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省结算文件 黑建造价[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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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黑建造价函[2009]第3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09]第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可通过该网站下载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1、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以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准,合同双方不得改动、增加或删减,如需改动、增加或删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应采用A4纸。

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二○○九年一月九日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HF-2007-0201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______本)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定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天。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黑建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黑建科[2009]1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09]18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和《黑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经研究,定于4月底起重点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抗震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重点突出民用建筑工程涉及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2.2009年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筑节能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3.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的实施情况;4.2007年以来立项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5.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招[2010]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工作的通知
(黑建招[2010]1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专家对2009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
1、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2、本年度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我省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
1、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资料。

2、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

3、企业的社会信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2009]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
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9]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我省最近颁布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黑龙江省2000年定额问题解释及补充定额》(黑建造价[2006]10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黑建造价[2007]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7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建发[2007]3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黑龙江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

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调整或如何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定额计价工程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结算。

2002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已废止,结算时不得使用。

2.材料的市场价格与单价表价格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有争议时,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调找价差(正负价差),调找的价差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

三、定额日工资的调整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的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70元/工日之间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不清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区间中限执行。

该项调整的人工费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

费用的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四、工伤保险费的计取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7〕198号)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

2009年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取费标准表

2009年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取费标准表

2、装修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
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
4、土石方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
注:1、利润中包括技术装备费和工具用具购置费•如施工企业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机械设备费和模板脚手架费用时,利润不应超过表中利润率的 60%利润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应视拟建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含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2、管理费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应视拟建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含量和
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应在总承包企业管理费率的基础上乘以80%
规费的计算基数为不含税造价,费率为 5.57%
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费率为1 30% ; 25%
2 26% ;22%
3 23% ;18%
4 20% ;15%
利润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利润率为20%(建筑);17%(安装)税金 3.44% 3.38% 3.25%
工料单价法
综合单价
单位工程费用的计算程序
06年
通用措施费率1.28%,计算基数为直接工程费(住宅工程)+2.42%
0.9% ,计算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安装工程) +8.8%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黑建招[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9]4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全省招投标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加快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保障招投标公平、公正进行。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招标文件编制严格备案审查(一)各地要将招投标监管与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相结合,通过招投标监管,大力推进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增加对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必须承诺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要求审查,对于没有提出标准化工地创建要求的招标文件责令改正。

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中标后在施工过程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应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取相应分值(分值不超过5分)。

(二)严格招标活动中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取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有效使用。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投标人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逐项计算并汇总出投标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且将总额进行单列,计入总投标报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执法[2009]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14
【实施日期】2009.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
方案》的意见
(黑建执法[2009]2号)
各市、地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公用局、环卫局、水务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使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建稽[2009]49号)(以下简称“部《工作方案》”)。

为了完成“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各项执法检查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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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20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等行为,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工程,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其他和工程造价信息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企业信息价。

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09]14号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1、风险费调整: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来自:春天的雨发表于:11月5日10:2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黑建造价[2009]12号-2009材料价格编制办法

黑建造价[2009]12号-2009材料价格编制办法

2009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一、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区域划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大兴安岭计13个地市。

各地市辖区内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由该地市负责。

二、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1、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正确确定各项比例数据,认真分析实际情况,对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提价因素要坚决予以剔除。

2、材料来源地的确定,必须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

同一材料来源地不同的,要根据历年实际进货情况及近年发展趋势,加权平均,确定比例。

材料运输车种、运输距离,要采取加权平均计算,运输路线以最近最合理为准。

3、对暂时、局部的不正常因素,不予考虑。

4、在本地区难以采集的材料品种规格及价格,可借鉴省内其他地区;在我省难以采集的材料品种规格及价格,可借鉴外省、市。

5、材料计量单位全部采用国际标准。

三、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和表现形式(一)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供应者仓库或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出库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由以下二项因素组成:1、供应价供应价: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及出厂前产品的检验试验费。

