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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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65号-(1838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65号-(1838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 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浙交办[2007]201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201号)各市交通局(委):现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建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及“四自”公路工程项目,对未完成施工许可批复的,须尽快采取措施,确保年内完成施工许可批复;对暂时难以完成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许可办理计划,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厅。

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报送,国省道及“四自”公路项目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报送。

我厅汇总后将于年底报交通部。

其他公路项目,请各地市交通局(委)根据交公路发〔2007〕565号文件要求抓紧完成项目的施工许可。

二、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及“四自”公路工程项目,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上报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完成施工许可工作。

其中工程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获得批准的,也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三、对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公路项目,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时将项目施工许可进展情况上报主管交通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须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今后我厅将严把施工许可批复关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略)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浙交[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3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精神,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应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应先经相关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再发布招标公告。

二、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投标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三、客观、合理、公正地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下简称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调整系数应按不同的工程内容、不同的专业在0.90、0.91、0.92、0.93、0.94、0.95(路面、机电及交安设施专业招标时应在此基础上上浮二个点)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值。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标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标准除应满足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人员资格应符合以下资格标准:1.管理机构:应设1名项目机构主要负责人、2~4名负责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地方协调等工作的负责人,另设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应分工明确且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对于路线较长、交通不便利的项目,应设置管理分部,并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100公里及以内的项目,管理人员总数不应少于35人,每增加10公里至少应增加2名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人员资格。

应满足《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要求。

(二)一级、二级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应符合以下标准:1.管理机构。

应设1名项目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少2名负责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地方协调等工作的负责人,另设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应分工明确且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2014年8月4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投公司: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建设理念,推进公路建设转型发展,提升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事关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方面,当前我省公路建设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处于“十二五”交通建设的攻坚阶段,公路建设规模持续高位运行,公路建设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更为复杂,一大批长(汉)江特大桥和山区公路拟建和在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面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新时期,环境资源约束的加剧,人民群众对交通出行要求的提升,“四个交通”的建设,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都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公路和大桥建设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其深刻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各公路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务必认清我省公路建设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升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参建单位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着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进行公路工程改造时,每个政府都会选择一定的施工方进行施工,公路施工改造也需要一定的许可证。

比如《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

为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关,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现就切实做好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重要措施。

依法做好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既是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合法、有序建设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好公路项目开工建设的头道关口。

二、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内容。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大桥及特大桥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县道及以下公路、中桥及以下桥梁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违规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要坚决制止,并依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准予施工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

准予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四)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复;(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七)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了管理能力下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与耐久性。

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需求,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处在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枢纽位置,其管理能力、眼界视野和质量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与素质,推行建设单位高标准、严要求,对提升工程内在品质与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建设工期的需要。

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落实各参建单位有效投入,明确建设各方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发挥工程投资最大效益。

(三)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需要。

建立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3.17•【文号】交公路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但资格审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二是个别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查,随意修改资格审查条件,或对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审查工作存在随意性;三是个别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工作走过场,不深入、不细致,使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四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为保证资格审查工作质量,保护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工作。

资格审查文件是招标投标的基础,其编制工作应当做到:一是资格审查文件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二是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三是资格审查内容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四是资格审查文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加强投标人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及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及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及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建设部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部71号令予以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办法》将《建筑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办法》的第二条、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办法》对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是参考了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建设规模等有较大差别,因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但不应将调整的权限再下放,并应在调整后尽快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备案。

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开始施工的工程,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发关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这方面管理办法的,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二、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对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了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公开招标等要严格审查;二是加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都要委托监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是建设资金要落实。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

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

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鄂交发〔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1〕7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质监局、厅造价站,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程序(一)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选择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工可或核准批复,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按规定编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上报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符合性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代部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省交通运输厅对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初步设计咨询审查意见无异议后,向交通运输部出具确认意见。

交通运输部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确认意见和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咨询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3.经营性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

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招标确定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咨询审查。

4.政府收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

5.政府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黔交质〔2014〕200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质〔2014〕200号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从历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来看,交通安全设施产品质量问题较多,主要原因是:产品供应单位生产工艺控制不严,缺少必要的出厂检测程序;施工单位按负公差订购产品,施工过程不规范;监理单位检测项目不完整,抽样不规范,导致检验结果缺乏代表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缺少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建设单位缺少专业的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交安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交安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交安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在交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补充以下资料,完善相关监督手续:(一)施工图设计文件;(二)施工、监理合同;(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五)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七)建设单位对交安工程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框图、管理人员及职责范围。

