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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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公选课12抵押权和留置权

物权法公选课12抵押权和留置权
第十二章 抵押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 概念: 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 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时, 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 先受偿的权利。 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为物权 、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 4、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 5、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的 、 权利
(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兼采生效要件主义 和对抗要件主义。 和对抗要件主义。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以招标、拍卖、 包经营权; 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六)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租给乙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 租给乙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 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 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 本题中, 利。本题中,甲公司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楼顶和外墙 壁对外出租不合法。 壁对外出租不合法。 (4)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 建筑区划内, 公司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 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的需要。本题中,甲公司将车库对外出售不合法。 的需要。本题中,甲公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 (1)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 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 )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1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并说明理由。 号楼是否合法? (2)甲公司销售已经抵押的 号楼是否合法?并说 )甲公司销售已经抵押的1号楼是否合法 明理由。 明理由。 (3)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 租给乙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租给乙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 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地下车库卖给乙 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一、留置概述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它最初是作为债权抗辩权而存在的,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全面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就没有专门规定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留置权,但只把它当作债权抗辩权对待。

而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物权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基本采取后一种定义,但适用范围却仅仅限定在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而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况(参见担保法82、84条)。

可见我国对留置采取的最为狭义的定义。

这种限定不甚科学,在现实生活中因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动产占有是否适用留置,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例如,旅馆对于旅客未付房费可否对其保管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中,出租人可否就延误之租金,对租赁人放于不动产内之设备主张留置?显然如果一概的不承认未免与公平观念不符。

因此,《担保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本条固然涉及到留置的成立要件牵连性的规定,然根据此条规定,留置权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担保法》所限定的合同范围,只要合法占有人就占有财产发生债权时(包括各种类型的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就可以发生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性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

智库时代 ·281·智库论坛《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张 蕾(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大庆 163000)摘要:留置权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对《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留置权制度,能有效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物权;担保物权;留置权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7-0281-002一、留置权制度概述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将一幅画送到装裱店装裱,因未按期付装裱店费用,装裱店依法可将该画留置。

留置权对债权的担保,是通过对债务人动产的暂时扣留,剥夺其暂时利用权,以督促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债权人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人们所经常应用。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法定性及不可分性的特点。

首先,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为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

只有在主债权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留置权。

其次,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由当事人约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留置权。

其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实现中的宽限期、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再次,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全部债权,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

二、《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只有债权人才能享有。

所谓占有,是指依其意思对物的控制。

这里要求须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的占有不一定是其亲自对动产进行管领和控制,其可以通过占有辅助人来占有。

如果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之后,因留置物不便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此时,债权人并不丧失其留置权。

物权法教程 第二十章 留 置 权

物权法教程 第二十章 留 置 权

一、留置权的权利属性和制度功能
(一)留置权的权利属性
1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2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4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5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二)留置权的制度功能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具有私力救济性质的留置权仍 然是民事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债的担保方式。法律直接规定 债权人的留置权,给债权人以确定的行为预期,避免了债 权人“劳而无获”的风险,有效地抑制了债务人的道德风 险,从而达到鼓励价值创造的目的。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1 以留置财产折价 2 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五、留置权的消灭
1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财产占有丧失;债务人另行 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2 留置权消灭的后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 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3 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实现
(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 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3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1 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2 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 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 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财产的范围
1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 2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
作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4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财产关系的安排与调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作为常见的财产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为主题,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二、留置权的规定与效力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益。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的《特别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

2.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留置权可以获得债务人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处分财产来满足其债权。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留置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保障其利益。

三、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在物权法中,抵押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编的《普通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提交给债权人抵押。

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抵押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从而实现其债权的优先受偿。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抵押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抵押权的持续效力:抵押权在物权设立后,即使债权的实现期限已过,抵押权仍然有效,并且在权利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履行债务。

物权法教案:第十三讲 留置权

物权法教案:第十三讲 留置权

第十三讲留置权【学习目标】1、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2、有效处理留置权的取得法律实务3、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效力【学习内容】1、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2、留置权的取得(重点)3、留置权的效力(难点)4、留置权的消灭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案例导入】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3)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四、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3)留置物毁损灭失;(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对抗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习目标】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竞合、共同担保时的法律实务【学习内容】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重点、难点)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重点、难点)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案例导入】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承担的担保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和留置权是两个重要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的财产中选择确立的在先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一章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章,担保物权可以通过设立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等方式来实现。

其中,当债务人为抵押人或质押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满足债权的权利。

而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以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担保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书面确认。

