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所健康检查表——(司法行政,公安强制措施文书)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正文:---------------------------------------------------------------------------------------------------------------------------------------------------- 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
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2、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9日卫监发〔1997〕第60号)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4、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卫生部2002-8-7)5、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6、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2009年8月5日)7、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生部2008-10-24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施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 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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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犯罪事实应当根据证据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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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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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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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姚××
• (4)初创性。公安文书是对刑诉活动最初 阶段的记录,没有公安文书就难以产生检察 文书、审判文书。因而公安文书处于诉讼程 序上的起步期,必须慎重对待。
• (5)非公开性。绝大多数公安文书是供司 法机关内部使用的,不对外公开,具有较强 的保密性。这一点和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相 比尤其突出。检察文书中的起诉书、抗诉书 皆可当庭宣读,审判文书中的判决书、调解 书、裁定书具有很大程度的公开性。
• ⑵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援引 《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立案的法律依据,以说明 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 基础。
•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 立案请求。
• ⑶侦查计划(工作部署):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 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任,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即应
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经明确行为人是谁。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国开51451-法律文书-任务1-4答案
国开51451-法律文书-任务1-4答案
题目1:罪犯入监服刑时,应当填写( )。
: 罪犯人监登记表
; 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 罪犯奖惩审批表
; 罪犯评审鉴定表
答案:罪犯人监登记表
题目2:某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09年立案的第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 ( ) 。
: (2009)昌刑初字第7号
; 昌刑宇(2009)第7号
; 昌初字(2009)第7号
; (2009)昌初字第7号
答案:(2009)昌刑初字第7号
题目3: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 )。
: 被审查人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罪犯
答案:犯罪嫌疑人
题目4: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 )等三个部分。
: 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
; 首部、事实和理由、结尾
; 标题、正文、尾部
; 首部、正文、尾部
答案:首部、正文、尾部
题目5:民事起诉状首部的内容中必须写明 ( )。
: 原被告基本情况
; 起诉日期
; 起诉理由
; 证据清单
答案:原被告基本情况
题目6: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对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为( )。
: 被告人xxxx单位
; 罪犯xxx 单位
; XXX单位
; 犯罪嫌疑人xxxx单位。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课件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执法业务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执法业务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禁毒法》于( C )年正式施行。
A.2008.6.26B.2007.12.1C.2008.6.12.《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于( B )年正式施行。
A.2012.7.25 B.2013.6.1 C.2014.6.263.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 C )年的社区康复。
A.一年B.二年C.三年4.戒毒人员受到表扬奖励的,另加考评分( C )分。
A.5B.8C.105.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 C )日内发出。
A.2B.3C.56.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B )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A.2B.5C.77.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 B )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A.5B.10C.158.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 B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9.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B )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A.2B.3C.410.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 B )小时。
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A.5B.6C.711.戒毒人员食堂实行( C )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A.24B.36C.4812.戒毒人员入所( B )天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A.5B.7C.1013.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A )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
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
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
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
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最新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最新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写作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单选题(总共73题)1.下列属于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是()A、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B、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C、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D、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答案:A2.下列不属于刑事侦查取证文书的是()A、提讯提解证B、调取证据通知书C、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D、通缉令答案:C3.《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不包括的内容是()A、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B、文书名称、文书字号C、案件事实D、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情况答案:C4.《听证报告书》应当由()写出A、公安机关法制部门B、听证主持人C、记录员D、本案办案人员答案:B5.《冻结通知书》交付的对象是()A、犯罪嫌疑人B、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C、人民检察院D、被害人答案:B6.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被审查人D、罪犯答案:A7.对于涉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应当让其填写《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D、企业信息答案:A8.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制作()A、不起诉意见书B、不起诉决定书C、撤销案件决定书D、不起诉裁定书答案:B9.公安机关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不能采取()方式。
A、留置送达B、电话通知C、邮寄送达D、委托送达答案:B10.起诉意见书制作的主体是()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答案:C11.法律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
其中“〔〕”处填写()B、月份C、日期D、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答案:A12.法律文书中填写“文化程度”,错误的是()A、高中B、大专C、文盲D、本科在读答案:D13.法律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不包括()A、驾驶证B、军官证C、医生执业资格证D、护照答案:C14.公安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制作的文书是()A、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B、调取证据通知书C、呈请扣押邮件报告书D、呈请搜查报告书15.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签发的一种凭证文书是()A、逮捕决定书B、批准逮捕决定书C、逮捕证D、提请批准逮捕书答案:C16.下列文书之中,()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2019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司法素质测试》真题及解析
2019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司法素质测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不包括()。
