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城市苇匠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环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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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绿色、环保、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切实提升现代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的改革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市政府提出的殡葬改革的总目标纳入到当地的“十二五”规划,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照“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殡葬改革我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大力遏制乱埋乱葬现象。

通过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骨灰处理多样化。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设施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具体任务是:(一)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逐步推行火葬。

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葬区;其它地区可暂时划定为土葬改革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7日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动态管理数据库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1.有序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工作进度,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与风险筛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具备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启动高平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建设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土壤项目库,2018年底前作好项目审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泽州县基本形成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5日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针对我市市区1-4月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滑的情况,结合国家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在我市开展专项督查和市环保委组织的“治污降霾、守护蓝天”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为了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回应市民关切,彻底整治污染源,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决定从5月中旬开始至8月中旬,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深入开展为期3个月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攻坚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晋城市“治污降霾、守护蓝天”行动方案》、《晋城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以及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太原现场会议的要求,以市区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整治劣质煤燃烧、清理违法建设涉煤土小企业及各类物料堆场、打击工业企业违法排污、严查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扬尘、治理露天烧烤油烟以及推进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为重点内容,大打一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攻坚战、歼灭战,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还广大人民群众一片蓝天。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遏止环境空气质量下滑的态势,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改善,在夏季污染源易生多生、不良天气易现多现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能得到及时控制,实现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常态化管理,推动联防联控、常防常控以及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逐步完善,切实保障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完成。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晋市政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六月四日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问题,根据省政府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会议精神和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办法。

一、责任分解全市卫生责任区本着“属地管理、权属责任、卫生区适当扩展”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及村(社区)行政区域和各部门职能进行责任划分,具体分解为:(一)城市:市区(县城)主要街道路面、人行道、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由环卫处负责,爱卫办监管;绿化带、公园、广场、城市河道的清扫保洁由园林局负责(县城无园林局的谁管理谁负责),爱卫办监管;社区(城中村)内的清扫保洁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街道办事处监管;所有营业门店内部卫生由业主负责,卫生监督所监管;所有集贸市场卫生由市场管理业主负责,工商局监管;所有街道门店“门前三包”和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及广告整治由门店业主负责,执法局(城建大队)监管;建筑垃圾清运由建筑方负责,街道路面维修按权属单位负责,出租车保洁由车主负责,由建设局监管;其它公用设施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爱卫办监管。

(二)农村:村委会主任是村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村周围垃圾清扫保洁由村清洁队负责,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农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卫生由农户负责,村委会监管;村内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7 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7 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7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开发区、南村镇)以及在泽州县范围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审批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项规划。

同时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属地住建等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泽州县住建局负责泽州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场选址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清运车辆的运输路线、速度、时限依法实行通行证管理。

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遗撒措施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移交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暂按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19〕156号)规定的每立方米9元执行,执行过程中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晋市政办[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切实发挥社会效益和治污减排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污水处理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国家、省重点监控的减排项目,对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县(市、区)都加快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污水处理能力不断加大,治污减排效益日益明显;但是对照国家、省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我市特色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实现县县有、保持正常稳定运营、有效提升中水回用率、顺利完成COD减排目标依然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务实有为的状态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一)实现县县有生活污水处理厂。

按照市人大五届六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晋市政发〔2008〕26号)的要求,2009年底前,沁水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陵川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晋城市区、高平市和阳城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正常稳定运营,年内实现县县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目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晋市政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为保证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确定的具体目标和整治重点,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1、各县(市、区)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平稳、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村(社区)以及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相邻、且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延伸配套的村(社区)。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先行、连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改造。

(二)政府主导、规范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推进。

(三)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城中村改造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要按照同意改造率、同意补偿方案率及征收协议签约率均达到90%(简称三个90%)以上的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四)先拆后建、整村拆除。

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城区、泽州县政府未完成整村拆除或未明确整村拆除期限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城区、泽州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3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3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全市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火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84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8〕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殡葬管理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解决滥埋乱葬为突破口,坚持疏堵结合,依法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政策制度、运行机制、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殡仪馆建设步伐。

按照民政部《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殡葬服务标准》的文件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尽快实现全市火葬区内殡仪馆、火化设施全覆盖,做好殡仪馆运尸车、遗体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设施的建设,改善殡葬服务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 号《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日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分为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2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2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全市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12〕61号)精神,按照王清宪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与环境是晋城人民坚持科学发展的一个最自豪的品牌。

我们要无比珍惜,以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一切措施,让我们的后代拥有比我们更湛蓝的天,更清澈的水,更新鲜的空气,更繁茂的森林”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实施绿色生态工程为重点,以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线,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市六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40天以上,综合污染指数控制在1.8以下。