其次,担保物权应当明确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具有特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保护债权的受益人的权益。

这样一来,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拍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受偿。

而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变卖,以实现债权的满足。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措施,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合同中,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留置物,以确保债权得到偿还。

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通知,并在一定期限内对留置物进行妥善保管。

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供足额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

担保物权和留置权在物权法中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有了更多的保护手段。

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便捷的担保方式,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暂时占有其财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物权法有明⽂规定的。

如果⼀⽅当事⼈不履⾏合同的话,对⽅当事⼈是可以留置合同标的物的,这就是留置权的设⽴。

那么,在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当债务⼈逾期不履⾏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动产的债权⼈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章留置权第⼆百三⼗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百三⼗⼆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百三⼗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额。

第⼆百三⼗四条留置权⼈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三⼗五条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第⼆百三⼗六条留置权⼈与债务⼈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应当给债务⼈两个⽉以上履⾏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逾期未履⾏的,留置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百三⼗七条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后⾏使留置权;留置权⼈不⾏使的,债务⼈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百三⼗⼋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第⼆百三⼗九条同⼀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第⼆百四⼗条留置权⼈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接受债务⼈另⾏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

(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

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案例评析攀枝花市仁和区博誉汽车修理厂[1]与杜荣修理合同纠纷案案情:杜荣(被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原告)处修理。

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荣累计拖欠博誉修理厂修理费56150元。

博誉修理厂多次催款,杜荣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2019年3月15日,杜荣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号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处修理,博誉修理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置后税金价款的优先债券持有人权,留置权经历多次变迁,至今天已具有十分对外开放的对象。

提及留置权,可以牵涉至很多东西,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南武线财产、清偿期、适用于条件、适用范围等。

那么,留置权的适用于条件就是什么?输了网为您答疑。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已期满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职责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主债权合约中签订合同,当债权人南武线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职责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告,轻易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表述》第ll3条)(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是:留置权就是依法产生的借款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为了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

物权法解释: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物权法解释: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百三⼗条【留置权的⼀般规定】 第⼆百三⼗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解释】本条是有关留置权的⼀般规定。

(⼀)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权⼈便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种担保形式。

留置权设定的⽬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及时履⾏义务。

物权法之前的⼀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的财产,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则专设“留置”⼀章,共七条。

其第⼋⼗⼆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享有的留置权。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差异颇⼤。

⼤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了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则别具⼀格。

1.债权留置权。

法国、德国和意⼤利等国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只是债权效⼒的延伸,债权⼈在债务⼈履⾏债务前,对已占有的债务⼈之物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配的权利。

2.物权留置权。

瑞⼠、⽇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债权⼈为担保债务获得清偿⽽对其占有的债务⼈的财产享有的⼀种独⽴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瑞⼠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但在⽇本,法律没有明⽂规定这两项效⼒。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留置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留置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留置权● 定义:(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二)留置权的成立(三)留置权的效力(四)留置权的实现● 详细描述:(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结】抵押的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动产。

2.性质: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链接】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担保的范围:2.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3.通知义务:(1)有约定宽限期: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2)未约定宽限期:①主债权届满后,确定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应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②债权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1】甲委托乙修理电视,修好的次日付款。

约定好修好后的3个月内不付款,乙可行使留置权。

6月1日修好,9月2日后甲仍未付款,乙拍卖电视。

√【示例2】甲委托乙修理,修好的次日付款。

6月1日修好,8月2日后甲仍未付款,乙拍卖电视。

×4.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3)同一财产上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留置权的实现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

留置权
第四章 留置权
物权法第十八章第230-240条 担保法第五章第82-88条 司法解释第107-114条
第一节

概述

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 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于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他人动产的 担保物权。 3、是在一定条件下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4、是债权人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 1、谨慎保管留置物的义务;234条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2、就留置物为法律上处分的权利; 3、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物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 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 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经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能成为留 置标的物;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 当于债务的金额。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 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 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 应当交付债务人。 2、收取留置物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先充 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 求债务人返还。 4、实现留置权。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5、将留置权与被担保的债权一并移转

53.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 置权的有哪几种?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ACD

物权法-V22-第十五章留置权

物权法-V22-第十五章留置权

第十五章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留置权具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权产生,其要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第二次为留置权实现,其要件为债务人超过宽限期。

留置权产生并不能立即实现,而只是债权人有权拒绝返还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其履行债务或者抗辩自己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因此,留置权产生后还存在一个履约宽限期。

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实现留置权,即拍卖或变卖留置物,用于清偿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宽限期,可以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也可以在事后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物权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宽限期。

