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刑事案件用)(二)

合集下载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公安文书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公安文书
尾部: 结束语: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办案单位名称及制作日期。
5、通缉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制作的发布追捕归案命令的通知性文书。 (1)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 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 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 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己交纳保证 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首部:(1)制作文书机关;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 号; (4)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 正文:(1)取保候审的原因;(2)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 别、年龄、住址; (3)取保候审的期限;(4)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尾部:(1)制作日期; (2)加盖公章; 需注意的问题:A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 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答复,同意的依法办理手续;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在取保期间不得 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应 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首部: 文书名称: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 正文: 案件侦查结果 案件概况:(案件来源和案件发生经过和结果情况) 侦查结果。(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的证 据。如是共同犯罪,还应写明谁是主犯、从犯、胁从犯等)。 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采取破案措施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和具体的方法步骤 谁负责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制作逮捕计划; 谁负责填写法律文书办理法律手续; 谁负责物质方面的准备;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hesitate when w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去处理案件,常常会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人进行监视,以得到准确的案情相关信息。

在社会不断地发展下,国家对于这一法律条例也在做着完善,那么新的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呢。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解读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诉法正式落地后,一直存在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发布《规定》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

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

”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曾担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的⼏个办案程序犯罪嫌疑⼈被抓捕后,对其涉嫌的案件处理,需要经过公检法三级层层把关,以便使其得到谨慎和公正的处理:具体要经过5个办案程序,下⾯店铺⼩编就办案细节及犯罪嫌疑⼈的权利告知如下。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个办案程序1、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由的强制⽅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拘留的对象是现⾏犯或者是重⼤嫌疑分⼦。

现⾏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重⼤嫌疑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犯罪嫌疑的⼈。

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列举的⽅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被告⼈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时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什么是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类似于俗话说的软禁。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对取保候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文书形式与要求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文书形式与要求
保证书
犯罪嫌疑人或被取保候审人提供的担保凭证,用于保证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书应 由保证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被保证人的姓名、案由、保证 的内容和期限等。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侦查过程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 住措施的凭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应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监视居住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等。
缺席审判程序文书
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 或者无法出庭的案件, 需制作起诉书并注明相 关情况。
缺席审判申请书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在被告人缺 席的情况下申请审判的 ,需提交缺席审判申请 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判决书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缺席 审判后,需制作判决书 并送达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和被害 人等当事人。
举报材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进行检 举揭发所使用的书面材料,应提 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
实、相关证据等。
立案决定书
01 02
立案依据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 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 的立案决定的书面凭证。
02
立案阶段文书
报案、控告、举报材料
报案材料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 法院报案时所使用的书面材料, 用于陈述犯罪事实、提供证据线
索等。
控告材料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向司法机关控告犯罪人及其犯罪 事实所使用的书面材料,需包含 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

执行通知书(回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执行通知书(回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执行通知书(回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执行通知书(回执)
(××××)×刑×字第××号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刑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已收到。

罪犯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年月日
(公章)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一、本样式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通知羁押罪犯的单位交付监狱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羁押罪犯的单位名称。

三、“执行根据”栏,填写生效的裁判文书。

即:
(一)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填写一审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裁定书;
(二)二审改判的,只填写二审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三)二审维持原判的,既要填写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又要填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定书。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交付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自诉状复印件、结案登记表等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将付监狱执行。

五、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应当画上一道斜线“/”。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什么是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一、有权监视居住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可以【非必须】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两种类型:1.符合逮捕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前提条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监视居住;(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养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补充作用】:A.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B.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住处、居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2.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五、监视居住类型: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决定/执行通知书模板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决定/执行通知书模板
我局正在侦查案,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在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年月日起算。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公 安 局
(存 根)
×公( )监居字〔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被监视居住人男/女
出生日期
住 址
监视居住原因
监视居住地点
指定居所是 / 否
起算时间
执行机关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监 视 居 住 决 定 书
(副 本)
×公( )监居字〔 〕号
犯罪嫌疑人,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局(印)
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 (捺指印)
2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强制措施正文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80年1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80年1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79年12月24日,公安部,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前言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重新规定如下。

一、管辖范围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杀人案;(二)伤害案;(三)抢劫案;(四)投毒案;(五)放火案;(六)爆炸案;(七)决水案;(八)强奸案;(九)流氓案;(十)盗窃案;(十一)诈骗案;(十二)抢夺案;(十三)敲诈勒索案;(十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十六)伪造票证案;(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十八)投机倒把案;(十九)走私案;(二十)拐卖人口案;(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二十四)破坏生产案。

走私、投机倒把行为,主要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需要侦查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主管。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罪,第一百七十二条窝赃,销赃罪,按包庇对象和赃物来源,分别附入同类案件。

刑法规定的下列案年,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预审、劳改以及治安管理等业务部门分别主管:反革命案、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窝藏包庇反革命案,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边防保卫部门分别主管。

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讯设备案,破坏珍贵文物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由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消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

经文保卫部门主管的案件中,需要勘查现场,鉴定痕迹、物证,对涉及社会嫌疑线索的调查控制,刑事侦察部门积极配合。

破坏边境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由边防保卫部门主管。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公安局: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期限为 个月,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请你局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 如发现被告人有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本院 庭。

附:监视居住决定书一份。

(院印 )
一、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时使用。

二、本样式为填充式。

使用时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另一份存 卷备查。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 自 年 月 日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 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 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 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 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 护律师。

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二、立案1. 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

2. 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立案程序(1)报案、控告、举报: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犯罪行为。

(2)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决定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

三、侦查1. 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提供证据的活动。

2. 侦查机关(1)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2)人民检察院:负责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3)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

3. 侦查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获取口供。

(2)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对犯罪现场、尸体、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3)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证、书证等。

(4)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

四、起诉1. 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2. 起诉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检察院常用文书整理

检察院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拘传证(1)【发文号】检拘传[] 号【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文】拘传证检拘传[ ] 号根据《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_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予以拘传。

年月日检察长(院印)到案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讯问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被拘传人:__________________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联在拘传讯问后附卷拘传证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使用。

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后附卷。

====================================================================【名称】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发文号】检指辖[] 号【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文】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检指辖[ ]号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

年月日(院印)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概要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概要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一、刑事侦查卷正卷(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立案、管辖文书(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2)《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5)《指定管辖决定书》(6)《移送案件通知书》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 强制措施文书(1)《拘传证》(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5)《提请批准逮捕书》(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5)《取保候审保证书》(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6、侦查文书(1)《传唤通知书》(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3)《搜查证》(4)《提讯证》(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8、结案文书(1)《起诉意见书》(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撤销案件决定书》(5)《死亡通知书》9、卷宗封底(二)证据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1)《盘问笔录》(2)《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1)《询问通知书》(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7)书证(8)物证、物证照片(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1)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2)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3)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7、卷宗封底二、刑事侦查卷副卷1、卷宗封面2、案情说明表3、卷内目录4、卷内材料(1)《破案报告》(2)《结案报告》(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10)《换押证》(11)侦查工作方案(12)询问计划(13)调查计划(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15)《办案协作函》(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21)检察院《起诉书》(22)法院《判决书》5、备考表6、卷宗封底说明: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刑事案件用)(二)
______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______公安局: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______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局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如发现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本院
______庭。

附:监视居住决定书一份。

(院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监视居住人有关情况:
案由取保候审期限个月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月

文化程

工作单位
住址
备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