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剖检(尸检)的诊断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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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剖检(尸检)的诊断常规

一、尸检的受理

(一)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二)受理尸检范围: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三)受理尸检部门: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诊断中心。

(四)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五)申请或委托尸检方: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或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六)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①死者的死亡证明,②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③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于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他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八)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义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者;

4. 死者死亡超过48小时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日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

二、尸检前的准备工作

(一)尸检室环境的准备。

(二)尸检基本器材和工作服的准备。

(三)安排实施尸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将拟行剖验的尸体移送至尸检室。

(五)主持尸检人员确认尸检手续完备(死亡证明、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等),并请死者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确认尸体。

(六)主持尸检人员认真阅读、熟悉有关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必要时阅读死者的生前病历),了解申请或委托方对于尸检的要求和尸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七)进行尸检编号并登录于尸检登记薄上。

(八)尸检过程现场文字(或语音)记录、摄影或录象工作的准备。

三、尸检的卫生管理

(一)制订尸检室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尸检人员和尸检室内其他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个人和工作环境的卫生防护。

(三)疑为或确诊为烈性传染病死者的尸检,必须遵照传染病尸检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尸检结束后卫生处置

1.认真清洗尸检台和尸检室,并进行环境消毒。

2.认真清洗尸检工作服和器械等,并进行消毒。

3.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尸检污物。

4.尸检人员在专用卫生间内淋浴。

5.进行上述各项卫生处置过程中必须严防污染有关人员和尸检室内、外环境。

四、尸检组织切片的光学显微镜检查和病理学诊断

(一) 光镜检查切片,客观地描述和记录各系统、器官的病变要点;

(二)在综合镜检和巨检(肉眼检查)所见的基础上,结合死者生前的临床资料等形成尸检的病理诊断。

(三)有关镜检诊断的其他事项参见本章第一节的一(六)项(“组织切片的光学显微镜检查和病理学诊断”)。

五、尸检档案资料

(一)基本内容

1. 一般资料:包括死者的尸检号、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出生地、住址、死亡时间、尸检时间和地点、相关医院(临床科室、住院号/门诊号/急症号)、委托或申请尸检单位及主持尸检人员和助手等。

2. 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

3. 有关的临床资料。

4. 由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5. 尸检所见(附有必要的图像资料)。包括:

(1)对有关尸体及其死亡征象的确认。

(2)体表检查所见。

(3)体腔(胸腔、心包腔、腹腔)检查所见。

(4)脏器检查所见:依序逐个描述各脏器的肉眼检查和光学显微镜检查所见。

(5)特殊检查结果。例如毒物、病原生物学等检查(附有关检查报告)。

6. 病理学诊断和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副本(参见下项“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及其签发”)。

7. 死亡原因。

8. 小结。

9.讨论。包括:

(1)主要疾病及其诊断依据、发生和发展特点。

(2)主要疾病/病变之间、主要疾病与继发/伴发疾病之间的相互关系。

(3)从临床与病理相结合的角度,参考有关文献,进行讨论。

10. 其他资料。包括照片及其底片、幻灯片、图表、临床病理讨论记录、参考文献和电子信息资料等。

(二)受理尸检单位,应积极实施尸检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六、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及其签发

(一)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简称尸检报告书或尸检报告)是关于尸检的正式病理学报告。

(二)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基本内容:①主要疾病(与死亡直接相关的疾病);②继发疾病(与主要疾病密切相关的疾病);③伴发疾病(与主要疾病无密切关系的疾病)。可酌情进行死因分析、小结和讨论。疾病诊断力求使用国际医学规范术语,并按各疾病的致死重要性和因果关系排序。

(三)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必须由主检人员签名后发出。主检人员签名的字迹应能辨认。

(四)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应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两份报告书具有同等效力。报告书的正本随同其他尸检资料一并归档,报告书的副本发给委托尸检方。手书的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应二联复写,必须文字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五)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通常在尸检后45个工作日内发出。由于病变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发出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时,可酌情延迟发出并应向委托尸检方说明迟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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