1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权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分割或者部分让与、清偿,留置权均不受影响。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留置物因某种原因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

留置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

2.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

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

4.债权中部1高富平:《物权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是,如果留置物可以分割为不同部分,且分割后的留置物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仍过分强调留置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未免有失公允。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留置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留置物权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留置物权在《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留置物权》一文中,将深入探讨留置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特点和适用条件,以及留置物权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方式等相关问题。

留置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占有,并以占有动产为基础行使的权利。

在我国《物权法》中,留置物权是动产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一种物权。

首先,留置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具有独立性和刚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留置物权具有法定性和绝对性,即债权人只需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也不受限于债务人的意愿。

债权人只要取得合法的留置权,即可行使该权利并享有法律保护。

其次,留置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债权人应当为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或者债务人因为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未能履行到期履行日期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法取得留置物权,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占有。

留置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留置物的保管、转让和查封等。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物权的保管应当符合法律和合理的保管方式,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保证留置物的安全。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足够的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返还留置物。

此外,债权人可以将留置物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第三人获得留置物的权利仅限于留置物作为债权人解决债务的安排。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依法对留置物进行查封,并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留置物权。

对于留置物权的保护方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规则。

一方面,债权人应当保证其取得留置物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应当对留置物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确保留置物的安全。

另一方面,债权人在行使留置物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或者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留置物权,债务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留置物、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在我国物权法中,留置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为债权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第22章_留置权

第22章_留置权

实行留置权的办法
折价 拍卖 变卖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对留置物加以处分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使留置权 消灭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付的必要 费用的义务 因留置物隐有瑕疵致留置权人损失时,负有损 害赔偿的义务
特殊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的动产 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 必要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 保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

要件 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债务,且又 未提供其他债务担保的
拾得物属违法;)
动产的留置,如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 指示相抵触(如扣留身份证、毕业证、战时或救灾时抢修或运输的动产)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动产的留置,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消灭

主债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灭失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丧失占有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Thank you!

一、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二、营业主任的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 与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上质权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 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总结: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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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和条件: 1、履行债务宽限期的确定: ⑴协议确定(2)债权人自己确定(3)依 法定(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动产视动产 情况而定。 ▲前三种确定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2、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通知内容:标的物已留置、宽限期、债务 履行催告。未经通知,留置权不得实现。 3、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三者必备)



(一)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物和债务人合法占 有物 (二)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 牵连关系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之一即可)
阻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或因素,通常被称为留置 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二)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 (三)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 特殊约定相抵触的 (四)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财产时的特殊指示 相抵触的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 (法律无明确规定,有争议)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妥善保管”即要对留置财产尽到善良保管义务, 不对意外事变和不可抗力负责。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在必要使用过程中造成损毁的,如留置 权人无过失,应当不负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 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3.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必要”包括保管目的之使用和债务人同意之使 用。 4.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优先受 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二)与抵销权
性质 留置权 法定担 保物权 抵销权 债权 效力 物的支配权 能 形成权,对 等债务消灭 依据 物的交付双务 合同 同种性质的给 付债务对待发 生 目的 确保债权 实现 避免交换 时的浪费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含义 即留置权得以有效发生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留置权不能约定发生,其法定条件一般包 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性质 适用范围 须合法占 有对方动 产 标的 与债 权相 联系 的动 产物 物、 行为 目的 担保 债权 效力 物权效力, 及于对方及 第三方
留置权 担保 物权
同时履 债权 行抗辩 从权 权 利
同一双务 合同
促使同 时交换 履行
及双方当事 人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实现与消灭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和《担保法》第83 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 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 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然,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 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财产返还请求权。 2.留置财产的处分权。 其处分权不会消灭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仍占有 留置物。 3.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4.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5.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五、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即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 置权第二次效力的实现,最终使得债权人 (留置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一)实现方式: 包括折价、变卖、拍卖。折价一般协议进行, 变卖、拍卖可由留置权人独自进行。
第十五章 留置权
案例导入

请同学认真阅读P329案例,并根据授课进 展边学习边思考课后案例问题。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 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点 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 物权,具有法定性。(与抵押权、质权的约定担 保物权不同)

六、留置权的消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留置权的消灭,即既存的留置权因一定原因 而不复存在。留置权的消灭导致留置权法律关系 消灭,但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除主债权受偿、留置权 的实行等之外,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1、留置财产灭失或占有丧失 2、担保的另行提出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5、留置权被留置权人放弃
本章重点
一、案例讨论与点评:P354 二、课后重点问题:P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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