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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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即既存的留置权因一定原因 而不复存在。留置权的消灭导致留置权法律关系 消灭,但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除主债权受偿、留置权 的实行等之外,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1、留置财产灭失或占有丧失 2、担保的另行提出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5、留置权被留置权人放弃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三者必备)



(一)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物和债务人合法占 有物 (二)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 牵连关系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之一即可)
阻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或因素,通常被称为留置 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二)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 (三)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 特殊约定相抵触的 (四)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财产时的特殊指示 相抵触的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 (法律无明确规定,有争议)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 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3.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必要”包括保管目的之使用和债务人同意之使 用。 4.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优先受 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妥善保管”即要对留置财产尽到善良保管义务, 不对意外事变和不可抗力负责。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在必要使用过程中造成损毁的,如留置 权人无过失,应当不负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二)程序和条件: 1、履行债务宽限期的确定: ⑴协议确定(2)债权人自己确定(3)依 法定(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动产视动产 情况而定。 ▲前三种确定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2、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通知内容:标的物已留置、宽限期、债务 履行催告。未经通知,留置权不得实现。 3、留置财产变价取偿。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财产返还请求权。 2.留置财产的处分权。 其处分权不会消灭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仍占有 留置物。 3.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4.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5.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五、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即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 置权第二次效力的实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最终使得债权人 (留置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一)实现方式: 包括折价、变卖、拍卖。折价一般协议进行, 变卖、拍卖可由留置权人独自进行。
本章重点
一、案例讨论与点评:P354 二、课后重点问题:P354

(二)与抵销权
性质 留置权 法定担 保物权 抵销权 债权 效力 物的支配权 能 形成权,对 等债务消灭 依据 物的交付双务 合同 同种性质的给 付债务对待发 生 目的 确保债权 实现 避免交换 时的浪费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含义 即留置权得以有效发生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留置权不能约定发生,其法定条件一般包 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第十五章 留置权
案例导入

请同学认真阅读P329案例,并根据授课进 展边学习边思考课后案例问题。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 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点 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 物权,具有法定性。(与抵押权、质权的约定担 保物权不同)



三、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性质 适用范围 须合法占 有对方动 产 标的 与债 权相 联系 的动 产物 物、 行为 目的 担保 债权 效力 物权效力, 及于对方及 第三方
留置权 担保 物权
同时履 债权 行抗辩 从权 权 利
同一双务 合同
促使同 时交换 履行
及双方当事 人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实现与消灭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和《担保法》第83 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 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 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然,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 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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