A、核对戒毒人员身份B、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C、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妊娠检测D、接收怀孕妇女时,与其签订责任免除协议书2、关于交通管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B、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C、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的通行或者停留D、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3、石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石某坚称被害人不是自己所杀,提出申诉。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石某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B、对于石某的申诉,监狱应当及时转送公安机关C、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石某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提请处理意见书D、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石某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4、甲交给乙1万元,要求其前往临省从丙手中购买毒品供甲吸食。
次日,乙从丙手中购得40克毒品后在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B、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运输毒品罪(犯罪既遂)C、甲、乙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D、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未遂),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5、甲的汽车被盗,疑为同村游手好闲的乙所偷,便到当地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乙的法律责任,后查明汽车为丙所偷。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可以口头提出控告B、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甲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C、甲的行为属于诬告D、甲可以书面提出控告6、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节的适用情形是()。
金莉与泰州市拘留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莉与泰州市拘留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19)苏12行终4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海霞刘春生蔡鹏【审理法官】曹海霞刘春生蔡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莉;泰州市拘留所【当事人】金莉泰州市拘留所【当事人-个人】金莉【当事人-公司】泰州市拘留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莉【被告】泰州市拘留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泰州市拘留所的收押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一审法院程序是否合法。
拘留所作为治安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对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拘留人及时收押,以确保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得以顺利实现。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知,经上诉人明确,本案诉讼所涉行为系被上诉人泰州市拘留所的收押执行行为,上诉人原诉状中所陈述的被上诉人泰州市拘留所非法使用器械行为与本案无涉,故上诉人所申请调取在泰州市拘留所关押期间的监控视频等资料,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是否调取相关监控录像以及是否全部交由上诉人质证,均与本案所诉行为无涉,上诉人以“需待出院后看完视频资料再补充意见"为由申请暂停一审审理程序,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合法违法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起诉时金莉一并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调取“在泰州市拘留所关押期间所有登记、笔录,监控证据和体检报告等证据材料"。
再查明,2019年4月28日,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进行释明谈话,告知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且唯一,现在请你明确一下要求审查行政行为内容",上诉人最终明确“现我要求审查收押执行行为"。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浙公通字〔2021〕5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59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21年11月18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查询、证明出具第四章存档、追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视为无罪,不得进行犯罪记录。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刑事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信息,以及办理刑事案件中记载的受立案、侦查、起诉等过程性信息,不属于犯罪记录信息。
第三条犯罪记录查询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方便群众”原则。
第四条治安管理部门是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依法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批量查询申请,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李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7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昊【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志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志远【代理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昊【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合法性审查拘留管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定案证据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证据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上诉人李昊自认接受了价位为469元的按摩服务(含手淫服务),结合被上诉人西湖公安分局提交的对上诉人李昊、信义坊温泉店内员工和刘小霞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信义坊温泉店“技师排钟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李昊实施了以“手淫”方式嫖娼的违法行为,西湖公安分局据此对其处以四日行政拘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司法行政,公安强制措施文书)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公安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副本)
__公(__)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对涉嫌____罪____的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__公(__)监通字〔__〕__号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对涉嫌____罪____的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交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____公安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存根)
__公(__)监通字〔__〕__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被监视居住人_________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监视居住原因____________
指定居所地点______________
家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1 报案/举报/控告举报人控告人部文书包含《报案材料》《举报信》《移送案件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
2 接处警接处警主体接处警主体接到110指令后最先赶赴案发现场,判断案件性质,对刑事案件则保护现场后交由刑警队侦查。
本部的文书有《接处警登记表》。
3 勘查案发现场侦查人员刑警队接到派出所通知后,组织刑侦、技侦警力乘现勘车赴案发现场。
到达案发现场后,对于有被害人或证人的案发现场要首先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估算案值,之后根据现场之实际情况提取物证材料,包括现场足迹、指纹、汗渍、血迹和其他痕迹。
此后,录制现场图像及视频并绘制现场草图。
现场勘查完毕后,一般将被害人或证人带回刑警队做《询问笔录》。
而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其现场警力由刑侦与技侦(法医)构成,法医现场对尸体进行检查。
现场有犯罪嫌疑人的,将其双手背后戴上械具。
本部文书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见证人身份信息》等。
4 立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该文书经法制员、责任区刑警队队长及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出具《立案告知书》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
此外,及身份证号码、自我介绍、签名及日期、涂改处和关键陈述及涉案金额上画押。
在尾部,还应当在“属实”、“看过”和“相符”字样上画押。
本部文书含《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指纹信息》《提取笔录》或《采集生物样本笔录》;《安非他命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7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侦查人员本部文书含《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和《询问笔录》《亲笔证词》等。
《询问笔录》右上角标明第几次询问及页码,笔录首部写明询问起止时间、地点、侦查人员姓名和被询问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等。
陈永波、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永波、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燕贺磊贾红霞【审理法官】王文燕贺磊贾红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永波;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永波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永波【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颖【代理律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永波【被告】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陈永波于2019年12月29日向海曙公安分局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可以明确,其要求查阅案外人胡俞杰的拘留管理档案信息,包括在拘留所期满的《解除拘留所证明书》及其他档案资料。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特殊法律规范,并未规定答复或查阅形式,且从上述规定也无法解释出查阅包括复制、拍照等形式,故陈永波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曙区政府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于同年2月13日中止审理,并于同年3月9日恢复审理后,又依法向海曙公安分局等发送了相关文书,2020年4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院依法向海曙公安分局调取案外人胡俞杰的被拘留人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解除拘留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