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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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姓名罪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

1 刘长启故意杀人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前进监狱

2 杨士丰强奸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

3 张国立职务侵占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

4 刘志平故意杀人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

5 张永忠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2年2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

6 赵金山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4年8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

7 王涛涛故意伤害15年12年3个月4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前进监狱

8 刘春晖强奸10年7年7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7个月前进监狱

9 黄立锁贩卖毒品10年8年9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

10 郭生强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单位受贿

20年19年6个月6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18号罪犯刘长启, 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长启限制减刑。2016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高刑复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2016年5月5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4号罪犯杨士丰,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犯强奸罪,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士丰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2015年7月29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剖析犯罪思想,论犯罪危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按要求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炊事劳动,能够按要求参加劳动改造,遵守操作规程,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岗位劳动任务。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士丰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5号罪犯张国立,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5月2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5)海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止,2015年7月14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量刑是准确的,程序是合法的”。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于2018年3月10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该犯在2018年1月间,累计参加教育活动共计87学时,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岗位劳动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立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9号罪犯刘志平,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2014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4)顺刑初字第1019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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