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丹河、沁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功能类别要求。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晋城市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为全面提升城乡污水垃圾治理水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山西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通过建设施、补短板、整环境、治污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消除污水垃圾污染,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城市污水厂处理能力。

现有污水处理厂设施规模不能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要加快推进新建和改扩建。

2018年,完善金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加快推进金匠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阳城县、沁水县污水处理厂已满负荷运行,要按照污水处理规模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新建或改扩建,以满足长远发展需要,避免造成环境事故。

高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要加快项目推进,陵川县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要如期完成改造,确保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国资)委;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按照“三优先”的原则,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即优先考虑特色小城镇、全国重点镇,优先安排环境敏感区、集中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考核断面所在河流沿线范围内的建制镇,优先安排经济条件较好、当地政府建设意愿较高的建制镇。

城市环卫专项规划的评估与保障措施

城市环卫专项规划的评估与保障措施

3 城 市环 境卫 生现状 及存在 问题
3 1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现 状 .
晋城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 为市区环卫管理机关 , 下 少 , 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和正常使 用 的需 要 , 其在人 流密集地 段 尤 属包括环卫 所 、 卫监理公 司 、 环 清扫保 洁公 司 、 垃圾清运公 司 、 公 和街 道缺少面积大 、 规格高的公厕 。另外 , 城区 内车辆清洗点 、 洒 厕 管理公 司 、 收费管理所 、 械维修厂 等单位 。负责 市区生活垃 水车取水 点也 比较缺乏 , 机 这些都严重影响 了环卫工作 的正常进 行 圾清运 、 粪便清掏 、 道清扫 、 街 公厕保 洁、 容环卫监 理等管理工 和居 民出行。3 环卫工作 场所 缺乏 。 目前晋城 市城 区市容环 境 市 )
络 出版 总库 ,0 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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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认识城市的交通 问题 , 回避 , 不 不敷衍 , 从根本上研究 出一 [] 付毅飞 . 4 城市交通 出路在哪 . E / ] 中国公路 网 ww %[ B OL . w.
Ana y i f t r a o d bl c g u s i n nd p e i i a y s r t g l ss o he u b n r a o ka e q e to s a r lm n r t a e y
城 市环 卫 专 项 规划 的评 估 与保 障措 施
郭 晋 杰
摘 要: 根据城 市环境 卫生现状及 问题 ,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特 点, 分析城 市环境 卫生专项规 划的层次 、 目标和主要 内容 ,
提 出对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评 估、 实施 的保障措施。
关 键 词 : 市 , 卫 , 划 评 估 , 施 城 环 规 措 中图 分 类 号 : U9 4 15 T 8 .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拉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拉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拉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晋市政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拉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2]31号)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制止乱拉乱倒现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专业清运,有关部门配合管理。

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专业清运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理处置管理。

市建设局是城市面上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规划、环保、土地、爱国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搞好清运和处置管理工作,共同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或修缮过程中以及园林绿化工作中的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树枝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等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现在已有倾倒垃圾所的市政、拆迁、园林等部门在填满现有垃圾场所后,统一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民主指定的场地倾倒垃圾。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发[2013]3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发[2013]3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发〔201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4日晋城市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大气、水污染防治步伐,推动全市环境质量实现根本性改善,为我市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强劲动力,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城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晋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和《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按照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晋城实际,决定在全市大力开展改善环境质量“十组拳”攻坚行动。

具体行动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晋城这一宏伟目标,以推进“一争三快两率先”的战略目标为助力,以加快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按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水气联治、政企联动、市县联控的总方针,四面出击,八方围合,在全市范围大打一场改善环境质量攻坚战,告别乌烟粉尘,迎来蓝天白云,实现河畅其流、水复其清,还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天蓝水净、山青地绿、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的绿色家园,真正把晋城打造成更加宜居、更加温馨、更具幸福感的国际花园城市。

二、总体目标实现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性改善,PM2.5浓度明显下降;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沁河流域全方位保护,丹河流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建成区恶臭河流得到全面治理;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薛明耀2024年3月5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山西一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治理

山西一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治理

山西一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治理
申志云
【期刊名称】《能源与节能》
【年(卷),期】2022()11
【摘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早期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断暴露出问题——占用土地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当地的生态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以山西一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态治理为例,阐述其生态治理的过程,以期为相关工程治理提供参考。

【总页数】5页(P165-169)
【作者】申志云
【作者单位】晋城市城区市容环卫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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