二、建设单位应重视交安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一)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中管理交安工程的各级人员及其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制定交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交安工程定期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督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将整改处理结果与检查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义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体上是好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公路建设市场开放度大,市场主体比较复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有的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深度不够;少数地区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影响公路行业的良好形象,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清理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出台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尽快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行政审批、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以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但资格审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二是个别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查,随意修改资格审查条件,或对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审查工作存在随意性;三是个别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工作走过场,不深入、不细致,使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四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为保证资格审查工作质量,保护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工作。

资格审查文件是招标投标的基础,其编制工作应当做到:一是资格审查文件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二是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三是资格审查内容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四是资格审查文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加强投标人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

严格核实投标人资质条件,防止持伪造的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许可权力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

对于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的,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适用于资格后审)时,应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政务公告“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名录”同时废止,招标人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川建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1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严格施工许可审核和发放,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查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以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施工许可条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一)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建装饰装修工程,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一律实施施工许可制度。

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后,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审核法定施工许可条件一是审核项目基建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年来,为适应公路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广大公路建设管理者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发挥了建设管理的核心作用,保证了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随着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也出现了管理能力与素质不高,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公路建设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1.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是提高建设管理能力,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的基础和前提。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管理中承担着工程组织、协调、管理的重要责任,建设管理能力的高低关系着工程建设的成效,影响着工程投资效益的发挥。

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能力建设,可以拓宽建设管理视野,增强建设管理效率,提升公路工程的服务水平。

2.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建设管理的重要保障。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的总负责单位,其管理行为的规范、有效,对推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的内在品质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是规范建设市场管理,构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心强、执行力大、公信度高,可以有效推进工程建设各从业单位执行合同、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促进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4.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制度完善、管理有力,对从管理机制上堵塞漏洞、加强约束,强化工程和人员的管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5.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建设单位能力和素质、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严格资格标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督考评为举措,充分发挥建设管理单位的龙头作用,促进公路建设管理专业化,切实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建工〔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工〔2020〕14号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我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市政道路招投标、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一)加强新建市政道路工程统筹工作。

住建部门应协调督促市政道路工程实施主体统筹谋划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上城市部件,项目生成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地下供热、供水、供气、排水、电力等各种管线,协调地上交通、照明和绿化等建设,防止和减少市政道路完工后因地下管线施工形成“拉链”工程。

(二)严格招投标管理。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履行招标人责任义务,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及时制止纠正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及排斥性、倾向性内容,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违法问题调查处理力度,不断优化招投标环境,保证招标质量,加大招投标事中事后管理,强化中标企业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强化设计质量监管检查。

住建部门应加大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管,严禁设计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任务,发现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指定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生产厂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指导督促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减少专业交叉引发施工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事项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对于设置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的申请不得予以许可。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许可事项,具体包括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利害关系人1.涉及国道、省道的涉路施工许可。

利害关系人是指省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国道省道规划相关工作)、行政许可机关的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

2.涉及县道的涉路施工许可。

利害关系人是指县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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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自施工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公路建设项目认真实施了施工许可制度,有力地加强和规范了项目管理。

但从部分地区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效能没有充分发挥,部分项目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建设,引发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二是部分项目法人对施工许可的重视程度不够。

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不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程序,而对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申报,造成项目违规建设的既成事实。

三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对不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不闻不问,纵容项目违规建设。

这些行为和问题严重削弱了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能力,损害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也是导致项目因仓促开工而发生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

为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关,现就切实做好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施工许可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重要措施。

《公路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工作。

依法做好施工许可工作既是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合法、有序建设的重要手段。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好公路项目开工建设的头道关口。

二、必须明确施工许可责任。

施工许可属行政许可的内容。

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责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违规许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准予的施工许可条件。

准予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四)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复;(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七)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

施工许可材料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申报,其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材料。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加强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审查制度,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今后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除一律不得申报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外,部还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且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许可事权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手续,争取年内完成许可工作。

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在年底前向
部作出说明。

部将在年底对2007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全国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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