其中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运输损耗。

2、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公式:材料预算价格=供应价+采购及保管费-包装品回收值(二)材料预算价格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如下表:四、材料预算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1、材料原价凡同一种材料,因其来源地、供应单位或制造厂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可根据材料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其原价。

2、包装费包装费含在供应价内,不再另行计算。

3、运杂费计算运杂费时,对大宗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砂、石、灰等,一般应按整车计算,工程用量较少的材料,可适当考虑部分按零担计算,零担与整车的比例,可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黑建质[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一)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二)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三)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四)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五)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六)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七)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八)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九)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十)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十一)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鉴定内容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9版修改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9版修改内容

第一部分 09《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 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 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 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 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第一部分 09《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一、原03 《规范》存在的问题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6.03《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03《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
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 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 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 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 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甚至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 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中介机构,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使用造 成了一定的影响。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整理版)文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整理版)文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资料共享总说明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及施工工艺,科学的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是按规定的计量单位以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及价格表现的,适用于工料单价法(施工图预结算)和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方式。

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为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约定合同造价、进行工程结算服务。

五、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六、本定额材料单价是结合哈尔滨市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取定的。

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取定的。

七、本定额中的消耗量已计入了相应材料损耗(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和人工、机械幅度差(幅度差见下表)。

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招投标时,材料损耗及人工、机械幅度差应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调整。

-总1-人工幅度差序号工程名称幅度差序号工程名称幅度差1 楼地面工程15% 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15%2 墙柱面工程15% 6 其他工程15%3 天棚工程15% 7 垂直运输及超高—4 门窗工程15%机械幅度差序号使用机械类型幅度差序号使用机械类型幅度差1 载重汽车、自卸汽车25% 3 其他各种机械10%2 施工电梯25%资料共享八、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2009)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2009)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
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黑建造价函[2009]第4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09]第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文件的规定,我站组织了2008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现将第二批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及其各项规费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二)
二○○九年一月九日附件:2008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二)
4、佳木斯。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黑建造价函[2009]第23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09]第2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施工企业:为做好2009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企业在网上进行申报时,使用登陆造价员注册管理系统时使用的企业管理锁登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未取得企业管理锁的施工企业,应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领。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后,应及时填写附表《外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以下材料一同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不用进行网上申报。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企业除应提交《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拟建工程的工期;3、拟建工程人工费总额。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以后不再核定工程定额测定费标准。

四、各市(行署)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企业申报规费核定材料时,要注意认真核实以下事项:1、原始票据的真实性;2、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当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如果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数据不一致,以审计报告为准;3、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一致。

五、各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今年可以适当延长企业规费申报工作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6月3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牡建监发[2009]18号文件的批复-黑建监[2009]1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牡建监发[2009]18号文件的批复-黑建监[2009]1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牡建监发[2009]18号文件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牡建监发[2009]18号文件的批复
(黑建监[2009]15号)
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你站牡建监发[2009]18号文件收悉,就你站请示的电梯工程安装许可和监督管理一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于2007年请示建设部,建设部答复为“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电梯安装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请你站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建建[2007]5号文件执行。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电梯运行验收报告(电梯安全使用登记证)。

特此批复。

附件:关于对哈建呈[2006]249号文件的批复(略)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催报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催报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催报2009年度城市房
屋拆迁计划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催报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
计划的函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森工总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57号)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关于编制全省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的通知》(黑建房[2004]62号)等文件要求,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抓紧上报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特别要注明棚户区改造的规模。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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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OO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9]15号
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0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规定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

5、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
1、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单价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4元/工日(装饰工程:55元/工日)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人工单价的调整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调整:
1、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5.44元/工日(装饰工程:16.44元/工日)进行调整;
2、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与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整;
3、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按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执行。

四、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五、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六、规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

规费包括以下八项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

七、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测算确定标准发布实施。

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HF-2007-0201)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

十、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执行。

十一、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二、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十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十四、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六、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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