记录。

2.资料收集鉴定人员搜集了相关的市场数据,包括房价指数、同类物业的成交价等,对比分析了被鉴定物与周边物业的差异。

3.统计分析鉴定人员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被鉴定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了市场数据、实地勘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市场比较法评估结果根据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出,基于市场数据的分析,考虑到被鉴定物的实际情况以及周边物业的成交价,鉴定人员认为该住宅用房的市场价值为XX万元。

五、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分析在确定市场价值时,鉴定人员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房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市场数据等。

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得到了充分验证。

六、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声明本次司法鉴定由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经验的房地产鉴定师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并未受到任何利益和压力的影响。

七、鉴定结论八、附录1.被鉴定物的照片和相关材料;2.市场数据的统计表和分析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深国策评字CD[2017]010069SS号估价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办事处五桐路13号12幢1单元14层1402号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赵麟注册号:5120130053李欢注册号:5120080053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1月17日防伪编码:20170102784防伪查询请登录“国策评估”网站:致估价委托人函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承蒙委托,我公司对帅安伟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办事处五桐路13号12幢1单元14层1402号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估价目的是为司法拍卖(变卖)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我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比较法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7年1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RMB76.1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壹仟元整(取整到千位)。

估价结果明细表特别提示:①估价委托人未提供估价对象住宅用房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调查和收集到的资料,估价对象所在小区为2012年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本次评估假设估价对象住宅用房分摊的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若与土地管理部门最终确认不符,应调整评估结果直至重新评估。

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未显示估价对象涉及的抵押及查封情况,本次评估不对估价对象涉及的抵押及查封情况发表意见,根据《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指导意见》,本次评估不考虑抵押权及查封情况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③本次估价涉及的估价对象的产权信息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为准。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目录估价师声明 (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2)估价结果报告 (4)一、估价委托人 (4)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4)三、估价目的 (4)四、估价对象 (4)五、价值时点 (6)六、价值类型 (6)七、估价原则 (6)八、估价依据 (7)九、估价方法 (8)十、估价结果 (8)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9)十二、实地查勘期 (9)十三、估价作业期 (9)附件 (10)(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函》 (10)(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10)(三)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10)(四)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 (10)(五)可比实例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10)(六)专业帮助情况和相关专业意见 (10)(七)房地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八)房地产估价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10)估价技术报告 (11)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 (11)二、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 (13)三、最高最佳利用分析 (15)四、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16)五、估价测算过程 (17)六、估价结果确定 (21)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X初步研究《物权法》的实施,强化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意识,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更加关注保护自己的不动产物权。

如果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最主要的救济仍然是侵权的损害赔偿。

从一定角度来讲,离开了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房地产估价,就不能有效保护不动产物权。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尤其是司法和仲裁当中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从不动产价值角度来保护不动产物权,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经济鉴证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房地产估价制度的完善与否,该制度执行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物权法》的实施效果,比如,对于不动产的征收征用,对于当事人不动产物权的侵权责任追究,都离不开房地产估价。

另外,因为社会财富的50%以上体现为不动产,司法和仲裁涉及的民事纠纷,许多案子直接以房地产为诉讼标的,不以房地产为直接诉讼标的的,大多数案子在诉前保全、执行程序当中均涉及房地产,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对于纠纷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揭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现状,提出完善现有制度的初步设想,希望通过充分发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作用,能够有助于《物权法》的贯彻实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现状房地产估价,是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诸多因素,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

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以给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作如下定义: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房地产估价师除遵循普通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执业规X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奎星街169号附10、36、37、38、50、51、62;文林镇奎星街169号3栋11单元1层78、79、80、81、82;文林镇奎星街169号3栋9单元1层83、84、85、86、87;文林镇奎星街3栋1层88、89、90;文林镇奎星街169号3栋8单元1层91、92、93号;文林镇奎星街169号1栋13单元2层2号;文林镇奎星街169号1栋13单元3层3号的商业用途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委托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张志伟注册号:5120000015霍黎周注册号:5120040311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估价报告编号:川杜鸣评估Q (2015) 字第034号目录致估价委托人函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7)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9)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 (17)一、估价委托人 (17)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17)三、估价目的 (18)四、估价对象 (18)五、价值时点 (28)六、价值类型 (28)七、估价原则 (30)八、估价依据 (33)九、估价方法 (34)十、估价结果 (36)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7)十二、协助估价的人员 (37)十三、实地查勘期 (37)十四、估价作业期 (37)十五、估价报告使用期限 (38)附件 (39)一、估价对象现状照片 (39)二、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39)三、“(2015)眉执委评字第9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39)四、“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147134、0147136、0147141、0147140、0150809、0147135、0147142、0147143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9)五、“仁国用(2012)第3677、3676、3673、3672、5979、3678、3675、36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9)六、《仁寿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39)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复印件 (39)八、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9)九、估价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9)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9)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39)致估价委托人函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蒙委托,我公司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完成了估价对象1-8于价值时点的司法鉴定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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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位于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场镇金鑫商住大厦营业用房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中江县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四川广益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刘青梅罗敏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9月25日估价报告编号:川广益房评(2018)(估)字第A09101号目录致估价委托人函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4)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一、估价假设 (6)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8)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10)一、估价委托人 (10)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10)三、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10)四、房地产区域状况 (12)五、市场背景分析 (13)六、估价目的 (14)七、价值时点: (14)八、价值类型与定义 (14)九、估价原则 (15)十、估价依据 (16)十一、估价方法 (17)十二、估价结果 (18)十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9)十四、现场查看日期 (19)十五、估价作业日期 (19)十六、估价报告使用期限 (19)附件 (20)致估价委托人函中江县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我公司派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完成了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估价项目。

