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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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遵义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我市“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业余训练的开展,加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巩固遵义竞技体育在全省的优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

第三条人才基地是由各县(市、区)体育部门申报,市体育局行政部门审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属,具有较高训练水平,实行集约化管理,为我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列训练机构。

第四条人才基地须集中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财力、物力,实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扩大,提高本项目的训练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人才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提高训练水平,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后备人才输送的数量和质量,保障市各项目运动队,选拔人才的需要。

第二章检查评估

第六条人才基地认定后第二年9月开始由市体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对人才基地进行检查评估,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等次,以提高人才基地的创办质量。

第七条人才基地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通过对人才基地进行的检查,各人才基地如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为不合格:

(一)不参加或不按规定人数参加全市年度少儿锦标赛。

(二)参加全市少儿比赛未进入团体总分前六名。

(三)检查的当年未输送5人体育后备人才。

(四)年度检查评估得分未达到60分。

(五)全市年度少儿锦标赛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人才基地,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第一年警告,于评估当时起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二)取消当年人才基地经费投入。

(三)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人才基地称号。

第九条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取消

人才基地的称号,并全市通报:

(一)挪用市体育局下拨的人才基地专项经费的。

(二)当地政府部门没有单独将人才基地训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

(三)人才基地有严重造假行为的。

第十条被取消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须向市体育局写

出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新周期重新参加评估认定。

第三章训练输送

第十一条人才基地应当贯彻“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根据市体校等上级训练单位(学校)所需的体育苗子,认真抓好选材和训练工作。

第十二条人才基地要根据本项目的发展趋势,认真制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规划。

第十三条人才基地应当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每天训练时数不少于1小时30分,全年训练不得少于250天。

第十四条优先安排人才基地运动员代表我市参加全

省比赛;积极组织人才基地各种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检验训练效果,提高训练水平,通过不断地观测、选拔,培养优秀后备人才苗子,提高人才输送质量。

第十五条人才基地必须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益,参加全市比赛必须取得团体总分前六名,每年向市体校和上级训练单位(学校)输送5人以上。

第十六条允许人才基地跨县(市、区)招收运动员训练,所招收运动员只能代表户籍所在地参加市青少年学生运动会,经训练后输送到省、市体校,计为户口所在地的单位。

第四章教练员

第十七条人才基地教练员应具备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能比较熟悉地掌握青少年儿童训练的基本规律、方法,有比较扎实的专项理论知识和专项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人才基地教练员须科学制定运动员的全年

和年度训练计划。无计划、无教案不得从事训练。

第十九条人才基地教练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职称的体育教师和体育工作者,二级以上社体指导员。

第二十条人才基地要制定教练员管理办法,要建立教练员业务档案,注重教练员的业务培训,人才基地教练员应积极参加全省,全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市体育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经费为奖励扶持经费,只有获得市体育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才具备使用市体育局后备人才基地专项经费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市体育局每年对人才基地给予专项经费投入。

第二十三条人才基地的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违规挪用经费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及体育部门要不断完善训练条件,加大对人才基地训练器材,场地维修费的投入保障训练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人才基地须加大对教练员、业务水平提高的专项经费投入。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市体育局将根据每年检查评估情况对获得优秀,合格等次的人才基地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训练成绩,输送效益好的人才基地,市体育局每年将在训练经费,器材设备等方面重点扶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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