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超高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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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超高岩层处理及全部土石方外运工程专项补充条款:A、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超
高岩层处理及全部土石方外运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分包给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
B、承包人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及承包性质:
b1. 承包范围:
b1.1. 基坑支护工程:经专家评审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确认的
本工程基坑支护方案全部的内容进行承包施工,以及完成本基坑支护工程所必须完成的
其他工作。
b1.2. 土方开挖与外运工程:
(1)基坑上、下降排水井、沟及洗车槽、基坑上口安全护栏等所有设施(包括抽排水);
(2)地下不可预见的小于2M3障碍物的清除与外运;
(3)基坑监测和检测;
(4)完整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区相关规定要求的所有工程竣工资料。
b1.3. 其他:
(1)提前进入超高岩层及其部分需作调整的项目;
(2)基坑内因流砂所引起的所有不可预见的措施项目;
(3)导墙及冠梁或连续墙等超高部份(如需拆除)拆除的施工;
(4)如因连续墙渗漏水造成其内侧防水层无法施工时,需作修整的项目;
(5)连续墙中预埋件(钢板)数量不足或预埋偏位需作增补及调整的项目(在地下结构未作设计修改的情况下);
(6)在基坑所有项目的施工中,如因工程质量、进度、技术及安全文明、环保等方面的需要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项目。
b2. 承包方式:
包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及深化或调整设计、包材料、包人工、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包环境保护、包检测、包工程资料、包保修维护的方式进行包干价款承包施工。
C、合同工期:自发包人同意的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本工程的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分包工程经发
包人、监理人及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止共100个日历天;每延期壹天,发包人将处罚承
包人人民币5万元整,并在本分包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D、质量标准: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人民币100万元整,并在本
分包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E、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
e1. 承包人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包干价款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价款中的土方开挖与外运将不考虑超高岩层处理及外运;土方开挖过程中如遇超高岩层处理及外运,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现场确认并计量签证;承包人在其本发包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现场用数码相机拍摄的超高岩层所在轴线范围、实体轮廓、岩状等图片及图像证明资料,否则,本部分岩层工程量签证不予作为计价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e2. 承包人与其分包人的分包合同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否则,承包人与其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将拒绝向承包人支付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
e3. 已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发包人按本合同专项补充条款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划拨给其分包人。
e4. 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本分包工程结算价的2%另行支付给承包人作为其总承包服务管理费。
F、承包人承诺本工程的承包人代表为其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及其分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G、承包人工作:
g1 根据发包人的项目总工期计划,要求其分包人提交本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对分包进度计划进行审核、统筹、协调,编制合理可行的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总进度计划进行落实管理、协调、施工;同时按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g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g3在开工前,承包人已对现场施工场地的状况作了实质性的了解与掌握,承包人必须提前安排并进行场外材料制作加工方面的各项工作,同时也应按现场施工计划要求,及时的将在场外已加工制作完成的半成品(成品)转运到现场进行安装施工(其场外加工场地的使用及需进行二次运输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款内)。
g4 承包人有义务对基坑等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
和管理;
g5 承包人负责办理其本分包工程的余泥排放、质监报批、劳保金、施工许可证等所有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手续,相关费用已含在本分包工程合同包干价款中。
g6 基坑支护、土方开挖、超高岩层处理及全部土石方外运工程在施工现场降排水: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分包工程合同包干价款内。
g7 承包人有义务根据总控计划和承包人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其分包人落实现场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等的供应配合情况。
g8 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进行严格管理,并重点对关键节点工期进行控制,确定基坑支护、土方挖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按计划完成,按发包人规定的竣工日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g9 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以确保其分包工程能按经审定的进度计划执行;同时承包人必须对其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阶段进度及竣工延期的责任。
H、工程管理:
h1.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专项补充条款第C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h1.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h1.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h1.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者;
h1.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h1.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的;
h1.6.转包工程;
h1.7.未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对工程进行分包的;
h1.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h1.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要资料的。
h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
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