估价对象:估价对象系位于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场镇金鑫商住大厦27间营业用房房地产。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评估书附表,建筑面积共计1332.66㎡,及其相应分摊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了公开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提供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参考。

价值时点:二○一八年九月六日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

估价方法:收益法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选用收益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满足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及使用报告说明下,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二○一八年九月六日的估价结果如下:币种:人民币公开市场价值总价:604.99万元大写:陆佰零肆万玖仟玖佰元整上述估价结果详见(估价结果一览表表1)四川广益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表1特别提示:该评估值只是作为涉案资产债权价值的量化判断,不能作为进入市场后所能获得的绝对值保证。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我们保证,在我们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最佳范围内:1、本估价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以及使用报告的说明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与该估价对象相关的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偏见也没有任何个人利害关系。

4、我们已于二○一八年九月六日在法院相关人员带领下同案件申请方一起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看,但仅限于对评估标的物外观和使用状况。

估价人员不承担对评估标的建筑物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

实地查看人:刘青梅、罗敏,其他估价人员未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看。

5、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7、参与本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8、我们具备从事房地产司法的资格,通过最近年度年检,且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

9、委托方对所提供或陈述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估价机构仅对估价报告的操作程序和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公允性负责。

10、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估价规范,对评估对象在价值时点的估价目的下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我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进行判定;本报告所有资料(均为复印件)由中江县人民法院提供,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合法,若因提供的资料失实造成的估价结论有误,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一、估价假设(一)一般假设1、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是公开、公平、自愿的均衡市场。

同时本估价结果未考虑快速变现等处分方式带来的影响。

2、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够按规划用途持续有效使用为假设前提。

3、本次估价以估价对象可合理享有配套设施(水、电、停车位等)的使用权益为假设前提。

4、本次估价是以提供给估价机构的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且不存在共有权人,无权属纠纷,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按本次评估目的使用的其他情形为假设前提。

5、估价委托人通过向政府补缴地价款可以继续获得现规划用途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假设前提。

6、估价对象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已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完毕,并取得相应的产权依据和其它法律保护依据为假设前提。

7、本报告以产权人不存在欠缴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和拖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为假设前提。

8、本次估价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9、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的现场查勘仅限于估价对象在查勘日的外观和使用状况,房地产估价师无法对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进行专业检测,本报告假设估价对象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验收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使用标准。

10、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公开市场价值,其公开市场价值为在价值时点时的下列交易条件下最可能实现的价格:(1)交易双方是自愿地进行交易的;(2)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3)交易双方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了解交易对象;(4)交易双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5)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6)不存在特殊买者的附加出价。

(二)未定事项假设委托方未能提供估价对象的合法权属证明,在《中江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书附表》[(2018)中江法技委字第52号]中已注明,本次评估估价对象为金鑫商住大厦预售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虽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具备处置条件。

且建筑面积已明确,根据实地查看,27间营业用房位置、面积、用途清楚。

本次评估没有不确定事项假设。

根据《中江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书附表》[(2018)中江法技委字第52号],本次评估范围为27间营业用房及六套住宅,但由于六套住宅因被执行方原因造成入室查看限制,经与法院及相关当事方协商,本次评估范围仅为27间营业用房。

(三)背离实际假设估价对象规划用途为营业用房,实际为临街商业用房,本次估价背离实际假设。

(四)不相一致假设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评估书附表所载及估价委托人陪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看估价对象坐落为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场镇金鑫商住大厦27间营业用房,地址一致,无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本次估价,估价委托人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虽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中江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书附表》[(2018)中江法技委字第52号]中已注明,本次评估估价对象为金鑫商住大厦预售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报告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合法、真实、完整为假设前提。

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1、估价对象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地产权属状况是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评估书附表复印件登记情况为依据,我们无法确保本报告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和房地产权属状况与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房地产登记薄”中所记载的上述内容有无差异,故本报告不能作为确定估价对象权属和面积的依据。

2、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情况直接影响我们的估价分析和结论,因此估价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和陈述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引起的后果负责;因其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本估价报告需经本公司盖章及至少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后有效,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复印件均无效。

4、估价结果是反映估价对象在本次估价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估价时点的公允价格,仅作为委托方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

5、本估价报告若出现文字或数字因打印、校对及其他原因发生误差时,请估价委托人及时通知本估价机构更正。

6、本报告未经本估价机构同意不得向估价委托人及有权审查部门之外的人员和单位提供,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7、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市场结构转变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下的特殊交易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估价结果一般亦会发生变化。

8、本报告中的数据全部采用电算化连续计算得出,由于在报告中计算的数据均取两位小数,因此,可能出现个别等式左右不完全相等的情况。

但此种情况不影响每一计算结果及最终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9、如在自提交估价报告之日起未来一年中该区域同类型房地产市场行情无大的变化时,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如果使用本估价结果的时间超过了报告使用期限,我们对此结果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一、估价委托人名称:中江县人民法院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四川广益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12号(兴达国际大厦1栋12层B2号)法定代表人:戴志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7908583P资质等级:贰级资质备案证书编号:川建房估备字[2017]0009号有效期限: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二〇年七月一日三、估价对象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位于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场镇金鑫商住大厦27间营业用房,具体情况如下:(一)估价范围根据《中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8)中江法技委字第52号]要求,本次鉴定(评估)范围为:位于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场镇金鑫商住大厦27间营业用房房地产予以评估。

(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1、权属根据《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故本次不对其估价对象权属进行判定。

2、租赁权据委托方介绍及估价人员现场查看及调查了解,估价对象房屋现空置中,本次设定估价对象为无租约限制条件下的评估价值,评估设定估价对象为无他项权利限制,本报告估价结果未考虑估价对象该权利对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有关估价对象的任何处置等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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