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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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白然力破坏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四条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大型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xx和高边坡施工;
6、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
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的结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第^一条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条需要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时,作业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原编制部门重新修订、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鼓励推广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创新安全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